税收效应
简介
概述
税收效应是指政府课税所引起的各种经济反应。政府课税除为满足财政所需外,总是要对经济施加某种影响。但其影响的程度和效果如何,不一定会完全符合政府的最初意愿,纳税人对政府课税所作出的反应可能和政府的意愿保持一致,但更多的情况可能是与政府的意愿背道而驰。比如课税太重或课税方式的不健全,都可能使纳税人不敢去尽心尽力地运用他的生产能力。又如政府课征某一种税,是想促使社会资源配置优化,但执行的结果可能是社会资源配置更加不合理。凡此种种,都可归于税收的效应。分类简介
税收效应在理论上常分为正效应与负效应、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中性效应与非中性效应、激励效应与阻碍效应等。在实际分析中,根据需要,税收的效应还可进一步分为储蓄效应、投资效应、产出效应、社会效应、心理效应等等。正效应与负效应
某税的开征必定使纳税人或经济活动作出某些反应。如果这些反应与政府课征该税时所希望达到的目的一致,税收的这种效应就谓之正效应;如果课税实际产生的经济效果与政府课税目的相违背,税收的这种效应则谓之负效应。例如,我国曾开征的烧油特别税,课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对工业锅炉和窑炉烧用的原油和重油征税,以达到限制和压缩烧油,实现以煤代油。如果有充分的数据说明,通过一年或若干年的课税之后,政府课征该税所取得的收入越来越少,则说明工业锅炉和窑炉烧用应税油品的现象在逐渐减少,该税发挥的效应是正效应。税收负效应一个最明显的例子是1747年英国课征的窗户税,征税的目的是想取得财政收入,但其结果是纳税人为了逃避该税纷纷将窗户堵塞。显然政府通过该税的课征不仅未能使财政收入逐渐增大,反而使纳税人将窗户封塞而减少了舒适。政府课征某税究竟是在产生正效应还是在产生负效应,可用课征该税取得收入的环比增长率来测定。用公式表示如下:
收入环比增长率=(本期收入-上期收入)/上期收入×100%
如果政府课征该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筹集财政收入,上式中收入环比增长率为正时,则该税产生的效应是正效应;如果比率为零或为负,则说明该税没有产生正效应甚或产生了负效应。
如果政府课征该税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筹集财政收入,而是为了限制经济活动向原有方向发展或促进其向新的方向发展,那么上式中收入环比增长率为负时,则该税产生的效应为正效应,如果比率为零或为下,则说明该税无效应或产生了负效应。
在这里,政府的职责在于应经常对税收的正负效应进行分析,要根据产生负效应的原因,及时修正税则,使课税产生的效果和政府的初衷保持一致。
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
从税收对纳税人的影响来看,一般可产生收入效应或替代效应,或两者兼有。所谓税收的收入效应,是指课税减少了纳税人可自由支配的所得和改变了纳税人的相对所得状况。税收的收入效应本身并不会造成经济的无效率,它只表明资源从纳税人手中转移到政府手中。但因收入效应而引起纳税人对劳动、储蓄和投资等所作出的进一步反应则会改变经济的效率与状况。税收的替代效应是指当某种税影响相对价格或相对效益时,人们就选择某种消费或活动来代替另一种消费或活动。例如,累进税率的提高,使得工作的边际效益减少,人们就会选择休息来代替部分工作时间;又如对某种商品课税可增加其价格,从而引起个人消费选择无税或轻税的商品。税收的替代效应一般会妨碍人们对消费或活动的自由选择,进而导致经济的低效或无效。
中性效应与非中性效应
中性效应是指政府课税不打乱市场经济运行,即不改变人们对商品的选择,不改变人们在支出与储蓄之间的抉择,不改变人们在努力工作还是休闲自在之间的抉择。能起中性效应的税我们称之为中性税。中性税只能是对每个人一次征收的总额税─人头税,因为人头税不随经济活动的形式变化而变化,所以它对经济活动不会发生什么影响。但人头税由于课及所有的人,它可能会影响到纳税人家庭对人口多少的规划。所以,即使是人头税,在一般情况下,也不可能是完全中性的。可以肯定地说,在现代社会,完全意义上的中性税是根本不存在的。与中性效应相反,非中性效应是指政府课税影响了经济运行机制,改变了个人对消费品、劳动、储蓄和投资等的抉择,进而影响到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公共抉择等。几乎所有的税收都会产生非中性效应,因而现代社会的税收均属非中性税收。
激励效应与阻碍效应
税收激励效应是指政府课税(包括增税或减税)使得人们更热衷于某项活动,而阻碍效应则是指政府课税使得人们更不愿从事某项活动。但政府的课税竟是产生激励效应还是产生阻碍效应,取决于纳税人对某项活动的需求弹性。弹性很少,则政府课税会激励人们更加努力地工作,赚取更多的收入,以保证其所得不因课税而有所减少;如果纳税人对税后所得的需求弹性大,则政府课税会妨碍人们去努力工作,因为与其努力工作,赚取收入付税还不如少赚收入不付税。经济全球化的税收效应宏观税收效应
从宏观上讲,经济全球化的税收效应主要表现为经济全球化会在一定程度上使一国的税收主权受到侵蚀。众所周知,税收主权是国家经济主权的主要形式之一,经济全球化加强了各国对国际经济的依赖程度,在各国经济逐步走向协调的同时,也必然要放弃一部分本国税收上的利益,以实现税收国际化的目标。1.经济贸易区域化对国家税收主权的影响
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以及其他各种形式不一、程度不同的经济贸易一体化区域组织相继成立,这些组织都是由成员国政府按照规定程序签署文件并经法定机构批准而组成的。这种一体化组织,设有共同机构,肩负调节或管理一体化范围内有关事项的重任,而各成员国则负有服从或遵守的义务。这就意味着,在组建一体化组织的成员国政府与共同机构之间,客观上已经发生了权力的转让与受让。无论一体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形式如何,程度高低怎样,都会产生一个超越国家的权力主体,而成员国则以承认这一主体并按规定向其让渡一部分权力(包括一部分税收主权)为条件,取得参与的资格。
税收理论认为,国内税收政策会对国内资源的配置产生扭曲效应,同样,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税收政策也同样会对全球资源的配置产生扭曲效应,并会对经济产生净损失。这种扭曲是多方面的,比如,消费者会在不同国家的商品之间做选择,厂商会在不同国家的生产要素之间做选择,劳动者会在不同国家工作与闲暇之间做选择,居民会在国内与国外的储蓄与消费之间做选择等等。
此外,经济全球化尤其是金融资本的全球化流动使投资者从国际金融市场上融资成为可能,从而增加了由税收扭曲所带来的福利成本。从历史上看,经济贸易区域一体化对于国家税收主权的侵蚀,在欧盟的发展历程中表现得更为突出。
2.国际资本市场对国家税收主权的影响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国际贸易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一直占主导地位。二战后,资本逐渐脱去了民族主义的外衣,巨额瞬间货币交易以及货币实际需求量与名义需求量的脱节,使一国政府难以有效地监控这部分资本,更无法对其合理地课税。层出不穷的金融衍生产品和交易形式对现有的税收制度提出了新挑战。此外,巨额货币交易引起的需求剧烈波动,严重地影响着汇率的短期变化,这种短期变化再加上投机产生的心理预期,往往演变成某种带有长期性的走势。汇率的动荡不定,尤其是突发性的和大幅度的升降,会对一国经济的稳定增长形成巨大的伤害,并进而影响到国家税收收入和税收政策的有效性。
3.跨国公司对国家税收主权的影响
跨国公司的发展,给国际贸易带来了重大的变化。据估计,目前国际贸易中大约有50%实际上是发生在跨国公司或多国公司的子公司之间。这种由母公司统筹管理的“公司内部贸易”和转让定价行为,是国际避税的主要部分,对有关国家的税收收入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4.国际税收协调对国家税收主权的影响
国际税收协调发生在以政府机构为中心的上层建筑领域,因而更加直接地涉及国家税收主权问题。与参加区域化组织一样,成员国无不以承认并服从国际税收协调的权威性为前提。在协调的范围内,一国的经济活动和税收政策已不再完全仅仅由本国政府管理和制定,而必须遵从协调组织的决议和规则。实际上,国际税收协调就是参与协调的国家以让渡一部分税收主权为前提,从而达到一种整体的状态优化。毋庸置疑,国际税收协调的强化对国家税收主权将起到越来越大的影响。
微观税收效应
经济全球化还会对微观经济主体产生一定的影响。首先,纳税人的消费范围不再局限于其居住的国家。一国有可能将其他国家的消费者吸引到自己国家中来,并对这种消费征税,从而增加税收收入。相反,如果一国的居民从其他低税国家购买商品,并且在将这些商品带回本国时不需再缴纳额外的税收的话,那么这对该纳税人的居住国而言,则是税收的流失。其次,如果一国政府对生产要素课税较重,但却不能相应地提供较高水平的公共服务,那么将对这些生产要素(如资本和劳力)产生“挤出”效应,使它们流向税负较低的国家。再次,一国居民若将储蓄存在国外,可能会少缴利息税,或者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可少报收入。此外,市场的全球化对不同类型税基的弹性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其中,对金融资本的效应最强,对高技能的劳动力等因素的效应次之,对土地、已投资资本和低技能的劳动力的影响最小。另外,随着金融资本在全球范围的自由流动,至少必须在相关领域采取措施使得不同国家之间的税负趋于均衡。否则,税负的差异将进一步促使资本的国际流动,并带来更大的扭曲效应,从而降低资源全球配置的效率。我国现行税制与国际标准化税制的比较
经济全球化对一国税收制度的国际化、标准化提出了客观要求。所谓国际化、标准化税制就是在税制结构及税收管理等方面充分尊重国际惯例,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同时,强调税收公平和“国民待遇”原则,确保较高的税收效率。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关专家提出的标准,一个合理和“标准”的税收制度应符合以下几个基本条件:一是税类、税种较少,主要包括进口税、货物税(有选择地征收)、一般销售税(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财产税;二是税率档次不多,边际税率不宜过高;三是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应尽量地少,以减少税收的管理成本;四是各个税种基本要素的规定应基本一致。如增值税、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障等世界性税种的内容,只存在着大同小异的具体规定。此外,税制建立以后,还应建立科学合理,并具有国际化标准的征管制度。主要包括:(1)为纳税人提供更多的便利,使纳税人能够根据税法规定自觉、切实地履行纳税义务,对纳税事项自行计算、自行申报和自行缴纳;(2)税务机关进行严格的纳税监督和稽查,并有权采取合适的强制措施对纳税人实施征收管理;(3)征收管理手段体现现代化和科学化,广泛使用电子计算机技术,提高工作效率;(4)纳税人对税收征管产生异议时,有权要求复议及至诉诸法律,政府有责任保护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权利;(5)建立广泛的信息网络,加强国际税务联系和合作,防止国际避税行为,保护税务信息的相互提供。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的税收制度应更多地考虑与国际通行的规则和惯例接轨,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借鉴和运用国际上的税收经验和通行做法,显得尤为必要。对照税收国际化、“标准化”的原则和要求,比较和分析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尚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税制结构功能缺位,各个税类、税种的地位、作用和税种间的关系难以协调,税制结构整体合力不够。具体表现为:(1)各税类、税种功能结构不健全,存在着税种重复与缺位的问题。世界上多数实行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是建立以增值税、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增值税主要体现组织收入的功能,所得税主要体现经济调控的功能,社会保障主要体现稳定社会的功能。我国税制的现状是:增值税实行“生产型”的增值税,不能达到对固定资产的充分抵扣;社会保障税尚未开征,导致税收的稳定功能难以有效发挥;在所得税上,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所得税法,税种设置重复。(2)现行税率结构与国际相比差异过大,企业税负过高。1994年税制改革,税率结构进行了较大调整。税率结构趋于简化,名义税率有所降低,但与国际上同税种的税率结构相比,我国的实际税率仍然较高。在流转税方面,我国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7%和13%,表面看,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20%和5%左右的税率差距不大,但在我国实施“生产型”增值型的现实约束下,外购固定资产扣除不同于西方国家“消费型”增值税,其所体现的实际税率水平高于西方国家。在所得税方面,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30%左右,乍看起来,与我国33%的税率相差无几。但实际上,在面临的市场环境、资本结构及融资渠道与西方国家有根本区别的现实环境下,我国企业的税收负担远远高于西方国家企业,由此我国企业税后的自我积累和发展能力明显弱于西方国家的企业,不利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第二,税收制度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与国际规则和外国税制存有冲突。加入WTO是我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朝着税收国际化目标所迈出的实质性一步,其基本前提是我国的有关制度必须符合WTO有关协定的要求。乌拉圭回合最后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定)对传统的国际法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成为全球范围内最具影响的投资法。该协议首次将关贸总协定中的国际贸易规范引入到国际投资领域,把“国民待遇”运用到投资活动领域。作为国际投资约束规则的TRIMS的核心之一就是取消一切与“国民待遇”不一致的投资措施,保证外来投资与本国投资的平等竞争。我国目前的对外商企业所实施的种种优惠政策,与该协议不相符合,这也对我国加入WTO后的正常经济运行产生了消极影响。
第三,外资享受“超国民待遇”不利于在全国范围形成统一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体系。按照现行税制,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按区域或企业性质不同分别享受15%、4%和10%的低税率。再根据数额的大小、贷款利息率的高低、时间长短、行业的不同、利润汇出与再投资的差别,提供技术设备的先进与否等诸方面,从税收减免期限、税率的比例、退税、所得额或销售的计算、加速折旧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内资企业除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适用15%的税率外,均按33%的税率征税。这种内外有别的税收政策,使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待遇优于内资企业,形成所谓“超国民待遇”,妨碍了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
第四,税收政策与产业政策存在矛盾,造成了新的经济结构失衡。自80年代以来,我国税法逐步形成了对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内地城市分别实行不同的倾斜政策的格局。这种分地区、分重点、多层次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重点地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利于地区间的分平竞争以及地区经济结构的相互协调和发展。此外,对各经济特区不分行业,不分生产或非生产性企业都实行“一刀切”的税收优惠政策,未能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产业及科技导向作用,最大限度地引导外资向我国急需发展的瓶颈产业和高科技生产企业倾斜,造成各经济特区的低水平重复投资,不利于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及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税制改革的取向
首先,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现行税制,构建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新税制体系。构建新税制体系的总体要求是,建立统一、规范、科学、合理的税收制度,使之满足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并同国际惯例接轨。从我国税制改革所取得的成果来看,要达到这个总要求的条件已基本具备。目前,我国税制改革的重点应是:对现行税制结构逐步进行合理调整。适当降低流转税比重,提高所得税比重;逐步建立以增值税、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
按照国际规范改革流转税。一是将适用于内资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直接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内、外资企业在流转税征收上享受同等的待遇。二是尽快完善增值税。适当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将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与增值税联系密切的行业改征增值税;实现增值税转型,改“生产型”增值税为国际通行的“消费型”增值税;规范增值税扣除,消除重复征税。三是扩大消费税、资源税等税种的征税范围。
完善所得税制度并逐步与国际接轨。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应尽快合二为一。要制定统一的税前列支范围和标准,统一税基口径。适当降低所得税率,其两档优惠税率政策应重点向高新技术企业、农业投资企业、基础产业、社会环境保护企业倾斜。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比重,申报方式和税目之间的税负都要加以改革和调整。
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配合企业、劳动、人事、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弥补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调节的不足,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目标的实现;开征环境税,加强运用经济手段对环境保护的作用;适时开征资本利得税,对企业资产交易行为进行调节。
其次,以国际市场和产业及科技导向为目标,调整现行税收政策,建立与国际惯例相协调的税收运行机制。一是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思路,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国民待遇”将更加普及。我们应以此为契机,规范税收行为,大幅度削减名目繁多的减免税。要改以往“以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资”的思路为“以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外资”。尽快按照国际市场的规则,在改善政府服务、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功能,按国际标准和国际惯例制订政策法规、增强政策透明度等方面花工夫,为外商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是以产业及科技导向为目标,调整优化税收政策,培育和壮大高科技产业及企业集团,提高其国际市场竞争力。我国企业大多规模小、技术含量低、实力过于分散,难以与国外垄断企业进行竞争,因此,应充分运用税收政策工具,培育和扶持高科技企业集团,鼓励他们进行联合、兼并,组建集团公司,培养一批具有支配市场实力的高科技企业,协力同外国大公司竞争,取得我国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的应有份额。
第三,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强税收现代化管理,确立纳税自觉、服务优质、程序简化、手段先进、执法透明、权利与义务明晰的多元、规范、严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在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正确贯彻落实税收政策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从总体而言,征管质量、税收服务水平仍然不高,参与国际经济和国际税收活动的能力仍然不强。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特别是加入WTO必将促使我国进出口贸易量大增,同时贸易方式日趋多样化,经济成分日趋多元化,这对我国的税收征管提出了更严峻的挑战。因此,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并参照先进国家、地区的经验和做法,深化征管改革。具体而言,一是在简化程序、便于征管、优化服务上下工夫。二是加大依法行政的透明度和依法治税的力度,使税收执法方式、手段、程序同国际接轨,为投资者提供更明确的信息和更优质的服务,形成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高效、文明的税收环境,给外国投资者以信心。三是加快税收征管现代化建设,使税收管理跟上经济国际化、现代化步伐。加强研制开发网上税收征管系统,实现征管业务的网络化操作,推行电子申报、网上申报、非现金结算等方式,提高征管效率。四是建立健全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如建立税务警察制度和设立税务专门法庭等。
此外,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化的经济活动将使我国的税收管理变得更为复杂。外资企业特别是一些大的跨国公司、大财团利用各国税收制度的不完备和税收管理水平不高进行避税和转让定价的现象将更为普遍,网上国际贸易、金融国际化等也给税收管理带来诸多难题。这些都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是未来税收管理中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
税收差别
多种迹象表明,税收竞争作为经济全球化对生产关系在全球范围大调整的产物,已经对传统税制提出了挑战,其实质是通过税收分配的差别效应,使税收利益关系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调整。以美国为主的发达国家政府,通过减税以刺激投资,从而增加供给,并加强了通过税收对跨国经济利益的竞争。实践也证明,各国政府通过降低税率,增加税收优惠,实行避税地税制模式,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吸引国际资本流动并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进而影响到国内产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及区域经济发展。可以肯定,由经济全球化引发的各国税收竞争政策的启用,加速了各国税制对经济全球化的适应,促进了本国与他国税制的融合,使得世界经济利益在各国合理流动中保持相对平衡。税收对储蓄的效应大多数税收都有侵蚀一国储蓄的效应。但在某些情况下,税收也有刺激一国储蓄增加的效应。为了更典型更清晰地说明这一问题,我们以所得税为例加以详细讨论。
一国真实储蓄数量的增加或减少,受所得税的影响,究竟有多大?从纯粹理论的意义上讲,确实存在一种直接的关系。纳税人缴纳所得税后,如果其挣取的所得不能与其缴纳的税款同等增加,那么他纳税后所得用于储蓄的数额必将减少,因为纯所得既已减少,作为储蓄的数额自然也要减少。在通常情况下,还有一种储蓄的心理效应存在。一个缴纳较重所得税后仍有很高储蓄能力的人,他也不会象过去那样去更多地储蓄,因为在未来收益与现时消费之间加以权衡后,他也许选择后者。另外,由于大部分人的所得需求弹性小,因而他们都希望c在工作时期多储蓄一些钱财,以留作补助年老时收入的不足;或者为防备意外死亡,准备足够的钱留作辅助家属之用。在前一种情况下,课征所得税,对于刺激储蓄的效应小;而在后一种情况下,课征所得税,对于刺激人们的储蓄心理有很大的效应。
尽管如此,所得税对私人储蓄的效应是激励还是阻碍,取决于不同纳税人各自的所得数额大小和各自的储蓄愿望与需要。
对于低收入者而言,所得税对储蓄的影响并不很大。第一,低额所得者大部分不需付税,即使需付税者,其所纳税额也很少。第二,低收入者一般宁愿削减日常生活费用,也不愿减少储蓄的数量,因为低收入者对年老时生活费及抚养父母及子女的意愿是极强的。
在所得较高的阶层人氏中,所得税的储蓄效应比较大。通常情况下,由于富裕者一般能够把握其父母及子女的生活需要,因而课征所得税后,他们不愿大部分所得储存起来,以备不时之需,而是将税后所得多用于消费,充分享受现时的快乐。
所得税对储蓄的效应还取决于纳税人所从事的经济活动性质。假使他是一个工薪收入者,就会受所得税对不同阶层收入者效应的影响。但假如他是一个私人企业者,那么他对储蓄的态度将持一种积极的态度。因为私人企业者必须考虑其税后所得中用于营业的必要资金。对于企业主来说,新资本是时时需要的,而且这种资本的提供来源于税后所得的储蓄远比借助外部的帮助为好。但如果私营企业主的税后所得很高,那么其储蓄的愿望将减小。
对公司或企业而言,所得税的储蓄效应更小。公司或企业,不论其组织形式、所有制性质如何,即使是课征高额所得税还是课征较轻的税,它都必须将一定数额的未分配利润储蓄起来,以备必要时提用。
综上所述,所得税对储蓄的效应不尽相同,低收入者税后失去储蓄的勇气程度较高收入者为小,私营企业所有者税后储蓄的态度较强烈,但其收入较高时,其储蓄亦将减少,对企业来说,税后储蓄的状况不会有很大改变。
就我国的情况而言,所得税无论是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对储蓄的影响不是很大,尽管现行税制对储蓄利息负税且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人们去储蓄,但对储蓄的激励效应很不明显。人们对储蓄的态度主要取决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因素,诸如各人所享受的保障制度的差别、通货膨胀等。
储蓄包括国内储蓄和来自国外的储蓄之和。其中国内储蓄包括政府储蓄、企业(公司)储蓄和居民个人储蓄,国外储蓄包括国外政府的储蓄和国外社团组织的储蓄以及国外私人储蓄。税收对储蓄的影响,主要是通过税收政策的改变,影响不同的储蓄主体倾向及全社会储蓄率的改变。下面重点讨论税收对国内储蓄的影响。
税收与居民储蓄
影响储蓄行为的主要因素,取决于个人收入总水平和储蓄利率水平。个人收入水平愈高,可供储蓄的资金愈多,则储蓄率愈高;同时,对储蓄收益率而言,储蓄利率愈高,对储蓄人的吸引力愈大。此外,储蓄率与储蓄习惯也有关系,一般而言,东方国家的居民偏好储蓄,而西方国家的居民偏好消费。因此,亚洲地区的国家,尤其是中国、日本等国,其储蓄率大大高于欧美国家。税收具体通过个人所得税、商品税和利息税对储蓄发生影响:
个人所得税对储蓄的影响
个人所得税对储蓄的影响,主要原因是它对个人实际收入水平的影响。对个人所得是否征税及征税的多少,会减少个人实际可支配收入,并减少个人的储蓄率。设S表示储蓄,b为边际消费倾向,Y为收入,C为消费,那么税前个人储蓄S1为:S1 =(1-b)Y
其中,(1-b)表示边际消费倾向,以 C、Y分别表示消费增量和收入增量,则:
(1-b)=(Y-C)Y
那么,在征收所得税以后,税后个人储蓄S2为:
S2 =(1-b)(1-T) Y
式中T为个人所得税税率,当个人收入Y和边际消费倾向不变的情况下,对个人收入征税将减少个人储蓄额。
利息税对储蓄的影响
对储蓄利息征利息税,会减少储蓄人的收益,从而降低储蓄报酬率,影响个人的储蓄和消费倾向。一方面,对储蓄利息征税,会减轻储蓄倾向,促进个人增加消费额;另一方面,由于储蓄行为属于潜在消费,在对储蓄利息征税之后,会迫使储蓄人提高储蓄水平,也保证未来的消费水平。因此,利息税对储蓄的影响是双重的,既有减轻的效果,也有提高的效果。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对储蓄利息征税,同时对一些特定储蓄项目的利息免征或减征利息税,这些利息项目一般包括养老基金、退休基金以及政府机构、慈善机构和非盈利性事业组织的利息所得,这表明各国政府试图发挥税收对利息所得的调节功能。间接税对储蓄的影响
间接税主要通过改变消费倾向来影响储蓄。从理论上讲,在提高储蓄率方面,间接税的作用要强于所得税。因为尽管征收间接税也会减少个人可支配收入,但它所影响的主要是消费支出。在储蓄率或社会平均的储蓄水平一定的情况下,个人的储蓄水平通常是不会降低的,即在西方经济学中所表述的“替代效应”不存在,居民个人只能采取减少消费支出的办法,去抵消税收上的支出。税收与企业储蓄
企业储蓄是指企业将在征收所得税和进行分配之后的净利润,存入金融机构的行为。其目的一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二是将一部分闲置资金,保存下来作为扩大再生产之用。对企业利息征收所得税,其直接影响是减少企业的税后留利,对企业的扩大再生产产生不利影响,其结果是降低企业储蓄愿望。税收与政府储蓄
政府储蓄是指政府将财政收入中经常性收入大于经常性支出的部分存入金融机关的行为。税收对政府储蓄的主要影响,体现在税收收入规模对预算收入的影响方面。从原理上讲,所有提高税收总量的行为,都对政府储蓄产生有利的影响。但提高税收水平也不是随意的,它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一国税负总水平的改变,必须以不损害经济均衡发展为前提,所以,最有效的途径不是提高税率,而是完善税制,并不断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总之,税收对政府储蓄有积极影响,但这种影响必须建立在强化税收管理方面。热门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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