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

利息概述


  1、利息是资金所有者由于借出资金而取得的报酬,它来自生产者使用该笔资金发挥营运职能而形成的利润的一部分。是指货币资金在向实体经济部门注入并回流时所带来的增殖额。

  2、马克思主义认为利息实质是利润的一部分,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货币本身并不能创造货币,不会自行增值,只有当职能资本家用货币购买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才能在生产过程中通过雇佣工人的劳动,创造出剩余价值。而货币资本家凭借对资本所有权,与职能资本家共同瓜分剩余价值。因此,资本所有权资本使用权的分离是利息产生的内在前提。而由于再生产过程的特点,导致资金盈余和资金短缺者的共同存在,是利息产生的外在条件。当货币资本占有,用来充当剥削雇佣工人的剩余价值的手段时,它就成为资本货币执行资本职能,获得一种追加的使用价值,即生产平均利润的能力。所有资本家追求剩余价值的利益驱使,利润又转化为平均利润平均利润分割成利息和企业收入,分别归不同的资本家所占有。因此,利息在本质上与利润一样,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反映了借贷资本家和职能资本家共同剥削工人的关系。

  3、西方经济学家关于利息的理论

  实质利息理论是实际节制的报酬和实际资本收益,实际利息率最终取决于起初的生产力因素,如技术资源的可用性和资本存量等。从17世纪古典经济学家对利息开始进行系统研究起,直到本世纪30年代,实质利息理论在利息研究领域一直居于主导地位。

货币利息理论认为利息是借钱和出售证券成本,同时又是贷款和购买证券收益。作为一种货币现象,利息率的高低完全由货币的供求决定。

  4、今天中国学者的看法

  中国学者认为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利息来源于国民收入社会财富的增殖部分。在现实生活中,利息被人们看作收益的一般形态,导致了收益资本化。

概念界定

  利息(Interest)是资金所有者由于向国家借出资金而取得的报酬,它来自生产者使用该笔资金发挥营运职能而形成的利润的一部分。是指货币资金在向实体经济部门注入并回流时所带来的增值额,其计算公式是:利息=本金×利率×时间

产生因素
延迟消费

  当放款人把金钱借出,就等于延迟了对消费品的消费。根据时间偏好原则,消费者会偏好现时的商品多于未来的商品,因此在自由市场会出现正利率

预期的通胀

  大部分经济会出现通货膨胀,代表一个数量的金钱,在未来可购买的商品会比现在较少。因此,借款人需向放款人补偿此段期间的损失。

代替性投资

  放款人有选择把金钱放在其他投资上。由于机会成本,放款人把金钱借出,等于放弃了其他投资的可能回报。借款人需与其他投资竞争这笔资金

投资风险

  借款人随时有破产、潜逃或欠债不还的风险,放款人需收取额外的金钱,以保证 在出现这些情况下,仍可获得补偿。

流动性偏好

  人会偏好资金资源可随时供立即交易,而不是需要时间或金钱才可取回。利率亦是对此的一种补偿。

市场作用

  利息作为资金的使用价格市场经济运行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影响企业行为的功能
  利息作为企业资金占用成本已直接影响企业经济效益水平的高低。企业为降低成本、增进效益,就要千方百计减少资金占压量,同时在筹资过程中对各种资金筹集方式进行成本比较。全社会的企业若将利息支出的节约作为一种普遍的行为模式,那么,经济成长的效率也肯定会提高。
  (2)影响居民资产选择行为的功能
  在中国居民实际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储蓄比率日益加大的条件下,出现了资产选择行为金融工具的增多为居民的资产选择行为提供了客观基础,而利息收入则是居民资产选择行为的主要诱因。居民部门重视利息收入并自发地产生资产选择行为,无论对宏观经济调控还是对微观基础的重新构造都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从中国目前的情况看,高储蓄率已成为中国经济的一大特征,这为经济高速增长提供了坚实的资金基础,而居民在利息收入诱因下做出的种种资产选择行为又为实现各项宏观调控做出了贡献。
  (3)影响政府行为的功能
  由于利息收入与全社会的赤字部门和盈余部门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因此,政府也能将其作为重要的经济杠杆对经济运行实施调节。例如:中央银行若采取降低利率的措施,货币就会更多地流向资本市场,当提高利率时,货币就会从资本市场流出。如果政府用信用手段筹集资金,可以用高于银行同期限存款利率来发行国债,将民间的货币资金吸收到政府手中,用于各项财政支出

利息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作用


  利息作为资金的使用价格市场经济运行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影响企业行为的功能

  利息作为企业资金占用成本已直接影响企业经济效益水平的高低。企业为降低成本、增进效益,就要干方百计减少资金占压量,同时在筹资过程中对各种资金筹集方式进行成本比较。全社会的企业若将利息支出的节约作为一种普遍的行为模式,那么,经济成长的效率也肯定会提高。


  (2)影响居民资产选择行为的功能

  在中国居民实际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储蓄比率日益加大的条件下,出现了资产选择行为金融工具的增多为居民的资产选择行为提供了客观基础,而利息收入则是居民资产选择行为的主要诱因。居民部门重视利息收入并自发地产生资产选择行为,无论对宏观经济调控还是对微观基础的重新构造都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从中国目前的情况看,高储蓄率已成为中国经济的一大特征,这为经济高速增长提供了坚实的资金基础,而居民在利息收入诱因下做出的种种资产选择行为又为实现各项宏观调控做出了贡献。


  (3)影响政府行为的功能

  由于利息收入与全社会的赤字部门和盈余部门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因此,政府也能将其作为重要的经济杠杆对经济运行实施调节。例如:中央银行若采取降低利率的措施,货币就会更多地流向资本市场,当提高利率时,货币就会从资本市场流出。如果政府用信用手段筹集资金,可以用高于银行同期限存款利率来发行国债,将民间的货币资金吸收到政府手中,用于各项财政支出


与利息多少相关的因素


  利息的多少取决于三个因素:本金、存期和利息率水平。

  利息的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利息率×存款期限

  在我国存款利息收入的20%要作为税收上缴国家。


我国的利息与股市


  1 取消或减免利息税

  当前储蓄实际利率为负数,为了减少居民储蓄股市的分流,利息税调整虽然从理论上说对股市利空消息,但也不完全尽然。

  首先,即使完全取消了利息税,也只相当于银行的利息提高了0.6个百分点,10万元存款每年的利息收入将增加612元,这对于投资股市收益率相比较:几乎是“微乎其微”。

  调整利息税企业贷款成本并没有提高,对上市公司经营没有负面影响。而对银行类的上市公司却产生了“储蓄回流”的积极作用。


  2 提高银行存款利息

  利率股市之间有着明显的“杠杆效应”,它将关系到股市银行资金量的增减。但利率的上升这将提高企业的生产成本、抑制企业需求及个人消费需求,从而最终影响到上市公司的业绩水平。

  加息股市而言是提高了投资股市资金成本银行加息国债利率的提高一般是相辅相成的,如果市场的无风险收益率提高了,无形中也影响了股市风险收益率。

  然而,从目前我国加息的幅度与空间及中国股市的发展现状来看:能否吸引居民储蓄流向股市的核心问题是:股市的赚钱效益与安全性效益的如何?即:如果股市投资效益与其安全效益相比较后还高于银行存款收益,对股市的选择将是造成储蓄分流的主要原因。

利息的由来

  有了一定的储备在一般情况下都会给全体消费者带来一定的好处,与之对应的代价就是储备的保管费用或曰储备劳动。但还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储备到底是由消费者储备好呢,还是由生产企业储备好呢?从保险的角度我们很容易就能想到当然应该由生产企业集中储备比较好些,因为这种集中保管方式能使保管费用降低,特别是资本品能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当需要时其价格的平均上涨幅度相对来讲就会比较低。从储备量的方面来看,由于各个地区发生自然灾害的概率和程度会有所不同,人人都做好储备无形中会使储备量变得相当大,所以集中储备就可以使储备量降到最低同时又能平均地满足对储备的需要。例如,每人都储备20斤粮食,可一年下来只有5%的人口用上了自己的储备,利用率只有5%。这等于每100人只需要5个20斤粮食的储备就可以,集中储备就可以减少95%的储备量。因为储备量大幅度减少,总的保管费用就会更少,所需价格上涨的幅度就会更低。可以说,集中储备就是平均分摊了保管费用,使得每个消费者担负的保管费用最小同时又不必担心储备量不足的问题。
  不过这又会面临着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我们将怎样把总的保管费用消费者(当然也包括生产者)中均摊呢,为此需要行政命令或成立一个像保险公司那样的专门机构吗?行政命令显然是不现实的,这种费用肯定低不了;如果需要成立一个像保险公司那样的专门机构又会牵涉到各种费用问题,这样核算的结果保管费用就很不确定。作为一般的企业来讲也不可能完成这一任务,因为企业除了改变价格之外没有任何其它权利去约束消费者的行为,即没有资格在不提供产品的情况下去向每个人收取什么费用
  由此我们可以这样设想,要是能建立起一种机制,这相当于给予生产储备的企业一笔可观的好处费,这就可以调动起企业的积极性;同时这种机制还要有把“好处费”(即补偿费)在全体消费者中均摊的功能,为此还不必专设什么机构,这样整个良性的、有效率的循环体制就可以自行运转。否则企业因为生产过多的储备就必然要受到损失,这无异于把一种本应是由全体人员平均分摊的社会责任都推卸到了部分人的肩上去承担,这是非常不公的;就算有些商人是高尚的、爱国的,那我们也没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一般的商人都有这种责任心并会主动管理好储备。可想而知,要想建立起高效的储备体制其中关键的是要有一个很合理的补偿机制,只有这样企业才有可能自觉自愿地即根据市场的结果安排必要的储备使得各方面都满意。
  那么这种补偿机制该怎样建立呢,有可能的形式是什么样的呢?其实我们根本就不用操心,在日常生活中这种机制早已自觉不自觉地形成了。这就像发明货币一样,人类在发展之初就遇到了储备问题,也用一种很好的利益机制解决了这一问题,这就是发明了利息的办法。可以说价格不自觉地完成了交换的使命,使得交换是公平的;而利息又很隐蔽地完成了储备的任务,并实现了使储备费用最低化的要求。利息和货币一样都是很了不起的发明,加在一起就完整地构成了银行的伟大发明
  对此我们可以这么理解,从原始的交换角度来看,假设某种物品在下个时期比如下一年度因意外其产量减少了,从理论上来讲没有储备这种物品必然要涨价;但从现实的情况来看想涨价是很不实现的,即人们无法用更多的其它物品与之交换。如果非要用更多的其它物品与之交换,那其它物品对于一些人来讲也会相应地减少,这等于拆了东墙补西墙。对于储备的拥有者也不一定需要更多的其它物品,换到手里暂时用不上而其他人又不够用,于己于人都不利,这也就起不到储备应有的意义。为此储备的拥有者可以采用这样一种交换方法:仍维持原有的交换比例价格不变,但对方在归还时要视借期的长短约定好给予这种物品的提供者以一定比例的补偿,相当于以后连本带息一起归还。这也意味着其他人只要事后加倍劳动就可以,而当下不会受到什么影响。显然这是任何人都愿意接受的方案,对所有人都有好处。采用这种交换方法还能解决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这就是未必人人都需要在事先为了储备而增加劳动;要是储备派不上用场,增加的劳动就浪费了。从总体上来算,只需一部分人事先增加劳动而储备一定量的物品即可,其他人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只需事后进行劳动就可以补上因意外造成的损失,这样能使劳动总量减少同时又不至于发生物品短缺的危险。那么该怎样才能做到储备量很合理,同时又让人们自觉自愿地在储备与不储备之间进行选择即实现储备的平衡呢?很显然,其约定的补偿比例就成为了至关重要的决定因素。如果补偿比例很高,或者补偿比例不变但交换比例要做些对储备者有利的调整,那就说明事先的劳动是合算的,事先的储备量就会自动增多。反之,如果补偿比例很低,或者说交换比例调整得总是对储备者不利(相当于补偿比例降低了),那就说明事后的劳动更合算,事先的储备量就会自动减少。从中不难想到,正是补偿比例自觉不自觉地调节着储备的平衡。久而久之,这种约定的补偿部分就成为了利息,单纯的比例就是所谓的利息率利率;正是利息的作用平均了为了储备的付出,一个社会就是在利息的暗暗作用下解决了一个人们必然会遇到的经济难题。这同样是一种利益机制作用的结果,使得在解决储备问题时的费用最低同时也最有效。
  站在现在的即货币经济的立场来分析,假设储备物品的生产者用的是自有资金,显然要是不生产储备用这笔资金存在银行就能直接得到利息,这也是为什么在一般情况下谁也不愿意多生产库存的原因。如果生产者是贷得款,那还要多支付一些贷款利息,这同样也是不合算的。可商人们会发现,正是那些需要一定储备的物品,由于受到减产或投资需求增加的影响其价格很容易上涨,即在平衡点附近价格上涨的概率很大。所以当产量骤然减少或投资需求增加很快时,把储备都算在内其价格往往也会有程度不同的上涨。假如上涨的所得超过了贷款利息,也相当于价格不变而降低了贷款利息(甚至为负),那作为储备的生产者就合算了:即当因价格上涨得到的额外利益等于利息时,在一定时期内这还是均衡的。此时消费者因价格小幅上涨而多支出的部分就等于给付了储备生产者本应得的利息(补偿费),这也是不必多储备一些物品的合理代价;或者说因没有储备物品而节省下来的钱的利息所得又都转手给了那些帮助消费者储备物品库存生产者,彼此都不吃亏。因此可以说,利息就是储备费用。只是就像价格问题一样,我们很容易知道价格的意思,但却不容易搞清楚利息所反映出的是一种什么实质情况;我们也一目了然地就能看到利息的形式,但却很难想到利息的作用结果到底代表着什么。于是我们只能从利息去分析利息,把储备费用不自觉地归为了生产问题;这样做是很现实的,也是很容易想到的。只不过当我们仅从生产的角度去考虑储备问题时,这或许能正确地计算出储备费用,但有关利息的问题反倒被所谓的生产费用湮没了,使得我们很难再有机会去全面了解利息的本来面目。利息为什么会那么让人琢磨不透,其原因就在于对利息的作用并未真正地了解。只有了解了利息的原始由来,我们才会发现:正是利息的作用会使一些生产者自动保有储备并让储备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数量上,同时还实现了平均损失的目的。这些都是人为想做也未必能做得好的事情,由于利益的驱使反而一切都自动完成了。

以往利息理论

  利息的形式是非常明确的,其表面作用人们也很容易理解。但就像价格一样,它为什么是某一具体的数值而不应该是另外一种数值,让人感到疑惑的同样是怎么决定的问题。要是我们能用什么方法——如果存在的话——“计算”出利息,而且理由又很充分即被普遍接受,那问题就可解决。为此我们需要先研究一下有关利息的主要观点,以便了解其中的分歧所在。
  斯密认为:“取息的贷款,大都是从货币借出,或为钞票,或为金银。但借用人所需要、出借人所供给的实际上不是货币而是货币价值,换言之,是货币所能购买的货物。如果他所要求的是即享即用的资财,那末,他所贷借的便是能够即享即用的货物。如果他所要求的是振兴产业资本,那末,他所贷借的便是劳动者工作所必需的工具、材料与食品。贷借的事情,实际就是出借人把自己一定部分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的使用权让与借用人,听他随意使用。”
  从投资的角度来看,一般的借贷确实如此,这就像交换是为了得到所需的物品而不是货币一样,借贷实质上也是转让着货物。这种货物既可以包括“新”产品的储备,也可以包括已经被使用或正在被使用的所谓投资;前者的转让可叫直接投资,后者的转让可叫间接投资。当然,不论哪种转让都没有理由认为应该是无偿的,只是关键在于,其偿付的比例应该是多少;即便比例是自然形成的,那么其中的自然因素是什么?斯密没有研究这些问题,只是概括地认为:“照这样看,以资本贷人取息,实无异由出借人以一定部分的年产物,让与借用人。但为报答这种让与,借用人须在借用期内,每年从较小部分的年生产物,让与出借人,称作付息;在借期满后,又以相等于原来由出借人让给他的那部分年产物,让与出借人,称作还本。在转让这较小部分和较大部分的场合,货币虽然都作为让与证,但和其所让与的东西,完全不同。”如果说“报答”就是不应该无偿的根据,这真是再自然不过的理由,对此谁都可以理解。但作为一种理论来讲,这种理由就不具体,很难着手操作。
  萨伊认为:“一个人在快要出借时,把他作为这样使用的总价值变为货币,而借款人一得到这个价值就把它换取其他东西。完成上述工作的货币立即着手完成另一个相同的工作或不相同工作,究竟是什么,只有上帝知道,也许是缴纳租税,也许是发军饷。出借的价值只暂时具有货币形式,正如我们在上面探讨领受与花费收入时会说,收入只暂时具有货币形式,同一的货币在一年内可能用于移转同一数额收入一百次。同样的,用以把一个出借人手里的价值移给一个借用人的同一金额货币,可能在完成无数次移转以后,又在第二个借用人与第二个出借人手之间完成同样的工作,而不剥夺第一个借用人所收受的任何部分的价值。因此。实际上所借的是价值,而不是任何特种金属或货物。各种货物都可以出借与借用如同货币一样,而利息率绝不依存于出借与借用的物品的性质。在商业上什么也没有像出借与借用货币以外的物品那样普遍。当一个制造商按某种信用条件赊买其他行号原材料时,他事实上是借到羊毛或棉(这要看他所需要的是什么),利用这些的原材料价值,而这些原材料的性质,对于他计入出卖人贷方的利息没有影响。出借的货物的过剩或短缺,只对这货物跟其他货物的相对价格有影响,而对这货物的贷款利息率丝毫没有影响。”
  这实际上是再次强调了斯密的基本观点,甚至认为利息率丝毫不受货物性质的影响。那么受什么影响呢,也就是说利息率的大小怎么才能确定下来,对此萨伊认为:“所以,说货币利息是个严重的错误,认为利息率取决于货币的充足与短少这个错误结论,也许就是起源于这个不正当的措词。劳氏和孟德斯鸠都陷入这个错误,连很有识见的洛克在讨论降低货币利息方法的某一著作中,也犯有这个错误,难怪其他作家受到迷惑。利息理论被罩上烟雾,驱散烟雾的是休谟与斯密。但要明白了解利息,就得对本书称为资本的那个东西有正确概念,并顺从以下信念出发,即出借的或借用的物品,不是特殊货物或特殊商品,而是价值的一部分,就是可作这样使用的资本的总价值的一部分;各时期和各地方使用这部分资本给付的利息,依存于借贷资本需求供给比例,完全不依存于出借货物的特殊形式或性质,不论该货物是货币或任何其他物品。”这就是利率的供需决定论,与价格的供需决定论非常相似,显然由此不可能确定出利率的具体数值。
  穆勒在论述利率时是基于这样一个前提:“我们已经知道,资本的总利润可以分为三部分,即对风险报酬,对烦劳的报酬和对资本本身的报酬,可以分别称之为保险费、监督工资和利息。在对风险给予补偿以后,即,在补偿了资本由于社会的一般情况或特定事业的风险而可能遭受的一般损失以后,还有剩余。这种剩余一部分归于资本所有者作为节欲的报偿,一部分归于资本使用者作为其所费时间和烦劳的报偿。”
  这就预先假设了资本本身应该有报酬,这种报酬就叫“利息”。当然在现实的经济中总有人需要并有了贷款才能生产,这就构成了“经常性贷款需求的主体”;同时,那些“无意于或不能亲自从事经营的人们所持有的资本”就成为了“放款人”并成了贷款供给的主体。这样借贷“显然是一种需求供给问 题”,所以穆勒认为:“利率当为使贷款需求贷款供给相等的一种比率利率当为这样一种比率,即,使某些人愿按此比率借入的数额与某些人愿按此比率贷出的数额恰好相等。如果供过于求,利息将降低;如果求过于供,利息将提高;而降低和提高的程度,均将达到供给需求方程式重新确立的那一点。”
  这完全肯定了萨伊的观点,并且就像穆勒认为的那样,“需求供给在这个场合的意义和作用和在其他一切场合没有什么不同”。正因为此,影响利率的只是对贷款需求因素和供给因素:“利率的变动是由贷款需求的变动或贷款供给的变动引起的。贷款供给的变动虽然比贷款需求的变动小,但也是易于变动的。”用这种方法就像研究价格一样只能窥视到其中的一些变化原因,只是对事实的肯定,不可能决定出什么具体的利率
  在研究利息方面,就像论述资本问题一样,只有庞巴维克的论述是最透彻的。但也像对效用研究的结果那样,由于没能找对一个现实的基准而使价值仅是一个主观的抽象概念,不恰当的抽象又一次埋没了利息的原始事实。
  庞巴维克认为:“现在和未来的需要和需要供应之间的关系,对未来欢乐和未来痛苦的低估,以及现在物品技术上的优越地位,使绝大多数人感到现在物品的主观价值比同量的未来物品的主观价值高一些。随着主观评价上的这个关系而来的,是:现在物品市场上一般地具有较高的客观交换价值市场价格,而这个事实又反过来影响现在物品,使它们有较高的主观(交换价值,甚至在那些境况好,不会对现在物品在主观使用价值给予优先的人们中间也会有较高的主观(交换价值。最后,市场上的平衡倾向使未来物品的抑价和时间上的差距成为有规则的比例。因此,在经济社会,我们可以普遍地看到。未来物品在主观和客观两方面,都有较小的价值,和它们在时间上的差距程度相适应着。”
  正因为此,所以庞巴维克认为:“现在我要指出,这种价值上的差别是一切资本利息的来源”。具体过程是这样的:“一笔借贷无非是现在物品对未来物品的一个实际而真实的交换;它确实是这样一种最简单的可以理解的表现形式,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理想和典型的情况。‘贷款人’A给‘借款人’B一笔现在物品——比如说,现在的若干镑。B得到了这些物品,能充分自由地使用它,而他给A一笔完全相同的未来物品——比方说,来年的若干镑——作为等值物。”
  其实单纯的或者说抽象的“现在”和“未来”是没有什么不同的,即只要物品本身没有改变现在的物品和未来的物品就不会有什么差别。例如,我们不能说现在的1小时是1小时,而未来的1小时就不是1小时;现在的1美元是1美元,未来的1美元就不等于1美元;今年的1斤米是1斤米,明年的1斤米就要大于或小于1斤米。庞巴维克的意思是假设一个物品由现在到了未来,或是从未来到了现在(只有神才能做到),那这个物品就有所“不同”。但这种“不同”确实不是物品自身的不同,而是附加的过程即来历的不同。比如一般人就很难判断出一种大米到底是今年生产的还是去年生产的,至于像石油等就更加难以判断,只要保管得好这种差别真的可以忽略不计。也正因为此,我们绝不可能在卖两个不同年份生产的大米时要求不同的价格;非要如此的话,往往陈米的价格要低一些而不是高一些。
  不过,我们会想到类似于古董的例子,如果其过程或来历是有着某种特殊意义的,那就会在这种物品上附加上一个与过程或来历有关的特殊意义。正是这种特殊意义使得物品的涵义有所不同,此外物品的基本性质不会改变。具体来讲,当我们把现在的物品比如1万吨大米完好无损的一直保存到有限的未来时,那这一物品确实有个特殊的意义,即要付出保存的代价。如果能把未来的物品呈现在现在,可惜目前还做不到,那意义就更加不凡;不算念咒作法等于什么代价也没付出。可想而知,当A所谓的借给B一笔物品(等于把物品存放在B处)时,实际上应该是A支付给B“利息”即保管费。为什么人们一开始把金子存放到金铺时金铺要收一定的保管费,其道理就在这里:因为保管贵金属要付出代价。但是当金铺把金子借给一个使用者而不是保管者时,或者说B是使用者时,本来使用者是没有相应的物品的,他只有在未来才能得到这种物品,现在相当于还没劳动就得到了物品,同时也省去了相对于未来的保管费,等于不用再保管了,使用者当然没有理由再向借出者索要什么“保管费”。这样只要使用者不索要保管费,借出者就因为节省了保管费而得到了所谓的利息。对于使用者来讲,因为没有得到保管费,以未来为起点倒过来计算就等于支付了利息。
  那么怎样才能杜绝这种可能:一个使用者以保管的名义理直气壮地得到了保管费,同时又偷偷地把物品使用掉,以此投机取巧。其实这种情况一般不可能发生,起码不会长时间持久地发生。因为只要保管费存在,人们自然会减少这种物品的存储,使得保管者根本就没什么东西可保。比如我们可以把金子做成金制品,这样就能免除保管费。也就是说,在没有人承诺不收保管费的前提下,或者说没有人许诺帮我们代交保管费(相当于支付利息),也就没谁愿意多存这种物品。这样我们就明白了,使用者只有事先保证不收取任何保管费才能得到更多的这种物品。至于使用者得到物品之后是不是真正地使用了,这已与借出者无关。当然,如果使用者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保管,在收不到保管费的情况下也不会这么去做。
  这就是一种特殊的均衡情况,通过利益的调节使得借出者和使用者两不相亏,同时解决了我们真正想要解决的储备问题。如果使用者使用得好即投资得当,再加上贬值的因素,使用者还会愿意支付超出管理费之外的好处。此时人们就更愿意借出即多生产并多积累,利息才浮出了水面。其实利息的基本或主要部分就是保管费,只是被人们无意识地忽略掉了。有些人因为存款而得到了利息,好像很合算;储备者因为库存积压了资金而没有得到相应的利息像是吃了亏,其实只要当意外发生人们不得不去购买库存物品时,利息又等于自动交到了储备者手里,平均谁也不会多得到什么。
  瑞士的有些银行在储户存款时不但不支付利息而且还要收取一定的保管费,就是因为银行确实没有使用存入的资金,是纯粹的保管,从而也就保证了资金的高度安全,如果储户考虑到的就是这一点,这同样也是两不相亏、各不多得。
  由于庞巴维克无法区分前后两者物品价值差别的真正原因,所以只能认为:“因此,这里是两笔物品所有权的相互转让,其中之一是另一种的补偿或报酬。虽然两者是完全同质的,不过一个属于现在,而另一个属于未来。我认为,要说明一般的交换,和现在物品与未来物品之间的特殊交换,没有比这更简单和更清楚的了。在上一章中,我们已经证明,决定现在物品和未来物品市场价格的主观评价的结果通常是有利于现在物品。因此,借款人通常总愿意取得一笔现在款项,而以后用一笔较大的款项来归还。他必须付出一笔‘升水’或‘贴水’,这笔贴水就是利息,因此,用最直接的话来说,利息是由现在物品和未来物品之间价值上的差别所生产的。”用更为抽象的话来解释就是:“按照我们的概念,利息是用未来物品来支付一定数额的现在物品时的付出价格的一个补充部分。它是出借的‘本金’的部分等价物。在它本身中,没有东西可阻止它和大部分价格一起被付出去;换句话说,利息和‘本金’必须在全部借贷交易结束时一起付出去。”
  庞巴维克确实看到了“补偿”问题,只是没有弄清应补偿的是什么以及谁该补偿谁。或者可以这么认为,就价值而论,恰好是未来物品价值要高一些而不是相反,即未来物品一定要由现在物品经过保管劳动才能安全到达未来,加上保管劳动其价值自然要高一些,此时借者就必须支付这一多出的价值即利息。当然,假设这一物品是刚生产出来的,好像没经过什么保管,理所当然地不存在什么保管费用问题。可不要忽略了,如果对方立即付现那是不存在任何利息问题的。要是生产者的目的就是想把这一物品保存到未来,显然这一定有保管的代价,此时就像保管金子的道理一样只要使用者承诺不收保管费这就是生产者的利息所得或借入者的利息支出。或者说,使用者拿走产品却在未来支付货款(归还这一物品),其保管费就是生产者得到的利息或借入者支付的利息。当然,假设使用者直接借钱的话,好像就没有什么保管费的问题。实际上正因为“没有”保管的问题,钱的拥有者为何还要把钱借给别人即让别人“保管”呢?可想而知,仅从借贷的角度是无论如何也理解不了利息的作用原理的,此时就像价值价格取代一样利息也被利率取代而看不清其本来面目。反过来,当我们确定利率时,其隐含的一定是与保管有关的补偿问题即补偿比例。可以这么认为,利率是利息的货币化表示,其原理还是根植于储备问题之中。
  还有一种情况,生产者原本的目的是想把产品立刻卖出去,可因卖不出去不得不把产品保存了相当长的时间,价格也没什么变化,最后既便卖出去了也不会得到什么补偿。确实,这只能说明生产者遭受了损失,也反映出储备量太多,从而必须减少储备的生产以正确应对对储备的需求。实际上这反倒证明了补偿的意义,正是这种对保管的补偿隐含着利息的基本原理。
  马歇尔认为利息是“等待的报酬”,这与边际效用学派的观点基本相同。其根据为:“大家都知道,财富积累之所以受到限制,利率之所以迟迟不落,是由于绝大多数的人喜欢现在的满足,而不喜欢延期的满足,换言之,由于他们不愿意‘等待’。”
  其实这就像现在物品和未来物品的概念一样,就单纯的满足而论,不管是处于何时对于满足的“喜欢”都相同,这就像我们绝不会今天喜欢吃饭而明天就不喜欢吃饭了;实际上是哪天都喜欢吃饭,哪天吃了饭都感到“喜欢”。同样的道理,把今天该吃的饭延期到明天去吃那就谁都不喜欢,因为这要付出饿一天肚子的代价。一个绝食表演者为什么要表演绝食,其原因就在于以后有饭吃,不付出这种代价很可能现在和未来都没饭吃。当然,把现在本可以得到的满足延期到了未来,这也等于让别人立刻得到了满足,对方自然要支付代价即利息。

延迟履行利息

  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的适用问题从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迟延履行利息是指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所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它的适用在执行实践中具有以下特点:
  生效的法律文书未确定迟延履行责任。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中的规定,是执行程序特有的执行措施。裁判文书和其他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应无权作出迟延履行责任的确定,除非法律文书作出迟延履行责任的确定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如民事调解书。当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未确定迟延履行责任时,对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应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给付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强制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凸现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立法目的,即加重被执行人的责任,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当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已确定迟延履行责任应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对此,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从公平角度来看,执行依据法律文书已预先确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责任,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是不能再按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理由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执行人的义务是给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同时,对其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对人民法院而言,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措施;对申请执行人而言,是对申请执行人的民事补偿;对被执行人而言,是一种带有惩罚性的民事责任。那么,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给付金钱的义务包括迟延履行责任,又按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强制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显然,被执行人基于一个迟延行为而承担两次民事责任,是显失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