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
是指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明确由谁来纳税,又称纳税义务人,或纳税主体.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依照税法规定对国家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又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
纳税人包括
④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⑤私营企业。
⑥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户、承包户。
⑦依税法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个人。纳税人是按照税种确定的。
纳税人的权利包括
有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纳税款的权利;
在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时,依法享有申请分期、延期缴纳税款或申请减税、免税的权利;
对税务机关不正确的决定有申诉权;
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国家监督、检查机关检举、揭发的权利。
纳税人的义务包括
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办理纳税申报,并按期交纳税款;
向税务机关及时提供会计、财务报表;
接受税务检查,并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9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228号文件转发)
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9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228号文件转发)对于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增值税纳税人,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处理。(摘自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44号文件)
具体规定
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9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228号文件转发)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未超过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帐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16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321号文件转发)
个体经营者符合条例第十四条所定条件的,经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可以定为一般纳税人。(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条例》规定,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小企业,只要会计核算健全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具体条件为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在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单独建帐核算并有专职财会人员,能按规定提供应税货物、劳务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资料。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亦应基本具备上述条件。(摘自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44号文件)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必须向税务机关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理由,以及履行一般纳税人的义务能力。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放的营业执照。
3、与纳税人的成立以及经营活动相关的章程、合同、协议等资料。
4、银行账号证明。
5、注册资金证明。(商贸企业)
6、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商贸企业)
7、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资料。(商贸企业)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根据国家政策申请做一般纳税人是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所必须的,也是企业为合理纳税所必要的一般纳税人不仅可以节约纳税,而且可享受国家相关政策优惠如出口退税等,还可在企业之间享有最高的信誉度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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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认定常识:
1.一般纳税人申请条件。
2.一般纳税人的附加建议。
一般纳税人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2.国地税务登记证;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相片;
5.办税会计的身份证明及相片;
6.银行帐号证明(基本户);
7.租赁合同会计证;
8.近期财务报表购销合同;
9.近期纳税证明;
10.进出口资格及海关商检证明;
11.应交增值税明细帐设置和核算方法说明书;
12.通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请表(法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一般纳税人的程序:
提出书面申请领取深入企业进行初审法制征管科复查局长审批通过在CTAIS中完成文书流转操作发放。 [2]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规定如下: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一百万以下的;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的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是指该类纳税人的全部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百分之五十。(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44号文件转发)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规定中所提到的销售额,是指不包括其应纳税款的销售额。(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44号文件转发)
二、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特点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实行简易的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即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直接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