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由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同较高的社会化生产力相适应的一种公有制形式。

  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这是生产资料由全体劳动人民共同占有的所有制形式,并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化。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包括矿藏、河流、国有森林、荒地、草原和其他陆海自然资源,还包括全民所有的工厂、农场、商店、铁路、邮电和银行等。可见,全民所有制经济掌握着国民经济的命脉,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先进的技术设备,它与社会化大生产紧密结合在一起,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主要经济基础,从而成为国家对国民经济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建设的基本经济条件。所以,全民所有制经济社会主义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

  全民所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国民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它在国民经济中所起的主导作用表现为:

  第一,全民所有制经济产出绝大部分的现代化生产设备、原材料和能源,从基本物质条件方面,保证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二,全民所有制经济可为国民经济技术改造提供先进的信息、设备和技术,促进科技的现代化,从而加速生产力的发展。

  第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积累的主要来源。

  第四,全民所有制的生产性企业为满足劳动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提供绝大部分的消费品。

  第五,全民所有制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起着领导作用。


全民所有制-产生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对立物,是生产社会化资本主义私人占有矛盾发展的结果。它只能在无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之后通过剥夺剥夺者来建立。
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通过没收资本家的资本和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全民所有制经济
中国民主革命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已经有了全民所有制的萌芽。但主要的是在全国革命胜利以后,通过没收控制现代工业国民经济命脉的官僚资本而建立的,接着又通过赎买方式实现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向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转变。
中国的全民所有制经济财产
  包括属于全社会劳动者的工厂、农场、铁路、公路、银行商店等,以及矿藏、水流、土地、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由于全民所有制经济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因此发展很快。
全民所有制-特点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形式,同工业、交通运输业中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相适应的。
它的特点是:住全社会范围内,全体劳动者在生产资料所有关系上是平等的,这不仅排除利用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来剥削别人,而且排除了由于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平等而引起的生活富裕程度的过份悬殊,并为在全社会范围内有计划地组织生产、流通分配消费提供了可能。
但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相对于共产主义阶级的全社会所有制来说,还是一种不成熟的全社会所有制。这是因为国营企业还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单位,还有自己的局部利益,因此,企业经营好坏还同企业的局部利益和职工个人利益紧密联系。只有到了共产主义阶段,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才完全成熟为全社会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形式

  社会生义全民所有制之所以必须采取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形式是由于:
第一,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在没收官僚资本和改造民族资本的过程中建立的,而在这一过程中始终充满尖锐、复杂的斗争。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领导全体劳动人民进行坚决的斗争中,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才能建立,所以,必须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
第二,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不可能由全体劳动人民直接去占有和支配这些生产资料,而社会化大生产又要求有一个社会中心统一集中管理,这个社会中心只能是社会主义国家。
笫三,在仍然存在工农差别、城乡差别、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差别的情况下,只有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利益的国家,才能正确处理劳动人民内部的矛盾,正确处理劳动人民的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矛盾,所以必须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
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不等于国家机构直接经营企业。把国家所有理解为由国家直接经营,是过去对企业管得太死太多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承认企业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把所有权经营权适当分开,给企业一一定的自主权,才能把企业搞活。
全民所有制-演变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基础
  近几年有关国有企业改革是个热门话题,尽管宪法没有发生变化,但全民所有制这一概念已很少有人提起了。这与改革的资本主义方向是密不可分的。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最高形式,是人类历史上一种先进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它的出现,使一无所有的无产阶级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使历史上长期存在的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分离状态开始得到解决,生产资料不再是剥削劳动人民而是为人民服务的手段。同时,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作为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主要组成部分,掌握着国家经济命脉,是社会主义建设资金最主要的来源。不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巩固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条件。因此,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还是破坏和损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始终是一个坚持社会主义,还是复辟资本主义的重大原则问题。
从上面罗列可以看到,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至今,经济基础就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本来就是属于全体人民的。宪法规定的“国家所有”也明确就是“全民所有”。民法则从所有权的角度确定为国家所有权。同时,社会主义国营企业作为全民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它根据国家的授权,对全民财产进行生产经营管理,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能。法律也明确了国营企业法人资格参加民事流转,对外独立负财产责任。今日人们言不离口的所谓“国有企业”,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财产是全民的,本来就是民有的——全民所有的,这与如今“民”营企业的“民”是根本不同的。这里并不存在所谓产权不明晰的问题。
其实,即使是1993年宪法修正案也是规定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与以往的宪法并无不同。而且,从中国经济运行轨迹来看,国营企业的两权事实上原先就是分离的:全民(国家)所有;国家授权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对其经营管理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能。
全民所有制和产权之争的弊端
  问题在于,改革开放以来,在批所谓“一大二公”、解散人民公社的基础上,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一方面承认“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也就是承认全民所有的、国营的企业所有权在全民和集体,另一方面又提出对全民所有的国营企业要“理顺产权关系”等等,出现了“股份制”、“进一步明晰产权”、“国有小型企业,可以出租或出售给集体或个人经营”等提法。紧接着,经济学、法学领域充斥着“全民所有就是产权不明”,“国企产权不改革不利于发展市场经济、不利于提高生产率”等等理论,由鼓吹所有权经营权“分离”,进而发展到根本否认全民所有制。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逐渐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被肢解为部门所有、地区所有、企业所有,直至执政官员任期所有。工人失去了主人翁的经济地位,厂长、经理开始行使资本家的权力。在厂长(经济)负责制名义下,应该代表全民经营企业的厂长、经理获得了空前的、不受监督的权力,一步步将前三十年建设的财富和工人们正在创造的财富据为己有,将企业变成自己及其亲朋好友的私有财产。十几年间,一大批原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化为乌有。人民失去了他们的财产,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遭到严重的破坏。
全民所有制-实质

生产资料所有与各级政府关系
  无论申明国家具有什么政治性质,国家的性质也不能决定所有制的性质。那么,国家所有制的实质是什么,无疑,这不能由对象的概念逻辑地推论出来,只能通过对对象本身的现象去研究,只能从所有权运用过程中去研究
经济学家们认识到,由国家代替全体劳动者和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占有生产资料,绝不意味着这些生产资料是由国家政权支配和使用(见宋涛主编《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国家的任何权力,都是通过各级国家行政机构行使的。国家的双重身份,决定了国家各级机构、以至于国有企业,都具有了双重身份。它们首先是一定范围的政治权力主体,并且因此具有支配相应范围内财产的权力。名义上属于全体人民所有的具体的不同的财产,在形式上表现为各级国家行政机构、各级不同的行政政治权力主体所有。同理,各级国家政治权力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也决不意味着国家名义下的财产由这些国家政治权力机构直接支配和使用。所有者是所有权人格化。无论所有者具有何种名义、采取何种形式,权力最终还是要落实于现实的人或人们。脱离人体的手,只是名义上的手(列宁《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第137页),权力只有通过人的运用才能成为现实的权力。既然生产资料属于国家,那么,实施这种权力的自然是国家的代表──各级行政官员了。事实也正是如此。国家官员们的确拥有对生产资料支配的权力,这并非由于他们拥有这些生产资料,而是由于他们代表国家行使一定范围的政治权力。他们正是在行政管辖的范围内,在政治权力所能触及到的地方,才具有支配名义上属于全体人民的财产的权力。在各个社会层次,政治权力都成了所有权的主宰。无论是名义的全民所有制,还是形式的国家所有制,都没有人格化的所有者。只有政治权力可以使某些人成为全民所有制财产的支配者,只要不失去政治权力,就可以行使所有者的权力。现行国家所有制实际上是生产资料政治权力所有制,或者说,是生产资料政治权力行使者支配制。没有人格化的所有者,并且全民所有制财产支配者在行使经济权力的时候,既没有现实所有者的制约,也不受名义所有者──人民的监督;一旦掌握政治权力即可获得在相应范围内支配国家财产的权力,这种权力只受更高政治权力的约束,是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的首要特点。认识这一点,才能深刻理解社会生活中的种种现象。
所有制的特性与腐败的关系
  由于生产资料与其支配者没有切身的经济利益上的联系,只有与支配者政治权力地位的联系。所以,国家官员们没有关心经济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客观要求,除非会直接影响其政治权力地位。国家官员们的行为不是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而是反映取得和保持政治权力地位的要求。 由于对生产资料的支配权不是靠财产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来约束,那么,就只好求助于道德约束和良心约束了。全民所有制财产的支配者能否谨慎的使用权力,取决于他的道德水准,即所谓政治觉悟。 生产资料名义上全民所有,形式上国家所有,变成实质上政治权力行使者所有。坦率地说,在一定程度上,中国现实的全民所有制实质上依然具有私有的性质,行政官员们政治权力的范围愈具体,行使权力愈具有独立性、更高权力的约束愈薄弱,私有的性质愈明显。所有权的转移不是取决于财产关系的变更,而是取决于政治地位的取得和丧失。生产资料政治权力支配制对社会经济和政治产生着深远影响。现实生活中的许多社会问题,诸如:腐败现象、权大于法、平均主义、人身依附、好官政治、任人唯亲、等级制度等等,都是与所有制的特性分不开的。甚至社会理论研究也失去了思索的活力,而多是在论证政治权力的声音。
全民所有制-问题
按劳分配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不能决定怎样生产,他们也就不能决定怎样分配。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有与之相应的分配形式。在生产资料政治支配制条件下,必然是按政治等级分配。城市市民和乡村农民是不同的等级;干部和工人的等级差别甚至影响到他们退休以后的生活;企业不单单是企业,而且是具有政治等级的单位;政治等级无处不在。甚至有了处级待遇的佛门子弟。人们认识到,平均主义和大锅饭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大弊病,但同时,许多人并没有注意到,平均主义往往仅限于同一等级内部。分配在不同等级之间差别被认为是正常的,即使这种差别与其对象的劳动付出和劳动成果毫无关系。可以认为在中国,从社会的角度讲,从来不曾有过按劳分配
劳动力商品
  这个问题曾经争论了很多年,然而无论在理论上是否承认社会的劳动力具有商品的性质,劳动力还是不可避免的商品化了。自阶级产生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劳动力的发展大致分为如下阶段:(一)、劳动力不是商品,劳动者不是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二)、劳动力是商品,劳动者是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三)、劳动力不是商品,劳动者是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
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社会
  认识了全民所有制的非公有的实质,也就认识到是社会还不是社会主义社会。迄今为止,任何自称是社会主义的国家,都不是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看一看曾自称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剧烈变化,就可以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了。财产国有化或许是可以选择的,但是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却是不能选择的。因此,那种认为在五十年代选择了社会主义的观点,是不科学的。如果认为国有化即社会主义,那么,在任何一个阶级还没有强大到使国家直接成为自己政治工具的社会,国家都可借助超经济力量实现所谓社会主义了。(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社会经济发展阶段,而不是某种政治名义。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因此,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非常必要和明智的。首先,这使社会区别于资本主义,主观目的是要建成社会主义社会;其次,这也区别于社会主义社会,因为还不具备客观条件,生产社会化发展水平还比较低,所以,要向资本主义学习,在科学技术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向它们学习,甚至学习它们的某些政治形式。以改造小生产的社会。正由于认识不到还不是社会主义社会,资产阶级自由化论者否定社会主义,否定马克思主义;超越论者们则夸夸其谈地认为超越了革命导师的设想,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两者在不同的两极表现出同样的幼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