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税主体


简介
  课税主体是“课税客体”的对称,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亦称“纳税人”、“纳税义务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指公民个人;法人指依法成立并能独立行使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如企业、社团等。不同税种纳税人是由课税对象的性质决定的。如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是公民个人或家庭。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只能是企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从不同角度对纳税人进行分类,如按国民经济部门可分为工业、农业、商业、机关、部队等:按国籍可分为中国人和外国人等。对纳税人进行合理分类,有利于体现税收政策中合理负担和区别对待的原则,协调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层次的关系。负税人纳税人是两个不同概念。当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是自己负担时,纳税人负税人是一致的。当纳税人通过一走途径将税款转嫁他人负担时,纳税人就不是负税人
  国家行使课税权所指向的单位和个人,又称纳税人税制要素之一。国家为了征税,除在税法中规定对什么事物征税(即课税客体)外,还必须规定由谁纳税。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称为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内。自然人是能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法人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具有独立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课税主体同课税客体有密切联系
  判断社会中的某一主体是否是课税主体,要由其课税客体,即征税对象确定。当某种事物成为课税客体时,它的占有、使用或行为主体就相应地成为课税主体。如果该种事物不再作为课税客体,它的占有、使用或行为主体也就不再成为课税主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