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税
间接税 (Indirect Tax) ——“直接税”的对称,政府税收的其中一个分类,是指纳税义务人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能够用提高价格或提高收费标准等方法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属于间接税税收的纳税人,虽然表面上负有纳税义务,但是实际上已将自己的税款加于所销售商品的价格上由消费者负担或用其他方式转嫁给别人,即纳税人与负税人发生了分离。在税收实践中,商品流转税都属于间接税。[1]
间接税为对商品和劳务征税,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通常均将税款附加或合并于商品价格或劳务收费标准之中,从而使税负发生转移。间接税既然以流通中的商品和劳务为征税对象并且又存在税负转嫁现象,则间接税不仅无法根据私人的各种具体情况决定纳税能力,而且极易造成税负累迟现象。因此,间接税不能体现现代税法税负公平和量能纳税的原则。
间接税的存在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有着密切关系。在经济较为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商品流通规模较小,市场竞争的程度也较弱,间接税的大量征收不会由于价格的提高而对交易的竞争产生很大的不利影响。相反,间接税税负易于转嫁的特点,还可以刺激经济的发展。发展中国家的国民收入相对较低,所得税税源不足,只能采用对商品课税的办法来解决财政收入问题。间接税普遍、及时、可靠的特点能够有效地实现国家的财政收入。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管理、税收管理水平较低,间接税简便易行的特点有利于税收的征收。
间接税的特点是:
②在调节经济方面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对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领域都能够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灵活调节。这种调节一般是配合价格杠杆进行。
③稽征管理较为简便。
⑤具有隐蔽性,使实际负税人难以精确地了解自己承受的税收负担。
⑥具有累退的性质,收入越低税收负担越重,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原则。
间接税在不少国家财政收入中长期占有重要地位。实行以间接税为主体税制结构的多是发展中国家,也有少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法国、意大利等。
在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中又有两种情况:一是以增值税为主;二是以关税和消费税为主。
间接税的存在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有着密切关系。在经济较为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商品流通规模较小,市场竞争的程度也较弱,间接税的大量征收不会由于价格的提高而对交易的竞争产生很大的不利影响。相反,间接税税负易于转嫁的特点,还可以刺激经济的发展。发展中国家的国民收入相对较低,所得税税源不足,只能采用对商品课税的办法来解决财政收入问题。间接税普遍、及时、可靠的特点能够有效地实现国家的财政收入。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管理、税收管理水平较低,间接税简便易行的特点有利于税收的征收。
目前,对税收以税负能否转嫁为标准,区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的观点还有几种不同看法。
(1)从管理角度上解释,认为直接对最终纳税人所征收的税就是直接税,而要通过第三者(如批发商)征收的税则是间接税。按这种解释,所得税是对收入取得者征收的税,没有经过第三者,称为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不是对消费者征收,而通过了第三者,这些都是间接税。
(2)以立法者的意图为标准。凡立法预定税收负担不会由纳税人直接承受,而可以顺利转嫁给别人,这些税就是间接税;凡立法者的意图是使某种税的纳税人即是税负实际负担者,不能转嫁给别人,为直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