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税
货物税(Commodity tax) 对规定应税货物按其流转额征收的税。纳税人是货物的产制人或购进人,负税人一般是货物的消费者,故又称间接消费税。
中国对物征税的历史悠久。早在西周时期,齐、晋、宋等诸侯国就选定某些山林、园池、水泽出产品征收山泽税,可以说是对物征税的开端。到西汉时期,对物征税已形成制度。以后各代对物征税的制度不仅相沿下来,而且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征税范围还有所扩大,征税办法也渐趋规范。
195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布《货物税暂行条例》并在全国统一实施。当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征税范围,统一了各项应税货物适用的税率,也统一了计税方法和征收管理办法。当时的货物税分10类51个项目,1136个细目。税率采取差别比例税率。奢侈品、高档消费品的税率最高,为80%~120%;生活必需品、生产资料税率最低,为3%~5%。后来,为了协调公私关系,促进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国家对税收及时进行了调整。这个期间的货物税主要是调减税目,降低税率。税目由原来的1136个品目减并为358个,税率减少为13种。这次调整,在巩固财政收入和生产恢复与发展两个方面都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对《货物税暂行条例》作了相应的修正。财政部于1950年12月21日公布了《货物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从此,货物税征收制度步入了规范。经过3年的国民经济恢复,经济日见繁荣,税收却相对下降。为此,国家提出在保证税收、简化手续的原则下,修正税制。
经财政经济委员会报请政务院第164次政务会议核准,于1952年12月31日发出了《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自1953年1月1日起实行。这次税制修正,关于货物税的主要变化是:
(1)产制应税货物的厂商,原来应纳的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以及发货票应纳的印花税均并入货物税内缴纳。
(2)调整税目、税率。
(3)应税货物一律按国营公司批发牌价核税。
(4)修订货物完税价格及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改价外税为价内税,并相应调整了税率。
(5)将货物税一部分重点品目改征商品流通税。货物税的修正在总体上增加了税负,约为15.88% ,引起了物价波动。1958年9月税制改革,货物税与营业税、商品流通税、印花税简化合并为工商统一税。
货物税的课税对象一般为销量大、消费弹性小的消费品。货物税先后征收的品目有:卷烟、薰烟叶、洋酒啤酒、火酒、火柴、糖类、水泥、麦粉、茶类、竹木、皮毛、陶瓷、纸箔、饮料、化妆品、煤油、矿产等类产品。在生产、运输、销售环节按照货物流转额征收。与统税相比,货物税的征收面更广,计税依据则由从量改为从价计征。
货物税的税源集中,征收方便;同时按流转额课征,不受成本变动影响,收入稳定、及时、可靠。因此,货物税是中华民国时期国民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柱之一,占税收总收入的1/4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