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课税对象的量的表现。计税依据的数额同税额成正比例,计税依据的数额越多,应纳税额也越多。
征税对象体现对什么征税,属于质的规定性,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上来限定征税对象,属于量的规定性。例如,消费税征税对象是消费品,但计税依据则可以规定为该消费品的价格或数量。其次,有的税种的征税对象与计税依据则不一致,如消费税,征税对象是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则是消费品销售收入。有税种的征税对象与计税依据是一致的,例如,各种所得税,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都是应税所得额。此外,计税依据按照计量单位的性质划分,在多数的情况下是从价计征,即按征税对象的货币价值计算;在少数情况下则是从量计征,即直接按征税对象的自然单位计算。[1]
计税依据可分为两种类型;
①从价计征,即以课税对象的自然数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为计税依据,按这种方法计征的税种称从价税。如中国产品税的计税依据为产品销售收入,即产品的销售数量与单位销售价格的乘积。
②从量计征,即以课税对象的自然实物量为计税依据,按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数量、重量、面积等)计算,按这种方法计征的税种称从量税。如中国的资源税,对原油以实际产量为计税依据,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为“吨”;对天然气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是“千立方米”。
计税依据和课税对象存在十分紧密的关系。因为计税依据是课税对象的数量表现。如中国的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则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收入。计税依据与课税对象反映的都是课税的客体,但两者要解决的问题不同。课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计税依据则是在确定了课税对象之后,解决如何计量的问题。有些税种,计税依据与课税对象一致,如对商业企业征收的营业税,课税对象是营业额,计税依据也是营业额。但多数税税的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不同,如企业所得税,课税对象是企业所得额,但并不是所有的所得额都要征税,国家可选择部分所得额来课税,这部分所得额就是计税依据。又如中国的农业税的课税对象是农业总收入,计税依据则是征税机关核定的常年应税产量。再如中国的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应税房产,计税依据则有两种,一种是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 30% 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另一种是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按照计量单拉来划分,有两种情况:一是按照课税对象的价值即货币单位计算,称为从价计征,如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是以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为计税依据,消费税中的大部分应税消费品以销售数量和单位销售价格的乘积为计税依据。二是按照课税对象的自然计量单位计算,称为从量计征,如中国的屠宰税以屠宰应税性畜的头数为计税依据,消费税中的黄酒、啤酒以吨数为计税依据,汽油、柴油以升数为计税依据。采用从价计征还是从价计征,除和课税对象的特殊性质有关联外,更重要的是取决于商品经济的发达程度。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一般采用从量计征;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一些特殊性质的税种外,绝大多数的税种都采取从价计征。从价计征把不同品种、规格、质量的商品或财产按统一的货币单位确定计税依据,有利于平衡税收负担和简化征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