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制度
在社会,税收制度的建立,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兼顾与可能的原则。
任何一个国家在建立税收制度时,首先要考虑的是保证它的政府支出需要。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
二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原则。税收分配的对象来自社会再生产中创造的物质财富。只有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生产速度持续增长,税源才会越来越充裕。相反,如果经济不发展,生产不增长,税源就会枯竭。所以,国家税收制度包括税种的建立、征税对象的确定和税率的设计等,只有着眼于经济发展,才能壮大国家的物质基础。
三是公平税负,区别对待的原则。公平税负是指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对同部分、同行业内部的不同生产者课以同等的税收,做到公平税负,借以强化价值规律的作用,促进竞争,鼓励先进,鞭策落后,降低劳动耗费,提高经济效益。区别对待则是指国家根据其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对不同地区、不同产业部门、不同产品在税收上采取的某种差别待遇。一般说来,凡是国家政策需要加以鼓励或照顾的,税收征管就应该轻一些,凡是国家政策需要加以限制或特殊调节的,税收征课就应该一些。公平税负与区别对待辩证统一的关系。只讲公平税负,不讲区别对待,也就无从体现政策;只讲区别对待,不讲公平税,则违背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的要求。只有在公平税负基础上区别对待,才能更好促进经济发展。
四是简化税原则。国家税收制度的建立,必须注意适当简化税制。如果把税种搞得过于复杂,把稽征和缴纳手续定得过于繁琐,不仅会给纳税人带来额外负担,不利于经济核算,而且也会使政府的征收费用增加,但是,税制的简化也要适当,要以不削弱税收促进经济发展,调节各方面经济关系的经济杠杆作用为前提,不能为简化而简化。否则,也将给经济带来不良后果。
2.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它具体地规定一个税种的征税范围,体现了征税的度。
税目的两种设置方法:
(1)列举法
(2)概括法
1.定义: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3.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在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1)比例税率定义:是指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数量之间的等比关系。比例税率的分类: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有起征点或免征额的比例税率。
累进税率的分类: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全率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定义:对单位征税对象规定一个固定税额,而不是规定一个征收比例。
定额税率的分类:①地区差别定额税率②幅度定额税率③分类分级定额税率
1.纳税环节定义:指对处于运动种的课税对象,选择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1.纳税期限定义:是税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
2.纳税期限的两个具体规定:(1)按期纳税(2)按次纳税
1.减免税定义:是税收制度中对某些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规定。
违章处理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所采取的教育处罚措施,它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是保证税法正确贯彻执行、严肃纳税纪律的重要手段。
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法律体现形式,它是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税法的主要特征:
2.税法关系主体的单方固定性
4.税法结构的综和性
任何税制都必须经过立法,得到国家和政府的确认、保护和推动,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两者的关系:税制决定税法,税法税制服务。
(一)税法的社会经济作用1.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法律保证2.是国家实现宏观经济政策的工具3.是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准绳4.是国际交往中,贯彻平等互利、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
(二)税法的法律规范作用1.税法的指引作用2.税法的评价作用3.税法的强制作用4.税法的教育作用
一、税制体系的概念
税制体系是指一国在进行税制设置时,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将不同功能的税种进行组合配置,形成主体税种明确,辅助税种各具特色和作用、功能互补的税种体系。
二、影响税制体系设置的主要因素:(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二)国家政策取向(三)税收管理水平
实征税负占GDP比重中等偏低
2008年个税的起征点,从1600元调到了2000元,税收制度的改革过程当中,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的政策都是围绕着减负来进行的。但是与此同时,中国也听到另外一种不同的声音。《福布斯》杂志说,中国的税负水平排在世界第二位。中国的税负到底是重还是不重,这实际上就引出了理论上常说的两个概念:一个叫法定税负,就是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的规定,是怎样的税收水平;另外一个叫实征税负,就是凭借政府的征收能力真正能够征收到的税收。
综合个人所得税是个税改革方向
现在个税起征点已经提升到2000元,有些朋友问,有没有可能个税的起征点提高到4000元、5000元,或者更高一些?是否有可能中国这样的一个减除额,还能进一步提升?现在的个税起征点是一刀切的,但是收入相同的两个人,他的家庭负担可能会不同。比如说工资收入比你高,一个月一万,你只有五千块钱工资收入,但是你同时却有一万块钱的利息所得。当分类去计征的时候,是很难先进行收入的比较,然后课征不同的税收的。
那么怎么才能做到公平呢?
最公平的办法,是以人为单位,把所有的收入加总之后再确定征税的额度。那是什么所得税呢?那叫做综合个人所得税。这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当个人所得税制按综合计征办法来征收的时候,诸如负担人口、住房贷款的利息支出、医疗费用的高低、偶然发生的某些意外损失等等问题,都可以进入到扣除的领域了,而不是简单的只扣除那2000块钱,这应该作为中国个人所得税改进的一个方向。
以美国为例,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有一项很具体的免税规定,就是如果你个人花钱的目的是为了去赚钱,那这些所花的钱是可以用来抵税的。当老师的买了服装可以用来抵税,因为老师需要在很多人面前去讲课,一套好的西装是他工作的需要。在这样一些原则指导下,为赚钱而花的钱可以从个人收入中间抵扣掉,不用交税。这些都体现了西方的个人所得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个理念。
物业税将作为财产税开征的先导
国家以后可能开征收物业税。物业税的本名叫房地产税,一旦涉及到房地产的税收的时候,在归类上是把它放到财产税的系列当中去的,也就是说,课征物业税的同时,实际上就等于课征了财产税。那么如何来看待财产税?在当前中国的税收制度体系当中,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财产税存在,没有财产税意味着什么?那意味着政府缺乏对贫富差距进行调节的手段。
在收入这样的一个环节,有个人所得税去调节;在消费这个环节,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去调节;但是一旦到了财产环节,几乎没有任何的税种可以去调节。所以从构建和谐社会、拉近贫富差距这个角度来说,太需要开征财产税了。物业税是作为财产税的先导,应该是在不久的将来会开征的一个税种。现在都是说房价太高,很多地方政府把房地产很快地发展起来,价格也就很快地涨起来。为什么呢?
这跟目前的税制很有关系。现在一次就把几十年的税钱收了,而国外的物业税是通过细水长流、每年每年地收,可以减少买房子的成本。如果地税或者是物业税是一年一年收的话,这个税就可以平摊下去,而现在等于一次性把七十年的税全收了,所以也就造成中国现在房价非常高。如果现在加快物业税改革,我觉得是把这个目前房地产的问题扭转过来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当政府在某一个税种上加大税负的时候,势必会在其他税种上采取相应地减少措施,且总的净效是减而不是增,可以对此不必有太多的担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