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征点

概述
个税起征点
课税对象起始征税的数额。又称征税起点。

各国早期的税收制度,一般没有起征点的规定,如人头税。随着人们之间收入差距的拉大,公平税负原则的提出,各国的税收制度才开始规定起征点。

课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和超过起征点的按全额征税,即连同起征点以下的部分都要按规定税率征税。假定营业税法规定对工商业户征税的起征点为月销售收入 200元。某工商业户月销售收入不足200元,则不征税;月销售收入为250元,那么,就应根据250元依规定的税率计征零售环节的营业税。考虑到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物价、消费水平不同等情况,中国1984年试行的营业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把起征点规定为一个统一的幅度:①经营商品零售业务的,月销售收入额200~400元;②经营其他业务的,月营业收入额120~200元;③从事临时经营的,每次(日)营业收入额15~30元。在这个统一规定的幅度内,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再确定本地区营业税的具体起征点。
起征点
根据税法的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1.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 000--5 0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2.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起征点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假设当地月营业额起征点为1 000元,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的话,则:

1.实际营业额为800元的,低于起征点,无须纳税。

2.实际营业额为1 000元的,达到起征点,应全额征税。
应交营业税 = 1 000 * 5% = 50元

3.实际营业额为1 500元的,超过起征点,应全额征税。
应交营业税 = 1 500 * 5% = 75元
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法定税率为33%,无起征点的规定。对中小企业实行两档照顾税率,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税起征点
1981年,个人所得税正式开征,当年个税收入只有500万元。月均收入能够达到800元起征标准的中国公民少而又少,其余都是外籍在华高级职员交纳的。

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节税,纳税的扣除额标准(即起征点)降低至400元。而外籍人士的800元扣除标准并没有改变,内外双轨的标准由此产生。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1986年和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个人收入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规定,同1980年制定的《个税法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99年8月,《个税法》第二次被修改,新开征“储蓄存款利息税”。

2005年8月23日,拖延数年的新一轮个税改革终于开启帷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开始审议国务院提交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此次改动最大之处是费用扣除额从800元调至1500元;同时高收入者实行自行申报纳税。这也是个税法制定以来的第三次修订。

2005年9月27日,中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即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立法听证会举行。这次听证会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作为听证人,这也是立法法规定立法听证制度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中举行的第一次听证会

起征点
扣除标准依据

1、合理估计城镇居民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资料测算:2004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6024元,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为 7182元,按人均负担率1.91计算,城镇职工年人均负担家庭消费支出为13718元,每月为1143元,具体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开支。

2、综合考虑税收政策效应。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始终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所得多者多缴税,所得少者少缴税,体现国家调节社会分配的政策精神。根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500个城市、5.5万户的家计收入统计调查,2004年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中等收入户、中高收入户和高收入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3642元、6024元,8166元、11051元和20102元,这些家庭就业者人均工薪收入分别为每月441元、729元、988元、1337元和2432元。

3、统筹兼顾财政承受能力。个人所得税收入目前实行中央和地方“六四”开分享比例。根据2004年数据测算,将扣除标准提高至1500元将减少财政收入200多亿元。中国目前各地区财政状况不均衡,东部地区财政实力强,中西部地区财政实力弱,因此,调整扣除标准还要兼顾各地区的财政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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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http://edu.news.tom.com/viewarticle.php?id=418
2、http://www.chinanews.com.cn/special/2005-09-27/514.shtml
3、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480498/n575817/1008423.html
4、http://www.jx-n-tax.gov.cn/yh/cy/zn/200610/57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