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际税率
在理论上,边际税率指的是征税对象单位数额的增加所引起的应纳税额增量占征税对象单位增加额的比率。税法中边际税率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级距下,纳税人增加或减少一单位的征税对象所引起的征税对象级距的变化而最后适用的税率。
根据征税对象数额增加时的边际税率不变、上升及下降等变化情况,可将税收依次划分为比例税、累进税和累退税。与边际税率不同,平均税率是指全部税额与征税对象或全部收入之比。在比例税制中,边际税率等于平均税率;在累进税制中,边际税率高于平均税率;在累退税制中,边际税率低于平均税率。边际税率的高低影响经济主体的行为和选择,如所得税的边际税率越高,在其他条件不变情况下,纳税人工作或生产的边际收益就越少,个人可能就会以闲暇替代工作,企业可能放弃生产扩张等,边际税率的高低与税收收入未必按同一方向变化,甚至可能是相反方向,故边际税率设置应适度;另一方面高的边际税率使所得高者多纳税,所得少者少纳税,具有公平收入分配的功能,边际税率的设定还取决于立法者对效率和公平的取舍权衡。 [1]
以超额累进的个人所得,举例:免征额为 2000元,那么2000元以下的收入免税,边际税率就为0。当一个人月收入达到2200元的时候时,相比起2000元增量为200元,按照适用税率应缴纳10元的税,当然这是在没有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可以免税的情况下计算的。此时边际税率就是10元÷200元=5%。当所得额为3000时,增量变为 1000元,税率为10%,就要缴纳100元的税,边际税率变成10%。
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表中的每一级税率实际上就是相应级距所得额的边际税率。而应纳税额和全部应税所得额的比则是平均税率。当然,并非所有税种的边际税率都随着征税对象边际数额的增加而提高。根据边际税率在征税对象数额增加时的变化情况,即不变、上升或下降,可将税收依次划分为比例税、累进税、累退税。在比例税制情况下,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相等,在累进税制情况下,边际税率高于平均税率。
边际税率通常也指累进税率表中的最高一级税率,即最后一级税率。
在课税对象数额的增量中,税额所占的比率。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表为例。第2级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这就是说本级的边际税率是10%,即本级所得额中的超过500元——2000元的增量部分都适用10%的税率。可见,在超额累进税率表中,每一级的税率都同时是本级课税对象增量部分的边际税率。边际税率通常也指累进税率表中的最高一级税率,即最后一级税率,如第9级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5%,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边际税率为45%。在超额累进税率中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不同。如纳税人甲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为501元,纳税人乙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元,他们的边际税率都是10%,而甲的平均税率为5.01%,乙的平均税率为8.75%,边际税率不能真实反映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根据课税对象数额增加时边际税率的变化情况,可分为不变、提高和降低3种。课税对象增加边际税率不变的,为比例税率;课税对象增加边际税率提高的,为累进税率;课税对象增加边际税率降低的,为累退税率。这3种税率体现着3种不同的税收负担政策。比例税率使纳税人的增量收入中,个人可支配收入的比例不变;累进税率使纳税人的增量收入中,个人可支配收入相对减少;累退税率使纳税人的增量收入中个人可支配收入相对增加,从而对经济产生不同的影响。
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是否会引发社会贫富不均,学术界一直以来也存在争论。毕竟边际税率越高,纳税人增加的可支配的收入就会越少这就无形中会产生替代效应了。
边际税率的高低会对经济产生不同的影响。边际税率越高,纳税人增加的可支配的收入就越少,虽然税收收入的作用增强,但却会产生某种程度的替代效应,如当工作的边际收入减少时,人们就会以闲暇去替代部分工作时间,从而妨碍人们努力工作。因此,累进税率中的边际税率要适度。
中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工薪收入的最高边际税率是45%,这从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来看,采用这么高税率的国家和地区是非常少的。香港的各税税率是2%~15%,新加坡是2%~28%,加拿大是17%~29%,日本是10%~37%,美国是15%~39%。澳洲年收入两万后征收50%个人所得税。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提高到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