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额时,从商品和劳务销售额中扣除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的一种增值税。也就是说,厂商的资本投入品不算入产品增加值,这样,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增值税相当于只对消费品征税,其税基总值与全部消费品总值一致,故称消费型增值税。从理论上分析,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各环节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额是指一定时期内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额,从税收征管实际看,增值额是指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扣除法定外购项目金额之后的余额。
首选是近年来在西方发达国家极负盛誉的税收中性原则,较之生产型增值税和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最能体现这项原则,征税对于投资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对企业的组织结构、资本构成、流通环节产生干扰作用,实现对经济资源市场配置保持中性。
2.公平原则。
消费型增值税实行充分的扣除,能够真正实现多次课税、税不重征。因为企业的资本构成不同,外购资本性货物含税不能抵扣的话,会造成不同产品的最终消费者之间的税负不平,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3.简便原则。
消费型增值税能在短短的几十年里,为100家所实行,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它较简便。消费型增值税运行中,外购资本性货物与其他外购货物一样允许抵扣,都以购货发票上注明的已纳税税额获取进项税额抵扣,就不必再将外购货物进行细分,征收计算较简便。
4.终点原则。
又称目的地原则,要求出口货物要将税额扣除,使货物不含税出口,进口货物人足额足率征收视同为国内同类产品。这项原则明显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完全避免了重复征税,全面抵扣已纳税额,实行出口彻底退税,鼓励扩大对外贸易,符合终点课税原则。
许多发展中国家实行的也是消费型增值税,但有部分国家增值税的实行范围不大,只在产制环节或批发环节征收,而零售环节不征增值税。发展中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实践选择有:第一,市场经济机制的完善程度。实行市场经济体制较早、机制运行较完善的国家,优先选择的是中性化明显的消费型增值税。第二,经济发展战略的确定。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也不平衡,经济战略的侧重点也不同。以出口为经济发展重点的国家,多是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第三,税制体系及税种比重。市场经济体制较完善的国家,税制体系多接近于发达国家,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商品劳务课税所占比重弱于所得课税,选择税基相对窄的消费型增值税,对财政收入不会有太大影响。第四,国家大小和财政支出需要。一般来说,国家较小,财政支出需要较少,财政收入相对容易满足需要,也有助于选择消费型增值税。
1.纳税人登记管理。
纳税人登记是用登记制度将纳税人置于税务部门的控制管理下,使征纳双方都能迅速明确权利义务。纳税人登记管理按登记范围.可分为负有实际纳税义务者的登记和全面纳税人登记,如比利时对所有经销商不论其是否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都要求按时办理纳税登记。各国对未能及时办理纳税登记的法人和个人都有严肃处理的规定。纳税人登记对税务机关的要求,是在实施增值税之前就做好准备工作,平时要及时准确地将增值税信息资料送到纳税人手中。
2.发票管理。
发票是对增值税的控制管理起决定性作用的凭证。发票同时记载表明供应方的纳税义务和购买方的增值税申请抵扣额度。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都规定将增值税发票作档案管理,要求一定要填写清楚、准确、完整。按发票格式不同,有的国家和地区是统一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是不规定统一发票而由纳税人自行选择。但不论何种发票形式,发票必须包括的内容有:经营买卖双方的姓名、地址、增值税登记号、发票编号、发票的填开日期、商品或劳务的提供日期、增值税税率等。发票的份数一般是一式两份。由交易的买卖双方各自持有备查:也有多份的,如智利是一式三份,除买卖双方各持一份外,还要有一份由卖方装入独立的案卷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韩国原是实行一式四份的发票管理办法,除买卖双方各保存一份外,第三份由卖方交寄本辖区税务机关,第四份由买方交寄所在地区税务局,由各主管税务部门持有的这两份发票进行一对一的交叉检查。
消费型的增值税,由于其税款抵扣机制会产生有利于纳税人的税款差额,退税工作在一个新开征增值税的国家,往往是主要的管理工作。抵扣机制产生的税款差额有:经营出口业务差额、应用不同税率差额、生产零税率商品的差额、外购设备的差额、临时其它差额等,但主要是出口退税工作,出口退税原则是征多少、退多少。发达国家多实行当期退还,但将出口商品纳入日常增值税常规管理,即对出口商品实行零税率,纳税人在商品出口时按零税率计算其销项税额,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抵扣不足时,给予退税。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有实行其它办法,如智利增值税税法中规定有“第二种方法”,允许对预期出口的商品提前申请退还增值税税额,出口商填写退税申报表,写明预期出口商品的时间和金额,如经批准可在5天内办理退税,但出口商如果不能在预期内完成出口,必须偿还所有退税款项,还要加收利息。还有的国家如多米尼加共和国允许将增值税出口退税款抵减该纳税人的其它税种如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严格地说。后一种办法不利于税收征管,它极有可能造成因预期有增值税退税而不纳税的现象。
4.增值税审计管理。
增值税审计是对纳税人的会计账簿和记录进行的一种有选择的审核制度。各国的增值税审计一般有案头审计和实地审计两种方式。案头审计多限于审查纳税申报表的算术准确性和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如丹麦的“账目分析审计”;实地审计是在纳税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的审计,通常对运用会计原理、审计知识和审计技巧的要求较高,包括对联合企业的审计。
(一)积极作用
1、刺激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
马克思认为“生产力中也包括科学”。科学技术通过物化为生产工具的途径推动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工具是构成固定资产的主要内容。在现代社会中,新技术和设备在经济增长中所占的比重日渐上升,一个国家国民经济的发展,不仅体现在传统工业上,还要不断利用科学技术开辟新技术产业,才能推动经济增长。多年来,中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价值不允许扣除,使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税金负担额高于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产业,抑制了企业用于高新技术的投资,使原本落后的基础产业发展更加滞后,整体发展水平低,这是与社会产业结构的发展相悖的。社会的发展水平要使产业结构从一种低水平状态上升到高水平状态,具体体现为生产要素劳动密集型产业占优势比重逐渐向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占优势比重演进。允许抵扣固定资产价值,可以减轻高新技术产业税负,克服重复征税,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利润率,缩短投资回收期限,从客观上刺激高新技术产业的资金投入,实现设备和技术升级。
2、降低税负,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
中国现有的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大多是在1953年至上世纪70年代末社会主义工业化初始阶段建立,经过几十年的积累逐步发展起来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这些企业的投资规模、流向和生产计划的制定,是按照国家指令性计划进行的。从1978)年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对国有企业实行利改税、承包制、租赁制等,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但同时给企业带来的是企业行为短期化,少数经营管理者为了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无视固定资产的运行状况进行掠夺性生产经营,更谈不上固定资产再投资。目前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仍然是设备老化,技术落后,产品性能差,生产规模小,能源原材料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中低档产品的市场不断丢失。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加大投资,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进行全面的更新改造。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使进行创新的企业在本来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更加雪上加霜。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可以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调动企业进行技术更新和改造的积极性,将新的技术和设备快速运用到生产过程中,增大技术含量,促进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较快增长,使扩大内需的战略方针得以落实,为企业和社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3、缓解物价不断下降的局面。
物价下降并非好事。在现实生活中“谷贱伤农”的说法同样适用于生产资料的生产部门。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在高新技术产业建立的同时,一些传统的产业部门,也在进行技术改造、更新设备、降低成本。投资数额的增多,大量先进机器设备进入生产过程,使社会购买力提高,扩大了投资中所需商品的需求,缓解了物价下降和产品销售困难的局面。
按照国际惯例,出口产品采用零税率,使本国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奖励出口的重要措施。中国出口产品对其所缴纳的增值税也采用退税制。由于中国在增值税计算中不抵扣固定资产价值部分,所以在退税金额中也就不包括为生产该产品而外购的固定资产已缴纳的税金,这样采用同样税率的国内商品征收的增值税金额就会比国外同类商品所负担的增值税金额高,增大商品的内在价值,使中国的出口产品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
消费型增值税遵循终点退税原则,能够实现彻底退税,提高商品的内在使用价值,降低内在价值,商品价格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国的生产状况,增强国际竞争力。
5、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当期购进固定资产,使一部分税款作为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分期转移到新产品价值中,成为产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带来重复征税。尤其是基础产业投资大、产出大、抵扣小、税负重,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扣除当期购进固定资产,实行终点征税,避免了重复征税。
6、实现内外资企业的公平原则。
按照有关规定,内资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但外资企业购进设备类固定资产可享受退税或免征的优惠条件,从客观上形成内资企业在使用生产型增值税,而外资企业在使用消费型增值税,内外资企业并没有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公平竞争。消费型增值税的使用,无论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均加以抵扣购进固定资产部分,享有同样的税收政策,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
7、符合国际惯例。
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了税收国际化。在税收国际化进程中,要求区域内税收制度与国际接轨,融入到世界经济有机整体之中。目前在征收增值税的100多个国家中,采用非消费型增值税的仅占10%左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只有中国等个别国家。如果我国继续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将会妨碍中外企业间的正常交流。消费型增值税的国际性选择同样适用于中国增值税的改革。
1、使税收收入在短期内急剧减少。
国家财政收入的90%来自于税收,近几年增值税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一直稳定在50%左右。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以折旧部分进入生产经营成本的固定资产连同增值税税额就会从原来增值税税基中退出,由此导致增值税税基减少,并相应减少增值税收入。当年减少的增值税收入额为当年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的折旧总额x17%.根据1998年统计数字,我国固定资产增量为3945.48亿元,按6%综合折旧率计算当年计提折旧236.73亿元,影响增值税收入减少40.24亿元。
2.加大资金需求和劳动就业压力。
中国目前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占多数,消费型增值税的采用,扩大了固定资产的需求,导致资金需求量增大。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由于其资本有机构成高,所需生产人员减少,造成社会就业压力大,同时对就业人员的知识水平和技能要求的提高,使一部分人就业机会可选择性减小。
虽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在短期内会减少财政收入,但由于投资加大、技术进步、现代税收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税务机关的交叉稽核和审计更为有效,税款流失减少,在总量上财政收入增长仍能得到保证。虽然资本有机构成提高,就业压力增大,但在一定时期,投资总量增大,生产规模扩大,就业机会也在增多。并且,由于整个社会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会使就业总量增大。
总之,消费型增值税是中国增值税类型选择的最终目标,基于中国目前基本国情及消费型增值税对经济的负面影响,要积极稳妥地加以实施。
中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已是必然,现在的关键是如何完善其运行机制,而强化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既是其运行机制的组成,更是实施消费型增值税的基础保证:1.强化增值税纳税人登记管理
结合中国实际国情,增值税纳税人登记管理有许多工作要做。首先,在中国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之初,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除了加大税收宣传税法教育以外,应当在其正式转轨实施前的几个月内,做好纳税人登记管理的准备工作,准备充分的资料向纳税人提供。其次,在原有生产型增值税纳税人登记的基础上,配合消费型增值税纳税人的确定,为简便起见,选择对预期负有纳税义务的经营者进行登记,而对不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小规模经营者不进行纳税登记(不宜再在增值税制本身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而应对经营规模较小,不适宜缴纳增值税的经营者,改征营业税,不再征收增值税)。再次,严格按照登记内容要求据实登记,不得虚假填写,以确保增值税课税基础资料的完整准确;对不办理纳税登记或登记内容不实者,应作税收违法行为处理。最后,尽快推行全国统一的增值税登记号,此税号是经营者纳税识别号,有利于运用识别系统进行交叉检查。同时它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营者纳税意识和经营信誉的一种标识。
2.改革增值税发票管理
中国1994年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强调票税合一,以票管税,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不能说不重视,管理手段不能说不严格。但因增值税抵扣机制使专用发票具有特殊意义,相当于印制钞票,高额的非法利益使少数不法分子千方百计地钻发票管理漏洞,不惜以身试法。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全面抵扣,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更要强化发票管理。这里建议配合小规模经营者不缴纳增值税的改革,不宜再采取专用发票制度,政府不再硬性规定使用统一专用发票,经营者可根据自己经营范围和经营对象选择发票使用,但无论使用何种发票都必须在发票上注明经营交易的双方名称、地址、关联人和相关的法定内容,同时加强
3.强化出口退税管理
中国增值税出口退税存在着征少退多现象,实行不同退税率的办法,不能根治问题,而且有悖于增值税的中性原则。强化出口退税管理,基本原则仍应遵守“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但要将出口企业退税纳入增值税的日常征管程序。目前对自营出口企业和外贸代理出口实行零税率办法,纳入增值税常规管理,先征后退。外贸企业收购出口的货物可采取过渡办法:供货企业以不含税价格向外贸企业提供出口货物,对出口企业退税相应改为对供货企业抵扣或退税,但要加大检查监督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