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是中国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的投资企业和从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的外国企业征收的一种法人所得税
产生

1978年,中国决定实行对外经济开放方针。外国资金、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开始引入中国,出现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自经营企业,随之产生了各种形式的外商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后的这一实际情况,更好地贯彻国家对外开放的方针和各项政策,参照国际惯例开始建立涉外税种。1980年9月和1981年12月,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和第四次会议分别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初步建立起中国的外企所得税制度。至1990年,由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放城市和开发地带等从沿海向内地推进的开放格局逐步形成。吸收外资、引进技术的规模、渠道和方式都有了很大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继续按照不同的企业形式和投资合作方式,实行不同的税法、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税收优惠,与客观情况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以更加灵活的方式吸引外商投资,扩展国际间的经济合作,合理规范中国税收管辖原则,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年7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前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体现的立法原则是:①有利于贯彻落实对外开放和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方针、政策,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往的发展。②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继续实行税负从轻,优惠从宽和手续从简的政策,使税收制度、税收优惠措施和征税方法能够更好地体现中国的产业政策,引导外资投向。③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参照国际税收的一些有益作法,把税法的延续性、稳定性和适应性结合起来。

特点

①实行统一的比例税率,税负不因企业形式和投资合作方式不同而异,有利于投资者选择投资方式和计算投资效益。

②实行统一的税收优惠待遇。对外商投资企业免税优惠,按照产业政策,统一限于生产性企业,有利于引导外资投向,更好地为发展中国国民经济服务

③统一税收管辖原则。对法人居民纳税义务和非居民纳税义务的确定,统一以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为准。便于中国对外合理地行使税收管理权。

④增加了反避税条款。税法明确规定,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否则,税务机关有权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合理调整。这是中国参照国际惯例所采取的堵塞逃避税收的措施,有利于维护公平税负原则,保障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在中国境内未设立营业机构或场所,而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应税所得,也在征税之列。纳税人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营业机构或场所,取得应税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虽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的应税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上纳税人可以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这两类纳税人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作为区分标准。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居民纳税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应税所得缴纳所得税;总机构未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属于外国法人实体,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应税所得缴纳所得税

税率分为两种:①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生产经营机构或场所从事生产和经营企业取得的应税所得,实行30%的比例税率,另按应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两项合计负担率为33%。

②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或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应税所得的;或者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一律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税收优惠

主要有五类:①鼓励开办生产性企业。对外商投资的这类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第二年免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税。②从事农、林、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一规定享受免税待遇期满后,经批准可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所得税。③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税。对设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所得税。上述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还可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④对外商开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税法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以后,凡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还可以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⑤鼓励扩大和增加资本投资的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如果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的已纳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以年度应税所得额计税依据,采取按年计征,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机构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应税所得弥补,不足弥补的,可以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国民经济中占特殊地位,借鉴一些国家的经验,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优惠税率是必要的。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是一个执行政策的操作性问题,需要根据发展变化的情况不断加以完善,具体内容在实施条例中规定比较妥当。国务院相关部门正在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进行研究论证。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一些特殊要求,如纳税地点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等。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草案对此做了补充规定。

纳税方式。现行做法是:内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纳税人就地纳税,外资企业实行企业总机构汇总纳税。为统一纳税方式,方便纳税人,草案规定,对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当前,一些企业运用各种避税手段规避所得税的现象日趋严重,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日益激烈。为了防范各种避税行为,草案借鉴国际惯例,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

相关词条

ing="1" cellpadding="1" align="left" bgcolor="#ffffff" border="1">
遗产税 物业税 牧业税 燃油税 个人所得

 

参考资料
[1]中税网 http://www.taxchina.cn/ssfg/2004-12/24/cms317319article.shtml
[2]《西湖法律图书馆》http://www.law-lib.com/fzdt/newshtml/20/2007030811243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