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企业所得税
(一)外商投资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外资企业。
(二)外国企业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生产、经营所得;
(二)其他所得:是指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三)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收资本的部分。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税所得的适用税率为33%(现对设在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以及临海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6.4%的税率征收);
(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自2000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税,应当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并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
(二)外国企业依照涉外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缴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三)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受让的无形资产,以按照合理的价格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原价。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额为原价。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 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用直线法汁算。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该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