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犯罪
偷税罪(刑法201条)
抗税罪(刑法202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刑法203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 (刑法204条第1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205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206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207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208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209条第1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209条第2款)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209条第3款)
第二类 渎职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402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刑法404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刑法405条第1款)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刑法405条第2款)
放纵走私罪(刑法411条)
第三类 走私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151条第1款)
走私核材料罪(刑法151条第1款)
走私假币罪(刑法151条第1款)
走私文物罪(刑法151条第2款)
走私贵重金属罪(刑法151条第2款)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法151条第2款)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刑法151条第3款)
走私淫秽物品罪(刑法152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153条)
走私固体废物罪(刑法155条第3款)
(一)涉税犯罪趋向智能化。
近几年来,涉税犯罪从一般的偷税漏税发展到虚开增值税发票、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从甲地开票,到乙地受票抵扣税款,另外利用网络贸易偷逃税款已经成为一个新动向,此类案件的涉税犯罪嫌疑人大多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了解税收工作的薄弱环节,往往经过周密细致的策划,采取一些隐蔽性强、有一定侦查水平的犯罪手段,犯罪手段多样,狡猾诡秘。
(二)共同犯罪日渐增多。
单位犯罪较为突出。涉税犯罪嫌疑人与税务人员勾结骗取国家税款的犯罪明显增多。
(三)犯罪的暴力程度日趋严重。
由于某些纳税人法制观念淡薄,为了自身经济利益,总是想方设法偷逃税款。有的采取威胁恐吓手段,明目张胆地与执法人员死顶硬抗。更有甚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围攻、谩骂、侮辱、伤害税务人员及其家属的事件也时有发生,经国家税收财政造成大量损失。
(四)多种经济犯罪相互交错,侦查难度加大。
涉税犯罪常常与其他经济犯罪(如贪污、贿赂犯罪)相互交错。涉税犯罪具有损害国家来满足小集体或个人利益的行为。为达到此目的,涉案人员往往以“小金库”的形式存入资金,尔后再拉拢、收买税务人员,个体经营者往往与税收管理人员串通,内外勾结,共同作案,相互包庇,结侦查破案增加层层困难。
(五)案发后获取证据困难。
涉税犯罪案件与其他犯罪案件相比,一是它的知情面小,知情人由于某种原因知情不报;二是它涉及的专业知识较多,不仅涉及税收、会计专业知识,而且涉及到企业经营管理知识。这就给侦查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片面追求高额利润是涉税犯罪的内在原因。
市场经济意味着竞争,而竞争又关系着生产者优胜劣汰,生死存亡。在当前的情况下,高额利润要通过艰辛的劳动和大量资金与技术投入才能达到,这往往是生产者很难做到的,为了生存,偷税、漏税便成了某些生产者在竞争中获胜的“捷径”。这种“不正当竞争”又使那些守法纳税人处于不利地位,于是一些纳税人便加入涉税犯罪的行列,形成恶性循环。可以预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涉税犯罪的斗争将是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旷日持久的任务。
(二)纳税意识淡薄、价值观念倾斜是涉税犯罪的主观原因。
纳税意识要求纳税人正确下解中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自觉遵守科法,履行纳税义务,主动申报,如实纳税。现阶段,由于历史思潮和市场因素的冲击,中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差。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杀人放为,偷盗抢劫是犯罪,偷税、漏税反被称为“精明之举”,一些“能人”将偷税、漏税的钱用来捐款救灾、援建学校,为自己捞取政治资本。这种被扭曲的纳税意识以及难以抑制的贪欲是涉税犯罪的又一重要因素。
(三)税收制度不健全给犯罪嫌疑人造成可乘之机。
主要表现在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制度令出多门,《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规不衔接,规定不一致,致使税务人员无年适从,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方便之门,最终损害了国家利益。税负不均,税率悬殊制约了部分企业的发展,特别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发展,使部分企业也加入了犯罪行列。另外征税主体的素质不高,征税意识薄弱给犯罪嫌疑人造成可乘之机。
(四)打击不力,震慑力量表现不现来。
一是随着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不断更新,提取证据困难,致使破案难度不断增加,破案率不高;二是许多犯罪分子跨地区作案,公案机关因警力、经费等困难,往往很难外出调查取证、缉拿案犯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三是地方或部门保护伞的存在,致使涉税犯罪难以从严处理,往往是以罚代刑,法律震慑力显现不出来。
涉税犯罪案件移送制度的现存问题
1、偷税门槛过低,打击面较大。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涉税犯罪案件主要包括涉嫌偷税、涉嫌抗税、涉嫌逃避追缴欠税、涉嫌骗取抵扣税款等案件,其中又以涉嫌偷税的发案率为最高。但目前偷税的起刑点过低,因此造成打击面过大。以广州为例,由于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偷税金额动辄上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也屡见不鲜,以偷税比例达到10%且1万元以上的标准进行移送,税务稽查部门和公安经侦部门都会不堪重负,从而直接影响到办案效率和质量。
2、逃避追缴欠税定性模糊,操作困难。目前有关规定中对于如何认定纳税人为了逃避欠缴的税款,而实施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以及如何掌握“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这个标准等问题都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解释,从而直接影响涉税案件的移送。例如,广州市某稽查局查处某公司少缴税款数万元,在向该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后,该公司没有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当该稽查局准备对其采取查封机械设备等强制措施时,该公司却将其名下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用以抵债,且双方签订了财产转让合同,对于这种行为税务机关很难认定。
3、取证要求存在差异,有待明确。例如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在特殊情形下有权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的行为又符合偷税罪的构成要件,税务机关应当进行移送。但这种税务部门通过核定方式定性的偷税案件,移送时大部分在证据方面都受到质疑。又如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办法,但对于公安、检察机关而言,在涉税刑事程序中则很难认可抽样取证的方式。因此,必须及时解决涉税犯罪案件证据标准的认定问题,否则就会造成对涉税犯罪行为难以及时准确定罪的后果。
1、税法级次低。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为依据,对规章只能参照。而中国税收领域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其它的均还停留在暂行条例和暂行规定的行政法规层次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办法及地方政府依法授权规定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上。这些法规在立法形式上有其不稳定性,在适用效力上有其局限性,在执行当中刚性不足,法律效力低下。如《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法院有权判决变更,所以法院部门认为对行政处罚自己才有最终的裁判权,而税务机关的处罚就岌岌可危了。
2、缺乏专门机构。当前的打击涉税犯罪工作,自上而下缺乏一套专门管理打击涉税犯罪,专司涉税犯罪案件的查处、移送、起诉等活动的专职机构。目前作为打击涉税犯罪工作专职机构的“打涉办”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执法主体资格、经费来源、文书使用等问题,上级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清。如各级“打涉办”的设立,省级局归属征管科代管,市级局虽设立但只有税务人员,有的地区就没设立,县级局只是和公安机关联合办案,有些县级局虽设立但只有税务人员唱“独角戏”,使“打涉办”有名无实,形同虚设。虽然新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的查处。但税务机关由于受其职责、权限、手段等诸多因素制约,稽查取证、案件审查、起诉等工作存在许多困难,依靠稽查局来打击各种涉税犯罪工作举步维艰。另外,偷税罪的法定起刑绝对数额标准(1万元)和相对数额标准(10%、30%)指一个纳税年度中各种税偷税总额、各种税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偷税总额和应纳税总额包括国地各税。国地税分设两个稽查机构,但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时国地税一般不同步进行,互不沟通联系,偷税总额和应纳税总额就很难完全统计,从而可能使犯罪人员有可乘之机,也有可能夸大纳税人的犯罪事实。
(二)税务机关执法方面存在问题。对一个涉税犯罪案件的查处来说,税务机关的前期稽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关系着犯罪案件能否顺利被移送、起诉、审判,能否依法追究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的前期稽查工作与法律法规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距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文书使用不规范,缺乏证据意识。现行的税收法律对每一个执法环节都规定有相应的执法文书。这些文书不仅是检验税务人员是否正确执法的凭证,更是税务机关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最直接、最有力的执法证据。而案件检查前期阶段所使用的文书不甚规范为今后解决涉税问题埋下隐患。具体表现:(1)下发税务文书不齐全。依据《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税收执法时,应向纳税人下发有关文书。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缺少文书现象。如:调查询问纳税人前无“询问通知书”、处罚前无“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下发文书无“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等。(2)税务文书格式不统一,新旧文书混合使用。(3)文书下发时间错乱。如同时下达两种文书,或时间上无间隔或间隔短,造成纳税人根本无时间享有权利,或者给纳税人履行义务造成困难。(4)取证资料不规范。一是取得的证据不甚规范。如复印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出处及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或者虽然盖了章,但是单位内部的财务印章;二是存在对被查人或证人引供、诱供现象。这种证据的合法有效性不强,不符合法定的取证要求,经不起法庭的调查。
2、重主观臆断,轻执法程序。近几年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据统计有35%是税务机关败诉,分析其原因,许多案件就是败在执法程序上。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证据确凿,使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许多基层单位和税务人员不重视税收执程序,凭感觉和经验办事,随意简化税收执法手续,程序缺省、程序前后倒置、程序同步现象普遍存在,尤其是对于所作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和理由,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应当写明的却没写明,应当告知相对人的却不告知;按程序要求应当填写“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却以“税务检查报告”或以罚款缴款书来代替;对于一些税务违章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告之纳税人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力的不告之,严重侵犯和剥夺纳税人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造成执法失误。
(三)相关部门配合不力。一是在调查取证阶段,相关单位、个人协助配合难。税务机关调查取证时经常会遇到某些单位或个人无故推诿、拖延,不予协助或不依法协助。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但在《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中,除银行、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并没有明确规定其他相关单位(包括其他行政执法、行政事业单位)或个人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应负的法律责任。所以出现办案人员到其他单位取证,要求出具证明时,相关单位怕有损于自己的业务关系而借故领导不在或财务人员有事等理由为难税务人员,造成调查取证困难。二是司法部门保障不力。税务机关所移交给公检法机关的涉税犯罪案件,公检法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使案件搁浅不行。据不完全统计,移交给公安机关的涉税犯罪案件结果有40%以上存在久拖不决、重案轻判甚至不判现象。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犯罪嫌疑人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被取保候审或在检察机关被取保,或法院压滞不审,以保代判,以罚代刑,削弱了打击涉税犯罪力度。
(四)地方政府行政干预大。目前存在少数地方政府干预税务、公安、检察、法院对案件特别是一些有影响的大案要案的查处审判,打乱正常的依法办案秩序,具体表现在:一是自立章法。有的地方以发展经济为名,超越权限,擅自变通,自订政策干涉税务机关执法。二是政出多门。管工业的领导要让,管财政的领导要收,致使税、公、检、法机关无所适从。三是说情庇护。对在地方有一定影响的企业,领导打招呼要法外施恩,手下留情,致使该查的案不能依法查处。
(一)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完善税收立法。近年来,一系列税收法规颁布实施,结束了中国税收方面无法可依的局面,通过税法的实施来看,大多发
挥了良好的作用,但也有个别法规或个别内容过于原则,漏洞较大。因此,必须加快改革,将税法的废、立、改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期建立一套科学的税收征管办法
和制度。如企业年得税率不等、税负悬殊,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税负不平等的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制约了企业的发展。要平均税负,使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平等
竞争,从而减少偷漏税的动因。再如个人所得税要加强“源泉扣税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规定,强调代征人、代扣人、代缴人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再次,要在
刑事立法上充分体现刑罚的严肃性和惩戒性。
(二)改进税收征管手段,强化税收监督。随着中国税制多层次,多环节的变化,税收管理机构也相应向多层次、多功能方向转变,形成税收征纳、
综全治理、检查监督等多功能机构,使税务机关内部分工实现专业化和规范化。税务机关加强现代化管理、引进的推广计算机网络建设,不仅能够大大提高征管的工
作效率,而且还能保证管的准确性,防止出现错漏现象,减少和消灭违法犯罪产生的条件。强化监督机制,以多层次、多部门的监督检查取代了单一的监督检查。建
立征、管、查相互分离的制约机制,实行集中审批减免税办法,从而堵塞利用减税、免税进行违法犯罪的漏税洞。同时加强税收票证的审核工作,健全群众举报监督
制度。
(三)加大打击力度,提高震慑效果。公安、税务、工商等职能部门要密切协作,互相配合,形成打击涉税犯罪合力,并严格按新刑法规定,突出重
点,加大打击力度,狠抓犯罪数额大、危害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案件的查处工作,同时,把打击这类犯罪同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注意从中发现其它类型的经济犯罪
行为。对情节恶
劣,后果严重的犯罪分子,要从重从严惩外决不能为所谓的搞活经济,而搞以罚代刑,重罪轻判,对单位犯罪要实行“双罚制”,除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处以
刑罚外,还要对单位外以罚金或没收财产。只有从快、从严查处、打击不法高贩,震慑一部分伺机而动的纳税义务人,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另外,公安机关在
打击涉税犯罪过程中,不仅要剥夺其自由权、挽回国家税款损失,而且要坚决追邀其非法所得,使其在经济上得不到任何好处。
(四)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培养和提高全民族的纳税意识,使税法观念深入人心,使纳税成为公民的自觉行动。首先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
板报等宣传税法,一年确定一个主题,在深度、广度、效果上下功夫,使纳税人知法懂法,提高依法纳税人意识和依法使用发票的总识,形成“纳税光荣,偷漏税可
耻”的良好税收环境。第二,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教育人。既要大力宣传和表彰依法纳税的先进典型,又要对偷税、抗税等涉税案件公开曝光,严厉惩处,弘
扬正气,打击犯罪,教育大多数纳税人,遵纪守法。第三税务部门在给纳税人员提供服务过程中,应把税法宣传摆在重要位置,为纳税人解答纳税中的问题,而不是
讲形式,走过场,真正使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从思想上、观念上对税法重视起来,自觉地维护税法尊严。第四,税务人员不应以查堵涉税违法为目的,而应以现
顺税、企关系,使纳税人依法自觉纳税,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纳税环境。只这们才可以从根本上遏制涉税犯罪的滋生。
(五)加强思想教育,提高税务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
目前有少数人税务人员在金钱的引诱和腐蚀下,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走向违法犯罪道路。因此,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税务干部进行以“三个代表”为重点的思想
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税收队伍的廉政建设,提高广大税务干部防骗拒蚀、廉洁自律的能力,并使其尽快掌握现行的税法法制,以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工作的需要,保
证各项税收任务的顺利完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为社会主义建设增砖添瓦,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变造货币罪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串通投标罪 | 贷款诈骗罪 |
单位受贿罪 | 对单位行贿罪 | 单位行贿罪 | 妨害清算罪 |
非法经营罪 | 假冒注册商标罪 | 假冒专利罪 | 集资诈骗罪 |
口袋罪 | 侵占罪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强迫交易罪 |
1、http://www.lunwen86.com/lunwen/yaoxue/3120.htm
2、http://www.lunwen86.com/lunwen/yaoxue/3120_3.htm
3、http://blog.ce.cn/html/05/140705-133542.html
4、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8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