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Publicchoicetheory)是一种以现代经济学分析民主立宪制政府的各种问题的学科,传统上是属于政治学的范畴(对此更为普遍的称呼则是政治经济学,但应该注意这不可和马克思主义对这词的定义混为一谈)。公共选择理论研究选民、政治人物、以及政府官员们的行为,假设他们都是出于私利而采取行动的个人,以此研究他们在民主体制或其它类似的社会体制下进行的互动。公共选择理论也采用许多不同的研究工具进行研究,包括了研究对效用最大化的局限、博弈论、或决策论。公共选择理论的分析方式很大一部分是根基于实证分析的方法上(这是什么);但却是将此作为研究规范(这应该是什么)的工具,以探索问题的所在点、并研究如何在宪政体制内改善这些问题。公共选择理论
提出的主要公式之一是理性选择理论(Rationalchoice),假设人们的行为都是出自从有限的可用手段里挑选达成目标的途径。另一个研究目标不同、但却有相同研究公式的学科则是实证政治理论(Positivepoliticaltheory)。而社会选择理论(Socialchoicetheory)也是一个相关联的研究领域。
公共选择理论是一门介于经济学和政治学之间的新兴交叉学科,它是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来研究政治决策机制如何运作的理论。
丹尼斯·缪勒将公共选择理论概括为“可以定义为非市场决策的经济学研究”,或者简单地说,是将经济学应用于政治科学、法学、行政管理、公共政策等其他社会科学与政策研究领域,所以公共选择理论也被认为是最为名符其实的“政治经济学”。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人类社会由两个市场组成,一个是经济市场,另一个是政治市场。在经济市场上活动的主体是消费者(需求者)和厂商(供给者),在政治市场上活动的主体是选民、利益集团(需求者)和政治家、官员(供给者)。在经济市场上,人们通过货币选票来选择能给其带来最大满足的私人物品;在政治市场上,人们通过政治选票来选择能给其带来最大利益的政治家、政策法案和法律制度。前一类行为是经济决策,后一类行为是政治决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主要是做出这两类决策。该理论进一步认为,在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上活动的是同一个人,没有理由认为同一个人在两个不同的市场上会根据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动机进行活动,即在经济市场上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在政治市场上则是利他主义的,自觉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同一个人在两种场合受不同的动机支配并追求不同的目标,是不可理解的,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这种政治经济截然对立的“善恶二元论”是不能成立的。公共选择理论试图把人的行为的两个方面重新纳入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或理论模式,用经济学的方法和基本假设来统一分析人的行为的这两个方面,从而拆除传统的西方经济学在经济学和政治学这两个学科之间竖起的隔墙,创立使二者融为一体的新政治经济学体系。
公共选择理论产生于20世纪40年代末,并于五六十年代形成了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原理和理论框架,60年代末以来,其学术影响迅速扩大。英国经济学家邓肯·布莱克被尊为“公共选择理论之父”,他于1948年发表的《论集体决策原理》一文(载《政治经济学杂志》1948年2月号),为公共选择理论奠定了基础。他在1958年出版的《委员会和选举理论》被认为是公共选择理论的代表作。公共选择理论的领袖人物当推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布坎南是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从事公共选择理论研究的,他发表的第一篇专门研究公共选择的文章是《社会选择、民主政治与自由市场》(载《政治经济学杂志》第62期,1954年4月号)。布坎南与戈登·塔洛克二人合著的《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被认为是公共选择理论的经典著作。布坎南因在公共选择理论方面的建树,尤其是提出并论证了经济学和政治决策理论的契约和宪法基础,而获得1986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此外,著名经济学家阿罗和唐斯对公共选择理论的建立和发展也做出了重要贡献。
现代的公共选择理论开始于政治学家邓肯·布莱克(DuncanBlack),他在1948年提出了一套后来会成为中位选民理论(medianvotertheory)的概念,他也写下TheTheoryofCommitteesandElections(1958)一书。经济学家戈登·图洛克(GordonTullock)将他称为是公共选择理论之父(1987,p.1040)。
詹姆斯·麦吉尔·布坎南以及戈登·图洛克在1962年共同发表了《赞同的计算》(TheCalculusofConsent)一书,这本书被视为是创立公共选择学派的里程碑。尤其因为本书探讨了一个自由社会下的政治结构,然而两人所使用的研究方式和概念,在本质上却是源自于研究一个社会的经济架构的学科。这本书专注于以实证经济学的分析方式解读现代立宪民主制政府的运作,但研究的主轴则是聚焦于政府在政策实践上与社会选择间产生的冲突、与原先理想中的资源分配最佳状态的落差。
肯尼斯·约瑟夫·阿罗在1951年所发表的《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SocialChoiceandIndividualValues)一书也影响了公共选择理论的发展。其它重要的作品还包括了公共行政学家AnthonyDowns所著的《民主的经济理论》(AnEconomicTheoryofDemocracy,1957)以及MancurOlson所著的TheLogicofCollectiveAction(1965)。
公共选择理论通常与维吉尼亚州的大学相连结,尤其是乔治梅森大学、维吉尼亚大学、和维吉尼亚理工大学。乔治梅森大学的詹姆斯·麦吉尔·布坎南与戈登·图洛克一同发展了这个理论,他们也因此被称为政治经济学的维吉尼亚学派。
随着公共选择社会(PublicChoiceSociety)组织在1965年于美国成立,公共选择理论的发展也随之加快。组织的所在地开始发行一份名为公共选择的学术期刊,并且定期举行学术讨论会。参与期刊和讨论会的主要是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经济学家们引入他们以选择为基础、架构研究模型的技巧,政治学家们则引入他们对不同政治体制的知识、以及对于政府体制和政治互动之间的研究。其它许多领域的学者,包括了哲学、公共行政学、以及社会学家们也都参与了公共选择理论的发展。公共选择理论发展的结果则是产生了一批专精于研究集体决策的学者,在研究上这些学者假设所有的经济人都是出于私利而采取行动的。
要开始一项公共选择理论研究的简单方式便是去探索政府体制的本身。依据这种程序,最根本的研究来源是政府的起源。虽然一些作品也讨论到无政府状态、独裁政治、革命、甚至战争,但主要的研究则是聚焦于研究在现代民主立宪体制里,集体决策所产生的基本问题。这种研究先假设有一群个人创建了一个政府,接着开始研究这些个人所选出的民意代表或官僚(政府媒介)在政策实践上会与原先的理想产生怎样的冲突。
主要的问题在于:(1)要如何雇用有才干而又值得信赖的人来进行每天的政治决策、以及(2)要如何建立起一个有效的系统以监督并管理这些人。为了回答这些问题,必须要衡量到如何在政府里建立不同的机构和决策权力、如何建立投票制度以及各种判定选举候选人获胜的方式,也必须衡量到既定法规对于民选或指派的官员的影响,并且衡量宪法的架构、以及为了保护公民而设立的法律权利,尤其是那些与公民监督政府有关的权利,同时还必须避免政府人员对实行监督权利的公民施加迫害。
许多研究便是聚焦于探索集体决策在实践上的问题。在人们想象中民主政治的决策彷佛是由全体选民集体做出、而不需付出任何集体决策代价,然而这与实际上由各选区选出立法代表进行表决时的情况却可能有天壤之别。重要的问题之一在于立法代表们在实行立法权力时可能采取各种拉拢支持、谈判斡旋的情况,同时政党和利益集团也会影响立法代表们的决策。公共选择理论也因此广泛的研究了这些领域,研究立法代表们在决策上会产生的问题、以及如何以宪法体制约束立法决策便是公共选择理论的主要子领域。
另一个主要的子领域研究是对于官僚的研究。一般的研究模型假设高层的官僚是由政府首脑或立法委员所挑选的,这取决于民主制度是采用总统制还是议会制。研究模型通常假设高层官僚有着固定薪水、必须持续讨好指派他的人(总统或国会)以保住职位,指派他的人则有权力决定继续雇用他或开除他。然而,数量占绝大多数的中低层官僚都是一些被政府制度所雇用并保护的小公务员,每当新上任的高层官僚人员要进行重大改革时必然会面临这些小公务员的反弹和排斥。这样的尴尬情况与在私人企业里,商人必须替自己公司的产品生产和销售成败负起完全责任(同时也会享受到完全的利润)产生鲜明对比,而且老板还可以弹性的雇用或开除任何员工。
还有一个接近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领域是竞租,这个领域结合了对于市场经济和对政府的研究,这也因此可以被视为一种新的政治经济学。这个领域的基本假设是要研究当市场经济与政府共存时,政府人员本身便是许多政治分肥和市场特权的来源。由于政府人员和市场的参与者都是出于私利而采取行动的,市场参与者会争相抢夺要租下(透过游说等手段)由政府颁布的垄断特权。当这样的垄断特权被颁布时,市场经济的效率便会被大幅削减甚至毁灭。除此之外,许多本来可以被消费者所享用到的生产资源也被那些竞租者所浪费掉了。
竞租理论的范畴事实上大过了公共选择理论,因为它可以同时套用在独裁制度或民主制度上,也因此它并不完全是针对集体决策的研究。不过,这些竞租者对于立法代表、政府首脑、官僚人员、甚至法官所施加的各种影响,都是公共选择理论在研究集体决策制度时所必须考虑的。而且,那些最初设计了一个政府的集体成员也必须被视为竞租者看待,评估他们在设计体制时与自身利益产生的冲突。
1、公共选择理论中的“经济人”假设,为我们的财政决策机制设计提供了富有启发性的思路。政治市场中的“经济人”假设在西方学者中也是有争议的。但从应用角度看,这一假设也许是最接近实际的假设,便于人们以此为依据制定出有效率的制度和政策。这一假设的引伸含义是,若要政治决策能符合公共利益最大化要求,就必须建立起一套能约束和监督决策者的有效机制,否则,决策就可能偏离公共利益的轨道。中国的社会实践也证明,仅靠当事人的思想觉悟和道德约束,是难以形成理想的财政决策和有效的财政运行的。
2、公共选择理论揭示了“偏好显示机制”在公共决策中的重要性,这对我们完善这一机制,实现有效的财政决策具有 一定的借鉴意义。我们的政府是代表人民利益的,财政决策应当体现人民的意愿和要求,要做到这一点,仅凭决策者的良好愿望和优良素质是不够的,还必须有一套把人民的利益和要求由下而上及时传达的机制,即公民的偏好显示机制。只有充分了解人民的偏好,重大决策让群众知情,让群众讨论和参与,我们的决策才会符合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当前,亟待解决的是财政信息的透明度问题,要尽快建立规范、及时、准确的财政信息发布制度。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有保障的、通畅的公民财政偏好显示机制,以保证财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3、公共选择理论对政治决策程序和规则的研究,对我国完善财政决策程序和规则有重要借鉴价值。决策的结果取决于决策程序和规则。从一定意义上说,在决策中,程序和规则更重要。我国以往的财政决策实践中,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结果,轻程序;重人的素质,忽视规则的作用问题。在财政立法中则表现为,重实体法,轻程序法。举例来说,我国的国家预算决策程序和运作程序都存在不科学、不规范的问题,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到最后的决算,人为的、主观的因素都还太多,制约了预算绩效的提高。这种现象若要改观,就必须加强对科学的财政决策程序和规则的研究。
4、公共选择理论中的“特殊利益集团”理论,对于我们分析我国一些经济和财政现象,并制定相应的财政对策提供了一个有益的视角。市场经济是一个利益和决策分散化的经济,因此在我国也是存在利益集团的。如行业利益集团、地区利益集团、生产者利益集团、消费者利益集团等。在一些地方盛行的地方保护主义就是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地区利益集团行动的结果。又如我国的农民利益集团问题,该集团由于人数众多,组织松散,难以形成有力的“特殊利益集团”,从而对公共决策的影响力较小,其利益常受到侵害,各种负担沉重。再如我国的垄断行业价格(注意:是公共定价)过高问题迟迟难以解决,等等。公共选择理论都可给出一些令人信服的解释,这对我们提出和制定有关对策无疑是有助益的。
公共选择理论试着从研究官僚和政客的角度上探索政府带来的影响,并且假设这些人都是根据于自己的私利采取行动,他们的一举一动都是为了增进自己的经济利益(如他们的个人福利)。公共选择理论利用经济学的分析方式(通常是博弈论和决策论)探索政治上的决策进行过程,以此揭露在政府体制下必然出现的效率低落现象。许多奥地利经济学派的经济学家也进行了类似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包括米塞斯、哈耶克等人),这样的研究模型先假设政客们是真心要造福人民的、然而却无法取得足够的经济信息(这个问题又称为经济计算问题),由于他们在进行决策的过程中无法得知充分的经济信息,这些政策往往就会造成和一般公共选择理论所假设的理性私利行为下相等的悲惨后果。
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焦点也有积极的与基准的之别,基准的公共选择理论通常是研究实行怎么样的政策「可以」产生理想的结果,而积极的公共选择研究则是研究政府所实行的某些政策在实践上「可能」造成怎样的后果。
公共选择的重要主题之一是政治科学的主题,即国家理论、投票规则、投票者行为等。然而,公共选择的方法论主要来源于经济学和数学。
在现代宏观经济分析中,政府作为经济体中的一个部门,主要提供公共产品,私人产品由私人部门提供。不过,介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还有一种产品,称作准公共产品或混合产品,多数由政府提供,也可以由私人联合提供。准公共产品类似于俱乐部提供的产品,研究准公共产品的供给、需求与均衡数量的理论,也叫“俱乐部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市场经济下私人选择活动中适用的理性原则,也同样适用于政治领域的公共选择活动。也就是说,政府以及政府官员在社会活动和市场交易过程中同样也反映出“经济人”理性的特征。政府及其公务人员也具有自身的利益目标,或者说政府自身利益本身也是一个复杂的目标函数,其中不但包括政府本身应当追求的公共利益,也包括政府内部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此外还有以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为代表的小集团利益等等。
可见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并不一定只代表公共利益。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即使政府基本上代表着公共利益,但由于公共利益本身有不同的范围和层次划分。因此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作为不同的利益主体,除了自身利益诉求之外,在公共利益的总体目标方面也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和偏好程度上的差异。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经济学是一门交易科学,经济学研究的特定主题就是人们在市场关系中的行为。把经济学的这一方法运用于政治学研究,它所展现的政治是个人、集团之间出于自利动机而进行的一系列交易过程。
公共选择把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运用于自身的理论体系,它表明,“人是一个自利的、理性的、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人”,而政府只是在个人相互作用基础上的一种制度安排,所以,政府也并不是我们所想象的一个抽象实体,政府也并不是我们所想象的那样,总是一心一意地追求社会总体福利最大化目标。
在公共选择理论体系中,所谓的“公益”、“社会正义”等这些难以界定的概念是不存在的。如同布坎南所说:“人是自利的、效用的最大化,在市场中如此,在公共领域中也是如此。当个人由市场中的买者或卖者转变为政治过程中的投票者、政治家、纳税人或官员时,他们的品性不会发生变化”。可以说,公共选择把个人的目的性放在首位,用个人的行为目的来解释政治过程,它展现的是政治过程的个人主义理论。
公共选择学派中阿罗(Arrow)的社会选择理论被看作是一种宪政理论,因为他所关心的是政治制度的设计,注重的是集体决策之规则的后果,他提出的不可能性定理表明,有关集体决策的各种基本规则之间存在冲突。
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印度经济学家A·森(AmartyaSen)指出,如果坚持个人效用之间不可比,就有阿罗不可能性定理。如果个人效用是可比较的,就会涉及社会公正问题,对决策的社会影响就可以评价和比较。
虽然政府的存在纯粹是为了提供公共利益给广大民众,但却有可能有许多利益团体出于私利而进行游说活动,推动政府实行一些会带给他们利益、但却牺牲了广大民众的错误政策。举例而言,制糖产业的游说者可能会游说政府补助他们的糖产品,或是施加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无论采用哪种方式,结果都会导致效率低落的经济生产。而这些效率低落的政策所带来的后果则必须由所有民众一同承担,也因此个人并不会特别注意到自己正蒙受其害。在另一方面,这些效率低落的政策所造福的只是一小群分享共同利益的团体,而这些团体也因此会继续进行游说以维持自己的利益。绝大多数的选民则由于理性的无知而忽略了这些政策的后果。也因此,研究者们假设各种特殊利益团体都会企图进行游说以推行各种效率低落的政策。而在公共选择理论里,由于这种问恼实吐湓虮怀莆窍url]政府失灵」—这一词是为了对比早期福利经济学所提出的市场失灵一词。
也是因为这种结论,公共选择理论经常被视为是反政府管制的理论,例如詹姆斯·麦吉尔·布坎南本身即为知名的自由意志主义者。不过进行公共选择理论的学者也不一定就会抱持这样的意识形态,例如MancurOlson便是支持大政府的经济学家。更整体来说,詹姆斯·麦吉尔·布坎南曾将公共选择理论定义为一种缺乏浪漫的政治研究,以驳斥早期为了证明市场失灵而提出的过度理想化的政治研究。
公共选择理论的主要应用:
公共选择理论在绝大多数国家都有着极为广泛的应用意义,在中国目前的转型经济社会中,涉及到收入分配之间的差距、反腐败的制度设计、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公共政策设计和改革,都需要从公共选择理论的分析思维出发,进行深入考察、分析和再设计,以力图追求社会整体福利最大化的目标。
一些知名的公共选择理论学家还曾获颁诺贝尔经济学奖,包括了詹姆斯·麦吉尔·布坎南(1986)、乔治·斯蒂格勒(1982)、盖瑞·贝克(1992)。除此之外,VernonSmith(2002)也曾在1988年至1990年间担任公共选择社会的主席。福利经济学家阿马蒂亚·库马尔·森曾以一个故事讽刺公共选择理论:有一个外地人问请问到火车站怎么走?当然,本地人一边说一边指向相反的方向,邮局正好在那里。您能顺路帮我发封信吗?当然,外地人一边回答,一边想着打开信封,看看里面有没有值得偷的东西。(不过实际上库马尔·森也参与了公共选择理论的发展,例如他的CollectiveChoiceandSocialWelfare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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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www.douban.com/isbn/7-301-09781-6/
(2)http://www.2688.com/Shop/dProduct.aspx?Pid=474785
(3)http://txt.duowan.com/080512/jdnbejjxds_hahalxy/50951375625.html
(4)http://finance.sina.com.cn/economist/jingjixueren/20060805/03042794705.shtml
(5)刘军宁著《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12月版)
(6)丹尼斯·缪勒著《公共选择理论》中文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4月版)
(7)布坎南著《自由、市场与国家:80年代的政治经济学》(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
(8)方福前著《公共选择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