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逃税
亦称“国际偷漏税”。跨国纳税人采取各种隐蔽的非法手段,逃避有关国家税法或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与国际避税一样,国际逃税也是跨国纳税人谋取额外收益所采取的一种手段,其结果也会导致有关国家财权利益受损。但国际逃税在性质上与国际避税不同,其突出特征是非法性,即违反了税收法规。国际逃税的形式主要有:隐瞒、少报跨国收入或财产;虚列成本费用;非法将高税国的收入转移到低税国;非法迁移出境等。对于国际逃税,各国均依照税法给予征处,并通过加强国际合作而予以防范。 国际逃税亦称“国际偷漏税”。是指发生在国际范围内的逃税行为。即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税收管理合作的困难和漏洞,采取种种非法手段,少纳或不纳有关国家税法或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应纳税款。通常采用的非法手段有:将高税负国收入转移到低税负国;将应税收入转换成免税收入;将较大的应税收入转换成较少的应税收入。国际逃税属于违法行为。逃税主要方式主要有: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谎报所得额;虚构、多摊成本、费用,这就等于扣除项目;伪造帐册和收支凭证等。跨国纳税人采取各种隐蔽的非法手段,逃避有关国家税法或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与国际避税一样,也是跨国纳税人谋取额外收益所采取的一种手段,其结果也会导致有关国家财权利益受损。但在性质上与国际避税不同,其突出特征是非法性,即违反了税收法规。联合国秘书处国际经济社会事务部制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谈判双边税收条约手册》规定:“严格意义上的逃税,是指纳税人故意或有意识地不遵守征税国法律的行为。从广义上说,逃税行为一般也包括那种纳税人因疏忽或者过失而没有履行法律规定应尽的纳税义务的情形,尽管纳税人没有为逃税目的而采取有意隐瞒的手段。”由此可见,纳税人的逃税行为,从性质上讲,属于法律上明确禁止的行为。它在形式上表现为纳税人有意识地采取错误陈述,谎报和隐蔽有关纳税情况和事实等非法手段,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其行为具有欺诈的性质。在纳税人因疏忽和过失而造成同样后果的情况下,尽管纳税人可能并不具有意欺瞒这一主观要件,但其疏忽和过失本身也是违法的。
在国际税收实践中,跨国纳税人利用各种手段进行国际逃税,给国际经济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具体表现在:
1、在国际逃税严重损害了有关国际的税收利益。由于跨国纳税人的逃税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往往使它们对各国财政收入造成的实际损失额,无法作出全面准确的统计。但国际逃脱行为严重影响了有关国家财政利益这一点却是无可怀疑的。
2、国际逃税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收益有很大影响。国际逃税不仅损害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利益,也妨害吸引外国资金技术的发展中国家预期取得的经济利益,跨国纳税人利用发展中国家税务人员缺乏国际税收经验和涉外税收征管制度不完善的弱点,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进行逃税,给有关国家的税收造成大量的损失。
3、国际逃税引起国际资本的不正常转移。跨国纳税人为了逃避税收,时常利用转移定价和其它手段跨国转移利润所得,从而造成国际资金流通秩序的混乱,使有关国际的国际收支出现巨额逆差。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国家不得不采取必要的外汇管制措施,限制本国资本的外流,这样就会使正常的国际资金流转受到影响。 国际逃税还会造成不正当竞争。在国际市场上,税负的轻重是影响竞争胜败的一个重要因素。进行国际逃税的纳税人,由于其实际税负可能远低于正常税负标准,因而获得某种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这种现象违背了税负公平的原则,使那些诚实守法的纳税人陷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如果不能有效地防止国际逃税行为,势必动摇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尽的纳税义务,而寻求各种方法逃税,牟取额外的不正当利益。
1、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
采用这种手段主要是不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单和匿报应税财产和收入。匿报应税财产和所得,经常发生在纳税人在国外拥有的财产或获得的股息、利息以及薪金和报酬等项收入上。例如,纳税人对实物加以隐瞒或者用无记名证券的形式进行投资,以隐匿在国外的租金、股息和利息收入以及转让资产所得。在这方面,银行为顾客保密的义务往往为纳税人转移和隐匿应税所得提供了便利条件。纳税人将收入转入某家银行的秘密帐户,就隐瞒了自己的存款人身份。而国外某些银行则经常以严格为顾客保密来招徕生意。
2、伪报所得知和虚构扣除
纳税人可能利用股息在所得国税法上比利息享有更多的优惠的规定,把它对国外子公司的贷款当作投资股份来申报;反过来,接受外国投资的公司,由于股息通常不作费用扣除而利息则可作为费用扣除,也可能将股息分配伪报为利息支付。同时,在资产和所得上以多报少,也是一种谎报所得的做法。虚构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是纳税经常采用的一类逃税方式。由于各国经济制度不同,国际市场行情复杂多变,许多国家没有严格的开支标准和统一的支付凭证。这就使得对各种国际交易的成本费用特别难以控制。纳税人往往采取以少报多,无中生有的做法,虚报投资额以增加股权比例多摊折旧扣除,或虚构有关佣金、技术使用费和交际应酬费等开支,以减少应税所得额。
3、伪造帐册和收付凭证
某些纳税人常常采用各种会计方法实现逃税目的,包括设置两套帐簿的办法在内。一套帐簿登记虚假的经营,以应付税务机关的审查,另一套则反映真正的经营状况,但严格对外保密,从而使税务机关无法了解其实际利润水平。伪造收支凭证,主要是在购入上多开发票,在售出上少开发票,甚至用销售货物不开发票等办法达到逃税的目的。
4、从事地下经营,完全逃避税务监管
地下经营包括不经注册,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也包括个人的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以及外国移民的非法打工。现在世界上几乎每一个国家都存在着地下经济,有些国家称之为影子经济。据美国1982年资料估计,国内的黑市经济一年有2500亿美元,税收损失约9 50亿美元。英国估计非市场经济交易总额年约180亿英镑,占国民生产总值的8% 平均每8个纳税人中有一个来自所谓“第二职业”未报税的收入。德国官方估计地下经济交易额年约650亿马克,政府税收损失达100亿马克。法国估计全国约有80万纳税人存在于市场经济之外,1978年逃漏了57亿美元的税收。逃漏国际性税收的地下经济往往同出入境的走私活动结合在一起,对此进行税务监管有很大的难度。
1.国际避税的主体是跨国纳税人。
2.国际避税采用的是合法或正当的手段,通过人和财产在国际间购合法流动进行。我们所说的国际避税的合法是指这一行为在特定国家的特定时期是不违法的,甚至可以说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纳税义务前提下,依据税法上的“非不允许”及未规定的内容进行自己行为选择的一种权利。
3.国际避税的目的是:减少纳税义务,少交税,或逃避应向有关国家缴纳的税。避税主体所规避的,不仅指应纳的税额,从更加广泛的意义上说,是纳税义务的大小,但其最终结果会造成应缴纳税款的减少。
4.国际避税凭借的是利用各国税法规定上的差别、漏洞或不足。
5.国际避税在减轻跨国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上达到了主客观的统一。国际避税往往是跨国纳税人有意识有目的地减轻自己的纳税义务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在客观上达到了预期效果。 虽然国际避税与国际逃税都是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而实施的行为,但是国际避税与国际逃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运用欺诈伪造、弄虚作假、巧立名目等种种手段,蓄意瞒税,以期减少或不纳有关国家税款的违法行为。
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的不同之处在于:
1.国际避税和国际逃税的本质区别在于:国际逃税是否定应税经济行为的存在,而国际避税是否定应税经济行为的原有形态,因此,国际逃税常常采用的是最直接的欺诈和隐瞒手法,国际避税则多公开利用税法条文本身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采用较巧妙的办法,对经济活动的方式进行组织安排;
2.国际逃税所采用的手段具有欺诈性,是非法的,与税法相对抗,是对税法的公然违犯和践踏;而国际意税所采用的是合法或不违法的手段,不具有欺诈的性质;
3.国际逃税直接后果表现为世界范围内税基总量的减少,而国际避税一般并不改变世界范围内的税基总量,仅仅造成税基总量中适用高税率的那部分向低税率和免税的那部分的转移;
4.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法对逃税行为都规定了惩罚措施,对逃税行为的制裁不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逃税被认为是从法律观点上说已经圆满解决的一个概念。
各种方式的国际逃税活动,严重地损害了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扰乱了国际经济秩序。因此,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纷纷寻找对策反对国际逃税。
1、目前许多国家通过税法中的有关条款或通过习惯法和判例法确定跨国纳税人申报国外税务的义务。通过税法规定报告义务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在主要的几种税法中,如个人所得税法、公司所得税法、财产税法等,制定独立的条款规定纳税人的报告义务;另一种方法是在税收总法典中单独制定对全部税法有效的综合报告义务条款。两种方法各有特点,第一种方法规定的报告义务针对性较强,如果税务当局要扩大报告范围,会受到法律条文的限制;第二种方法比第一种方法更为系统化和综合化,对纳税人的要求也更为严格,要求纳税人对与税收相关的所有事实都必须向税务当局报告。针对目前跨国纳税人普遍利用银行的保密制度进行逃税的行为,某些国家还规定,如果案情涉及到伪造文件这类税收欺诈行为时,国内税务机关可以查阅有关银行帐户。例如美国国会1979年通过的《外国银行保密法案》规定,对美国纳税人利用外国银行帐户逃税给予严厉惩罚,将处以最高为50万美元罚款或5年监禁,或罚款和监禁并罚;要求美国银行、经经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就任何一笔涉及 1万美元以上的异常外汇交易向美国财政部报告;要求出入关境的价值5千美元以上的本币和外币以及不记名票据必须通知海关。
2、针对谎报所得和虚构扣除,强化税务审查制度。在这方面,各国除了积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统计技术提高税务审核的质量外,一些国家税务当局在实践中还创造了许多方法来查明或发现不正当的申报或虚假的帐簿和帐户。例如,美国税务部门采用一种称为“净值法”的审核方法,这种方法是对于那些由于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因而无法正确计算应税所得纳税人,以及那些每年所得数额较小的纳税人,采取评估所得征税制度。具体做法是根据纳税人申报的所得和资产负债表,就一个或两个税收年度的某项营业净值的增减额进行估计,并与其申报的所得相比较,由此推断出纳税人的真实应税所得。法国税法对那些在两年期间内营业总额不超过50万法郎的贸易企业和不动产出租企业,按照这些企业在正常条件下预计可以获得的利润进行征税。这种办法对于防止那些为数众多但又难以实行有效的税务监督和管理的小型企业进行逃脱,具有一定作用。
3、针对伪造帐册和收付凭证的国际逃税方法,实行会计审查制度。目前,许多国家通过有关法律规定公司企业,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税务报表,必须经过会计师的审核。例如,英、美、日本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一般都有比较健全的税务报表的会计审查制度。许多发展中国也注意到加强审查制度的重要性。新加坡制定的会计条例规定,在国外从事经营的公司必须具有会计师审查常年的帐目报告。政府的经济发展局、商业犯罪调查局等部门拥有检查、监督外资企业常年帐目的权力。通过这种措施,可以及时发现伪造帐目和收付凭证等手段进行逃税的行为,从而追回税款,严惩责任者。
4、针对完全逃避税务监管的地下经营活动,加强法制监督。由于地下经营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又常常和国际走私活动结合在一起,因此在强化税收制度的同时,和国内、国际的司法部门联系起来,根据逃税行为造成的客观危害以及行为本身的恶劣程度,有关当局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民事以及刑事等不同性质的处罚。
5、建立国际税务情报交换制度,加强国际税收的相互协助。在税收实践中,各国政府逐步认识到,国际逃税的治理单靠国内法是很难取得成效的,只有同时利用国际法的力量,才能较为有效地减少或消除国际逃税现象。因此,许多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通过双边、多边的国际条约达成防止国际逃税的措施。目前,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关国家相互交换国际税务情报,二是有关国家在征税方面互相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