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定价
1、利用转移定价,逃避中国税收管辖,最大限度的获取利润。跨国公司在国际激烈的竞争环境中,为了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满足其专业分工和协作的要求,通常从世界市场的大范围出发,规划其生产和销售,使之更有效地组织经济要素的投入,往往利用转移定价这种手段。
2、利用转移定价,实现跨国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其领导层机构大都设在境外,为了实现跨国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不惜牺牲中方合资者的利益。
3、利用转移定价,规避各类风险。跨国投资时时刻刻都面临着各类政治或经济风险,如战争、政局动荡、政府征用、没收、外汇管制、通货膨胀、根银紧缩等。
1.在国内目前转移定价主要表现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上。例如母公司向子公司低价提供材料,以降低子公司的产品成本,获取较高的利润。或者母公司向子公司高价出售产品,以增加子公司的产品成本,从而减少子公司的利润。到底是“高进低出”还是“低进高出”,主要还是取决与国内与国外市场上税率的差异。通常情况下,企业都会将收入和利润转移到低税国或着避税港。
2.其次还有关联企业之间的专利转让与技术服务。专利和技术服务的定价比较复杂,其所涉及到的相关费用的收付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据此,关联公司很容易操控内部的成本和利润。
3.形成企业内部的借贷往来。跨国企业内部贷款有较大的灵活性,在一定条件下它可以获得避税好处。为了达到在一国少缴税的目的,跨国公司可按较高的利率将款项贷给该国子公司并收取利息,这样子公司偿还给母公司的贷款利息,就可作为子公司的费用而在税金中扣除。此外,如果该母公司是处于低税率国家的话,那么它所收到的利息收入就只要缴纳少部分的税金。这样一来就实现了集团企业整体利润的最大化。
4.通过固定资产的购置与租赁。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或者租赁费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企业利润的多少。通过关联企业之间购置固定资产的购置费或租赁费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折旧费用提取的多少,最终也会影响到企业间利润的分配。在跨国企业内部将一个公司的资产租赁给另一个公司,可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位于高所得税国的子公司借入资金购买一项资产,并以较低的价格租赁给低税国的一个子公司,后者又将此资产以尽可能高的价格租给另一个子公司,从而达到整个企业减少纳税的目的。另外,出租企业还可以将设备出租给较难获得融资的关联企业,一来可以达到降低整体税收的目的,二来还能帮助企业获得资金上的融通。
虽然外资企业在中国的转移定价并不完全是为了减轻中国的纳税义务,更不是为了减轻其全球的纳税义务,而是为了谋求一定的经营管理策略和利益,但转移定价给中国经济带来的问题却不容忽视。许多外商投资企业一方面连年亏损,一方面却不断追加投资,扩大经营规模,属于“常亏不倒户”。这种情况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和企业经营的常规,对中国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
其一,转移定价背离了中国税收激励政策,对引进外资造成了负面影响。外商为了使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将利润转移到境外,造成了资本外流,影响再投资的效率,导致短期投资行为增加;外资企业的帐面亏损,给其他潜在的外国投资者造成投资环境不良的印象,打击了这些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投资的决心,从而与中国采用税收激励政策吸引投资的意图相违背。
其二,转移定价侵害了中国的税收管辖权,导致政府财政收入减少的同时,给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跨国公司每年避税给中国造成的损失在300亿元以上,合资企业的中方更因企业亏损而不堪重负,其利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最后,转移定价扰乱了中国正常的经济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毕竟不是全部的外资企业都从事转移定价,它显然不利于那些诚实纳税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竞争。“九五”期间中国加快了反避税工作的基础建设,于1998年5月颁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但效果与西方国家(如美、日)比较完善的转移定价对策税制相差甚远。
为体现WTO“自由、公平、公正”的竞争精神,在保障企业获得应有的基本权利的同时,首先必须完善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律,针对逆向避税这一特殊问题,制定对策税制,严格区分合法避税与逃税,将利用转移定价转移利润出境界定为逃税,对此行为给予严厉的制裁;其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应注意在各个方面保护中方投资者的利益。中外合资或合作合同要从保护投资双方的利益出发,不能因吸引外资而放弃中方应得的利益;在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上,中方应引进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充分了解市场信息,以掌握经营管理和利益分配的主动权;最后,改善中国的投资环境,在运用财政激励政策吸引外资的同时,不断提高中国法制化程度。大力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逐步用良好的投资环境代替税收利益的牺牲;加强对外资企业的管理和稽查,使用先进的税收征管手段,维护中国的经济权益。
转移定价虽然能给企业来带来丰厚的利润收益,但是却会造成一个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因此每个国家都采取了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手段来防止企业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转移利润,逃避税收。在中国最新实行的税法中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专门就关联方交易转让定价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关联企业可以共同研发无形资产并进行成本分摊。二是明确引入国际通行的预约定价协议。三是首次在实体法中把转让定价税务管理从外资企业扩展到内资企业。四是明确了关联企业须就其关联交易进行纳税申报的义务。
在新税法中的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新税法确立了关联企业间的独立交易原则。同时企业也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同时还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如果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新税法的推出,企业通过转移定价来转移、操纵利润必将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企业应当认真学习新税法的有关条文,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更好的运用转移定价进行合理避税。
此外审计部门也会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的定价问题进行严格的审查。企业内部的交易价格通常都会低于市场价格,但是都有一定的尺度,过低的价格会遭到税务部门的置疑。因此在制定转移定价的时候通常会采取以下几种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比较的是在可比环境下受控交易中转让财产或劳务时所制定的价格和可比非受控交易中转让财产或劳务时所制定的价格。该种方法主要要求母公司将产品销售给子公司的价格应与同种货物由独立的买卖双方交易时的价格相一致,并将交易所得同与其经营活动相类似的独立企业的获利相比较,得出可比利润的上下限。
再销售定价法。再销售价格法首先从将购自关联企业的产品再销售给独立企业的价格入手。然后这个价格减去一个适当的毛利总额(“再销售价格毛利”)。这个适当的销售毛利是指再销售者获得的毛利要与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毛利相一致。
成本加成法首先要确定供应商向其关联购货方在受控交易中所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成本;然后在这个成本上加上一个合适的成本加成金额,并根据所执行的职能和市场情况来确定一个合理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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