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制

香港税制

 

正文
  中国香港地区税收法律、规章和管理办法的总称。税制结构直接税为主。香港地区税收制度主要由香港政府制定的《税务条例》、《遗产税条例》、《印花税条例》、《博彩税条例》、《娱乐税条例》、《储税券条例》等组成。《税务条例》颁发于1947年。在1955~1979年间经历过多次修订。规定征收税种薪俸税利得税、物业税利息税等。香港地区税制以税率低、税负轻,并对进出口货物不征关税等特点,享有国际避税港之称。而且,香港税制较为简单,主要体现在税种数量少和征税办法简化两个方面。

  税制结构  香港地区税制大体可分为直接税间接税两大类。主要税种有:

  ①薪俸税。《税务条例》规定,任何在香港任职或受雇从而获得或赚取入息的人,必须缴纳薪俸税。“入息”一词,包括薪金或工资、酬金、假期薪资、佣金、花红、赏金、额外津贴、退休时的奖赏或报酬以及长俸等收入。按照香港一贯实施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课征薪俸税的上述收入只限于个人在香港境内赚取或获得的。个人即便受雇于香港雇主,但如其劳务是在境外进行(公务员除外),在香港也无需缴纳薪俸税。另外,雇员在港如系短暂停留(每一税收年度不超过60天的),其收入也不必缴纳薪俸税薪俸税采取超额累进税率计税依据是以夫妻双方的入息额减去本人、子女及赡养父母的免税额和法定准许扣除的费用,并加上额外免税额的10%递减数后的净入息额。

  如纳税人所纳的薪俸税总额超过其扣除免税额前入息额的15%,改按入息总额的15%计算纳税。由于扣除的免税额很宽,大多数工薪收入者达不到课税起点,在香港的500多万人口中,缴纳薪俸税的只有20多万人,约占4%。

  ②利得税。香港地区最主要的一个税种,约占各项税收总额的45%。《税务条例》规定,公司、合股商号团体以及独资企业等,凡在香港从事经营工业、专业或商业所获得的盈利,均应缴纳利得税。依照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上述课税只适用于来源于香港境内的利得纳税人在境外从事经营活动赚取的盈利汇回香港,不必缴纳利得税。利得税就纯利课税。在计算纯利中,对纳税人企业赚取利润而付出的各项费用均可作为成本费用扣除。为了推进技术更新,固定资产除了正常提取折旧外,还允许对购置机器按成本额的60%、工业楼宇按成本额的20%提取首次折旧。采取这种优惠,在国际上并不多见。利得税采用比例税率。1989—1990年度有限公司税率为16.5%,无限公司税率为15%。

  ③物业税。这是向位于香港岛、九龙及一部分新界地区的土地及楼宇的收租业主课征的一种税收物业税的计算是先根据租金确定“评税值”,然后再扣除20%的维修费求得应课税的"净评税值"乘以15%的税率,即为应征的物业税额。

  ④利息税。凡是来源于香港地区的债券房地产的典当与抵押借据、存款借款或其他债务所取得的利息均应缴纳利息税。原标准税率为15.5%,1989年4月1日起停征。

  ⑤遗产税。是对继承死亡人在香港所遗财产课征的一种税,采用全额累进税率。《遗产税条例》规定,遗产税由遗产继承人缴纳。课税的遗产指死亡人生前所能支配和拥有的在港财产权益,包括不动产、金钱、股票商誉权利、专利、契约利益、索偿权利等。在死亡前3年内对外赠与财产也应合并计税。不在香港的所遗财产,不征遗产税遗产税计税依据是净遗产额。净遗产额是从总遗产额扣除葬仪费、被继承人的债务所得税及其他各税之后余额遗产税采用全额累进税率

  ⑥印花税。《印花税条例》规定,涉及在香港的不动产证券票据以及其他应税的凭证,在签立时必须缴付印花税。纳税采取按定率或定额加贴印花的方式。应贴而不贴印花的凭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香港地区还对彩票收入课征博彩税;对娱乐场所发售的入场券收入课征娱乐税;对酒楼旅店的房金收入课征酒店房租税;对新购进的汽车课征汽车首次登记税;对物业占用人课征差饷税;对在港经营商业企业课征商业登记费(税)。香港作为自由港,对进出口货物不课征关税。但对酒类、烟、碳氢油类、饮料和化妆品,无论是进口或是在香港生产供本地使用的,则征收税率不等的消费税。

  税务管理  在香港,立法部门律政司负责制定并解释税法。香港税务局根据《税务条例》及其他税收法规进行税收管理,经财政司向总督负责。《税务条例》规定了一整套较为严密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评税缴款、税务检查和税务上诉等制度。香港地区纳税年度规定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必须在一个月内按照评税主任的书面通知,填写报税表,并连同可供审查的资料一起送交税务局。评税主任评估税额后,书面通知纳税人,并限期到税务局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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