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税

娱乐
  

娱乐税是对经营文化娱乐企业组织举办文娱演出单位,就其售票收入收费金额征收的一种税。电影、戏剧及娱乐,原是特种消费行为税的一个税目。1953年修正税制时取消了特种消费行为税,这个税目改为文化娱乐税。1956年5月3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由毛泽东主席签置令公布了《文化娱乐税条例》,5月4日,财政部公布了《文化娱乐税条例施行细则》,在全国施行。

纳税人  

娱乐

 

 

娱乐税的纳税人为以经营电影、戏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等文化娱乐企业、文化娱乐组织举办文化娱乐演出的单位。其计税依据是以经营企业和演出单位所得的售票收入收费金额税率是按城镇人口多寡和电影、戏曲等不同娱乐种类分级确定,共分甲、乙、丙、丁、戊5个等级。甲级适用于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税率是电影为25%,戏曲为10%;乙级适用于30万以上不满100万人口的城市,税率是电影为20%,戏曲为8%;丙级适用于10万以上不满30万人口的城市,税率是电影为15%,戏曲为6%;丁级适用于2万以上不满10万人口的城镇,税率是电影为10%,戏曲等4%;戊级适用于2万人口以下的城镇及农村,税率是电影为5%,戏曲等为2%。另外条例还规定,不适宜按照规定税率执行的地区可按照规定提高或降低税率
 

税收优惠

《文化娱乐税条例》还规定了减税免税的内容。其中有:(1)为慰劳人民解放军、烈士家属、军人家属或者为筹募教育、救济基金所举办的义务演出,经市、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全部免税;(2)专场放映新闻纪录、科学影片全部免税;(3)收费低廉的街头演艺全部免税;(4)为儿童专场演出的文化娱乐项目全部免税;(5)小型文化娱乐企业、小型文化娱乐组织,经市、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减税或者免税;(6)其他演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减税或者免税。文化娱乐税于1966年9月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