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证券化
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概述
多年以来,我国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持续维持在高位,导致公司资金严重不足,增大了经营成本。为此,人们正积极寻找一种既能充分发挥应收账款的促销作用,又能控制和降低应收账款成本的管理办法,应收账款证券化便是重要尝试。
资产证券化是近3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和发展最迅速的金融创新工具。它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流量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的过程。证券化的实质是融资者将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而金融资产的所有权可以转让也可以不转让。在国际上,证券化的应收账款已经覆盖了汽车应收款、信用卡应收款、租赁应收款、航空应收款、高速公路收费等极为广泛的领域。
实行应收账款证券化的优势
一般来讲,应收账款证券化较常规的应收账款管理方式有着许多优势,主要体现在:
1. 优良的筹资方式。应收账款证券化就是将应收账款直接出售给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的特设信托机构(SPV),汇入SPV的资产池。经过重组整合与包装后, SPV以应收账款为基础向国内外资本市场发行有价证券,根据应收账款的信用等级、质量和现金流量大小确定所发行证券的价格。将应收账款出售给精通证券化的 SPV,能够提高公司资产的质量,加强流动性,改善公司融资能力,还可以省去公司管理应收账款的麻烦,转移因应收账款而带来的损失风险。同时,这种融资方式通常融资费用较低,并可享受更为专业化的融资服务。
2. 可以降低管理成本。资产证券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实现证券化资产的破产隔离,也就是将应收账款从公司(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出去,缩小破产资产的范围,降低破产成本。这样可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减少公司管理成本。同时,由于保险公司、共同基金和养老金基金等大型机构投资者都倾向于选择较高质量的证券,一般的公司债券难以获得这些机构的投资,而证券化过程所采用的资产信用增级技术使得证券质量得以提高,使得公司融资变得较为容易。
3.减少交易成本。应收账款证券化由专门的机构进行,这些机构精通应收账款的管理,作为应收账款的拥有者来说,只要将应收账款出售给这样的机构就可以免去对应收账款的跟踪、追缴之苦,减少坏账损失,从而大大降低交易成本。
此外,应收账款证券化有利于优化财务结构,充分利用资产和优化公司投资组合。
应收账款证券化的运作模式与程序
应收账款证券化的主要参与者为发起人(即应收账款出售方)、服务人、发行人(SPV)、投资银行、信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和投资者等。以上机构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中各自有着不同的作用。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增级机构对应收账款支持证券的发行是非常重要的,关系到证券发行是否成功和发行成本的大小;信托机构则通过特设托收账户对证券化的应收账款进行催收和管理,并根据证券化的委托协议负责向投资者清偿本金和利息。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具体运作程序可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1.选择证券化的应收账款。在应收账款证券化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选择应收账款,并非任何应收账款都适宜证券化。可用于证券化的应收账款应具备以下特征:①有一定可预见的现金流入量;②从应收账款获得的利息收入应足以支付抵押证券的利息支出;③具有抵押价值和清偿价值;④还款条件明确。
2.组建证券化载体SPV,实现真实销售。SPV有时可以由原始权益人设立,但它是一个以应收账款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信托实体,只从事单一的业务:购买证券化应收账款,整合应收权益,并以此为担保发行证券。它在法律上完全独立于原始资产持有人,不受发起人破产与否的影响,其全部收入来自应收账款支持证券的发行。为降低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成本,SPV一般都设在免税国家和地区。
3.完善交易结构,进行内部评级。为完善应收账款证券化的交易结构,SPV需要同原始权益人一起与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合同,必要时要与银行达成提供流动性支撑的周转协议。之后,信用评级机构通过审查各种合同和文件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对交易结构和应收账款支持证券进行考核评价,给出内部评级结果。一般而言,此时的评级结果并不是很理想,很难吸引投资者。
4.信用提高。在证券的发行中,应收账款支持证券的偿付依赖于被证券化的应收账款所产生的未来的现金流入顺利实现,这对投资者而言存在一定的风险,为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破产隔离。通过剔除原始权益人的信用风险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提高应收账款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②划分优先证券和次级证券。对优先证券支付本息优于次级证券,付清优先证券本息之前仅对次级证券付息,付清优先证券本息之后再对次级证券还本。这样降低了优先证券的信用风险,提高了它的信用等级。③金融担保。由另一家信用良好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担保,并由应收账款出让方给予证券回购承诺,即一旦证券到期而本息得不到及时支付,应由担保方或应收账款出售方代为支付,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5.证券评级与销售。信用提高后,发行人还需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应收账款支持证券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告,然后由证券承销商负责承销。发行完毕后,可在交易所或场外挂牌上市,在二级市场流通。最后,以证券发行收入支付购买证券化应收账款的价款,以证券化应收账款产生的现金流入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
应收账款证券化的难点和障碍
一、从企业微观方面看:
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应收账款证券化对应收账款有一定的要求:一是,应收账款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二是,应收账款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或具有相对稳定的坏账统计记录,可以预测未来类似损失的发生概率。三是,期限合理,一般半年之内的应收账款较为受银行欢迎。在我国企业中,由于种种原因许多应收账款无法满足上述条件。
首先,我国企业由于规模限制,债务人的分布一般都较为集中,尤其严重的是,许多公司的应收账款是由于关联交易产生,与关联方的密切关系,造成了应收账款风险的加大。不仅如此,公司对第一大股东的往来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一年以内10%;一年以上是20%。有鉴于第一大股东的偿还能力,有关人士认为上述坏账计提比例不够公允,潜在风险巨大。
其次,我国企业对信用管理的认知程度非常低。许多企业片面追求账面的高额利润,在事先未对付款人资信情况作深入调查的情况下,盲目地采用赊销策略去争夺市场,忽视了资金能否及时收回的问题,造成了应收账款质量的低下,坏账率极高。目前,美国企业的平均坏账率只有0.25%—0.5%,无效成本(坏账、拖欠款损失、管理费用的三项总和)只有3%。而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企业的平均坏账率是5%,平均无效成本是销售收入的14%。
再次,应收账款的拖欠严重,信用记录不完整,期限也较长。
二、从宏观方面看:
首先,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将对应收账款的证券化形成障碍。资产证券化中交易结构的严谨性、有效性要由相应的法律予以保障,同时证券化中所涉及的众多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的确定,也需要以法律为依据。而我国现有的《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等,真正直接针对资产证券化的特殊法律规范仍未确立,有的法规还对资产证券化进行限制。如,我国《破产法》规定,超额抵押部分仍归属于破产财产,进入清算后,特设机构和其他债权人一样,不具备优先追索权。这样,证券化资产无法与原始权益人进行破产隔离,从而难以实现“真实销售”。
其次,会计、税务处理上对应收账款的证券化尚未规范。我国目前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制度尚属空白,税收制度也不够完善。资产证券化交易涉及资产出售或中小企业融资为目的的不同程度的交易,能否妥善解决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涉及的会计、税收问题,是证券化能否成功的关键。它们直接关系到资产证券的合法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以及每个参与者的利益。因此会计处理方面的滞后将制约应收账款证券化在中国的推行。
再次,中介机构缺位。证券化中小企业融资是一个精密的结构中小企业融资流程,它需要中介机构的密切参与配合,这种中小企业融资方式低成本的优越性有很大部分是依赖中介机构的专业操作从而带来的成本降低。但目前,我国中介机构的规模和能力都无法满足其要求。
应收账款证券化中小企业融资目前在我国推行从微观和宏观都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障碍,但是任何一件事都不能因噎废食,对于企业内部而言,企业应该通过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引进先进的应收账款管理方式来提高应收账款质量,为进一步实施应收账款证券化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就宏观环境来看,虽然条件不成熟,但是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各类相关的金融立法陆续出台或正酝酿出台,中介机构的管理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相信这些障碍会逐步得以消除。
推行应收账款证券化应采取的措施
当前我国推行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证券化,应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 积极培育市场需求。应收账款证券化需要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同时还需要有较大规模、较强能力的机构投资者的参与。而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发展还不成熟,机构投资者规模小、数量少,个人投资者由于在信息方面掌握不及时以及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目前还不能成为主要的投资者,这些都将制约应收账款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因此应尽快加强金融市场的建设,完善股票、债券等长期资本市场,积极培养国内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加大对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宣传,吸引更多的中小投资者。
2.建立信用体系。应收账款证券化成功的关键在于违约率较低和未来现金流量较为稳定,因而应收账款责任人的信用水平(即应收账款责任人是否能够依约还款)是决定证券化效率的重要因素。信用体系的建立有助于识别应收账款责任人的信用水平、应收账款的现金流量状况和违约函数的结构,从而确定应收账款的证券化结构;同时,信用体系的建立也有助于促进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因此,推行应收账款证券化必须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
3.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为了准确把握应收账款的未来现金流量,控制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基础风险,从而稳定应收账款资产池的现金流量,并能充分吸引投资者,证券化的发起人或SPV必须清楚每一笔应收账款的来源及其责任人的资信状况。发起人对应收账款责任人的详细信用资料与相应的信用政策、还款计划、违约处罚规定及追索条款等内容要有准确记录,并且有齐备的相关文件。
4.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应收账款证券化在我国还是一个新课题。尽管我国《证券法》、《担保法》、《破产法》、《信托法》、《合同法》等已经开始实施,但仍缺少有关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法律规定和政策安排,缺少对有关参与者监管的准则和标准,难以保证证券化过程的透明性和证券化资产的高质量。因此建立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是推行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基础,是保障金融体系稳定的关键因素。
5. 培养专业化的金融人才。应收账款证券化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融资业务,涉及证券、担保、评估、财务等多个领域,需要资产管理公司有大量的高素质的金融人才。他们既要有先进的理论知识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又要充分了解我国的具体国情、市场情况,熟悉金融、财会、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必须加强这方面的人才培训,以适应应收账款证券化未来发展的需求。
">编辑]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的会计处理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其颁布的第77号公告中,对应收账款转让的一些会计问题作出规定,可以作为我国制定此项业务会计处理方法的借鉴.
(1)应收账款让售.FASB在其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77号(SFAS77)“转让者转让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的报告”中规定:转让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应作为融资处理而不作销售处理,但若下列3项条件均满足,则可作为销售处理:①转让人放弃对应收账款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控制;②能够合理估计转让人的债务,如坏账损失、收账费用等;③除非依据追索条款,否则受让人不能要求转让人回购应收账款.
(2)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让售.这种情况下,转让人同时转让应收账款的收款权利与风险,由受让人承担以后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和收款费用.基于应收账款风险的转嫁,转让人在获取资金时应对受让人进行相应补偿.这都会减少转让人的既得收入,即受让人根据转让人信誉程度、应收账款质量等因素确定一个扣除比率,然后将扣除后的余额付给转让人.转让价格与应收账款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让售应收账款的损益,计入“财务费用”科目.若应收账款已计提了坏账准备,可冲减应收账款让售损益.
例12008年2月1日,某企业向SPV转让其持有的应收账款,金额为1000000元,计提坏账5000元,假定同时符合SAFS77规定的3项条件且无追索权.SPV确定的付款扣除比率为20%,支付给企业的金额为800000元,则企业作为转让人编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800000
坏账准备5000
财务费用195000
贷:应收账款1000000
(b)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让售.应收账款到期后全部或部分不能收回,应收账款的受让人有权向转让人行使追索权.对转让人而言,因其无法对付款方的行为加以控制,转让应收款项所引起的可能发生的偿付责任实则构成了或有事项,其结果只能由未来发生的事件加以证实.转让人的偿付责任包括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现金折扣、销货退回与折让等.其中,现金折扣、销货退回与折让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应该将其确认为负债,作为“预计负债”核算;应收账款未收回金额不满足确认为负债的条件,不需要加以确认,但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例22008年3月1日,某企业向SPV转让其持有的应收账款,金额为2000000元,计提坏账10000元,假定同时符合SAFS77规定的3项条件并有追索权.SPV确定的付款扣除比率为10%,向企业支付1800000元.企业估计可能发生现金折扣、销货退回与折让等20000元,则企业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1800000
坏账准备10000
财务费用210000
贷:应收账款2000000
预计负债——应收账款让售收账损失20000
若到期日SPV收款完成,发生现金折扣10000元,销售折让6000元,根据追索条款,这部分支出应由转让人承担,会计处理如下:
借:预计负债——应收账款让售收账损失 6000
贷:银行存款6000
若到期日SPV尚有部分款项未收回,可根据追索条款将其退回转让人,转让人将其转作“应收账款”,贷记“银行存款”.
2)应收账款抵借.若未能符合SFAS77的3项条款中的任何一项,转让应收账款应作为融资业务处理,视为一种抵押借款行为.应收账款抵借必须是附有追索权的,即如果作为借款担保物的应收账款到期,一旦全部或部分不能收回,坏账损失由抵押方承担.因此,除了在合同中规定有关追索条款外,抵押方还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借款金额签发一张票据给贷款方,作为向贷款方偿还借款的依据.
例32008年4月1日,某企业将其持有的应收账款1500000元抵押给SPV,取得应收账款金额85%的借款,为期3个月,并按借款金额向SPV签发票据.季末借款按年利率12%计息,则抵押方编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275000
贷:应付票据——SPV 1275000到6月30日,应收账款全部收回,根据约定,企业应向贷款方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38250元(1275000×12%×3/12),则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500000
贷:应收账款——×× 1500000
借:应付票据——SPV 1275000
财务费用 38250
贷:银行存款 1313250
若到6月30日,收款l000000元,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30000元,其余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估计坏账损失率为5%.根据约定,企业仍应向贷款方偿还全部借款并支付利息.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坏账准备 30000
贷:应收账款——XX 1030000
借:应付票据——SPV 1275000
财务费用 38250
贷:银行存款 1313250
年末计提坏账准备时:
借:管理费用 23500
贷:坏账准备23500
相关条目应收账款融资参考文献
多年以来,我国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持续维持在高位,导致公司资金严重不足,增大了经营成本。为此,人们正积极寻找一种既能充分发挥应收账款的促销作用,又能控制和降低应收账款成本的管理办法,应收账款证券化便是重要尝试。
资产证券化是近3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和发展最迅速的金融创新工具。它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流量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的过程。证券化的实质是融资者将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而金融资产的所有权可以转让也可以不转让。在国际上,证券化的应收账款已经覆盖了汽车应收款、信用卡应收款、租赁应收款、航空应收款、高速公路收费等极为广泛的领域。
实行应收账款证券化的优势
一般来讲,应收账款证券化较常规的应收账款管理方式有着许多优势,主要体现在:
1. 优良的筹资方式。应收账款证券化就是将应收账款直接出售给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的特设信托机构(SPV),汇入SPV的资产池。经过重组整合与包装后, SPV以应收账款为基础向国内外资本市场发行有价证券,根据应收账款的信用等级、质量和现金流量大小确定所发行证券的价格。将应收账款出售给精通证券化的 SPV,能够提高公司资产的质量,加强流动性,改善公司融资能力,还可以省去公司管理应收账款的麻烦,转移因应收账款而带来的损失风险。同时,这种融资方式通常融资费用较低,并可享受更为专业化的融资服务。
2. 可以降低管理成本。资产证券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实现证券化资产的破产隔离,也就是将应收账款从公司(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出去,缩小破产资产的范围,降低破产成本。这样可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减少公司管理成本。同时,由于保险公司、共同基金和养老金基金等大型机构投资者都倾向于选择较高质量的证券,一般的公司债券难以获得这些机构的投资,而证券化过程所采用的资产信用增级技术使得证券质量得以提高,使得公司融资变得较为容易。
3.减少交易成本。应收账款证券化由专门的机构进行,这些机构精通应收账款的管理,作为应收账款的拥有者来说,只要将应收账款出售给这样的机构就可以免去对应收账款的跟踪、追缴之苦,减少坏账损失,从而大大降低交易成本。
此外,应收账款证券化有利于优化财务结构,充分利用资产和优化公司投资组合。
应收账款证券化的运作模式与程序
应收账款证券化的主要参与者为发起人(即应收账款出售方)、服务人、发行人(SPV)、投资银行、信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和投资者等。以上机构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中各自有着不同的作用。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增级机构对应收账款支持证券的发行是非常重要的,关系到证券发行是否成功和发行成本的大小;信托机构则通过特设托收账户对证券化的应收账款进行催收和管理,并根据证券化的委托协议负责向投资者清偿本金和利息。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具体运作程序可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1.选择证券化的应收账款。在应收账款证券化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选择应收账款,并非任何应收账款都适宜证券化。可用于证券化的应收账款应具备以下特征:①有一定可预见的现金流入量;②从应收账款获得的利息收入应足以支付抵押证券的利息支出;③具有抵押价值和清偿价值;④还款条件明确。
2.组建证券化载体SPV,实现真实销售。SPV有时可以由原始权益人设立,但它是一个以应收账款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信托实体,只从事单一的业务:购买证券化应收账款,整合应收权益,并以此为担保发行证券。它在法律上完全独立于原始资产持有人,不受发起人破产与否的影响,其全部收入来自应收账款支持证券的发行。为降低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成本,SPV一般都设在免税国家和地区。
3.完善交易结构,进行内部评级。为完善应收账款证券化的交易结构,SPV需要同原始权益人一起与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合同,必要时要与银行达成提供流动性支撑的周转协议。之后,信用评级机构通过审查各种合同和文件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对交易结构和应收账款支持证券进行考核评价,给出内部评级结果。一般而言,此时的评级结果并不是很理想,很难吸引投资者。
4.信用提高。在证券的发行中,应收账款支持证券的偿付依赖于被证券化的应收账款所产生的未来的现金流入顺利实现,这对投资者而言存在一定的风险,为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破产隔离。通过剔除原始权益人的信用风险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提高应收账款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②划分优先证券和次级证券。对优先证券支付本息优于次级证券,付清优先证券本息之前仅对次级证券付息,付清优先证券本息之后再对次级证券还本。这样降低了优先证券的信用风险,提高了它的信用等级。③金融担保。由另一家信用良好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担保,并由应收账款出让方给予证券回购承诺,即一旦证券到期而本息得不到及时支付,应由担保方或应收账款出售方代为支付,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5.证券评级与销售。信用提高后,发行人还需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应收账款支持证券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告,然后由证券承销商负责承销。发行完毕后,可在交易所或场外挂牌上市,在二级市场流通。最后,以证券发行收入支付购买证券化应收账款的价款,以证券化应收账款产生的现金流入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
应收账款证券化的难点和障碍
一、从企业微观方面看:
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应收账款证券化对应收账款有一定的要求:一是,应收账款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二是,应收账款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或具有相对稳定的坏账统计记录,可以预测未来类似损失的发生概率。三是,期限合理,一般半年之内的应收账款较为受银行欢迎。在我国企业中,由于种种原因许多应收账款无法满足上述条件。
首先,我国企业由于规模限制,债务人的分布一般都较为集中,尤其严重的是,许多公司的应收账款是由于关联交易产生,与关联方的密切关系,造成了应收账款风险的加大。不仅如此,公司对第一大股东的往来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一年以内10%;一年以上是20%。有鉴于第一大股东的偿还能力,有关人士认为上述坏账计提比例不够公允,潜在风险巨大。
其次,我国企业对信用管理的认知程度非常低。许多企业片面追求账面的高额利润,在事先未对付款人资信情况作深入调查的情况下,盲目地采用赊销策略去争夺市场,忽视了资金能否及时收回的问题,造成了应收账款质量的低下,坏账率极高。目前,美国企业的平均坏账率只有0.25%—0.5%,无效成本(坏账、拖欠款损失、管理费用的三项总和)只有3%。而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企业的平均坏账率是5%,平均无效成本是销售收入的14%。
再次,应收账款的拖欠严重,信用记录不完整,期限也较长。
二、从宏观方面看:
首先,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将对应收账款的证券化形成障碍。资产证券化中交易结构的严谨性、有效性要由相应的法律予以保障,同时证券化中所涉及的众多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的确定,也需要以法律为依据。而我国现有的《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等,真正直接针对资产证券化的特殊法律规范仍未确立,有的法规还对资产证券化进行限制。如,我国《破产法》规定,超额抵押部分仍归属于破产财产,进入清算后,特设机构和其他债权人一样,不具备优先追索权。这样,证券化资产无法与原始权益人进行破产隔离,从而难以实现“真实销售”。
其次,会计、税务处理上对应收账款的证券化尚未规范。我国目前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制度尚属空白,税收制度也不够完善。资产证券化交易涉及资产出售或中小企业融资为目的的不同程度的交易,能否妥善解决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涉及的会计、税收问题,是证券化能否成功的关键。它们直接关系到资产证券的合法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以及每个参与者的利益。因此会计处理方面的滞后将制约应收账款证券化在中国的推行。
再次,中介机构缺位。证券化中小企业融资是一个精密的结构中小企业融资流程,它需要中介机构的密切参与配合,这种中小企业融资方式低成本的优越性有很大部分是依赖中介机构的专业操作从而带来的成本降低。但目前,我国中介机构的规模和能力都无法满足其要求。
应收账款证券化中小企业融资目前在我国推行从微观和宏观都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障碍,但是任何一件事都不能因噎废食,对于企业内部而言,企业应该通过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引进先进的应收账款管理方式来提高应收账款质量,为进一步实施应收账款证券化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就宏观环境来看,虽然条件不成熟,但是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各类相关的金融立法陆续出台或正酝酿出台,中介机构的管理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相信这些障碍会逐步得以消除。
推行应收账款证券化应采取的措施
当前我国推行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证券化,应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 积极培育市场需求。应收账款证券化需要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同时还需要有较大规模、较强能力的机构投资者的参与。而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发展还不成熟,机构投资者规模小、数量少,个人投资者由于在信息方面掌握不及时以及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目前还不能成为主要的投资者,这些都将制约应收账款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因此应尽快加强金融市场的建设,完善股票、债券等长期资本市场,积极培养国内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加大对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宣传,吸引更多的中小投资者。
2.建立信用体系。应收账款证券化成功的关键在于违约率较低和未来现金流量较为稳定,因而应收账款责任人的信用水平(即应收账款责任人是否能够依约还款)是决定证券化效率的重要因素。信用体系的建立有助于识别应收账款责任人的信用水平、应收账款的现金流量状况和违约函数的结构,从而确定应收账款的证券化结构;同时,信用体系的建立也有助于促进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因此,推行应收账款证券化必须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
3.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为了准确把握应收账款的未来现金流量,控制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基础风险,从而稳定应收账款资产池的现金流量,并能充分吸引投资者,证券化的发起人或SPV必须清楚每一笔应收账款的来源及其责任人的资信状况。发起人对应收账款责任人的详细信用资料与相应的信用政策、还款计划、违约处罚规定及追索条款等内容要有准确记录,并且有齐备的相关文件。
4.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应收账款证券化在我国还是一个新课题。尽管我国《证券法》、《担保法》、《破产法》、《信托法》、《合同法》等已经开始实施,但仍缺少有关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法律规定和政策安排,缺少对有关参与者监管的准则和标准,难以保证证券化过程的透明性和证券化资产的高质量。因此建立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是推行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基础,是保障金融体系稳定的关键因素。
5. 培养专业化的金融人才。应收账款证券化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融资业务,涉及证券、担保、评估、财务等多个领域,需要资产管理公司有大量的高素质的金融人才。他们既要有先进的理论知识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又要充分了解我国的具体国情、市场情况,熟悉金融、财会、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必须加强这方面的人才培训,以适应应收账款证券化未来发展的需求。
">编辑]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的会计处理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其颁布的第77号公告中,对应收账款转让的一些会计问题作出规定,可以作为我国制定此项业务会计处理方法的借鉴.
(1)应收账款让售.FASB在其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77号(SFAS77)“转让者转让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的报告”中规定:转让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应作为融资处理而不作销售处理,但若下列3项条件均满足,则可作为销售处理:①转让人放弃对应收账款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控制;②能够合理估计转让人的债务,如坏账损失、收账费用等;③除非依据追索条款,否则受让人不能要求转让人回购应收账款.
(2)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让售.这种情况下,转让人同时转让应收账款的收款权利与风险,由受让人承担以后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和收款费用.基于应收账款风险的转嫁,转让人在获取资金时应对受让人进行相应补偿.这都会减少转让人的既得收入,即受让人根据转让人信誉程度、应收账款质量等因素确定一个扣除比率,然后将扣除后的余额付给转让人.转让价格与应收账款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让售应收账款的损益,计入“财务费用”科目.若应收账款已计提了坏账准备,可冲减应收账款让售损益.
例12008年2月1日,某企业向SPV转让其持有的应收账款,金额为1000000元,计提坏账5000元,假定同时符合SAFS77规定的3项条件且无追索权.SPV确定的付款扣除比率为20%,支付给企业的金额为800000元,则企业作为转让人编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800000
坏账准备5000
财务费用195000
贷:应收账款1000000
(b)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让售.应收账款到期后全部或部分不能收回,应收账款的受让人有权向转让人行使追索权.对转让人而言,因其无法对付款方的行为加以控制,转让应收款项所引起的可能发生的偿付责任实则构成了或有事项,其结果只能由未来发生的事件加以证实.转让人的偿付责任包括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现金折扣、销货退回与折让等.其中,现金折扣、销货退回与折让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应该将其确认为负债,作为“预计负债”核算;应收账款未收回金额不满足确认为负债的条件,不需要加以确认,但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例22008年3月1日,某企业向SPV转让其持有的应收账款,金额为2000000元,计提坏账10000元,假定同时符合SAFS77规定的3项条件并有追索权.SPV确定的付款扣除比率为10%,向企业支付1800000元.企业估计可能发生现金折扣、销货退回与折让等20000元,则企业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1800000
坏账准备10000
财务费用210000
贷:应收账款2000000
预计负债——应收账款让售收账损失20000
若到期日SPV收款完成,发生现金折扣10000元,销售折让6000元,根据追索条款,这部分支出应由转让人承担,会计处理如下:
借:预计负债——应收账款让售收账损失 6000
贷:银行存款6000
若到期日SPV尚有部分款项未收回,可根据追索条款将其退回转让人,转让人将其转作“应收账款”,贷记“银行存款”.
2)应收账款抵借.若未能符合SFAS77的3项条款中的任何一项,转让应收账款应作为融资业务处理,视为一种抵押借款行为.应收账款抵借必须是附有追索权的,即如果作为借款担保物的应收账款到期,一旦全部或部分不能收回,坏账损失由抵押方承担.因此,除了在合同中规定有关追索条款外,抵押方还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借款金额签发一张票据给贷款方,作为向贷款方偿还借款的依据.
例32008年4月1日,某企业将其持有的应收账款1500000元抵押给SPV,取得应收账款金额85%的借款,为期3个月,并按借款金额向SPV签发票据.季末借款按年利率12%计息,则抵押方编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275000
贷:应付票据——SPV 1275000到6月30日,应收账款全部收回,根据约定,企业应向贷款方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38250元(1275000×12%×3/12),则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500000
贷:应收账款——×× 1500000
借:应付票据——SPV 1275000
财务费用 38250
贷:银行存款 1313250
若到6月30日,收款l000000元,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30000元,其余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估计坏账损失率为5%.根据约定,企业仍应向贷款方偿还全部借款并支付利息.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坏账准备 30000
贷:应收账款——XX 1030000
借:应付票据——SPV 1275000
财务费用 38250
贷:银行存款 1313250
年末计提坏账准备时:
借:管理费用 23500
贷:坏账准备2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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