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信
什么是资信
资信即履约能力和可信任程度。
资信有广义和狭义这分,狭义的资信指货币借贷中的偿债能力、履约状况、守信程度及由之而形成的社会声誉。它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的时态反映。它从属于信用关系,服务于金融市场,含义较信用为广。它已不是简单的信贷活动和信用关系,而是含有借款者的基础素质、偿还能力、偿债的时间状态、可信程度和信誉质量等多种意义的新概念它是现代经济社会中信用关系深化发展的产物
">编辑]资信的特点
资信作为民事主体的固有属性,具有以下特点:
(一)专属性和时间性。
资信是以民事主体的法律人格为存在的前提,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并于特定民事主体的身份密不可分。资信的存续必须以自然人的生存或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依法成立为依附,一旦离开了这种依附体,资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由于其不得转让、抛弃,这就决定了资信具有专属性和时间性。资信具有时间性的另一层含义是指,对特定的民事主体而言其资信情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其经济实力、经济效益、履约能力和履约诚意必然会因竞争发生量变甚至质变,因此,对任何民事主体来说资信必须针对某一“点”时间而言,因而具有时间性。
(二)非财产性。
资信本身既不是财产,没有财产内容,也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因而具有非财产性。虽然资信不仅包括经济实力、经济效益、履约能力等要素,涉及内容各异的财产,但其本身并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无法用货币价值衡量,资信往往只是发生财产关系或为民事主体带来财产利益的依据,一旦民事主体的资信遭受侵害时,通常会影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进而影响其经济利益,最终会引起损失赔偿。
(三)客观性。
资信是社会公众对特定民事主体的经济实力、经济效益、履约能力和商业信誉等要素所作的综合评价,虽然这些评价不一定十分全面、十分正确,但它是根据上述诸要素所得的结论,因而是客观存在的。
(四)差异性。
既然资信是对特定民事主体所作的综合评价。那么不同钓民事主体,其经济实力、经济效益、履约能力和商业信誉必然存在不同的差异。于是,资信也就具有了差异性。
(五)绝对性。
资信是对特定民事主体依法做出的评估,对民事主体而言,资信实际是构成其名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绝对性。任何民事主体的资信,都直接关系到其社会地位和人格尊严,并可能对其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其他社会活动的机遇产生直接和间接的影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资信,否则,受损害的民事主体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编辑]资信评价的依据
资信评价的依据很多,但最主要的应具有以下几项:
(一)资产实力或经济实力,即民事主体拥有的财产物资的价值体现也是其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资产实力是民事主体经济实力强弱和信用度高低的基础,也是资信状况的重要决定因素。资产实力雄厚与否,可将民事主体的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作为重要的参数。当然,对于资产的评估并不能仅注重资产的数量,更要注重资产的质量。这是因为前者反应了资产的规模,并不能反映资产的增值能力。而后者不仅反映了其创造财富的能力,而且预测了未来资产的发展趋势和经济效益。民事主体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会计资料足以反映出其资产的质量和数量状况。
(二)经济效益,它是民事主体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的综合体现,是资信的又一项重要内容。如果说资产实力表明了民事主体过去的经营成果,那么经济效益则反映了其现在的财务状况,同时也预测了其未来的经营业绩。当然民事主体的经济效益会受诸多因素包括内部、外部因素的影响,诸如企业的发展前景、企业管理人员的水平及变动情况等等。经济效益的优劣,财务会计报告可作为参考,其中年度会计报告因必须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而显得比较真实、客观,可信度较高。当然营业额、产品、服务、市场占有率、利润率,甚至股票、债券的发行或上市等也能从另一侧面反映民事主体的经济效益。
(三)履约能力,即民事主体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及程度。民事主体的经济实力、经济效益与履约能力存在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同时民事主体的履约能力与合同也存在互动关系,如果民事主体各项资源包括资金、物质设备、人员素质、技术与合同条款的执行相匹配,该民事主体的履约能力就强,反之,民事主体的各项资源不能满足合同的执行,该民事主体的履约能力就弱,甚至没有履约能力。
(四)商业信誉,它是社会公众对特定民事主体的商业信用、商业道德和商业作风等总体的社会评估,比较客观地反映了民事主体的诚实守信程度和偿还债务的意愿。履约能力和商业信誉是实现他人合同债权不可或缺的因素。民事主体的商业信誉主要表现在其履约守信的历史记录、商业道德观念等方面,民事主体的商业信誉主要取决于该经营决策者的信誉,也就是说该经营决策者的信誉集中反映了该民事主体的信誉。如果债务人的商业信誉良好,即使其处于艰难时期也具有强烈的履约意愿,那么它预期违约的可能性就较低。资信的上述内容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资产实力和经济效益对履约能力起决定性作用;资产实力、经济效益和履约能力对商业信誉也起决定性作用,而商业信誉对资产实力,经济效益和履约能力也有反作用。自然人的资信同样包括经济实力、收人状况、履约能力和商业信誉等内容,经济实力是其拥有并控制的资产,包括数量和质量两方面。收人状况是其在某一期间所获取的资产。而履约能力是自身具有的履行合同的能力,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知识有关。商业信誉是自然人的道德品质的外在表现。
参考文献
资信即履约能力和可信任程度。
资信有广义和狭义这分,狭义的资信指货币借贷中的偿债能力、履约状况、守信程度及由之而形成的社会声誉。它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的时态反映。它从属于信用关系,服务于金融市场,含义较信用为广。它已不是简单的信贷活动和信用关系,而是含有借款者的基础素质、偿还能力、偿债的时间状态、可信程度和信誉质量等多种意义的新概念它是现代经济社会中信用关系深化发展的产物
">编辑]资信的特点
资信作为民事主体的固有属性,具有以下特点:
(一)专属性和时间性。
资信是以民事主体的法律人格为存在的前提,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并于特定民事主体的身份密不可分。资信的存续必须以自然人的生存或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依法成立为依附,一旦离开了这种依附体,资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由于其不得转让、抛弃,这就决定了资信具有专属性和时间性。资信具有时间性的另一层含义是指,对特定的民事主体而言其资信情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其经济实力、经济效益、履约能力和履约诚意必然会因竞争发生量变甚至质变,因此,对任何民事主体来说资信必须针对某一“点”时间而言,因而具有时间性。
(二)非财产性。
资信本身既不是财产,没有财产内容,也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因而具有非财产性。虽然资信不仅包括经济实力、经济效益、履约能力等要素,涉及内容各异的财产,但其本身并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无法用货币价值衡量,资信往往只是发生财产关系或为民事主体带来财产利益的依据,一旦民事主体的资信遭受侵害时,通常会影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进而影响其经济利益,最终会引起损失赔偿。
(三)客观性。
资信是社会公众对特定民事主体的经济实力、经济效益、履约能力和商业信誉等要素所作的综合评价,虽然这些评价不一定十分全面、十分正确,但它是根据上述诸要素所得的结论,因而是客观存在的。
(四)差异性。
既然资信是对特定民事主体所作的综合评价。那么不同钓民事主体,其经济实力、经济效益、履约能力和商业信誉必然存在不同的差异。于是,资信也就具有了差异性。
(五)绝对性。
资信是对特定民事主体依法做出的评估,对民事主体而言,资信实际是构成其名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绝对性。任何民事主体的资信,都直接关系到其社会地位和人格尊严,并可能对其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其他社会活动的机遇产生直接和间接的影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资信,否则,受损害的民事主体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编辑]资信评价的依据
资信评价的依据很多,但最主要的应具有以下几项:
(一)资产实力或经济实力,即民事主体拥有的财产物资的价值体现也是其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资产实力是民事主体经济实力强弱和信用度高低的基础,也是资信状况的重要决定因素。资产实力雄厚与否,可将民事主体的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作为重要的参数。当然,对于资产的评估并不能仅注重资产的数量,更要注重资产的质量。这是因为前者反应了资产的规模,并不能反映资产的增值能力。而后者不仅反映了其创造财富的能力,而且预测了未来资产的发展趋势和经济效益。民事主体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会计资料足以反映出其资产的质量和数量状况。
(二)经济效益,它是民事主体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的综合体现,是资信的又一项重要内容。如果说资产实力表明了民事主体过去的经营成果,那么经济效益则反映了其现在的财务状况,同时也预测了其未来的经营业绩。当然民事主体的经济效益会受诸多因素包括内部、外部因素的影响,诸如企业的发展前景、企业管理人员的水平及变动情况等等。经济效益的优劣,财务会计报告可作为参考,其中年度会计报告因必须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而显得比较真实、客观,可信度较高。当然营业额、产品、服务、市场占有率、利润率,甚至股票、债券的发行或上市等也能从另一侧面反映民事主体的经济效益。
(三)履约能力,即民事主体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及程度。民事主体的经济实力、经济效益与履约能力存在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同时民事主体的履约能力与合同也存在互动关系,如果民事主体各项资源包括资金、物质设备、人员素质、技术与合同条款的执行相匹配,该民事主体的履约能力就强,反之,民事主体的各项资源不能满足合同的执行,该民事主体的履约能力就弱,甚至没有履约能力。
(四)商业信誉,它是社会公众对特定民事主体的商业信用、商业道德和商业作风等总体的社会评估,比较客观地反映了民事主体的诚实守信程度和偿还债务的意愿。履约能力和商业信誉是实现他人合同债权不可或缺的因素。民事主体的商业信誉主要表现在其履约守信的历史记录、商业道德观念等方面,民事主体的商业信誉主要取决于该经营决策者的信誉,也就是说该经营决策者的信誉集中反映了该民事主体的信誉。如果债务人的商业信誉良好,即使其处于艰难时期也具有强烈的履约意愿,那么它预期违约的可能性就较低。资信的上述内容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资产实力和经济效益对履约能力起决定性作用;资产实力、经济效益和履约能力对商业信誉也起决定性作用,而商业信誉对资产实力,经济效益和履约能力也有反作用。自然人的资信同样包括经济实力、收人状况、履约能力和商业信誉等内容,经济实力是其拥有并控制的资产,包括数量和质量两方面。收人状况是其在某一期间所获取的资产。而履约能力是自身具有的履行合同的能力,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知识有关。商业信誉是自然人的道德品质的外在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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