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市场化
利率市场化简介
利率市场化是指利率的决定权交给市场,由市场主体自行决定利率的过程。在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下,如果市场竞争充分,则任何单一的市场主体都不能成为利率的单方面决定者。
利率市场化的主要意义在于促进金融创新,金融市场主体充分而赋有竞争意识,所有的经济主体都会得到创新带来的好处。
从微观讲,利率市场化后,可以提高资金需求的利率弹性,使资金流动合理化、效益化,从总体上消除利率的所有制、部门、行业歧视,使利率充分反应资金的供求,使利率的水平与结构与信用风险紧密联系。宏观方面,市场化的利率在动员储蓄和储蓄转化投资方面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利率市场化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培育金融市场由低水平向高水平转化的过程,最终形成完善的金融市场:融资工具品种齐全、结构合理;信息披露制度充分;赋有法律和经济手段监管体制;同时,利率市场化将有利于中央银行对金融市场间接调控机制的形成,对完善金融体制建设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利率市场化的内容
一般而言,利率市场化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市场化;二是中央银行通过间接调控的方式影响市场利率。
在市场利率制度下,商业银行集利率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于一身,根据以同业拆借利率为代表的市场利率、本行资金需求、资产负债的期限结构、成本结构和风险结构的匹配情况等因素,灵活调整本行利率政策,达到降低成本,减少风险,争取最大盈利的目的。
就存款利率的确定而言,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应完全由银行自主决定。实行盯住同业拆借利率上下浮动的办法。商业银行结合本行在当地市场占有的位置和竞争优势,根据每天本行的资产负债期限结构的匹配情况、成本结构和风险结构,分析本行的资金需求,确定在同业拆借利率基础上的浮动幅度,调整制定本行存款各期限档次的具体利率水平。一般大额、长期存款利率水平接近同业拆借利率水平或相同,特殊时期还高于拆借利率;小额、短期存款利率水平低于同业拆借利率水平。
从贷款利率的确定方面来看,商业银行的各项贷款利率应在中央银行规定的上下限内,围绕基础利率浮动。商业银行确定浮动幅度,一般根据同业拆借利率的变化趋势、贷款质量、期限、风险、所投行业的发展前景及与客户的信用关系因素确定。
在市场利率制度下,中央银行不是直接管理商业银行的所有利率,而是实行间接调控政策,由商业银行自主决定本行的利率。但是为了防止比较大的商业银行利用垄断地位而破坏市场利率有序、均衡地运行,中央银行应保留对存款利率上限、基础贷款利率或最优惠贷款利率的窗口指导权。同时,中央银行通过再贷款、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等业务间接调控货币市场资金供求的方式,调控同业拆借利率,并由此影响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
中央银行应经常分析同业拆借利率的变动情况及其变化的原因,同时分析其他客观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趋势、预测市场利率变化趋势和货币供应情况的变化,检查其是否满足货币政策的需要。对可能出现不符合货币政策目标的发展趋势,央行要提前、及时地制定利率调控策略。由于利率政策具有信号作用和迟滞效应,同时是一个间接调控的杠杆,因此,中央银行应小幅多次调整基准利率,引导社会资金流向,调控同业拆借利率,由此影响全社会的各种利率水平。
利率市场化后,政府解除对利率的管制,使利率能充分地反映资金供求,并通过价格机制以达到资金的最佳配置和有效利用。纵观世界各国利率体制的改革趋势,均是由管制利率向市场利率转换,其特点是逐步放松乃至取消存贷款利率的最高限额,促使利率按市场资金供求状况而变化,即利率的高低主要由资金供求关系确定,当市场上资金供大于求时,利率下跌;当市场上资金求大于供时,利率上涨。
间接调控一般为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所普遍采用,其运行的基础是具有较强内部制约机制的自由企业制度,市场价格体系和市场利率形成机制。在市场利率下,利率由资金供求关系决定,商业银行可以自主决定所有利率水平,中央银行通过间接调控的方式影响全社会各种利率水平。中央银行利用基准利率来调控全社会各种利率,并由此来决定社会基础货币量。
利率市场化的条件
中国传统利率管理体制的主要弊端
利率管理体制通常有两种较为常见的类型,即利率管制和利率市场化。自新中国成立到现在我国的利率管理体制属于利率管制型,这种管制型的利率管理体制可以分为两个时期:1949—1982年间实行高度集中的利率管理体制以及自1982年至今的有限浮动利率管理体制。
1949—1978年,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我国实行了高度集中的利率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下,一切利率均由国家计划制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1978年以后,我国引入了商品经济机制,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管理体制,后来进一步明确为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利率管制方面也相应调整为有限浮动。这主要表现为从1982年起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在对某些特定对象办理存、贷款业务时,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相应利率进行有限的上下浮动。
我国的利率管理体制在本质上是由政府在信贷关系的制度中充当指挥者,绝对或者在较大程度上排斥市场因素对利率的影响,完全根据政府经济发展意图而设计和操作的。这种利率管制导致我国利率总体水平偏低、利率结构不合理、差别利率政策不完善、社会借贷资金供求关系不均衡,从而产生一系列的弊端:
(1)利率管制通常包含着压低利率水平和信用配给制,扭曲了利率的价格调节功能,极易滋生腐败。
利率是资金的价格。利率的自由波动可以调节资金在不同部门之间和不同企业之间的有效配置,使有限的资金能运用到最需要的部门和企业。但是,在利率管制条件下,利率的自由浮动被限制了,通常利率被控制在较低的水平,低利率通常使得经济体系内部始终存在着超额资金需求,对超额资金需求又只能采取信用配给制进行调节,以保证有限的资金流向局限在某一范围内。对资金超额需求与有限配给之间的矛盾导致了金融黑市的产生,这虽然是市场对管制短缺的一种自发反应,但诸多缺乏法律保护的因素决定了它对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局面的破坏性;而信用配给制并非完全依据政府的产业政策,实际操作中更多的是根据借款者的资金和信誉情况、私人交往或友谊,甚至是凭借借款者支付的回扣的多少来分配资金流向的,这种资金分配方式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极易加剧社会腐败现象的产生。这也会导致企业不惜采取一切手段去争取优惠的信贷资金而不顾企业内在价值的提高。
(2)政府对名义利率规定较低的利率水平,虽然会刺激投资增长,但同时也会减少居民储蓄。
一方面,储蓄减少,投资来源相应减少,投资规模的扩大必然受影响,从而部分地抵消了低息政策对投资的刺激效果;另一方面,减少的储蓄有相当一部分进入消费领域,结果形成对消费品的过度需求,进而抬高物价,增加了通货膨胀的压力。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实际利率比名义利率更低甚至为负值,储蓄者的收益无形中被剥夺,而这实际上被视为用于对投资者的补贴。这样,理性的投资者会进一步减少储蓄,用于消费或投资,从而又加剧了通货膨胀的压力。
(3)利率管制造成资金使用的低效率。
不同企业的生产效率高低不一,对资金成本的承受能力也大小不一。
效率较高的企业,对资金成本的承受能力较强;效率较低的企业,对资金成本的承受能力较弱。对于相对较高的利率,效率高的企业可以借贷资金,而效率低的企业则无法承受,只能缩小生产规模甚至被淘汰出局。所以,利率对投资者的资金使用效率有一个筛选功能,从而保证资金在既定技术条件下被有效使用。但是,当利率受管制而处于较低水平时,投资者的融资成本大大降低,一些原来无力借贷的低效率企业也有能力借贷和使用资金。低利率使有能力借贷资金的范围扩大到效率较低的企业,即资金被低效率使用。同时,低利率还会诱使企业倾向于多使用资金,少使用劳动力,即以资金要素替代劳动力要素,而劳动力要素对于发展中的中国来说,远比资金要素充裕,由此将带来整个经济体系效率的损失。
(4)利率管制阻碍了企业创新和经济活力。
对利率的全方位管制使得处于借贷资金供给方的金融机构不能自由建立内部风险规避机制,难以在金融产品设计定价环节实现低风险和流动性的经营目的。面临拖欠贷款的道德风险,收益的高不确定性以及难以预料的通货膨胀,极度低的贷款利率上限强化了金融机构逃避风险的动机。在这种情况下,新创立企业和高风险高收益的创新型企业由于缺乏信誉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企业发展所必需的资金支持,从而严重影响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另外,由于政府的直接干预,在存贷利差极小的情况下,各个金融机构只能为储蓄者提供很少可供选择的金融产品,既无法满足资产持有者的各种利率风险偏好,又缺乏剩余的竞争因素来强化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结果造成金融机构的近乎垄断状态,金融服务成本居高不下,而社会总福利则因此而下降。
利率市场化意义
(一)市场经济的要求
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商品的价格放开,利率作为特殊商品——资金的价格也必须放开。这是市场竞争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
(二)能够促使银行提高管理水平利率放开也是银行之间竞争的需要
因为如果利率不放开,那么各银行的利率就差不多,这样,竞争就不够充分,银行的发展就难以做到优胜劣汰,这就等于保护了落后。利率放开后,银行就会面临着存贷款利率竞争的巨大压力,这时,如果银行不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银行的利润水平就低,银行在存贷款利率的竞争上就会处于不利的地位。到那时,利润水平高的银行就可以通过提高存款利率、降低贷款利率来吸引贷款户;利润水平低的银行就会陷入两难境地,如果它也采取提高存款利率、降低贷款利率的办法,由于没有利润支撑,生存都将困难,如果存贷款利率不动,那么就会失去客户。
(三)客户能够得到更好的服务
利率放开后,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能够让广大客户得到更优惠的价格和更优质的服务。
利率市场化的实施步骤
首先,在发展和完善货币市场的同时进行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即推进货币市场的发展和统一,促进市场化利率信号的形成,形成比较完善的银行间市场利率体系;
同时,跟踪市场利率及时调整贷款利率,进一步扩大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在此基础上,逐步放开对整个贷款利率的管制。
中国的利率市场化
利率市场化的实践应该说在我国已经进行了一些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1996年全国统一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联网运行,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形成;1998年9月放开了政策性金融债券市场化发行利率;1998年和1999年两次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幅度;2000年9月实行外汇利率管理体制改革,放开了外汇贷款的利率;2002年初,在八个县农村信用社进行了利率市场化改革试点,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由50%扩大到100%,存款利率最高可上浮50%;2002年9月,农村信用社利率浮动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
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思路:“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显示了央行加大利率市场化改革力度的决心。
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水平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调控和引导市场利率,使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
利率市场化与金融自由化的关系
(1)利率市场化是国内金融自由化的核心和关键环节。
爱德华·肖认为“金融短浅在一定程度上是金融资产的实际收益率(利率)受到扭曲的后果”,并认为“实行金融自由化的实质是放松实际利率的管制”,也就是利率由市场机制决定。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利率市场化都是金融自由化改革的中心环节,而且多是把放松利率管制作为整个金融改革的先导。
(2)利率市场化往往与国内金融自由化的其它措施联系在一起
一方面,对金融管制包括许多方面,如利率管制、高存款准备金率、金融市场准入限制、金融机构国有化以及信贷流向和信贷规模控制,这些方面有机地联系为一体,因此利率市场化并不是孤立的过程,而往往与降低强制性的存款准备和银行进入限制,减少政府对信贷分配决策的干预,并对银行和保险公司进行私有化,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并鼓励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相联系在一起。这是因为,利率市场化必须在特定的金融环境下进行,货币市场、资本市场是市场利率发现和形成的重要场所,是货币当局对利率进行间接调控的重要渠道;而减少对金融机构的干预和加强金融市场的竞争是保证有效形成市场利率的必要条件。
另一方面,许多发展中国家金融管制的目的是向财政赤字进行融资,或向优先发展行业提供发展资金并进行利息补贴,因此利率市场化的过程还往往伴随着财政税收改革,如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建立、国债市场的建立和财政赤字的减少。
从韩国的利率市场化来看,1961年韩国确立以出口为导向的发展战略,随之对经济活动进行了广泛的干预。与之相对应,政府全面、直接地管制金融系统,以实现对资源动员和配置的全面控制:
对金融机构进行国有化和重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被国有化,建立起各种专业银行来支持特定的行业发展,并通过指导商业银行购买韩国发展银行发行的长期债券,向韩国发展银行担保的企业放款来为长期政策性贷款融资。
将货币政策的权力转移到财政部,使得政府可以通过高能货币来为发展计划进行融资。
此外,通过给出口企业提供优惠利率来实行出口信贷计划。韩国政府还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指导来说服银行给出口商提供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韩国的利率市场化是与金融自由化相互联系在一起的。1981-1983年,韩国全部五家政府所有的商业银行都进行了私有化,同时批准两家新的商业银行,特别是1982年后,批准建立了许多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并允许所有金融机构引入相同的金融工具。1982年,废除了加于全国性商业银行之上的信贷限额,并开始减少对优先部门的指令性贷款。在利率市场化方面,在1982年降低了一般贷款利率与优惠贷款利率之间的利差,并取消了一些优惠利率;1984年,允许银行对信贷风险进行分类,用利率的波动幅度来代替贷款利率上限;1986年大额可转让存单的利率提高到高于同期定期存款利率的水平,并于1991年宣布一个实行利率总体自由化的四阶段计划。
因此,韩国的利率市场化是与放松金融市场准入限制、减少或取消政府对银行信贷流向和限额的控制等金融自由化措施相互交织在一起的,是整体金融自由化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