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障税起源于美国。1935年,在罗斯福总统的领导和主持下,美国通过了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典——《社会保障法》。该法规定,美国自1935年开始征收工薪税。该法特别强调,铁路公司员工退职税、联邦失业税、个体业主税也归于社会保障税之内。
二战后,伴随着经济的高度发达和政治民主化趋势的加强,西方发达国家如英国、法国、加拿大都实行了“普通福利”政策,纷纷征收社会保障税。1990年世界上大约有8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到1998年,开征社会保障税国家增加至100多个。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MF)统计,目前(2010年),全世界170多个国家里至少有132个国家实行社会保障税制度。
在国际上,各国对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称谓不尽相同。挪威等国家叫“SocialSecurityContributions”(一般被译为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缴款或社会保障捐),英国叫“NationalInsuranceContributions”(一般被译为国民保险税或国民保险捐),爱尔兰叫“PayRelatedSocialSecurity”(社会保障付款),美国等国家在立法中将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称为“税”(美国称为PayrollTax,即工薪税)。有些国家将保障筹资收入归类为“SpecialAssessments”(特别税,Assessments词义为“征收的税额”)。从上述各国对社会保障筹资方式及筹资收入的称谓可以看出,国际上对保障筹资方式没有统一的表述,不同的国家根据不同的国情和理解,各自确定本国社会保障筹资的名称。[1][2]
社会保障税的课税范围通常是参加本国社会保险,并存在雇佣关系的雇主和雇员在本国支付和取得的工资,薪金及不存在雇佣关系的自营业主的所得,雇主和雇员的纳税义务一般以境内就业为标准,即凡在征税国境内就业的雇主和雇员,不论国籍和居住地何在,都必须在该国承担社会保险纳税义务。而对于本国居民为本国居民雇主雇佣但在国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则除个别国家外一般不列入课税范围。[2]
与社会保障税的课税范围相适应,其课税对象主要是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额、雇员取得的工薪收入额及自营业主的事业纯收益额。在具体实施中,尽管各国社会保障税的模式不同,课税对象规定有所差异,但其基本内容是相同的。
一是课税对象不包括纳税人工资薪金以外的其他收入。即不包括由雇主和雇员工资薪金以外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等所得项目,但作为税基的工资薪金既包括由雇主支付的现金,还包括具有工资薪金性质的实物性及其他等价物的收入。二是应税工资薪金通常规定最高限额,超过部分不缴纳社会保险税。三是一般不规定个人宽免额和扣除额。因为社会保险税实行专税专用原则,筹集的保险基金将全部返还给纳税人。
大多数发达国家社会保险税实行分项比例税率,针对退休、失业、伤残、医疗等具体项目需要的社会保险支出量,规定高低不等的差别比例税率。但也有少数国家,如英国采用多种税率形式并举的制度。
第一,两种收入的共同性。将一般税收和社会保障税费的征收统一起来的观点是来源于一般税收和社会保障税费征收相关的共同性,其中包括了需要使用唯一的一个登记号码是识别一般税收和社会保障税费的缴纳者;通常需要按照相同的所得定义,以来自雇主和自雇者的申报表的形式,获取信息的征管体系;需要雇主从雇员的收入中预扣一般税收和社会保障税费并通过银行缴纳给收入管理部门;需要有有效的征管系统监督那些没有申报和纳税的雇主;需要使用现代基于风险的审计方法来认定申报表信息的准确性。
第二,资源的有效使用。那些已经将社会保障税费的征收融入本国的收入管理中的国家常发现,将税务管理体系扩展到社会保障税费的边际成本非常小。这是那些缺乏资源的国家在两个不同机构实施两套类似的改革所考虑的一个特别重要因素。
第三,税务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核心能力。税务当局不断完善与征收职能相关的核心能力。有证据显示,当社会保险机构被转让过来时,很多国家的税务当局提高了与社会保障税费缴纳相关的征管水平,降低了征收成本。作为收入征管为目标的税务当局发展的基于遵从的组织文化和适于税款的稽核和征收的过程。而社会保险机构一般以创造个人的福利权利和将其支付给接受方为核心的。社会保险机构发展的组织文化和过程与税务局不同。社会保险机构的征收业绩一般很有限。
第四,降低政府的管理成本。将社会保障税费的征收和税务管理一体化消除了核心职能的重复,否则申报表的处理和税款的强制征收及雇主的审计等领域都会发生重叠。一体化可以大大降低政府的管理成本,这是因为:人员的减少和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的规模经济,减少了管理人员的数量以及数据的填写、税款的缴纳、执法和数据认定等共同过程;降低了办公设施、通讯网络和相关职能的成本;取消了重复的信息技术开发并降低了系统开发和维护的风险。
第五,降低了纳税成本。将社会保障税费的征收和税务管理一体化也大大降低了雇主的奉行成本,因为采用统一的记账凭证制度、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工薪税以及按照所得和工薪的社会保障税费的统一审计程序,就减少了纸面工作。基于互联网的电子申报和纳税制度普及率的提高也降低了纳税人和缴费者的纳税成本。另外,制度的简化也提高了雇主计算的准确性,因而提高了遵从度。
各国在社会保障税费的征收制度安排上采取了不同的路径。在OECD成员国中,28个有独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大多数是通过一个独立的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社会保障税费的征收,而不是采取由主要税务管理机构来征收管理的。在另外的11个成员国中,社会保障税费的征收是与一般的税款征收业务是一体化的。除了OECD成员国,各国采取的收入征收呈“二元”法。智利、塞浦路斯、马来西亚和新加坡是通过一个单独的机构负责管理社会保障税费的征收,而像阿根廷、巴西、保加利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罗马尼亚、俄罗斯和斯洛文尼亚都将社会保障税费的征收与一般的税务管理一体化。
由于社会保险税主要纳税人为雇主和雇员,因而雇员税款大多实行源泉扣缴法,即由雇员所在公司负责扣缴,雇主应纳的税款由公司直接缴纳;而对于自营业主及其社会成员应纳的社会保险税,则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方法。
从总的情况来看,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一般都由多个税种组成,这些税种各有不同的税率、税目和使用方向,不同的税种针对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设立。因此,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实际上是独立的一个税类。和其他税类相比,其主要特点是该类税收自成收支体系,虽然划入财政收支盘子,但专款专用。[2]
社会保障税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所得税,其税收收入专门用于社会福利、保障等支出,与一般税相比,具有三个主要特点:
社会保障税采用比例税率,一般没有扣除额和免征额,同时规定有课税上限,也不考虑纳税家庭人口的多寡和其他特殊情况,而具有强烈的累退性;
社会保障税一般由政府成立的专门基金会管理,指定用途,专款专用,因而带有有偿性质;
社会保障税的支出同一定时期的经济形势紧密相关,当经济繁荣时,失业率下降,社会保障支出,特别是失业救济支出减少,有利于抑制社会总需求;反之,当经济衰退时,失业率上升,社会保障支出,特别是失业救济支出增加,有利于刺激社会总需求,所以说社会保障税及其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内在灵活性特点,它与所得税相配合,可以起到对经济的自动稳定作用。
中国关于“开征社会保障税”提法早在1996年已经出现。在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要逐步开征社会保障税。在这之后,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在不同场合也曾表示过,将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1]
201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长谢旭人在《求是》发文提出,“完善社会保障筹资形式与提高统筹级次相配合,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近十几年来,开征社会保障税是政府官员、学者和公众讨论的热门话题。但作为具体主管财税政策的部门高官,谢旭人是首位明确提出要开征社会保障税者。
在发达国家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普遍设有社会保障税这一税种,以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方式筹集社保资金,并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而中国的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障,主要是以收取社会保险费的形式构成社保基金,大多是在省一级统筹。因为各省自己分别在做,筹集和发放的标准也不一样。如果按社会保障税筹集资金,就要全国统筹。
对于开征社会保障税后,全国各地的征收水平和保障标准是否应一致,目前存在争议。比如,在中国台湾地区,社会保障税在不同地区有差异,但社会保障支出的标准是一样的,以起到了一个平衡的作用。
但是中国内地的情况比较复杂,因为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很大,目前社会保险收费和社会保障支出的标准,各省的差异很大。统一社会保障税水平和社会保障支出标准,都面临很多难题,也存在很大的争议。[3]
中国目前(2010年)实行的是部分省份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和部分省份由劳动人事部门征收的有中国特色的“二元模式”,省政府在征收管理机构的设置上有决定权。从国际发展趋势看,社会保障税费的改革并不是简单的税改费或费改税的问题,但可以肯定的是,社会保障税费的征收机构应该与一般的税务管理机构一体化。
全球各国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有两个:一是征收专门的税费。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险税费在大多数国家被称为社会保障税费,一般是对雇主和雇员及自雇者征收的,实际上就是一种税收。在OECD(经合组织)的收入统计中就采用了这个名称。有些国家明确将其命名为税收。二是大部分社会福利的开支主要来自于一般税收收入,这些国家的社会保障基金一般都是持续的赤字,需要得到来自一般税收的补贴。从各国的实践看,并不是所有建立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都单独设立了相关的税费。
OECD的税收政策和税务管理中心在2009年1月发布了《2008年OECD与非OECD国家的税务管理:可比信息系列》的报告。该报告的调查涉及到43个OECD成员国和非成员国。除了30个成员国外,另外13个国家是阿根廷、智利、中国、南非、保加利亚、塞浦路斯、爱沙尼亚、拉脱维亚、马耳他、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马来西亚和新加坡。
在OECD本次调查的大多数国家中,大多数国家都有社会保障税费制度,这种税费是作为专门的政府服务,特别是医疗、失业福利和养老金筹资的政府收入的补充来源。目前(2010年)在这些国家中的绝大多数还是直接源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俾斯麦模式,这种模式也是目前大多数欧洲联盟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俾斯麦模式将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保险,享受的福利和缴纳税费的多少是与工人的薪水联系在一起的。社会保障税费已经成为许多OECD国家,特别是那些欧洲成员国的最大的政府税收收入来源,很多国家的社会保障税费占GDP的百分比在10%以上,最高的法国达到了16.3%。
从国际社会来看,尽管现代社会生活中,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三层保障同时并存,但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及国情的不同,各国社会保障内容与范围有很大差别。在发达国家,特别是所谓的福利国家,如瑞典、英国等,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办法,保障对象遍及全民,保障项目贯穿人生的各个方面,如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家庭津贴、住房津贴、职业培训、公益性社会服务等,社会保障项目十分广泛而全面。
以英国为例,英国采用按承保对象而分类设置的对象型社会保障税模式。其政策目标是救济贫民,其税种项目少,费率低,简便易行,更能体现社会公平,全体被保险人规定有相同的保险收益待遇,其数额能保障公民的最低生活水平。[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