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金
保险基金(Insurance Fund)指为了补偿意外灾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因人身伤亡、丧失工作能力等引起的经济需要而建立的专用基金。
保险基金:是指专门从事风险经营的保险机构,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以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建立的、专门用于保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或人身伤亡的给付的一项专用基金,是保险人履行保险义务的条件。
广义上的保险基金是指整个社会的后备基金体系。从狭义上来讲,保险基金是指由保险机构集中起来的后备基金,由保险机构根据大数法则,经过科学的测算,订出各种不同的保险费率。
保险基金是一种社会后备基金。社会后备基金的主要形式如下:集中形式的后备基金、自保形式的后备基金和保险形式的后备基金。而保险形式的后备基金即保险基金是保险机构通过签订合同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而形成的一种后备基金,用于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的补偿。它的运动过程包括三个阶段:保险费收取;资金的积累和运用;经济补偿。
在现代社会里,保险基金一般有四种形式:
1、集中的国家财政后备基金。该基金是国家预算中设置的一种货币资金,专门用于应付意外支出和国民经济计划中的特殊需要,如特大自然灾害的救济、外敌入侵、国民经济计划的失误等。
2、专业保险组织的保险基金,即由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组织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办法来筹集保险基金,用于补偿保险单位和个人遭受灾害事故的损失或到期给付保险金。
3、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作为国家的一项社会政策,旨在为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失业、灾难和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力。社会保障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
4、自保基金,即由经济单位自己筹集保险基金,自行补偿灾害事故损失。国外有专业自保公司自行筹集资金,补偿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损失;我国有“安全生产保证基金”,通过该基金的设置,实行行业自保,如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设置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即属此种形式。
保险基金(Insurance Fund)指专门从事风险经营的保险机构,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以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建立的、专门用于保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或人身伤亡的给付的一项专用基金,是保险人履行保险义务的条件。
广义上的保险基金是指整个社会的后备基金体系。
从狭义上来讲,保险基金是指由保险机构集中起来的后备基金,由保险机构根据大数法则,经过科学的测算,订出各种不同的保险费率。
保险基金是一种社会后备基金。社会后备基金的主要形式如下:集中形式的后备基金、自保形式的后备基金和保险形式的后备基金。而保险形式的后备基金即保险基金是保险机构通过签订合同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而形成的一种后备基金,用于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的补偿。它的运动过程包括三个阶段:保险费收取;资金的积累和运用;经济补偿。
(1)集中的国家财政后备基金。该基金是国家预算中设置的一种货币资金,专门用于应付意外支出和国民经济计划中的特殊需要,如特大自然灾害的救济、外敌入侵、国民经济计划的失误等。
(2)专业保险组织的保险基金,即由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组织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办法来筹集保险基金,用于补偿保险单位和个人遭受灾害事故的损失或到期给付保险金。
(3)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作为国家的一项社会政策,旨在为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失业、灾难和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力。社会保障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
(4)自保基金,即由经济单位自己筹集保险基金,自行补偿灾害事故损失。国外有专业自保公司自行筹集资金,补偿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损失;我国有“安全生产保证基金”,通过该基金的设置,实行行业自保,如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设置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即属此种形式。
保险基金是社会后备基金的一种特殊形态,从经济范畴的本质属性上考察,它与其他形式的后备基金在性质上是互异的。财政集中型的国家后备是国家凭籍政权的力量强制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形成的,是无偿的,体现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互助型的后备基金是一种合伙出资的共同体共同出资形成的,虽然在合伙人之间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但他们之间不存在商品交换关系;自保形式的后备基金则是一种自担风险的财务处理手段。而保险基金则是体现着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以等价有偿为原则的商品交换关系。可见,保险基金是以等价有偿原则而建立的一种后备基金。
(一)专用性
(二)契约性
(三)互助性
(四)科学性
(五)金融性
保险基金的金融性来自两个方面:
(1)储蓄寿险中的储金部分;
(2)保险基金中的总准备金部分。
(一)公共部门保险费支出
1.公共部门保险费支出的来源
公共部门一般指政府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它们的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2.公共部门保险费支出的对象
(1)公共部门商业保险费的支出
(2)公共部门社会保险费支出
3.公共部门保险费支出的性质
公共部门上述两项保险费支出,应被认为是国家财政支出的公共消费部分。不管社会制度如何,这部分支出不是为了满足公共需要就是为了“官办济贫”事业,对促进社会安定发挥着积极作用。
(二)居民个人保险费支出
1.居民个人保险费支出的来源
如果严格按照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原理,这部分保险费支出可来源于社会总产品价值:一是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他们的保险费支出来源于收入;一是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或其他收入者,他们的保险费支出则来源于国民收入。
2.居民个人保险费支出的对象
(1)居民个人财产及附加险支出
(2)居民个人人身保险支出
(3)居民个人社会保险支出
(4)居民个人职业责任险支出
3.居民个人保险费支出的性质
(1)纯消费性支出
(2)储蓄性支出
(3)工资税性质的支出
(4)营业成本性的支出
(三)企业保险费支出
1.企业保险费支出的来源
企业保险费支出来自于企业净增价值,职工的一部分剩余劳动是企业保险费的源泉。由于企业是以收抵支的经济核算单位,保险费支出在成本中列支,由销售收入补偿。
2.企业保险费支出对象
(1)企业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支出
(2)企业社会保险费支出
3.企业保险费支出的性质
(1)纯消费性支出
(2)储蓄性支出
(3)不追加商品价值的非生产费用
(一)自有资本金
保险公司的自有资本金,包括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和公积金。
(二)非寿险责任准备金
1.保费准备金
2.赔款准备金
赔款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和已决未付赔款准备金。
3.总准备金
(三)寿险责任准备金
(四)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基金运用的原则
保险基金运用即保险公司运用闲置的资金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融资以增加盈利的行为。
(一)安全性原则
(二)收益性原则
(三)流动性原则
上述原则是互相联系、相互制约的,收益是保险基金运用的目标,但又往往与安全性和流动性发生矛盾。由于组织经济补偿职能是保险公司的首要职能,融资职能为其次,所以,保险公司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资金运用首先要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在此基础上追求收益以增加利润。
1.购买债券
2.投资股票
3.投资不动产
4.贷款
5.存款
保险基金除了上述运用形式外,还可用来投资各类基金、同业拆借、黄金外汇等。
由于各国保险管理当局对保险企业资产管理办法不同,因此,各国保险企业的资产结构也就有差异,很难判断何者更合理,而只能由各国和地区的情况去说明。
各国和地区对各种投资方式的投资额占总资产的比例均加以严格控制,立法取向都侧重于保证保险基金运用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以保证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追求资金运用的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5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0、81条也对此有所规定。
保险基金的运用虽然有其必要性和可能性,然而要把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性,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种条件主要有:市场条件、政策条件、人才条件、管理条件。
(一)促使保险业务既成为聚积资金的手段,又实现组织经济补偿的目的
(二)缓解保险费率与利润之间的矛盾
(三)推动保险公司积极开发寿险业务
总之,保险公司两大基本业务相互渗透、互动发展的宏观效应归根到底是体现在:(1)经济单位和个人能够以最小的保费支出获得尽可能大的保险保障;(2)尽可能大地聚积保险基金并使之转化为生产建设基金。从而,保险公司组织经济补偿这一特有功能得到更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