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查德·A·波斯纳

理查德·波斯纳简介
  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 Allen Posner,1939年1月11日--)是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曾任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律经济学运动的重要人物。
  波斯纳1959年本科毕业于耶鲁大学,1962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毕业后,曾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William J. Brennan的法律助手,1969年,任教于芝加哥大学法学院。
  1973年美国法官Richard Posner (也是芝加哥大学教授)发表《法律的经济分析》,奠定了“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与分析架构;Richard Posner曾说:“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于其代价!”,就是指法律原则,不能缺乏经济学的效率概念。
  理查德·A·波斯纳,1939年1月11日出生于美国纽约市的一个中产阶级家庭,父亲是律师,母亲是一位“非常左倾”(波斯纳语)的公立学校教师。1959年以最优生毕业于耶鲁大学英文系,获文学学士学位(A.B.);1962年以全年级第一名毕业于哈佛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LL.M.)。1963年开始为纽约律师协会会员。1962~1963年,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J·小布雷纳法律秘书;1963~1965年,任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委员助理;1965~1967年,任美国联邦司法部副部长助理;1967~1968 年,任美国总统交通政策特别工作小组首席法律顾问;1969~1978年,任斯坦福大学法学院和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1978~1981年,任斯坦福大学法学院和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李·布雷纳·弗雷曼讲座法学教授;1981年至今,任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七巡回审判庭(芝加哥)法官、首席法官和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法律经济学高级讲座主持人。此外,他还是美国科学促进协会(AAAS)和美国法律学会(AI.I)会员;1971~1981年,为美国全国经济研究局(NBER)研究员。1961~1962年,任《哈佛法学评论(HarvardLaw&nbspReview)》编辑; 1972~1981年,主持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法学研究期刊(Journal&nbspof&nbspLegal& nbspStudies )》编辑工作。
  1981年,里根总统任命波斯纳为联邦第七巡回区上诉法院法官。
  任法官期间,波斯纳还一直担任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高级讲师;每年至少上两门课。同时,他每年平均撰写80件以上的上诉审判决意见(这意味着每周近2 件),这个数量之多位居撰写司法意见最多的美国联邦上诉审(包括最高法院)法官之列(比美国联邦上诉审法院法官撰写的司法意见平均数大约高出两倍)。重要的是,不像绝大多数法官,波斯纳从不用法律助手捉刀代笔,他总是自己披挂(或赤膊?)上阵。他说出来的话,用我遇到的一位他的前法律助手说,打出来就是一段文稿,几乎不用修改。他不仅产出数量多,而且质量也很高。他的上诉审判决意见也是为其他联邦上诉法院引用率最高的法官前茅(大致高出平均数3倍)。而他的学术著作也是如此,据1999年的几个研究分别发现,1978年以后出版的引证最多的50本法学著作中,波斯纳就占了4本(并属于前24本之列),数量第一;他的总引证率也是有史以来最高的(7,981次),比位居第二名的学者(德沃金,4,488次)高出近80%。无怪乎,一个有关波斯纳的幽默就是, “谣言说,波斯纳每天晚上都睡觉”。
理查德·波斯纳轶事
  数字也许太枯燥了。而有关波斯纳的才华、勤奋、博学的趣闻轶事很多很多。这里就说两件吧!一是,他在联邦最高法院当法律助手期间,有一次,全体大法官们投票对某案做出了决定,并指定由大法官布冉能撰写司法意见。按照习惯,司法意见都至少由法律助手撰写初稿。但不知是由于布冉能说反了,还是波斯纳听反了,甚或其他,波斯纳反正是撰写了一份与最高法院的决定完全相反的司法意见。然而,这份意见不仅说服了布冉能大法官,而且说服了最高法院。最后的决定也就顺水推舟按着波斯纳的意见办了。我们当然可以赞美大法官们的平等待人,从善如流,但这足以证明波斯纳的真正是横溢的才华(当然不同的人还可能从中得出许多其他正面、负面甚或是解构主义的感想:令人怀疑被――特别是一些中国学者――神化了的大法官们的责任心、智慧和勤勉程度,案件的不确定性等等,随便想去吧!)记得张五常曾记述了他所谓的“经济学历史上最有名的辩论聚会”――科斯为《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同包括弗里德曼等15位大经济学家展开论战,最后让对手统统缴械的学术佳话。而波斯纳的这一轶事足以同科斯的故事媲美;如果仅仅就知识事件本身而言,这个故事不仅毫不逊色,甚至更有过人之处:因为波斯纳是生活在一个具有政治性和等级性的领域,他是作为一个下属,而不是如同科斯是作为平等的学者参与了各自的论战,而我们知道不同领域内的游戏规则是不一样的。并且这是对一个已经初步决定了的案件。也许这个案子就学术意义并不像科斯的论战那么重大,但其具有更大的直接的实践意义。
  另一件也就发生在去年。在波斯纳所在的联邦第七巡回区的一个决定中,多数派法官否决了波斯纳〖临时充任地区法院法官时作出〗的一个裁决。但就在这一司法意见开头的第一个脚注中,作为波斯纳同事的这些法官写道:
  “当时,联邦地方法院急需新增法官决定此案,我们的首席法官波斯纳自愿承担了这一地方法官的工作,听审了此案,这充分证明了他对工作的献身精神。当然,法官波斯纳同时也承担了他在本院的全部工作。并且,作为我们巡回区的首席法官,他还完成了大量的行政管理职责。他所做的甚至还远不止这些。他撰写的书要比许多人毕生阅读过的书还多。更重要的是,当时,他正用业余时间,在联邦政府针对微软公司的反托拉斯大案诉讼中,作为某法院任命的特别调解人,努力工作。很显然,波斯纳法官的工作实在是太多了,远远超出了人们的承受能力。这充分证明了波斯纳法官的才华,他能同时处理这么多的角色,并且还是如此的严密、杰出和潇洒。”(着重号为引者所加)
  由衷的赞美和敬佩之情,可谓溢于言表。这两件事就足以说明波斯纳的才华了。(当然,这里也足以让我们看到我们大力赞美的美国法官的判决书的另一侧面。)
  波斯纳的思辨极为精细,文风非常犀利,可以说是锋芒毕露,在学术批评上毫不留情,只认理,不认人。但在日常生活中,所有同他有过哪怕是简短交往的人都认为他是一位非常绅士的人,对人非常礼貌、周到,说话谦和、平等、幽默。上面引用的他的同事在司法意见中的言辞,就是一个明证。
  也许是――但显然不是――因为作了法官,波斯纳是一位务实得近于冷酷的人,与那些高唱人文精神的浪漫主义的、理想主义的学者似乎形成强烈反差。但是在一次午饭间,波斯纳告知了知名女学者努斯鲍姆一个发现:其实,他波斯纳自己是一位浪漫者,而努斯鲍姆等所谓的浪漫者其实是功利主义者。为什么?波斯纳以功利主义世界观闻名,努斯鲍姆甚至称波氏是狄更斯小说《艰难时世》中把一切关系都货币化的葛擂硬。波斯纳的发现在于,努斯鲍姆同其他许多浪漫主义的道德哲学家一样,从本质上认为 “人应当幸福,这是生活中最重要的”。而波斯纳本人,如同尼采,认为生活的一切都是挣扎和痛苦,并不存在什么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因此对于一个人来说,只有英雄的和创造性的成就才重要。是的,波斯纳是这样一个尼采式的浪漫主义者,视人生为一个不断创造和突破自己过程,要在人生的苦役和虚无中创造意义;相反,那么认为人生仅仅是不受限制地满足自己情感、希望、意欲的浪漫主义者在这个意义上恰恰是最务实的人。难道一定要到一个叫“前面”的地方去(《过客》)的鲁迅不是比“在康桥的柔波里,我甘做一条水草”(《再别康桥》)的徐自摩更具浪漫主义和英雄主义吗?!
  甚至,波斯纳对自己和他人的这一发现的意味又何止这些?仅仅从这一发现中,难道我们不就可以感受到波斯纳的对人生哲学的高度抽象思辨能力,他对语词与事物关系的把握,以及他对人和事物的总体把握和平衡?!这确实是一个绝顶聪明的学者。
对理查德·波斯纳的评论
  1999年底,《美国法律人》杂志年终刊评选了100位20世纪最有影响的美国法律人,自然有霍姆斯、汉德、卡多佐等已故法官、学者、也有不少实务律师、法律活动家,其中有13人有专文介绍,其中之一就是波斯纳。当时的哈佛法学院讲座教授、现任斯坦福法学院讲座教授理查德·莱西格(曾担任过波斯纳的法律助手)撰写了一篇极为精炼且很有意味的、题为《多产的偶像破坏者》的波斯纳简介,也许有助于我们理解一个全面、复合的法官、学者波斯纳。经莱希格教授同意和杂志社的授权,我将这一短文翻译如下,作为这一文丛译序的结尾,在必要的地方我还加了脚注。
  理查德·波斯纳自1981年以来一直是美国第七巡回区上诉法院法官,自1993年以来一直担任首席法官。他是著述最丰的联邦法官,前无古人。任职上诉法院、却仍属最多产的法学家之列,同样前无古人。如果引证率可以测度影响力,那么当仁不让,波斯纳是在世的最有影响的法学家,他的30本书、330篇论文以及1680篇司法意见都是引证最多的;同时也属于受批判最多之列。
  人们称波斯纳为保守主义者,但真正保守主义者也许会质疑他是否忠诚(因为他怀疑原初意图论,批评反毒品战)。他是法律经济学运动的创始人,但他对法律经济学的影响却不限于此。他既是这一运动的詹姆斯·麦迪逊,又是亨利·福特:他把一套关于法律规则与社会结果之间关系的实用主义见解(规则如何影响行为行为如何更能适应相关法律规则)都投入了生产,他把这套方法运用于无穷无尽的法律题目,运用于一切,从合同和反托拉斯到宪法的宗教条款以及法官行为法律经济学运动的前沿看上去很怪,但任何学科前沿的特征从来都是让常人觉得“怪”,尽管这个运动的特征并不怪。也许,哲学家对法律经济学进路的基础会很气不过,但随着这一运动的成熟、挣脱了其早期的政治影响,法律经济学如今已改变了法律的全部领域。
  如今,我们全都是法律经济学家了!今天的公司法和托拉斯法已经令在它降临前的法学院毕业生“相见不相识”了;如今40多岁的人也许受了很多管教,对法律经济学的简约论、反再分配的倾向疑心重重,尽管如此,法律经济学的见解如今已是常规科学。当年罗伯特·鲍克的《反托拉斯的悖论》第一版运用了许多法律经济学的论点(其中有许多都来自波斯纳),他嘲笑联邦最高法院有关托拉斯法的学理;而到了第二版,鲍克就不得不承认,尽管还有点扭扭捏捏,最高法院基本上已得到拯救。但波斯纳厌倦常规科学。尽管他的如今已经出了第五版的《法律的经济学分析》涵盖了法律的全部地带,但波斯纳晚近的兴趣却还是挂在其边沿。
  在过去的几年里,波斯纳写作的题目有些与性的规制相关,其中还包括一本有关艾滋病的著作。他还把经济学镜头对准了老龄化。他考察了引证率,努力测度了另一位非同小可的法官本杰明·卡多佐的影响。他还是“法律与文学”运动的一位中心人物,并就法理学、道德理论和司法行政管理问题有大量著述。在他1995年的著作《超越法律》中,他坚定确立了一个承诺,很可以抓住他的个性:没有单独哪种进路,包括法律经济学,能永久地捕获法律的复杂性。但波斯纳心目中的英雄并不是经济学,也不是美国联邦党人;而如果还有的话,那就更多是霍姆斯。霍姆斯作品的特点,也就是波斯纳作品的特点,具有朴素、直率之美(波斯纳在司法意见中从没用过脚注)。他的司法哲学的风味是实用主义,并且怀疑高级理论。
  而这也就是波斯纳手笔的标志,并且波斯纳是确实真有手笔。与大多数法官不一样,波斯纳从来都是自己动笔撰写司法意见。雇来的法律助手只管批评挑剔,而他自己动手写作。在一个法官有如此巨大权力的制度中,这是一种伟大的德性。写作会制约人。当一篇司法意见“不管怎样,就是写不下去”时,波斯纳就会改变他的思路。
  因为波斯纳有他自己的生活。波斯纳的童年是左翼的(一个著名的故事是,他曾把自己的电动玩具火车送给了卢森堡夫妇的孩子),此后他逐渐右转。当年,他的本科教育是英国文学;如今,他的影响却是在经济学。他当过法官亨利·弗兰德利和大法官威廉·布冉能的法律助手,后来又出任过瑟古德·马歇尔的下属,但波斯纳的思想属于他自己,似乎没有受这些导师的影响。他无论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变化,都出于他的问题,或来自他对对象的质疑。没有谁可以声称波斯纳属于自己这一派。
  波斯纳法官的杰出之处还不仅这些。波斯纳写作就不是想让人舒舒服服(他最新的著作,有关弹劾克林顿的《国家大事》,肯定不会让任何人舒服。),当然,这倒也不是说他写作就有意让人不快,或是要让人犯难。仅此一点就区分了他的语词世界与那个以符合民意调查为宗旨的语词世界;也就区分了他与公共生活领域内的几乎任何其他人。也因此,哪怕有种种更好的理由,波斯纳也完全不可能被任命为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波斯纳从没想过要保持智识的诚实,他只是诚实而已。他让过于简单的分裂双方都很失望。他写作严肃且涉及广泛,目的只在参与。这是位不懂得算计的经济学家和公众人物,在他身上,确实有些世所罕见的和非同寻常的东西,或许还有点反讽。但这正反映了波斯纳最深刻的信念:一个学者――进而一个法官――的最大罪过就是循规蹈矩。
  我们的制度并不奖赏他的这种德性。但,它仍然是一种美德。
理查德·波斯纳的著作与论文
  波斯纳的著述甚丰,几乎涉及法律经济学的每一领域。他坚定地认为,法律应该在任何领域引导人们从事有效率的活动。
  一、著作:
2008. How Judges Think, ISBN 978-0-674-02820-3 (to be pubished April 15, 2008)2007. Countering Terrorism: Blurred Focus, Halting Steps, ISBN 978-0-742-55883-02007.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7th ed.(《法律的经济分析》), ISBN 978-0-735-56354-42007. The Little Book of Plagiarism, ISBN 978-0-375-42475-52006. Not a Suicide Pact: The Constitution in a Time of National Emergency, ISBN 978-0-19-530427-52006. Uncertain Shield: The U.S. Intelligence System in the Throes of Reform, ISBN 978-0-742-55127-52005. Preventing Surprise Attacks: Intelligence Reform in the Wake of 9/11, ISBN 978-0-742-54947-02004. Catastrophe: Risk and Response, ISBN 978-0-19-530647-72003. Public Intellectuals: A Study of Decline(《公共知识分子——衰落之研究》), ISBN 978-0-674-00633-12003. Law, Pragmatism and Democracy(《法律,实用主义与民主》), ISBN 978-0-674-01081-92001. Breaking the Deadlock: The 2000 Presidential Election and the Courts, ISBN 978-0-691-09073-32001. Antitrust Law, 2nd ed.(《托拉斯法》), ISBN 978-0-226-67576-32001. Frontiers of Legal Theory(《法律理论的前沿》), ISBN 978-0-674-01360-51999. The Problematics of Moral and Legal Theory(《道德与法律理论的疑问》), ISBN 978-0-674-00799-41998. Law and Literature (revised and enlarged ed.)(《法律与文学》), ISBN 978-0-674-51471-31996. Law and Legal Theory in England and America, ISBN 978-0-19-826471-21996. The Federal Courts: Challenge and Reform (2d ed.)(《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 ISBN 978-0-674-29627-51995. Aging and Old Age(《衰老与老龄》), ISBN 978-0-226-67568-81995. Overcoming Law(《超越法律》), ISBN 978-0-674-64926-21992. Sex and Reason(《性与理性》), ISBN 978-0-674-80280-31990. Cardozo: A Study in Reputation, ISBN 978-0-226-67556-51990. The Problems of Jurisprudence(《法理学问题》), ISBN 978-0-674-70876-11989. 《法律和文学》1988. Law and Literature: A Misunderstood Relation, ISBN 978-0-674-51468-31985. 《联邦法院:危机和改革》()1982. 《侵权法:案例经济分析》1981. The Economics of Justice(《正义/司法经济学》),ISBN 978-0-674-23526-7 1980. 《公司法和证券管制经济学》1973. 《法律的经济分析》(1973年,第1版;1977年,第2版;1986年,第3版;1992年,第4版)
  二、论文:
《过失的理论》(载《法学研究期刊》,1972)《法律程序和司法行政的经济研究》(载《法学研究期刊》,1973)《经济管制的理论》(载《贝尔经济管理科学杂志》,1974)《垄断社会成本与管制》(载《政治经济学期刊》,1975)《法律的经济研究》(载《得克萨斯法律评论》,1975)《履约不能与契约相关学说:一种经济分析》)(载《法学研究期刊》,1977)《功利主义经济学和法学理论》(载《法学研究期刊》,1979)《经济学在法学中的运用和滥用》(载《芝加哥法学评论》,1979)《最近侵权理论中的集体正义概念》(载《法学研究期刊,1981》)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