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营
(一)保险经营思想的特征
所谓现代保险经营思想是把保险作为一种商品来经营的思想,即按照商品经营的客观经济规律来经营保险商品,而不是把保险经营局限在互助互济方面。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保险经营思想的基本特征表现如下:
1.以市场为导向,按照保险市场的需求来安排保险经营活动
2.以竞争为手段,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
3.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处理好保险企业自身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
4.以法律为准绳,规范保险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
(二)保险经营行为的特征
1.保险经营活动是一种特殊的劳务活动
2.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
3.保险经营成本和利润计算具有特殊性
4.保险经营具有分散性和广泛性
基本原则
(一)经济核算原则
1.保险成本核算
对保险成本的核算,就是要核算保险经营所耗费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
2.保险资金核算
3.保险利润核算
保险企业利润核算的指标体系有两个:一是利润额;二是利润率。
保险企业要在经济核算原则的指导下,通过企业核算和险种核算两种形式,全面衡量企业的经营成果及各险种的经营状况,以达到提高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目的。
(二)随行就市原则
所谓随行就市,是指根据市场行情及时调整保险商品的结构和价格以适应市场的需求。保险企业应根据市场提出的现实要求,随行就市调整保险商品的结构和价格才能实现保险商品供求平衡和保险商品的价格。
(三)薄利多销原则
在薄利多销原则下,保险企业可以略高于保险成本的低廉价格,打开保险销路,依靠较大的销售量来保证盈利。
具体做法是,保险企业在制订保险费率时,应尽可能合理。
特殊原则
(一)风险大量原则
风险大量原则是指保险人在可保风险的范围内,应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争取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和标的。
风险大量原则是保险经营的首要原则。这是因为:
第一,保险的经营过程实际上就是风险管理过程,而风险的发生是偶然的、不确定的,保险人只有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和标的,才能建立起雄厚的保险基金,以保证保险经济补偿职能的履行。
第二,保险经营是以大数法则为基础的,只有承保大量的风险和标的,才能使风险发生的实际情形更接近预先计算的风险损失概率,以确保保险经营的稳定性。
第三,扩大承保数量是保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途径。
(二)风险选择原则
风险选择原则要求保险人充分认识、准确评价承保标的的风险种类与风险程度,以及投保金额的恰当与否,从而决定是否接受投保。
保险人对风险的选择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尽量选择同质风险的标的承保;二是淘汰那些超出可保风险条件或范围的保险标的。
1.事先风险选择
事先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在承保前考虑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此种选择包括对“人”和“物”的选择。所谓对“人”的选择,是指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评价与选择。所谓对“物”的选择,是指对保险标的及其利益的评估与选择。
2.事后风险选择
事后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风险超出核保标准的保险合同作出淘汰的选择。
保险合同的淘汰通常有三种方式:
第一,等待保险合同期满后不再续保;
第二,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事项予以注销合同;
第三,保险人若发现被保险人有明显误告或欺诈行为,可以中途终止承保,解除保险合同。
(三)风险分散原则
风险分散是指由多个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共同分担某一风险责任。
1.核保时的风险分散
(1)控制保险金额
(2)规定免赔额(率)
(3)实行比例承保
2.承保后的风险分散
承保后的风险分散原则应用以再保险和共同保险为主要手段。
投保,亦称购买保险,投保人通过保险业务人员或保险中介购买保险后,就与提供这种保险的保险公司建立了一种较为长期的关系。
(一)保险企业有义务为投保人提供良好投保指导服务
在保险活动中,投保人需要保障的基本权利有:①得到准确保险信息的权利;②保证安全的权利;③可自由选择保险险种的权利;④有申诉、控告所遭受不良待遇的权利;⑤要求开发和改进险种的权利;⑥获得良好售后服务的权利;⑦要求提供的服务不得违反社会公共道德。
在上述的投保人权利中,获得准确保险信息的权利是投保人利益得到保障的首要权利。
其次,投保人在投保时有要求良好服务的权利,这要求保险人应该做到:
1.帮助投保人分析自己所面临的风险;
2.帮助投保人确定自己的保险需求;
3.帮助投保人估算可用来投保的资金;
4.帮助投保人制定具体的保险计划。
在制定保险计划时一般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综合投保与单项投保
(2)保障与收益
(3)保额与免赔额。
(二)投保人有充分享受自由选择投保的权利
1.选择保险中介人
2.选择保险公司
第一,注意保险公司的类型;
第二,注意保险公司提供的险种与价格;
第三,考虑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状况。
考察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查看保险监管部门或评级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评定结果。二是对保险公司的年终报表进行直接分析。
第四,要考虑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
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时,要从两个方面注意其获得的服务:一是从其代理人那里获得的服务,二是从该公司本部那里获得的服务。
承保是指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通过协商,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取得意见一致的过程。
(一)保险承保工作的意义
1.有利于合理分散风险
2.有利保险费率的公正
3.有利于促进被保险人防灾防损
(二)保险承保工作的内容
1.审核投保申请
(1)审核投保人的资格
即审核投保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及对标的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也就是选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1.审核投保申请
(2)审核保险标的
即对照投保单或其他资料核查保险标的使用性质、结构性能、所处环境、防灾设施、安全管理等情况。
(3)审核保险费率
一般的财产和人身可能遭遇的风险基本相同,因此可以按照不同标准,对风险进行分类,制定不同的费率等级,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但是,有些保险业务的风险情况不固定,承保的每笔业务都需要保险人根据以往的经验,结合风险的特性,制定单独的费率。
2.控制保险责任
(1)控制逆选择
所谓逆选择,就是指那些有较大风险的投保人试图以平均的保险费率购买保险。保险人控制逆选择的方法是对不符合承保条件者不予承保,或者有条件地承保。
(2)控制保险责任
一般来说,对于常规风险,保险人通常按照基本条款予以承保,对于一些具有特殊风险的保险标的,保险人需要与投保人充分协商保险条件、免赔数额、责任免除和附加条款等内容后特约承保。
(3)控制人为风险
①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人们以不诚实或故意欺诈的行为促使保险事故发生,以便从保险中获得额外利益的风险因素。
投保人产生道德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丧失道德观念;二是遭遇财务上的困难。
从承保的观点来看,保险人控制道德风险发生的有效方法就是将保险金额控制在适当额度内。
②心理风险
心理风险是指由于人们的粗心大意和漠不关心,以致增加了风险事故发生机会并扩大损失程度的风险因素。
保险人在承保时常采用控制手段包括:第一,实行限额承保。第二,规定免赔额(率)。
③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主要表现有:主管当局强制保险人使用一种过低的保险费标准;要求保险人提供责任范围广的保险;限制保险人使用可撤销保险单和不予续保的权利;法院往往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判决等等。
保险人通常迫于法律的要求和社会舆论的压力接受承保。
(三)承保工作的程序
1.接受投保单
2.审核验险
(1)审核
(2)验险
①财产保险的验险内容
第一,查验投保财产所处的环境。
第二,查验投保财产的主要风险隐患和重要防护部位及防护措施状况。
第三,查验有无正处在危险状态中的财产。
第四,查验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2.审核验险
(2)验险
②人身保险的验险内容
人身保险的验险内容包括医务检验和事务检验。前者主要是检查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后者主要是对被保险人的工作环境、职业性质、生活习惯、经济状况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3.接受业务
4.缮制单证
填写保险单要求:(1)单证相符;(2)保险合同要素明确;(3)数字准确;(4)复核签章,手续齐备。
5.续保
续保是在原有的保险合同即将期满时,投保人在原有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向保险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实际情况,对原合同条件稍加修改而继续签约承保的行为。
保险人在续保时应注意的问题有:①及时对保险标的进行再次审核,以避免保险期间中断;②如果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有增加或减少时,应对保险费率作出相应调整;③保险人应根据上一年的经营状况,对承保条件与费率进行适当调整;④保险人应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随着生活费用指数的变化而调整保险金额。
(一)保险防灾的概念
保险防灾是保险防灾防损的简称,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风险发生的因素,防止或减少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从而降低保险成本,增加经济效益的一种经营活动。
保险防灾与社会防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防灾的主体不同。第二,防灾的对象不同。第三,防灾的依据不同。第四,防灾的手段不同。
保险防灾与社会防灾又密切相关,互为补充,其共同之处表现在:第一,两者都是处理风险的必要手段;第二,两者都是为了减少损失,达到保护社会已有的财富,保障社会安定的目的。
(二)保险防灾的内容
1.加强同各防灾部门的联系与合作
2.进行防灾宣传和检查
3.及时处理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
4.提取防灾费用,建立防灾基金
5.、积累灾情资料,提供防灾技术服务
(三)保险防灾的方法
1.法律方法
即指通过国家颁布有关的法律来实施保险防灾管理。
2.经济方法
保险人在承保时,通常根据投保人采取的防灾措施情况而决定保险费率的高低,从而达到实施保险防灾管理的目的。
3.技术方法
保险防灾的技术方法可以两个角度来理解:一是通过制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责任等技术来体现保险防灾精神;二是运用科学技术成果从事保险防灾活动。
前者表现在三方面,首先,在设计保险条款订明被保险人防灾防损的义务。其次,在保险责任的制定上,也有防止道德风险的规定。再次,在保险理赔上提出了抢救和保护受灾财产的要求。
后者通常是指保险企业专门设立从事防灾技术研究部门,对防灾进行有关的技术研究的方法。
(一)保险理赔的含义
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一,保险理赔能使保险的基本职能得到实现。
第二,保险理赔能及时恢复被保险人的生产,安定其生活,促进社会生产顺利进行与社会生活的安定,提高保险的社会效益。
第三,保险理赔还可以发现和检验展业承保工作的质量。
保险理赔人员作为专门从事保险理赔工作的人员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保险公司的专职核赔人员;二是保险代理人。前者直接根据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处理保险公司的理赔事务。后者则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从事理赔工作。
(二)保险理赔的原则
1.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
2.实事求是的原则
所谓通融赔付,是指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本不应由保险人赔付的经济损失,由于一些其他原因的影响,保险人给予全部或部分补偿或给付。
具体来说,保险人在通融赔付应掌握的要求有:第一,有利于保险业务的稳定与发展;第二,有利维护保险公司的信誉和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第三,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3.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
(三)保险理赔的程序
1.损失通知
2.审核保险责任
(1)保险单是否仍有效力
(2)损失是否由所承保的风险所引起
(3)损失的财产是否为保险财产
(4)损失是否发生在保单所载明的地点
(5)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单的有效期内
(6)请求赔偿的人是否有权提出索赔
(7)索赔是否有欺诈
3.进行损失调查
(1)分析损失原因
(2)确定损害程度
(3)认定求偿权利
4.赔偿给付保险金
5.损余处理
6.代位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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