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税

概述
正税”的对称。指随正税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其纳税义务人与独立税相同,但是税率另有规定。附加税以正税的存在和征收为前提和依据。目前,东南亚国家和拉丁美洲国家较多采用各种附加税。旧中国的附加税名目繁多,仅国民党政府的盐税就有中央附加、地方附加、外债附加、建设专款等。附加税额往往超过正税的几倍乃至十几倍。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多种附加税,仅仅保留了少量的附加税。
内容
从中国现行税制看,附加税包括两种:(1)是根据正税征收同时而加征的某个税种。这种作为税种存在的附加税,通常是以正税应纳税额为其征税标准。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的。(2)是在正税征收的同时,再对正税额外加征的一部分税收。这种属于正税一部分的附加税,通常是按照正税征收标准征收的。如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同时征收的地方所得税,是附加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按照一定比例应纳税所得额的3%)加征的税收,即为此种附加税。这里的地方所得税实际上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一部分。我国现今附加税的征收,通常都有税法指明的特定目的,如增加社会福利、发展教育以及满足地方政府的财政需要等。 
运用
附加税曾被广泛使用。美国对超过一定数额的收入常采用附加税的形式进行累进课征。1960年,美国的联邦所得税对全部净收入课征30%,同时对应税收入总额在2500美元以上的,加征22%的附加税。中国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国民党政府后期,各级地方政府在各种正税上层层加征,附加税名目繁多,仅田赋附加一项即有百余种,其数额常常超过正税的几倍甚至几十倍,成为劳动人民在正税负担之外的又一沉重负担。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对附加税进行了严格的清理和整顿,其数量大大减少。国家先后征收过的有工商营业税附加、工商统一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城市房地产税附加、工商所得税附加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农业税以常年产量计税依据,同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了办理地方公益事业,可征收一般不超过纳税人应纳农业税额15%的地方附加。农业税即为正税,随其征收的地方附加,则为附加税。中国对附加税收入不纳人国家预算管理,而是作为预算收入由地方政府负责征收管理,其收入归地方财政支配,用于城市维护和农村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