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抵免
直接抵免是间接抵免的对称。税收抵免的一种形式。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的税收抵免方法。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包括同一跨国自然人和同一跨国法人的总分支机构。直接抵免一般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总公司所属的外国分公司所缴纳的外国政府公司所得税,允许总公司在应缴本国政府的公司所得税内给予抵免。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与总公司是同一法人,总公司设在国外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的地位。分公司所交纳的外国政府所得税也就可以被看作是总公司直接缴纳的,因而就可以直接从总公司汇总缴纳本国政府所得税额中扣减。直接抵免的范围较广,包括总公司设在国外的分公司所直接缴纳的外国政府公司所得税,纳税人在国外缴纳的预提所得税,以及个人在国外缴纳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所得税。在实际应用中,直接抵免可以分为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两种。
直接抵免适用于自然人和同一法人中的总公司与分公司。自然人作为国外所得的纳税人,在向本国政府缴纳税款时,政府允许其将国外所得已纳税部分扣除,直接抵免在国外的已纳税额。总公司与分公司属同一法人的内部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的某家总公司与其本国外的分公司在法律上同属一个法人和同一纳税人。分公司在国外所纳的所得税款视同总公司缴纳的税款,居住国政府允许总公司就其分公司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额,从总公司应向本国缴纳的税款总额中扣除。
直接抵免分全额抵免和普通抵免及补足差额抵免三种方法。
所谓全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将居民的国内、国外所得汇总计算,允许居民将其向外国政府缴纳的所税税税额在应向本国缴纳的所得税中全部扣除。
例如,某居民一年内共获得50000元收入,其中从居住国获得40000元,在国外获得10000元,国外适用税率为30%,居住国税率也为30%。居住国允许居民将在国外已纳缴款从应向本国缴纳税款总额中扣除,于是:
居民总所得应纳本国税额:50000×30%=15000(元)
居民在国外收入来源国所纳税额为:10000×30%=3000(元)
居住国实收税额:15000-3000=12000(元)
纳税人实纳税额:12000+3000=15000(元)
居住国实行全额抵免,放弃对纳税人国外收入10000元的征税权力,即放弃 3000元税收收入。
普通抵免是居住国将本国居民的国内、国外所得汇总计算,允许居民将其已向外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在应向本国缴纳的税额中抵免。但在当外国所得税税率高于本国税率时,税率抵免额不得超过国外所得额按照本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仍以上述为例,只是假设外国税率不是30%,而是40%,于是得出:
居民总所得应纳本国税额:50000×30%=15000(元)
居民在国外收入来源国所纳税额为:10000×40%=4000(元)
居民实纳税额:40000×30%+10000×40%=16000(元)
国外收入按国外税率和本国税率计算的差额是:
10000×40%-10000×30%=1000(元)
居住国实行普通抵免,放弃税额3000元。
居住国不能抵免的税额为1000元。
这种抵免方法是指一国政府在向本国居民或公民征税时,允许将其在国外已纳税额从其应向本国纳税总额中扣除。在国外税率低于本国税率的情况下,居住国政府往往采取补足差额抵免方法,即只对该居民或公民在国外已纳税额部分实行抵免。国外实纳税额低于按国内税率计算的税额,差额部分要如数上缴居住国政府。我们仍以上述例子加以说明,并假设国外所得税率为20%,于是得出:
居民全部所得应向居住国缴纳的税额为:50000×30%=15000(元)
居民在居住国所得收入应纳税额为:40000×30%=12000(元)
居民在国外收入来源国应纳税额为:10000×20%=2000(元)
居民因国内外税率不同使其国外收入纳税差额为:
10000×30%-10000×20%=1000(元)
居民向居住国实纳税额为:12000+1000=13000(元)
居住国放弃税收额为2000元。
从上述例子中,不难发现,全额抵免和补足差额抵免基本上消除了国际重复征税,而普通抵免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起了缓和重复课税的作用。对跨国避税者来说,熟悉和掌握直接抵免的具体作法有助于计算和测度其可躲避国内税负的程度。一般来说,到国际上投资常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即吸引外来投资的国家,对外国投资和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所规定的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之间,总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距。这种差异有制度上的因素造成的。比如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鼓励;有执行管理造成的差异,形成收入来源国税收制度上的漏洞和缺陷,利用这些漏洞和缺陷就成了跨国纳税人避税可利用条件。然后再根据纳税人母国对国内纳税人海外纳税抵免方法完成避税的最终步骤。事实上,直接抵免方法已把能实现避税的关键问题明确地显示出来,即在母国实行直接抵免的情况下,纳税人在国外的纳税活动是其能否避税的核心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