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安全性
企业债券安全性差的表现及原因
《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只有国有企业才有发债资格;《证券法》中也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发债,由于绝大多数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国家绝对控股,实际上《证券法地把债券的发行主体定位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和企业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和所有者缺位现象,企业经营者的目标常常并不是企业价值的最大化,而更有可能是在职收益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导致企业经营不善,为筹资而发行垃圾债券,这从供应源头上影响了整个企业债券市场的安全性。
目前我国企业在发行债券时,需向计划部门和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由国家计委根据当年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财政货币政策及产业发展的需要,汇总初审后报国 务院批准当年债券的发行计划,之后把发行计划 分配到中央各部门及地方甚至于行业,不仅控制 额度,而且控制结构。除计划部门批准发行指标 外,人民银行批准发行,包括期限、品种和利率;证 监会在发行完毕后,审查其是否符合上市交易的 资格,作出决定。“三套马车 的管理体制,实际上 没有一个部门能负起完全的责任,且对发债企业 的监管机制不健全。在这种体制下,行政力量介入 过深,容易出现寻租行为,扭曲了资本市场的资源 配置功能,导致效益差的企业发行垃圾债券,且监 管不到位,企业债券的安全性可想而知。
信用状况 是确定发债主体融资成本的重要因素,是整个债 券市场的基础。但是,目前我国缺乏统一的、全国 性的企业信用库和全国联网的企业信用系统,使 得企业的信用评级结果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其 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另外,企业信用评级机制不健全,全国信用评级机构少(到目前为止,经 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企业债券资信评级机构只有 9家),缺乏有效的竞争机制,信用评级方法也欠 科学管理,评估过程带有较多主观因素和个人色 彩,甚至还有些信用评级机构为了牟取不正当收 益而将信用等级很差的企业评为AAA级,致使 一些虚盈实亏、偿债能力极低的不合格企业也能 进入市场筹集资金,这就严重地动摇了企业债券 的市场基础。我国发行债券通常以独立的第三方 负全部连带责任的担保,而不是以自身财产作抵 押担保,因此信用评级的不规范,严重影响了企业 债券的发展,加大了市场的潜在风险。
改革开放 来我国虽然 在加强法制建设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但对企业失 信行为仍然起不割应有的硬约束作用 首先是立 法不够完备,不能切实保障债权人利益。如在 1986年通过的《企业破产法》,不能充分体现现代企业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应该体现的基本原则,以至于切实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等同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其次是执法成本太高,债权人即使胜诉,也往往由于收费过多和裁决难以实际执行,造成“赢了官司也赔钱”。市场与社会对企业的外在信用约束机制乏力,实际上鼓励更多的违规失信行为。再次是对于违规的企业经营者,大多数只是追究行政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的少,而追究民事责任的则无先例。对企业债券的偿还同题,在出现危机时,政府往往运用各方力量直接解决或强制性要求承销商予以垫付。在暴利面前,违约成本实在太小。
我国现有的企业债券定价方式是在1993年出台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文中明确规定“企业愤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这在当时高通货膨胀,银根紧缩的背景下是适当的,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但自1997年以来,我国转入通货紧缩之中,资金短缺的情况已大为缓和,因此这一定价方式日益滞后于经济发展需要。我国银行储蓄存款自1996年5月1日以来已连续7次降息,按照这一规定的企业债券利率与目前资本市场的实际收益率差距太大,因此即使信用级别为AAA的企业债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也不大。而且,发行人为吸引投资者,不管自身信用级别如何,都把利率确定在 不高于40%的最高位,因此造成企业债券的利率不能反映不同企业的风险差异和资金供求的真实变动情况,不符合“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的市场规则。
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债券市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企业债券非常步,且日交易额非常小。雨且没有开设柜台交易市场,企业债券二级市场发展严重滞后,企业债券流动性极差,变现能力差,大大制约了投资者选择投资机会和回避投资风险的可能。
债券安全性的对策
要使企业债券市场快速健康发展,必须采取多种措施来防止企业负债率过高和财务风险过大,约束企业经营中的道德风险,确保债务本息得到正常支付。
企业债券履债机制包括事前保障和事后保障两方面。事前保障是要防止偿债危机的出现,事后保障则是指企业出现偿债危机时对债权的保护措施。事前保障机制首先是负责企业对债务责任的自动履行机制,而法定企业控制权的转移是自我履债的核心。破产法是督促企业履债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外部约束力,因此要加强这方面法律法规的建设。其次是债权人的审慎和信用配给机制,这就耍求建立诚信、公正的信用评级制度,大力发展专业化的风险评估和信用评估机构。事前保障机制还需要建立企业债券的抵押和担保机制,由于企业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必须建立—套事后保障机制。西方资本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企业债务的的事后保障机制主要依赖强制性的法律程序,其主要措旖包括自发性和解和结算,破产清算和重组。“戳穿公司面纱”是一种比破产更厉害的法律手段和债权保障机制,在某些情况下,如无偿债能力的企业恶意举债并使企业破产,逃避债务,采取此措施,对企业有关股东,主要且有能力操纵企业的大股东和当事人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经理人员进行财产追索,用自己的私有财产对企业负债承担无限责任。
2、深化国企改革,引入非国有发债主体。
继续深化国企改革,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使国企真正成为市场主体,使企业经营者的权力和利益受到市场的制约,有外在结束力和内在动力提高经营业绩,从债券供给上提高质量。同时打破发债企业主权结构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发行债券,从整体上提高企业债券的质量,增强安全性。
政府要淡化对企业债券市场的直接控制,逐步取消计划规模管理,实行债券发行核准制。即政府部门主要对发行人申报材料进行多方面的合规性审查,这里就需要引入律师事务所的职能,因为对合规性最有发言权的就是律师,而且,企业债券发行章程作为一种契约,也需要律师把关。此外,发行企业债券是企业自主选择的筹资安排,应当按照其证券属性进行管理,人民银行和计划部门应退出管理队伍,由证券监管机构负责企业债券市场的集中统—管理。
企业债券的利率应能够反映企业债券的风险,因此,应逐步放松和取消法定利率上限的规定,由企业根据自身的信用级别以及偿债能力制定相应的利率。2001年中国移动通信企业债券的发行,第一次在我国现行法律和监管框架下实现了市场化定价,采用簿记定价方式确定最终票面利率,这是—个好的开端。
首先,证券交易所和监管部门为企业债券上市交易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券上市交易,放宽限制条件。其次,在有条件的地区开设柜台交易市场,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小额债券是在区域内发行的,区域性信息获得均等,开设柜台交易市场是很可能的,这是交易所集中交易的有益补充。同时,要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