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持有人

债券持有人持有某种由发券人(债务人)发行的债券的人。债券作为一种债务凭证,反映着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发券人为债务人,负有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债券持有人为债权人,享有到期请求债务人还本付息的权利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主要是:

  1.利息支付请求权。债券利率利息支付方式以及期限,都由债券发行契约来确定。

  2.偿还本金请求权。偿还本金的期限和方法,由债券发行契约来确定。


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


  公司债是一种通过整体、批量的发行方式形成的集团债务,具有债权人众多、但内容单一、规范等特点。债权的分散性和利益的相同性,以及债权债务关系的非对称性,要求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一个统一的机构团体来表达、实施债券持有人的意志、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为此,参照国际上一些国家的做法,2007年证监会公布的《公司债券试点办法》引进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两项制度。

  在债券持有人利益的维护方面,两项制度相辅相成,各有其独特的作用。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利于协调债券投资者的立场,强化债券投资者的地位,为债券持有人提供有效的整体保护;而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弥补会议制度的不足,提高权利行使的时效和功用。

  另外,两项制度也可以减少发债公司债券持有人进行协商的不便。例如,公司债是一个具有期限的证券产品,部分债券的期限相当长。在债券发行后,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发行人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这时如果没有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发债公司几乎无法征得债券投资者的同意,对债券协议或相关承诺进行修改和变更。


债券持有人会议


 1.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地位

  债券持有人会议又称公司债权人会议,是一种由债券持有人集体行使权利的、即时召集的、临时性的议决机构。其地位,可以概括为三个特点:

  (1)债券持有人会议是由全体债券持有人组成的无权利能力的社团组织

  (2)债券持有人会议为即时召集的临时性机构,只有在需要议决事项时才活动。

  (3)债券持有人会议为负有议决职能和监督职能。例如,发债公司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应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议决同意;发债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时,债券持有人会议可提出异议,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规则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规则的制定采用“代订、追认”的做法。《公司债券试点办法》规定,公司应当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公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3)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4)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5)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6)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