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
对于贷款银行来说,辛迪加贷款的优点是分散贷款风险,减少同业之间的竞争;对于借款人来说,其优点是可以筹到独家银行所无法提供的数额大、期限长的资金。即一般来说,银团贷款金额大、期限长,贷款条件较优惠,既能保障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又能降低建设单位的融资成本,是重大基础设施或大型工业项目建设融资的主要方式。产品服务对象为有巨额资金需求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1、直接银团贷款
由银团各成员行委托代理行向借款人发放、收回和统一管理贷款。国际银团贷款以直接银团贷款方式为主。
由牵头行直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然后再由牵头行将参加贷款权(即贷款份额),分别转售给其他银行,全部的贷款管理及放款、收款由牵头行负责。
1、币种
2、期限
银团贷款期限比较灵活,短则3—5年,长则可达10—20年,通常为7—10年。在银团贷款的整个贷款期限内又可分为3个阶段,即提款期(AvailablePeriod)、宽限期(GracePeriod)和还款期(RepaymentPeriod),借款人可合理确定自己的贷款期限。
2、费用
在国际银团贷款中,借款人除了支付贷款利息以外,还要承担一些费用,如承诺费、管理费、代理费、安排费及杂费等等。
(1)承诺费(CommitmentFee)
也称为承担费。借款人在用款期间,对已用金额要支付利息,未提用部分因为银行要准备出一定的资金以备借款人的提款,所以借款人应按未提贷款金额向贷款人支付承诺费,作为贷款人承担贷款责任而受利息损失的补偿。
(2)管理费(ManagementFee)
此项费用是借款人向组织银团的牵头行支付的。由于牵头行负责组织银团、起草文件、与借款人谈判等,所以要额外收取一笔贷款管理费,作为提供附加服务的补偿,该费用通常在签订贷款协议后的30天内支付。
(3)参加费(ParticipantFee)
参加费按出贷份额在各参加行中按比例分配。参加贷款金额较大银行的管理费和参加费可稍高于参加贷款较少的银行。
是借款人向代理行支付的服酬,作为对代理行在整个贷款期间管理贷款、计算利息、调拨款项等工作的补偿。
(5)杂费
是借款人向牵头银行支付的费用,用于其在组织银团、安排签字仪式等工作时间所作的支出,如通讯费、印刷费、律师费等。具体费率标准根据人民银行及建设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借款客户可向建设银行信贷经营部门提出贷款申请,建设银行信贷经营部门负责安排筹组银团贷款事宜。国际银团贷款由总行或一级分行负责筹组。
客户流程
1、客户申请2、出具委托书
银行进行初步调查和市场测试后若反映良好,则向借款客户发送银团贷款建议书,借款客户应在5日内确认贷款建议书。借款客户接受银团贷款建议后,正式向牵头行出具筹资委托书。借款客户应向银行提供各种相关资料:如借款人营业执照或股东登记注册资料等资格证书、财务报表等,若借款客户申请国际银团贷款,还需随申请书附上政府计划部门关于对外借款的计划指标、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或承诺。
3、签约
在安排行取得所有参加行对已修改的贷款文件的确认后,印制正式的贷款文件。客户将接到安排行发出的邀请函签署银团贷款合同(协议)。
4、使用贷款
在手续办理齐全后,代理行将根据规定的时间将款项划入客户的账户,客户即可使用贷款。
5、还款
客户按照合同、章程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将结余的利润和折旧优先偿还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每次还款(包括提前还款)、付息和支付费用,客户须在规定日的上午11:00(代理行账户所在地时间)之前,将应支付的款项付到代理行指定的账户,由代理行在当日按比例支付给各贷款人。
会计科目中所涉及的"银团贷款",编号1324,本科目核算银行作为银团贷款牵头行、参与行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份额发放的贷款。
银团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二)期末,按规定计算确认贷款利息时,牵头行按其在银团贷款利息中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对银团贷款利息中属于参与行享有的部分,牵头行应在表外进行登记。参与行应按其在银团贷款利息中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牵头行实际收到银团贷款利息时,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单位存款”等科目,按其享有的份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牵头行将贷款利息划给参与行时,牵头行按划转的利息,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同业存款”等科目;参与行按收到的利息,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贷记“应收利息”。
(三)期末,应对银团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银团贷款应查明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呆账损失的,应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贷款损失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四)到期收回本息时,牵头行或参与行按收回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单位存款”等科目,按收到的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参与行的贷款本息由牵头行代收的,牵头行应于收到属于参与行的贷款本息时,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单位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牵头行将贷款本息划给参与行时,牵头行按划转的本息,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参与行按收到的本息,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单位存款”等科目,按收到的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作为牵头行或参与行发放的贷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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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http://www.hxb.com.cn/chinese/company/index1.jsp?cid2=33&cid3=339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