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秩序
市场秩序的概念
狭义的市场秩序是指市场生产经营主体合法交易行为与违法交易行为及其客观后果的总和。在这里内涵着构成市场秩序具有三个要素:一是主体的行为性,它是市场秩序的发生源,如果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行为,市场秩序便无从谈起;二是法律的标准性,市场秩序的好与坏,均以法律和有关政策性规定为准绳,而不可以任意主观确定之;三是客观的后果性,这种后果有的是微观的,具体的;有的是抽象的。狭义的市场秩序在外延方面包括场外交易和各种隐型市场的交易行为.
在研究市场秩序的概念时,有必要探讨它在广义方面的内涵与外延,因为它将涉及关于市场秩序评价指标体系的相关因素。我们认为,广义的市场秩序是市场管理主体的管理行为、市场经营主体的交易行为、市场消费主体的购买行为及市场交换客体的数量与质量作用于市场及其客观后果的总和。广义的市场秩序在内涵方面具有五个方面的要素,一是市场管理主体;二是市场经营主体;三是市场消费主体;四是市场交换客体,即商品;五是各种管理行为作用的结果及交换客体对市场的影响。对于广义的市场秩序的外延应持慎重态度,因为:广义的市场秩序在内涵方面已经包容较广泛的范围,概念外延过大则可能涉及到社会其他领域或更深层次的问题。但是,如果不把有关因素考虑在内,则难以从整体上研究市场秩序,确立市场秩序的评价指标体系。我们采取慎重态度,加之考虑我们面临的市场管理规则建设、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精神文明建设程度及影响市场秩序的其他因素。
市场秩序的本质
首先,市场秩序体现的是市场内在的规定性。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的一种属性,其基本特征,一是分工生产,二是平等交换和公平竞争。平等交换和公平竞争在市场运行中的实现,必然形成一系列的特定规则和规范,表现为市场秩序。
其次,市场运行的内在秩序一旦形成,就必然不同程度地上升为法律形式,使市场运行的内在要求或秩序法制化,转换为市场运行的法律规范。因此,市场秩序具有两重性质,其一是市场内在的客观规定性,其二是这些市场内在规定性的法律表现或实现形式。通常所说的市场秩序,就是指市场运行的内在规定性的法律形式。
市场秩序与市场规则
并不是只要实行市场经济,就必然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具备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市场才能合理、优化配置资源。
良好的市场秩序依赖市场规则。没有市场规则,就会导致市场无秩序,不仅会妨碍市场调节作用的有效发挥,而且还会阻碍、破坏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规范市场秩序的根本目标,就是要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使市场能有效地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
建立市场秩序评价指标体系的原则
针对市场秩序的本质内涵及其外延范围,结合我们现实市场秩序存在的问题,建立市场秩序评价指标体系,应遵循以下的原则:
(一)重点性的原则。是指在构成市场秩序的诸要素中,抓住起主导作用和根源性的要素,予以重点研究,加大这些要素在评价体系中所占的份额,作为评价的主要对象。
(二)整体性的原则。是指在抓住重点要素的前提下,根据广义的市场秩序的范围,全面建立市场秩序的评价指标体系,以便于市场经营者、消费者、管理者的高度统一和综合治理。
(三)实用性的原则。是指我们建立的市场秩序评价指标体系,目的是为了应用在市场评价的实际活动中,因而各种评价指标应具体,便于操作。
(四)科学性的原则。是指在评价指标中,应尽可能予以量化,做到口径统一,标准一致,便于比较。
(五)法制的原则。是指在制定评价指标体系时,应尽可能依法律或定型的政策为依据,尽可能防止主观随意因素。
(六)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市场秩序评价指标体系,既可适用于微观市场秩序评价,也适用于中观、宏观市场秩序评价。
市场秩序的评价指标体系
根据市场秩序狭义与广义的本质内涵与逻辑方面的外延,遵循上述原则,其评价指标体系应由如下诸要素构成:
(一)经营主体指标系统
市场经营主体是市场秩序的主要发生源,其整体素质优劣,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市场秩序的好坏。因此,在建立市场秩序评价的指标体系时,应把市场经营主体放在重要位置,在量化中,给以较大权重系统。构成市场经营主体指标系统的因子很多,主要有:
1.主体资格。包括经营主体的权力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基本适应率。
2.主体素质。生产经营能力与主体资格基本适应率。
3.主体行为。守法经营率、不正当竞争率、侵害消费者权益率、构成行政处罚率、法律制裁率。
(二)经营商品指标系统
商品是市场交易行为所作用的客体,它既包括有形的商品,也包括无形的商品,如科研成果、技术、服务等。构成商品指标系统的因子有:
1.商品的种类;2.商品的质量(合格商品占有率,假冒伪劣商品占有率);3.名牌产品占有率;
(三)物价指标系统
1.明码实价率;2.市价率;3.由于数量不足(缺尺少秤等)引起的价格问题。
(四)竞争力指标系统
1.商品力,主要指所经营的商品在消费者中的影响;2.营销力,主要评价服务质量;3.形象力,主要评价市场的经营行为在公众中的印象。
(五)消费主体指标系统
1.日平均上市人数;2.赞誉率;3.不满意率;4.上
访率;5.诉讼率。
(六)监管主体指标系统
从广义角度看,市场监管主体的职能是否到位,也是市场秩序构成的一种要素。构成监管主体指标系统的因子有:
1.工商行政管理;2.税务管理;3.卫生管理;4.安全管理;5.其它行业管理。
(七)市场管理指标系统
1.现代管理方法的应用;2.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3.现代管理技术的应用。
(八)社会效益指标系统
1.成交额;2.知名度;3.市场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机制作用。
(九)其他指标体系
相关条目 市场规则
- (一)狭义的市场秩序
狭义的市场秩序是指市场生产经营主体合法交易行为与违法交易行为及其客观后果的总和。在这里内涵着构成市场秩序具有三个要素:一是主体的行为性,它是市场秩序的发生源,如果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行为,市场秩序便无从谈起;二是法律的标准性,市场秩序的好与坏,均以法律和有关政策性规定为准绳,而不可以任意主观确定之;三是客观的后果性,这种后果有的是微观的,具体的;有的是抽象的。狭义的市场秩序在外延方面包括场外交易和各种隐型市场的交易行为.
- (二)广义的市场秩序
在研究市场秩序的概念时,有必要探讨它在广义方面的内涵与外延,因为它将涉及关于市场秩序评价指标体系的相关因素。我们认为,广义的市场秩序是市场管理主体的管理行为、市场经营主体的交易行为、市场消费主体的购买行为及市场交换客体的数量与质量作用于市场及其客观后果的总和。广义的市场秩序在内涵方面具有五个方面的要素,一是市场管理主体;二是市场经营主体;三是市场消费主体;四是市场交换客体,即商品;五是各种管理行为作用的结果及交换客体对市场的影响。对于广义的市场秩序的外延应持慎重态度,因为:广义的市场秩序在内涵方面已经包容较广泛的范围,概念外延过大则可能涉及到社会其他领域或更深层次的问题。但是,如果不把有关因素考虑在内,则难以从整体上研究市场秩序,确立市场秩序的评价指标体系。我们采取慎重态度,加之考虑我们面临的市场管理规则建设、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精神文明建设程度及影响市场秩序的其他因素。
市场秩序的本质
首先,市场秩序体现的是市场内在的规定性。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的一种属性,其基本特征,一是分工生产,二是平等交换和公平竞争。平等交换和公平竞争在市场运行中的实现,必然形成一系列的特定规则和规范,表现为市场秩序。
其次,市场运行的内在秩序一旦形成,就必然不同程度地上升为法律形式,使市场运行的内在要求或秩序法制化,转换为市场运行的法律规范。因此,市场秩序具有两重性质,其一是市场内在的客观规定性,其二是这些市场内在规定性的法律表现或实现形式。通常所说的市场秩序,就是指市场运行的内在规定性的法律形式。
市场秩序与市场规则
并不是只要实行市场经济,就必然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具备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市场才能合理、优化配置资源。
良好的市场秩序依赖市场规则。没有市场规则,就会导致市场无秩序,不仅会妨碍市场调节作用的有效发挥,而且还会阻碍、破坏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规范市场秩序的根本目标,就是要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使市场能有效地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
建立市场秩序评价指标体系的原则
针对市场秩序的本质内涵及其外延范围,结合我们现实市场秩序存在的问题,建立市场秩序评价指标体系,应遵循以下的原则:
(一)重点性的原则。是指在构成市场秩序的诸要素中,抓住起主导作用和根源性的要素,予以重点研究,加大这些要素在评价体系中所占的份额,作为评价的主要对象。
(二)整体性的原则。是指在抓住重点要素的前提下,根据广义的市场秩序的范围,全面建立市场秩序的评价指标体系,以便于市场经营者、消费者、管理者的高度统一和综合治理。
(三)实用性的原则。是指我们建立的市场秩序评价指标体系,目的是为了应用在市场评价的实际活动中,因而各种评价指标应具体,便于操作。
(四)科学性的原则。是指在评价指标中,应尽可能予以量化,做到口径统一,标准一致,便于比较。
(五)法制的原则。是指在制定评价指标体系时,应尽可能依法律或定型的政策为依据,尽可能防止主观随意因素。
(六)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市场秩序评价指标体系,既可适用于微观市场秩序评价,也适用于中观、宏观市场秩序评价。
市场秩序的评价指标体系
根据市场秩序狭义与广义的本质内涵与逻辑方面的外延,遵循上述原则,其评价指标体系应由如下诸要素构成:
(一)经营主体指标系统
市场经营主体是市场秩序的主要发生源,其整体素质优劣,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市场秩序的好坏。因此,在建立市场秩序评价的指标体系时,应把市场经营主体放在重要位置,在量化中,给以较大权重系统。构成市场经营主体指标系统的因子很多,主要有:
1.主体资格。包括经营主体的权力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基本适应率。
2.主体素质。生产经营能力与主体资格基本适应率。
3.主体行为。守法经营率、不正当竞争率、侵害消费者权益率、构成行政处罚率、法律制裁率。
(二)经营商品指标系统
商品是市场交易行为所作用的客体,它既包括有形的商品,也包括无形的商品,如科研成果、技术、服务等。构成商品指标系统的因子有:
1.商品的种类;2.商品的质量(合格商品占有率,假冒伪劣商品占有率);3.名牌产品占有率;
(三)物价指标系统
1.明码实价率;2.市价率;3.由于数量不足(缺尺少秤等)引起的价格问题。
(四)竞争力指标系统
1.商品力,主要指所经营的商品在消费者中的影响;2.营销力,主要评价服务质量;3.形象力,主要评价市场的经营行为在公众中的印象。
(五)消费主体指标系统
1.日平均上市人数;2.赞誉率;3.不满意率;4.上
访率;5.诉讼率。
(六)监管主体指标系统
从广义角度看,市场监管主体的职能是否到位,也是市场秩序构成的一种要素。构成监管主体指标系统的因子有:
1.工商行政管理;2.税务管理;3.卫生管理;4.安全管理;5.其它行业管理。
(七)市场管理指标系统
1.现代管理方法的应用;2.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3.现代管理技术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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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交额;2.知名度;3.市场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机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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