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税

概述
一个国家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方式分享收入的一类税收,亦称中央地方共享税,是依税收征收管理权与收入支配权进行的分类。
分享方式
世界各国共享税的分享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
①附加法。随中央税征收附加税归地方政府;或随地方税征收附加税归中央政府。
②分征法。即对同一税源,中央和地方分别按不同税率征税。
③分成法。即对同一税源由中央征收后按比例分给地方,或由地方征收后按比例分给中央。
分配比例可以全国统一,也可以根据各地收支差额具体确定分成比例美国共享税采取“分征法”。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可以对同一税源征税,如对涉及三级政府利益的所得税货物税,中央和地方可以分别征收日本中央财政对地方补助时采取“地方交付税”的方式,是将国税中的所得税法人税和酒税等按一定比例交付地方财政预算收入,具有中央与地方分享税的特点。
中国的共享税
中国未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除明确规定的中央税地方税之外,多数均属共享税种,并采取按一定比例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分配的方式。根据国务院1985 年3月21日颁布的《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属于共享税的有: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资源税、外资合资企业工商统一税所得税等。这些税主要依靠地方征收,然后按比例与中央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