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税
“货币税”的对称。是以纳税手段是实物还是货币为标准对各税种所进行的一种分类。指纳税人以实物形式缴纳的税收。税收最早是以实物形式缴纳的。如中国奴隶社会的“贡”、“彻”、“粟米之征”、“布帛之征”,封建社会的“田赋”等,都属于实物税。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农业税基本上也是采取征收实物(粮食)的办法,以保证国家掌握足够的粮食满足国需民用。从1985年起,改为折征代金,以适应农产品收购制度的改革,支持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农业内部结构的调整。少数地区农业税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仍可征收实物。
实物税是商品货币经济不发达的产物,它使政府直接掌握实物形态的社会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社会供给,但却不便于税收的缴纳和征收管理。现在世界各国已极少或几乎不采用实物税。
国家出现后,最早的赋税是以实物形式出现的。中国早在春秋以前,君主就从臣属取得实物形式的贡赋。春秋时鲁宣公十五年(前594)实行初税亩,开始按亩征收实物。战国时有了“粟米之征,布缕之征”。此后历代政府的税收,大多也是征收米、麦、布、绢、丝等实物。实物形式的捐税建立在稳定的自给自足经济的基础上,反过来又维护着这种古老的生产形式。
在商品生产达到一定水平和规模时,实物税逐渐被货币税所代替。这种转化的进程,取决于社会商品、货币经济总的发展状态。如果不具备转化的客观条件,人为地以货币税取代实物税,往往会归于失败。罗马帝国曾两次企图用货币征收一切赋税,都告失败。事实表明,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以实物形式缴纳赋税有历史的必然性。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革命根据地和1949年以后的35年内,农业税基本上也是采取征收实物(粮食)的办法。从1985年起,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统一按粮食“倒三七”(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起购价)计算。实物税是商品货币经济不发达的产物,它使政府直接掌握实物形态的社会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社会供给,但却不便于税收的缴纳和征收管理。现在世界各国已极少或几乎不采用实物税。中国现行税制中,仅以牧业税(无统一立法)以征收实物(牲畜)为主,采用实物税形式。
唐代中叶,安史之乱后,中原一片混乱,土地兼并现象十分严重,延续了近三百年之久的均田制终告瓦解,使得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租庸调制亦无法继续施行。公元780年,杨炎在唐德宗的支持下推行了“两税法”。两税法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它的得名来源于其纳税时间分为夏秋两季,以户税和地税代替了租庸调,舍弃了以丁身为本的原则,实行“唯以资乡为宗”的“户税”,即按资产的多寡定出户等,再按户等高低征税。这是一种货币税,但在真正实行的过程中,仍以实物税为主。到了唐穆宗时,政府才明文规定,两税既可以纳钱,也可交纳布帛。
宋代仍沿用两税法。夏税所输纳税物,一般折为布帛,故夏税所输者,也称为“税绢”。由于两宋屈服于北方的辽、西夏、金等国,每年都要“送”出许多强制帛;同时,在对外贸易和赏赐官员时都需要很多丝绸,政府对丝绸的需求极大,因此,制订了“丁口之赋”和“杂变之赋”。它们常用绢代赋,有"身丁绢"之称。此两种赋税都必须“随同两税输纳”。在这些税赋中,丝绸占了当时官府丝绸总收入的一半。两宋时,两税的税额表面上变动不大,但制订了诸如“和买绢”之类的附加税。因此,税额其实是很重的。
元代的税赋较为混乱。当时主要有税粮和科差两项。税粮南北不同,北方分地税和丁税,而在原南宋统治下的南方地区仍沿袭宋代旧制,即按地亩分夏秋两税征收,秋税粮,夏税纳木棉、布帛、丝绵等物。元代还实行科差制度,规定“每二户出丝一斤,并随丝线颜色输于官;每五户出一斤并随丝线颜色输于本位(即受封之王)。”
明代中叶以前,仍推行两税法,但也有所改动,如除征收夏税丝、绵及秋丝外,还增加了所谓的按栽桑株数征收的“农桑丝绢”和染料等税科。明万历九年(1581年),赋税制度又发生了一次大的变化。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新的税法将政府征收实物一律改为征收货币。它标志着实行了1300多年的两税法的终结,也宣告了实物税的消亡。
与前两类税法相比,两税法征收的丝绸种类较多,且不再局限于丝织成品。宋代将租赋物品的布帛细分为“罗、绫、绢、纱、絁、紬、杂折、丝线、绵、布葛”十类,除布葛以外,其余九项均为丝织成品。
元代则由原先的丝织成品改征为丝织的原料——生丝了。这种改变主要有两方面的因素:第一是元代存在着厐大的官营丝绸作坊,可以说其规模之大、分类之细,在历代上是空无绝后的。为保证这些官方丝织作坊的原料供应,只能将租赋收入中的绢帛改为生丝;第二是民间丝织业已十分发达,家庭丝织业已从农业中分离出来,有些农户只从事养蚕缫丝,而另一些人只从事丝织业,即所谓的“机户”。元政府既可以在市场上向其购买丝织成品,又可将征收的生丝卖给这些机户。
到了明代中叶,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民间丝织业也更具商品化和规模化。在丝织发达地区的江浙一带还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由于市场上流通的丝绸很多,政府已可用货币买到所需的各类丝绸。正是在这种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的历史背景下,“一条鞭”法才得以顺利推行,将一切实物税都改征为货币,这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实物税和货币税,是以纳税实体是实物还是货币为标准,而对各税种所进行的一种分类。凡是以实物形式缴纳的税种,都属于实物税;凡是以货币形式缴纳的税种,都属于货币税。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社会再生产过程包括生产、分配和消费等环节,交换只是偶有发生。因此,那时作为连接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的分配,还只能是实物形态的使用价值的分配,从而用于缴纳税收的也只能是实物。国封建王朝的税收,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就是规定以谷、绢、麻等实物来缴纳的。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使用价值的分配和价值的分配逐渐分裂为两个独立的过程,于是,货币税也相应出现了。在中国,货币起初还只是限于用来缴纳各种次要的杂税,正税仍旧采用实物税。自从明朝开始实行正税折银征收以后,中国货币税的基础才正式奠定了下来。
近代世界各国,都已普遍实行了货币税,只是在战争时期或者在主要粮食商品尚不够充裕的特殊条件下,才对少数税种规定用实物形式缴纳。如中国的农业税曾经长期实行实物征收。实物税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没有货币税所具备的有利于财政统一结算、方便群众缴纳和避免运途损耗等优点。所以,在商品货币经济充分发展的今天,货币税代替实物税,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