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税
职业税(taxe professionnelle) 以工作收益为课征对象,包括薪金工资、佣金、奖金、分红、补贴、赏金等。纳税人分为两种:一种是雇员和散工。雇员,俗称“白领”,一般指从事脑力劳动的人,包括同雇主直接合作,不计月薪的人。散工即工人,俗称“蓝领”,从事技工或手工艺者也属于此类。另一种是自由职业者,包括律师、工程师、设计师、建筑师、医师、会计师等。对政府公务员、神职人员以及年满60岁的工人免征职业税。职业税的起征点为每年40800澳元,采取10~15%的6级超额累进税率。另附征5%的印花税。
一、随着关于按收益课征直接税基本法例重新编订的计划而由立法会承担该项法例的制定工作,现颁布核准职业税章程暨自由及专门职业表的法律。
二、查主要载于一九六四年五月十六日第一六三二号立法条例的该项按工作所得收益课税的法律制度,全部须予重新编订。现行制度除了显然不合时宜外,更有若干条文从未执行的,征税对象方面含糊不清,对可课税事宜的严格核定不够周密,容许薪酬超过免税额的散工及雇员逃税,对可能非来自从事自由及专门职业的收益征税,对违例处罚过于宽容及不给予纳税人的权利以更大的保障。
三、现在所通过的法律则解决上项所指的缺漏,也没有忽略本地区社会及经济的特征。
兹举例说明之:
关于在营业年度终了并无报销的交际费、旅费或交通费以及个人名义商号东主列支为本人工作薪酬的款项,亦视为工作收益;
订定不可课税事宜并提高膳食津贴每日为十二元;
对任何公司领导机构的成员及个人名义商号的经理,视为雇员而征税;
采用新计征标准及现代化自由及专门职业的固定税额,但只不过是名义上如此而已;
扩宽免税情况,并将每年免税额七千二百元提增至一万二千元;
在结算方面,不但对散工及雇员而且对非本地区居住但在当地因从事职业而受有酬劳者,采用一般称为就源扣缴的办法;
制定保障纳税人的方法,并订定关于对可课税事宜的核定提起上诉的特别规则。
四、希望透过本法律及切实执行,使征税达致更公平和更合理。[1]
中国澳门对于个人工作收益课征的税收。
职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实际工作收益扣除免征额以后的余额。
工作收益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分红、补贴、赏金等,不论是定期或额外的收益,直接或见解的收益,金钱或实物收益,都属征税范围。免征额为40800澳门元,职业税采用6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档 10%,最高一档为15%。免税项目包括:政府公务员、神职人员的收入;学徒及年满60岁的各种职业散工的收入;医疗补贴、家庭津贴、抚恤金、退休金等。
职业税的纳税人根据工作收益的性质不同划分为两类,适用的缴纳税款方式也不同。第一类纳税人是替他人工作而担任职业折,即所有受薪人士,包括雇员和散工,适用源泉扣缴方式。雇主支付雇员报酬时要代扣代缴税款,每季度申报缴纳一次,每年1月还要详细填报上年雇员全部薪酬及代扣税款资料。雇员工作收益超过免税额时,除每月由雇主扣缴税款外,每年1月还要进行纳税申报。税务人员根据雇主与雇员申报的资料进行核定。第二类纳税人是从事自由职业者,适用先行预缴、年终结算的方式。凡从事自由职业者,开业前30日内就要预缴其从开业至本年末的税款。正常经营的年份,先于1月预缴定额税款,年终时将年内向顾客收取款项情况进行申报,评税委员会据此进行核定
职业税是地方对所有从事非工资性职业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征收的税。企业是提供这一税的主要源泉。税率亦按各地出租价值再结合各行业参数等因素进行计算,一年缴一次。
职业税设立于1975年,那时希拉克任德斯坦总统的总理。当时设立职业税是为了取代营业税,但自设立之日起职业税一直受到资方的批评。
职业税是基于企业使用的房屋的房租费用、企业投资的增加和职工的毛工资总额作出征收。但在1999-2003年期间,针对职工毛工资总额部分的税收逐渐免除,总共1200万企业从中受益。
为体现税务公平原则,特区政府建议将过去豁免职业税的神职人员、公务员和教师等纳入税网,同时提高免税额、调低税率及增加多项豁免,使低下阶层受惠。
行政会今(十一)日完成讨论「修改职业税规章、所得补充税规章及在税务事宜上的权限」法律草案。发言人唐志坚表示,根据特区政府的施政方针,修改职业税规章的工作需在今年进行,有关修改主要是体现税务公平原则,将徵税範围扩大至所有居民,只要年收入超出免税额便需缴纳职业税。政府在修例前已谘询公务员团体及社会人士,并采纳了他们提出的部分建议。
草案建议免税额由原来的八万五千元提高至九万五千元,对超出免税额部分所课的税率亦由百分之十至十五,调低至百分之七至十二。此外,增加了多项豁免,包括年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退休金及供款、社会福利、解雇补偿、房屋津贴等均获免税。
至於所得补充税规章的修改,主要是规定受薪的公司股东或企业主,亦需缴纳职业税。
该草案即将交立法会审议,建议在今年七月一日起生效,对新纳入税网的神职人员、公务员和教师等则在十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