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这种税率是根据课税对象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
定额税率是自然经济中的主要税率形式。商品经济中,当征税对象的价值量难以计算或其价值量不代表纳税能力时,也需要按征税对象的实物量规定定额税率。实行这种税率,税额只随实物量的变化而变化。从经济方面看,它能促使提高单位征税对象的利用效率或增加单位实物量的价值量,对提高经济效益有重要作用。但从贯彻社会政策角度看,它使税收的负担能力与负担量相脱节,无法做到公平负担。此外,由于征税对象种类繁多,要分别对每种征税对象规定单位税额,也十分复杂,定额税率已不是主要的税率形式。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指按照课征对象的一定数量,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按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应纳税额的税率形式。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可以是其自然单位,也可以是特殊规定的复合单位。如现行税制的资源税中盐以吨数作为计量单位,天然气以于立方米为计量单位。采用定额税率征税,税额的多少同征税对象的数量成正比。
定额税率一般适用于征税对象的规格质量规范、价格稳定、收入均衡的税种。如我国现行资源税(幅度定额税率,按照应税资源产品的课税单位来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幅度,如,原油每吨8-30元;天然气每千立方米2元-15元等)、车船使用税(从量定额征收,即以纳税人所拥有的车船数量或吨位为计征依据,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其中,在车辆征税中,除载货汽车按净吨位计征外,其余均按辆计征;在船舶征税中,机动车按净吨位计征,非机动车按载重吨位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幅度税额标准,以每平方米为计税单位,按大(0.5-10元)、中(0.4-8元)、小城市(0.3-6 元)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4元)及农村分别确定幅度判别税额。)以及消费税中的部分税目即采用了定额税率(黄酒、啤酒、汽油、柴油;对于烟、白酒、化妆品、珠宝等,采用与税价联动的比例税率)。[1]
中国现行税制中的定额税率有四种表现形式;
1、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按照不同地区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数额。这种税率具有调节不同地区之间级差收入的作用。
2、分类分级定额税率,即把征税对象按一定标志分为类、项或级,然后按不同的类、项或级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数额。
3、幅度定额税率,即在统一规定的征税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拥有的征税对象或发生课税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纳税人的具体适用税率。
4、地区差别、分类分级和幅度相结合的定额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在按照地区差别或分类分级定率的前提下,实行有幅度的定额税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