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项目
审计项目是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安排,在一定的条件下,围绕特定的审计对象,为达到既定的审计目标,所承担的具体审计任务。
审计项目是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监督工作的载体,也是审计工作质量控制和管理的对象,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计划性。
每年,政府审计机关都会围绕政府宏观调控目标、政府领导的要求和社会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制订审计项目计划,从总体上明确新的一年审计工作的总体思想、审计的重点部门和领域、审计的重点内容,并对审计机关的各业务部门进行职责划分,各业务部门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的安排,将审计工作具体分解到各级审计机关,从而形成了具体审计项目。审计项目的计划性要求审计人员必须按照既定的审计计划安排开展审计工作,而不能擅自改变计划确定的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和审计对象。
(二)强制性。
审计项目作为国家行政机关规定的审计任务,是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监督活动的载体和依据。审计项目确定的被审计单位和审计的重点内容,以及审计人员通过审计行为做出的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审计决定等都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受到国家行政强制力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三)期限性。
审计项目计划中,明确规定了审计项目开展的时间期限,要求审计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既定审计项目的内容。审计项目的期限性要求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审计计划的时间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计工作,非遇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审计工作的时间。
(四)风险性。
审计项目的风险性将伴随整个审计项目的全过程。所谓风险性是指被审计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而审计后未能出具适当审计结论和审计报告的可能性。审计项目的风险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被审计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提供虚假资料掩盖真相,导致审计项目的失败出具了错误审计结论和审计报告;二是审计人员未能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和程序,造成遗漏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并最终导致审计结果失败的可能性。
(五)程序性。
审计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必须按照《审计法》、《审计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要求的审计步骤进行,特别是《控制办法》颁布以来,更要求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的编制、审计证据的收集、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写、审计报告的出具和审计档案的归集等多方面的要求,具体的审计实施工作,坚决杜绝审计行为的随意性。
l、明确现场管理层次。审计现场管理由审计组、审计项目主管部门和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三个层次构成:审计组长负责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协调,组织、管理和安排现场审计工作,审计主审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审计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计过程中业务协调、指导和请示工作,收集、汇总及解释相关问题,编制、补充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组织评价项目审计质量,初审审计报告、报表及相关资料,下发整改意见,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负责解决现场审计遇到的重大审计问题及审计方案的重大调整。
2、实行审计组长和主管部门经理负责刺。审计项目组长要认真履行审计组长的工作职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风险意识,严格按照审计方案和审计程序及要求组织和管理现场审计。按时按质地完成审计任务,把好审计质量关;主管部门经理要抓好各审计组间的协调,审计业务指导,及时收集、分析、汇报现场审计中的重大问题,统一调配力量,适时调整审计方案,进一步提高审计项目质量。
3、科学合理地进行人员分工。审计项目组长要根据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样本量、范围、内容、重点、方法和步骤以及审计起止时间;同时,根据参审人员的个人特点进行科学、合理地分工,相互结合,明确相关要求并签订审计项目责任书。
l、开展初步分析性复核和评估审计风险。审计组要在对审前调查所取得的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分析性复核的基础上,结合被审计单位业务管理状况尤其是内部控制水准,评估审计风险。审计组长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运用专业判断:采取相应的审计测试措施,将审计风险降到可接受程度。
2、收集审计证据。鉴定“四性”。参审人员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复印相关审计证据;审计组主审、组长要对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合法性进行鉴定,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相关人员进一步取证。在形成审计报告前,审计组长要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归纳、分析和判断,形成审计结论。
3、强化“三级”复核。即实行审计组主审、组长和审计项目主管部门经理“三级”复核制度。复核的内容包括:(1)是否按照审计方案开展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已全部实施审计。具体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2)审计日记是否按规定要求记载,有无集中补写、内容过于简单、反映审计过程不全面等问题。(3)审计底稿编制是否完整规范,问题叙述是否清楚,问题定性、依据是否准确,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必要,所附审计证据相互印证的钩稽关系是否准确,支持审计底稿的证据是否有遗漏,是否有不相关的资料作为审计证据。(4)底稿的问题责任及风险程度分类是否准确,即问题的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整改单位及整改责任人是否准确,问题的风险程度分类(一般/关注/重大)是否正确。(5)审计结论是否准确,审计意见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6)被审计单位意见是否规范、明确,解释是否清楚、实事求是,签章是否齐全。
4、准确界定底稿问题性质及责任状况。对底稿中问题风险程度分类及相关责任的认定要按规定执行,审计组要在现场对问题性质的分类和责任状况的界定逐一进行研究,准确界定风险程度类别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现场出具底稿后应及时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换和沟通,被审计单位合理的解释应采纳。修改底稿后交被审计单位签章确认;有争议或未查清的应进一步组织核查清楚后,将底稿交被审计单位签章确认。
l、合理调度安排现场审计时间。(1)审计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审计现场,不得迟到。(2)实行倒计时制,审计组长要根据工作量和进度,适时安排参审人员每天的工作。(3)现场作息时间原则按被审计单位的规定执行,遇到审计工作量大、内容多、时间紧及问题复杂等情况,应延长工作时间,以确保按时保质地完成审计任务。(4)审计组长每晚要召开会议,听取参审人员当日审计的汇报,及时分析情况,研究安排次日工作(记录会议内容以便查考)。(5)审计结束,凡已查清的问题,均要及时出具底稿,经主审、组长审核后交被审计单位签章确认收回。
2、严格执行现场审计工作纪律。(1)认真执行各项审计纪律。(2)严格保密纪律,认真执行审计工作保密的相关规定,遵守保密守则。(3)审计人员必须按照审计规定、审计方案及相关要求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应及时出具底稿,发现审计线索后应及时汇报并进一步查明情况,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均不得回避、掩盖和消化。
目前,我国国家审计的审计对象众多,而审计人员数量相对有限,因此国家审计机关一直背负着较大的审计任务压力和审计风险。在《控制办法》施行以后,国家审计机关开始着手建立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制度体系,强调严格实行审计质量管理,对审计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从审前、审中、审后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控制,合理地选择运用科学的方法,达到强化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目的。
(一)在审计组层面,积极探索运用现代审计技术方法,加强审计项目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科学的质量控制方法,往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执行具体的项目审计业务时,审计组应从审前、审中、审后等各环节入手,采用科学、适当的方法来加强质量控制,克服目前过于关注审中控制的弊端。具体而言,在审前环节,应注重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情况,充分了解控制环境,评价被审计单位管理部门对内部控制及其重要性的态度、认识和措施,进而在审计方案中明确工作重点;在审中环节,应注重运用查询、计算、分析性复核等现代审计技术方法和AO、通用审计软件等计算机审计方法,降低检查风险;在审后环节,应加强跟踪性的后续审计,以保障所取得的审计成果。
(二)扩充内部复核层次。
审计项目审计的内部复核包括审计组和审计机关两个层次。目前内部复核主要是强调审计组内的多级督导复核,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现有的基础上,应扩充内部复核层次,建立由审计组、审计组所在处室、审计机关分管领导等多级复核,层层把关,以保证审计质量。
实行审计公告制度,体现了“谁委托审计就向谁报告结果”的审计公理,也是对国家审计的再监督。积极有效地推行审计公告制度已成为国际通行做法和保障执政为公、审计为民的关键措施,是审计客观性的标志性特征。因而,强化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非常必要,以便更好地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一)积极开展审前调查,认真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增强审计工作的针对性。
《控制办法》中对审前调查的内容和重点,以及审计工作方案的编制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审计人员一定要按照《控制办法》的要求,认真搞好审前调查,在摸清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经济状况的情况下,加强分析研究工作,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和评估审计风险,然后再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为了保障审计工作的质量,审计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应对审前调查的内容和编制的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审核,重要审计项目还应经过审计业务会议的审定。通过层层把关,使编制的审计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有的放矢,才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审计工作后,对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和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控制办法》中确定的审计公告制度,改变了审计机关不对外公布审计结果的做法,这是审计工作适应新形势的客观要求,也是国家审计领域的一个必然转变。这也要求审计人员必须摸清被审计单位的真实情况,查清问题,找准原因,分清责任,切实做到审计报告上反映的问题事实清楚、数据真实可靠,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划分明确。同时,还要求审计人员和复核人员认真负责,保证审计报告中的问题在定性、处理处罚上引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而且,审计人员在对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和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评价时,对未审计事项、超越审计权限的事项、审计证据不够充分的事项以及评价依据、标准不明确的事项不应发表意见。
(三)划分好复核重点,创造性地开展复核工作。
审计复核作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体系的组成部分,在保障审计项目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控制办法》明确了审计组、审计人员和审计复核机构的复核职责,通过不同层次对审计项目的复核,层层把关,确保审计质量。但是在实际审计工作中,这种层层负责的规定增加了审计复核的层次,不利于提高复核效率,因此我们应按照各自职能的不同,划分好审计复核的重点,创造性地开展审计复核工作。审计组及审计组长对所审计的事项、采用的审计步骤和方法,对审计问题是否查清以及是否按照规定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日记进行复核;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定性、处理处罚以及移送处理是否适当进行复核;法制部门应当对审计定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以及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复核。这样,通过划分各个层次复核的重点,使各个层次各负其责,把审计复核制度落实到实处。
审计机关在执行审计任务的过程中,要按照《控制办法》中规定的在审计方案的编制、审计证据的收集、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写、审计报告的出具和审计档案的归集等方面对审计责任,确立上至审计机关,下至审计人员的审计质量责任。通过这种责任的确定,界定出审计组长、审计组成员、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复核人员和审计机关领导在执行审计过程中的责任,明确质量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完善审计项目的质量责任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促使广大审计人员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贯彻审计法规、审计准则和质量控制办法,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规范审计行为,减少差错,使审计工作质量得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