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的分类按照到期时间可分为短期应收票据和长期应收票据,如无特指,应收票据即为短期应收票据。应收票据常出现于3种情况:(1)应收账款延期;(2)为新顾客提供应用;(3)赊销商品。长期应收票据因长期合同而发生,包括销售机器设备等大型商品、提供贷款等,我国尚无长期应收票据业务。
是否带息分为带息应收票据和不带息应收票据。带息应收票据是票面注明利息的应收票据,其利息应单独计算;不息应收票据是柰面不利息的应收票据,其利息包含在票面本金之中。
应收票据的计价应收票据应以未来现金收入的现值计价,带息的短期应收票据的现值等于其票面本金,不带息的短期应收票据的面值就是到期值,现金值。由于现值与其到期值相关不大,不带息的短期应收票据均以期到期值计价。
长期应收票据以交换商品或劳务的公允市场价格计价,或以票据的公允市场的格计价,如果这两种公允市场价格均无法确定,则以票据的现值计价。
应收票据的到期日应按不同的约定方式来确定。如约定按日计算,则应以足日为准,在其计算时按算尾不算头的方式确定。例如4月20日开出的60天商业汇票的到期日为6月19日。如约定按月计算,则足月为标准,在计算时按到期月份的对日确定,若到期月份无此对日,应按到期月份的最后日确定。例如8月31日开出的6个月商业汇票,到期日应为下年2月28日(若有29日为29日);若此汇票为8个月时,到期日应为下年的4月30日。
2、到期价值的确定
应收票据的到期价值即商业汇票到期时的全部应支付款项,要根据票据是否带息的不同来确定。若是不带息票据,到期价值就是票面价值即本金。若是带息票据,到期价值为票据面值加上应计利息,计算公式为
票据到期价值=票据面值×(1+票面利率×票据期限)
上式中,利率一般以年利率表示;票据期限则用月或日表示,在实际业务中,为了计算方便,常把一年定为360天。如,一张面值为1000元,期限为90天,票面利率为10%的商业汇票,到期价值为:
1000×(1+10%×90/360)=1025
应收票据取得的核算
取得应收票据时,无论是商业承兑汇票还是银行承兑汇票,也无论是带息商业汇票还是不带息商业汇票,一般应按其面值入账。其账务处理为:
1、因债务人抵偿前欠货款而取得的应收票据时:
借:应收票据〖票据的面值〗
贷:应收账款
2、因销售商品而收到的应收票据时:
借:应收票据〖票据的面值〗
应收票据期末计价
对于带息应收票据,期末按应收票据面值和确定的票面利率计提利息,并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其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票据
到期收回应收票据的核算
下面我们主要分析带息应收票据到期值中票据期限的计算问题
应收票据期限有两种表示方式:
一、是以“天数”表示
即采用票据签发日与到期日“算头不算尾”或“算尾不算头”
的方法,按实际天数计算到期日。
例如:7月18日出票60天到期,求到期日
“算头不算尾”:“算尾不算头”
7月:31-18+1=14天7月:31-18=13天
8月:31天8月:31天
9月:15天9月:16天
合计:60天合计:60天
所以到期日为9月16日
即票据到期日以签发日数月后的对日计算,而不论各月是大月还是小月。例如:4月16日签发、3个月到期的商业汇票,到期日为7月16日。如果票据签发日为月末的最后一天,则到期日为若干月后的最后一天。例如1月31日签发、1个月到期的商业汇票,到期日为2月28日或29日;若2个月到期的商业汇票,到期日为3月31日;若3个月到期的商业汇票,到期日为4月30日,以此类推。
2、到期收回应收票据的会计处理
若为不带息商业汇票,到期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到期值〗
企业转让应收票据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等〖材料物资的成本〗
例如:A企业20×2年10月1日取得应收票据,票据面值为10000元,票面利率为12%,6个月期限;20×3年2月1日将该票据背书转让购进原材料,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12000元,进项税额为2040元,差额部分通过银行支付。
1)20×2年12月31日计提利息时:
借:应收票据10000×12%÷12×3=300
贷:应收票据300
2)20×3年2月1日:
借:原材料等1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0
借:应收票据10000+300=10300
应收票据贴现的计算过程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步骤:
第一步:计算应收票据到期值
第二步:计算贴现利息
贴现利息=到期值×贴现率÷360×贴现日数
1)票据到期值=600000+600000×10%÷360×60=610000(元)
先计算到期日:4月15日签发,60天到期,到期日为6月14日。计算过程为:
4月:30-15+1=16天
5月:31天
6月:13天
合计:60天
再计算贴现天数:
方法一:从贴现日4月30日至到期日6月14日,共计45天,计算过程如下:
4月:30-30+1=1天
5月:31天
6月:13天
合计:45天
方法二:贴现日数=票据期限-已持有票据期限=60-15=45天
贴现利息=610000×16%÷360×45=12200(元)
3)贴现所得=610000-12200=597800(元)
贷:应收票据600000
再例如:前述例题A企业20×2年10月1日取得应收票据,票据面值为10000元,票面利率为12%,6个月期限;当年末已计提3个月的利息,20×3年1月1日将该票据贴现,贴息率为10%。
1)票据到期值=10000+10000×12%÷12×6=10600(元)
2)计算贴现利息=10600×10%÷12×3=265(元)
3)贴现所得=10600-265=10335(元)
贷:应收票据10300
持票人在票据背书后,如出票人到期拒付,背书人有代偿的责任。就背书人来说,是一项可能发生的负债。在会计上称为“或有负债”。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对于或有负债,应在补充资料中加以列示。
[摘要]本文结合有关会计准则、财政部财会[2004]3号文件和财政部财会[2003]14号文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带追索权和不带追索权两种不同形式的应收票据贴现分别举例说明。
一、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
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财会[2004]3号)(以下简称《解答(四)》)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后,以取得的应收账款等应收债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贴现,如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债权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时,申请贴现的企业负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类协议从实质上看,与所贴现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应收债权可能产生的风险仍由申请贴现的企业承担,属于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的借款,申请贴现的企业应按照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解答(四)》同时规定企业以应收票据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贴现,应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解答(四)》很好地体现了会计核算的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照《解答(四)》,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企业并未将应收票据上的风险和未来经济利益全部转让给银行,应按照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贴现时的基本会计处理
贴现时的基本会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实际支付的手续费)
贷:短期借款
[例1]企业收到购货单位交来2004年12月31日签发的不带息商业票据一张,金额900?E?00元,承兑期限5个月。2005年1月31日企业持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带追索权,年贴现率5%。
到期值=900000元
贴现值=900000×5%×4/12=15000(元)
贴现净额=900000-15000=885000(元)
借:银行存款885000
财务费用15000
贷:短期借款900000
[例2]上例若为带息票据,票面利率为4%。其余条件相同。
带息应收票据应于期末(即中期期末和年度终了)按应收票据的面值和票面利率计提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其基本会计处理应为:
2005年1月31日期末计提利息
借:应收票据3000
贷:财务费用3000
到期值=900000×(1+4%×5/12)=915000(元)
贴现息=915000×5%×4/12=15250(元)
贴现净额=915000-15250=899750(元)
借:银行存款899750
财务费用15250
贷:短期借款915000
这里是比照以取得的应收账款等应收债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贴现的会计处理,因为到期承兑人无力支付款项,银行要收取的款项是915200元,先将贴现息作财务费用处理更加符合会计核算原则。
2、票据到期,承兑人按期付款
基本会计处理应为:
借:短期借款
贷:应收票据(应收票据账面价值)
财务费用(未结算入账的利息)
[例3]例2中票据到期,承兑人按期付款。2005年2~4月已计提应收票据利息。2005年5月31日尚未计提应收票据利息。
2005年2~4月计提应收票据利息基本会计处理同[例2],每月计提利息3000元冲减财务费用。票据到期,承兑人按期付款的基本会计处理应为:
借:短期借款915000
贷:应收票据(应收票据账面价值)912000
3.到期承兑人无力支付款项
若到期承兑人无力支付款项,银行将支款通知随同汇票、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送交申请贴现的企业,贴现企业有义务将有关款项按票据的到期值支付给银行。则基本会计处理应为:
1)借:应收账款(面值与票据利息之和)
贷:应收票据(应收票据账面价值)
财务费用(未结算入账的利息)
2)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银行扣款金额)
[例4]例2中票据到期时,因承兑人的银行账户不足支付,企业现已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支款通知和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2005年1~5月已计提应收票据利息。
2005年2~5月已计提应收票据利息基本会计处理同[例2],每月计提利息3000元冲减财务费用。票据到期,承兑人无力支付款项的基本会计处理应为:
1)借:应收账款(面值与票据利息之和)915000
贷:应收票据(应收票据账面价值)915000
同时不再计提应收票据利息。
2)借:短期借款915000
贷:银行存款(银行扣款金额)915000
[例5]上例中如果该企业“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仅为500000元。其余条件相同。
第一笔会计处理同[例4](1),
2)借:短期借款50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0
二、不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
《解答(四)》规定:如果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债权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申请贴现的企业不负有任何偿还责任时,应视同应收债权的出售,按财会[2003]1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处理。《解答(四)》同时规定企业以应收票据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贴现,应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财政部《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不附有追索权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应收票据比照《解答(四)》和《暂行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考虑到应收票据不存在提取的坏账准备、贴现金额是按照考虑协议中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包括现金折扣,下同)的金额后根据公式计算的等因素,不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一般不会涉及到“坏账准备”科目、“营业外支出——应收债权融资损失”、“营业外收入——应收债权融资收益”科目。企业将应收票据上的风险和未来经济利益全部转让给银行,冲减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应收票据贴现值(即贴现所得金额)与账面价值之差额计入“财务费用”(可能在借方,也可能在贷方)。对已贴现的无追索权的商业汇票到期,因贴现企业不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不作任何会计处理。
1、协议中没有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包括现金折扣,下同)的金额
贴现时的基本会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贴现所得金额)
借或贷:财务费用(贴现所得金额与账面价值之差额,可能在借方,也可能在贷方)
贷:应收票据(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
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6]仍以[例1]为例,企业收到购货单位交来2004年12月31日签发的带息商业票据一张,票面利率为4%,金额900000元,承兑期限5个月。不带追索权,2005年1月31日企业持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年贴现率5%。
到期值=900000×(1+4%×5/12)=915000(元)
贴现息=915000×5%×4/12=15250(元)
贴现净额=915000-15250=899750(元)
2005年1月31日期末计提利息
借:应收票据3000
贷:财务费用3000
贴现时:
借:银行存款899750
财务费用3250
贷:应收票据903000
2、协议中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包括现金折扣,下同)的金额
其他应收款(协议中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包括现金折扣)
借或贷:财务费用(贴现所得金额加上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与账面价值之差额。可能在借方,也可能在贷方)
贷:应收票据(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
3、对已贴现的不带追索权的商业汇票到期,因贴现企业不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不作任何会计处理
总之,对于应收票据的贴现,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解答(四)》和《暂行规定》的要求,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应收票据贴现业务会计处理的探讨
[例1]2005年4月1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收到乙公司签发并承兑了一张商业汇票,票据面值为58.5万元,票面利率为6%,期限6个月。2005年6月1日,甲公司将此票据贴现(不带追索权)给银行,银行支付48万元的贴现款。甲公司预计乙公司会退货10%,2005年9月6日乙公司退货,价税合计2.34万元所退货物商品成本为1.6万元。当前较通行的会计处理如下:
1)6月1日取得贴现款时:
借:银行存款48、其他应收款5.85、营业外支出4.65,贷:应收票据58.5
2)9月6日乙公司退货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2、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34,贷:其他应收款2.34
同时:将当初预估的偏差调整“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3.51,贷:其他应收款3.51
所退货物验收入库:
借:库存商品1.6,贷:主营业务成本1.6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将应收票据贴现时,很难预计某一特定客户是否会退货的比例,除非交易双方已经达成了具体的退货协议。在没有达成具体的退货协议时,就不应确认“其他应收款”。因此,6月1日甲企业贴现业务的会计处理应改进如下:
借:银行存款48、营业外支出10.5,贷:应收票据58.5
若日后真的发生退货,按正常的退货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并将调减的价税确认为“营业外收入”,以调减前期多确认的“营业外支出”:
借:主营业务收入2、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34,贷:营业外收入2.34
同时,所退货物入库:分录略。
改进后的做法避免了对退货可能性及其发生金额的预估,也无须进行预估金额偏差的调整,简化了会计核算,符合谨慎性原则和交易的实际情形。若企业在将应收票据贴现时,已经与购货方达成了退货协议,则退货成为确定事项,为避免虚增“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成本”、准确确认票据贴现损益,贴现日的会计处理应改进如下:
借:银行存款48、主营业务收入2、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34、营业外支出8.16,贷:应收票据58.5
同时,转回“主营业务成本”:
借:发出商品1.6,贷:主营业务成本1.6
9月6日乙公司退货时:
借:库存商品1.6,贷:发出商品1.6
现行的做法在确认“其他应收款”时,并没有同时冲减“主营业务收入”等,不符合配比原则和谨慎性原则。本文的做法在贴现时就对已达成协议的退货进行了会计处理,符合谨慎性原则和客观性原则。
[例2]承[例1],若2005年6月1日,甲公司将此票据贴现(带追索权)给银行,银行支付52万元的贴现款。2005年10月1日乙公司未能兑付票款,由甲公司按协议代为偿付此票据的到期值。则甲公司与应收票据贴现有关的较通行账务处理如下:
1)6月1日取得贴现款时:
借:银行存款52,贷:短期借款52
2)10月1日乙公司无法兑付票款而由甲公司代为偿付时:
借:短期借款52、财务费用8.255,贷:银行存款60.255
同时,将应收票据转为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60.255,贷:应收票据58.5、财务费用1.755
如果乙公司到期如约兑付了票款时,则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短期借款52、财务费用6.5,贷:应收票据58.5
贴现业务与一般的贷款业务不同的地方之一,就是贴息要从贴现贷款总额中直接扣除。因此,贴现企业实际获得的贴现金额(52万)并不是贷款本金,而是票据的到期值([58.5×(1+6%%×6/12)]=60.255万)。所以,上述有关分录应做改进如下:
1)6月1日取得贴现款时:
借:银行存款52、财务费用8.255,贷:短期借款60.255
在这里,企业已从借款额中扣除了借款的利息(贴息),而该借款又是短期借款,所以,应将所支付的借款利息(贴息)确认为“财务费用”。
2)10月1日乙公司无法兑付票款而由甲公司代为偿付时:
借:短期借款60.255,贷:银行存款60.255
同时,将应收票据转为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58.5,贷:应收票据58.5
如果乙公司到期如约兑付了票款时,则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短期借款58.5,贷:应收票据58.5
由于付款人到期无力兑付票款,银行将要求贴现企业偿还借款。由于该笔借款的利息(贴息)已从借款的本金中扣除,所以只须偿付借款本金60.255万元;同时,由于票据已到期,应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而不是按到期值)将其转为“应收账款”,这与“商业汇票到期时,如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未计提的票据利息不再计提”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体现了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若付款人兑付了票款,由甲公司就不必偿付银行的贴现借款,应收票据也应同时注销,会计处理如下:
借:短期借款60.255,贷:应收票据58.5、财务费用1.755
对比两种做法,本文的会计处理既体现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又与票据贴现贷款的经济业务实质相吻合,显得更加合理,易于接受。
为加强应收票据的管理,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码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票面利率、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未计提的利息,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2、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时,应按票面金额结转。如为带息票据,还应将尚未计提的利息冲减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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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本科目可按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或“短期借款”科目。
(三)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商业汇票到期,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在备查簿中应予注销。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