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分保账款

会计处理
应收分保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从事保险业务应收取但尚未收到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保险分出人或保险接受人和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保险分出人应收分保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
(二)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冲减保险合同相应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按相关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支出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
(三)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相关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璄摊回分保费用调整金额,借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相关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赔付支出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五)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保险接受人收取纯益手续费时,按相关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纯益手续费,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
(六)对于超额赔款保险等非比例保险合同,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按摊回的赔付支出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
账务处理
应收分保账款
(一)确认分保费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分保费收入”科目。
(二)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保费收入进行调整,按调整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分保费收入”科目;按调整减少额,借记“分保费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保险分出人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借记“存出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账单标明的保险分出人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存出保证金”科目。
(四)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 科目。

应收分保账款结算的主要账务处理
保险分出人、保险接受人收到或支付分保账款时,按相关应付分保账款金额,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按相关应收分保账款金额,贷记本科目,按收到或支付的分保账款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应收分保账款的核销和转回,应当比照“坏账准备”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保险业务应收取但尚未收到的款项。
保理业务
应收分保账款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指企业把由于赊销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有条件地转让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担保等综合性服务企业可借此收回账款,加快资金周转。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一项技术性较强、专业化较高的综合金融业务,其实质在于债权转让债权实现。目前我国很多商业银行纷纷开展此项业务。由于新准则没有明确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账务处理,许多单位便按照自身需要进行账务处理,有可能形成重大的错误和舞弊。因此,规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账务处理十分重要。

一、应收账款保理的业务类型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按是否融资分为融资保理与非融资保理,按是否带有追索权分为追索权保理追索权保理,按债权转让是否通知欠款方分为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三种。

(一)融资保理与非融资保理。以保理商是否对企业提供一定的垫付资金为标准,可分为融资保理与非融资保理融资保理又称为折扣保理,是指保理商承购企业应收账款,给予资金融通,并通过一定方式向欠款方催收应收账款。具体表现为保理商以贴现价格企业发货后提交证明债权成立的发票副本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企业预付50-80%货款的垫付资金,到期后欠款方付款保理商,保理商扣除垫款及有关费用后,将余款付给企业的一种融资行为。非融资保理是指保理商在保理业务中不向企业提供融资,只提供资信调查、销售清收以及账务管理等非融资服务

(二)追索权保理追索权保理。以保理商是否保留对企业追索权为标准,可分为追索权保理追索权保理。这里的追索权是指在欠款方逾期未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且达到一定期限后,保理商所具有的通知企业并要求其回购应收账款的资格,其实质是划分保理商与企业应收账款风险的承担。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因债权转让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后,在欠款方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或者无力支付交易款项的情形下,保理商有权要求企业偿还资金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因债权转让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后,放弃对企业追索的权利,由保理商独立承担欠款方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或者无力支付交易款项的风险

(三)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以保理商与销售商之间的债权转让是否通知欠款方为标准,可分为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其实质是划分企业保理商是否对欠款方履行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公开型保理是指债权转让一经发生,保理商须以书面形式将保理商的参与情况通知欠款方,并指示欠款方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隐蔽型保理企业不将债权转让以及保理商参与情况通知欠款方,若欠款方仍将货款付给企业的,企业收到货款后转付给保理商。

二、应收账款保理会计视角分析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融资保理将会对应收账款的业务处理产生实质影响,而非融资保理业务中保理商仅仅提供了资讯调查服务保理商的服务收费构成企业的收账费用,不对应收账款会计处理产生实质影响。所以,本文重点分析在融资保理业务条件下,追索权保理追索权保理、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之间的关系。

显然,追索权保理更多地与公开型保理相互联系,追索权保理主要与隐蔽型保理相联系。从经济习惯的角度来看,企业一般需要把追索权保理通知欠款方,因为企业不再承担与被保理应收账款相关连带责任,于是构成无追索权公开型保理企业一般不需要把追索权保理通知欠款方,因为企业与欠款方共同承担了对保理商的连带责任,于是构成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这些责任只是形式上的,而且主要影响的是企业会计处理。区分无追索权公开型保理与对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保理商的账务处理没有实质影响。

但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实际上保理商在融资保理业务中也面对着两种不同性质的业务。对于企业来说,进行融资保理主要会考虑到如下原因:1.提前收回现金,而欠款单位不愿或无力提前支付;2.预期无法按时足额收取应收账款,而收购公司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或超过预期可以收回的金额。对保理商来说,相应也可能有两个方面的原因来收购应收款:1.先期垫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以期望到期收回应收账款时,不仅弥补垫支资金,而且取得足够多的回报;2.按较大折扣比例收购应收账款,预期应收账款收回而取得的资金超过收购金额相关收款费用金额

对于第一类业务来说,保理商与企业只是一个单纯的借贷融资活动,保理商的收益可以被视为让渡一定时期内资金使用权而取得的借贷资金回报。对于第二类业务来说,是一个包含复杂风险投资行为投机行为)的融资活动。因为这部分被出售的应收账款本身就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可能性,这种可能被企业预期确认了,所以对于保理商来讲不仅要得到融资活动的回报,更要取得风险投资行为的回报。这些风险投资回报显然会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其实现的可能性取决于未来的市场状况,如同买进的存货
------------------------------------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从事保险业务应收取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保险分出人或保险接受人和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保险分出人应收分保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
  (二)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冲减原保合同相应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
余额的当期,按相关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
  (三)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相关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赔付支出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计算确定应向保险接受人收取纯益手续费的,按相关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纯益手续费,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
  (五)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相关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分保费用调整金额,借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对于超额赔款保险等非比例保险合同,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按摊回的赔付成本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
    四、保险接受人应收分保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确认保险合同保费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
  (二)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保费收入进行调整,按调整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按调整减少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按照账单标明的保险分出人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借记“存出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账单标明的保险分出人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存出保证金”科目。
  (三)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五、保险分出人、保险接受人结算分保账款时,按应付分保账款金额,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按应收分保账款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保险业务应收取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