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适课税论
最适课税论(Theory of optimal taxation)
最适课税论概述1
近几十年来,对于什么是良好税制的构成要素,经济学家众说纷纭,其中:居于主导地位的税制改革理论有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的公平课税论(theory of equitable taxation)、70年代的最适课税论(theory of optimal taxation)和90年代复兴的财政交换论(theory of fiscal exchange),这三大理论并称为20世纪三大税制改革理论,对税制改革的设计和实施方案都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最适课税论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古典经济学家约翰·斯图亚特·穆勒首次提出的“牺牲”学说。穆勒(Mill,1817)认为,税收公正要求每个纳税人都要承担同等的牺牲。在埃奇沃斯和庇古之后,现代福利经济学将牺牲解释为效用的损失,并提出边际效用相等适宜作为使税收引起的总牺牲最小化的原则。弗兰克·拉姆斯(Ramsey,1927)、詹姆斯·米尔利斯(Mirrlees,1971)、彼得·戴尔蒙德和米尔利斯(Diamond and Mirrlees)等建立起来的当代最适课税论,也认为税制结构造成的总牺牲应当最小,但他们所界定的牺牲比较宽泛,把牺牲看做是社会福利的减少,而不仅仅是个人效用的损失。
简单来说,最适课税论是研究如何以最经济合理的方法征收某些大宗税款的理论。站在税制结构的角度而言,就是以怎样的方式、方法对应税行为和结果合理征税。从课税原则上说,这个问题自亚当·斯密以来就有不同看法,如斯密主张以平等、确实、便利、最少征收费用四项内容为原则。不过,只从课税原则上来分析,其结果将会产生怎样的税制结构尚不能明确。人们从事经济活动,即家庭从消费和闲暇中获得最大程度的满足,企业从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得最大程度的利润,兼顾到这些方面利益的税收制度应当是怎样的呢?最适课税论就是以资源配置的效率性和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为准则,对构建经济合理的税制结构进行分析的学说。
最适课税论与公平课税论的差别1
最适课税论与公平课税论的主要差别至少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公平课税论主要强调横向公平目标,而最适课税论则主要强调纵向公平。
第二,按照公平课税论,追求公平原则的效率成本是次要的问题;而按照最适课税论,公平目标和效率目标纳入到一个福利函数中综合考虑,设计出最优的公平一效率组合的税制结构。由于最适课税论在一个标准下把公平目标和效率目标统一起来,故它能分析累进性或纵向公平与激励或效率之间的取舍对税率结构设计的影响。所以,最适课税论相对于公平课税论表现出来的一个优点是,经济分析可以用来分析合理的税率结构。
总之,最适课税论自20世纪70年代初以来,支配着税制设计与政策问题的学术讨论。但是,由于最适课税论需要有大量的信息和管理条件,故对现实税收政策和税制改革方案的影响非常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