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国际贸易融资
什么是短期国际贸易融资
短期国际贸易融资是指借贷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国际贸易融资。
">编辑] 短期国际贸易融资的方式
短期国际贸易融资方式主要有信用证打包贷款、出口押汇、票据贴现、银行承兑、信用证授信额度、进口押汇、买方远期信用证、信托收据、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等。
(一)信用证打包贷款
打包贷款(packingloan)是出口地银行给出口商提供的,以后者的正在打包待运的出口货物及正本信用证(如果有的话)为抵押的,用于打包放款申请书上规定用途的专用贷款。办理这种贷款,多是在信用证项下,有时也用于托收项下,并且多是以另立专门户头由出口商陆续支取的方式来办理借贷,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的进货、备料、生产和装运。可见,打包贷款是银行对出口商装运前的融资。
贷款银行通过审查销售合同,了解出口商资信,要求其经营良好,履约能力较好,能够按期、按质、按量完成交货任务。还要通过审查信用证,了解信用证的使用方式,最好是自由议付信用证,或是指定议付行的信用证时,被指定的议付行应是贷款银行。
打包放款的货币,一般以人民币为主。特殊情况下,如需支付外汇运费,也可通融发放少量外汇打包放款,贷放金额是信用证总金额的40%~80%,贷款期限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后21天。
申请打包放款的出口商必须将信用证项下单据交给贷款银行做出口押汇或收妥结汇,贷款银行即从出口押汇或收妥结汇金额中扣还打包放款本息和其他费用,如有还款不足部分,由贷款银行从出口商的存款账户划付归还贷款。
打包放款也有一定的风险,出现下列不正常情况时,将会妨碍打包放款的按期归还:
(1)出口商获得打包放款后,不装运货物,不交来单据,不使用信用证,致使打包放款长期得不到还款。
(2)出口商获得打包放款后,如系自由议付信用证时,出口商有可能将单据和副本信用证提交其他银行请求议付,而其他银行迁就出口商,不正当地凭副本信用证予以议付,致使打包放款长期得不到归还。
(3)提交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遭到开证行拒付,而使打包放款不能归还。为了抵御上述风险,可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申明,如果打包贷款逾期不还,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的其他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收妥结汇货款或其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逾期利息和其他费用,以补偿打包贷款不能按期归还的损失。
(二)出口押汇
1.出口押汇(outward documentary bill purchased)即在途货物抵押贷款,指出口地银行给出口商提供的,以后者的装船提单/CTD及汇票(如果带汇票的话)的转让或抵押为条件的,用于偿还前期贷款的专用贷款。它又分为净额押汇和部分押汇两种不同形式,净额押汇是指银行将信用证项下货款或托收货款在预先扣除利息和押汇费用之后的净额垫付给出口商的押汇行为,多用于议付信用证项下,此时,如果信用证要求汇票的话,则出口商出具汇票时须为议付行为汇票收款人或将汇票背书转让给议付行。这里顺便介绍一下所谓议付的概念。议付是商业活动中,后手出于善意,向前手支付对价受让其单据及/或票据,或者是向前手提供贷款而以其单据及/或票据为抵押等保留追索权的融资行为的统称。显然,押汇、押款和我们下面将要述及的贴现等行为均属于议付行为;部分押汇则是指银行只垫付部分信用证项下货款或托收货款给出口商的押汇行为,即按汇票或发票金额的50%~80%向出口商提供质押信贷,多用于信用证的局外议付或D/P托收项下,此时,如果有汇票的话,则出口商须将?相关条目国际贸易融资参考文献
短期国际贸易融资是指借贷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国际贸易融资。
">编辑] 短期国际贸易融资的方式
短期国际贸易融资方式主要有信用证打包贷款、出口押汇、票据贴现、银行承兑、信用证授信额度、进口押汇、买方远期信用证、信托收据、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等。
(一)信用证打包贷款
打包贷款(packingloan)是出口地银行给出口商提供的,以后者的正在打包待运的出口货物及正本信用证(如果有的话)为抵押的,用于打包放款申请书上规定用途的专用贷款。办理这种贷款,多是在信用证项下,有时也用于托收项下,并且多是以另立专门户头由出口商陆续支取的方式来办理借贷,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的进货、备料、生产和装运。可见,打包贷款是银行对出口商装运前的融资。
贷款银行通过审查销售合同,了解出口商资信,要求其经营良好,履约能力较好,能够按期、按质、按量完成交货任务。还要通过审查信用证,了解信用证的使用方式,最好是自由议付信用证,或是指定议付行的信用证时,被指定的议付行应是贷款银行。
打包放款的货币,一般以人民币为主。特殊情况下,如需支付外汇运费,也可通融发放少量外汇打包放款,贷放金额是信用证总金额的40%~80%,贷款期限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后21天。
申请打包放款的出口商必须将信用证项下单据交给贷款银行做出口押汇或收妥结汇,贷款银行即从出口押汇或收妥结汇金额中扣还打包放款本息和其他费用,如有还款不足部分,由贷款银行从出口商的存款账户划付归还贷款。
打包放款也有一定的风险,出现下列不正常情况时,将会妨碍打包放款的按期归还:
(1)出口商获得打包放款后,不装运货物,不交来单据,不使用信用证,致使打包放款长期得不到还款。
(2)出口商获得打包放款后,如系自由议付信用证时,出口商有可能将单据和副本信用证提交其他银行请求议付,而其他银行迁就出口商,不正当地凭副本信用证予以议付,致使打包放款长期得不到归还。
(3)提交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遭到开证行拒付,而使打包放款不能归还。为了抵御上述风险,可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申明,如果打包贷款逾期不还,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的其他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收妥结汇货款或其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逾期利息和其他费用,以补偿打包贷款不能按期归还的损失。
(二)出口押汇
1.出口押汇(outward documentary bill purchased)即在途货物抵押贷款,指出口地银行给出口商提供的,以后者的装船提单/CTD及汇票(如果带汇票的话)的转让或抵押为条件的,用于偿还前期贷款的专用贷款。它又分为净额押汇和部分押汇两种不同形式,净额押汇是指银行将信用证项下货款或托收货款在预先扣除利息和押汇费用之后的净额垫付给出口商的押汇行为,多用于议付信用证项下,此时,如果信用证要求汇票的话,则出口商出具汇票时须为议付行为汇票收款人或将汇票背书转让给议付行。这里顺便介绍一下所谓议付的概念。议付是商业活动中,后手出于善意,向前手支付对价受让其单据及/或票据,或者是向前手提供贷款而以其单据及/或票据为抵押等保留追索权的融资行为的统称。显然,押汇、押款和我们下面将要述及的贴现等行为均属于议付行为;部分押汇则是指银行只垫付部分信用证项下货款或托收货款给出口商的押汇行为,即按汇票或发票金额的50%~80%向出口商提供质押信贷,多用于信用证的局外议付或D/P托收项下,此时,如果有汇票的话,则出口商须将?相关条目国际贸易融资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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