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贷款协定
国际贷款协定也称为国际借贷协定,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贷款合同。国际贷款协定的种类
第一类,按贷款主体可将协定划分为官方的国际贷款协定和民间的国际贷款协定。 官方的国际贷款协定,其贷款方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国际金融组织。前者主要向另一国政府提供贷款,后者则向成员国政府提供贷款。民间的国际贷款协定主要有银行同业间国际贷款协定和非银行同业间国际贷款协定。民间国际贷款主要由国际金融市场的商业银行和各国国内的商业银行提供。这种贷款也称为国际商业贷款。
第二类,按贷款期限可将协定划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三种。短期贷款协定通常规定的贷款期限是1年以下,包括1年、6个月、3个月、1个月、1个星期、1天,甚至隔夜。这样贷款额度一般不大。中期贷款协定规定的期限一般在1—5年之间。这种贷款额度常在1亿美元上下。
长期贷款协定规定的期限一般在5年以上,最长可达50年。这种贷款额度较大,少则1亿美元,多则10亿美元以上。
第三类,按贷款是否有担保可将协定划分为有担保的贷款协定和无担保的贷款协定。
国际贷款大部分是有担保的。担保的主要形式是保证,物权担保的形式则不常见。有的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不要求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四类,按贷款利率是否浮动可将协定划分为浮动利率的贷款协定和固定利率的贷款协定。
一般短期国际贷款协定规定的利率都是固定的,即在整个贷款期间利率不变。在长期贷款协定中规定的利率常是浮动的。借贷双方约定在一定时期后,按市场利率变动情况对协定利率进行调整。
第五类,按贷款方的数量可将协定划分为独家贷款协定和银团贷款协定。
银团协定又可分为联合贷款协定和辛迪加贷款协定。前者指国际金融组织和商业银行的共同贷款,后者指仅由商业银行参加的共同贷款。国际贷款协定的特征
与国内借贷合同相比较,国际贷款协定有如下特征: 1、国际贷款协定涉及的当事人范围广。不同国籍的个人、公私企业、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国际组织等都可以成为国际贷款协定的当事人。
2、国际贷款协定的标的——货币,数额大、种类多。
3、国际贷款协议订立程序复杂,附加条件多。
4、国际贷款协定的法律适用和管辖权问题极为复杂。一项国际贷款协定(如辛迪加贷款协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和管辖权,有时可多达十几个国家,因而常常产生法律适用或管辖权问题。国际贷款协定的订立程序
国际贷款协定的订立同其他合同的订立一样,都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但不同种类的国际贷款协定在签定的具体程序上略有差别。 1、国际商业贷款协定的订立
1)独家银行贷款协定的订立。借款方一般直接和贷款银行商议,双方就贷款条件达成一致意见,贷款协议即告成立。
2)出口信贷的买方信贷协定的订立。在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商提供信贷时,进口商必须先和出口商签订出口合同,然后才和出口方银行就贷款条件达成协议;在出口方银行向进口方银行提供买方信贷时,先由出口商和进口商签订进口合同,然后进口商和进口方银行、进口方银行和出口方银行各自订立贷款协定。
3)辛迪加贷款协定的订立。首先是经理银行从借款方获得订有贷款初步条件和授权银行安排贷款的委托书;然后由牵头经理银行向其他对贷款有兴趣的银行提供有关借方财务及其他方面情况的备忘录;最后是议定贷款文件。先由牵头银行和借款方确定具体贷款条件,然后交辛迪加成员讨论,一旦贷款条件按规定的程序(多数赞同或一致同意)通过,贷款协定便告成立。
2、政府贷款协定的订立
政府贷款协定的贷款方一般都是发达国家,借款方是发展中国家。这种双边或多边援助贷款协定的订立通常都是以当事国之间的友好关系为前提。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两国政府先已就援助事项达成协议,然后由贷方办理对外政府间贷款的专门机构或金融机构与受援国金融机构签订具体的贷款协定,以履行前述政府间协议;另一种是贷款方办理援助贷款的机构直接和借方受援部门签订具体的贷款协定。
3、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协定的订立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协定的订立有两种情况:
1)国际金融组织章程的通过,本身就意味着对成员国贷款协定基本达成。因为国际金融组织章程中已详细规定了各种贷款的条件和程序。成员国申请贷款时无需再具体谈判和签订新的贷款协定,只按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可。
2)大部分国际金融组织章程只规定了向成员国贷款的一般要求。当成员国申请贷款时,它首先必须按该组织一般要求提出贷款使用计划,交国际金融组织的主管部门初步审查,然后,该组织派人到借款国作实地调查。在此基础上,再由有关专家对计划作细致的审查,并向国际金融组织负责人提出推荐报告,经批准后,还要求借款方和国际金融组织签订正式的贷款协定。国际贷款协定的主要条款
国际贷款协定规定了借贷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其主要条件为: 1、贷款货币。一般规定有三种形式:
单一贷款货币,即确定以一种货币贷款。 选择贷款货币,即借款方在提款时可以在约定的几种货币中选择一种货币,或在贷款转期时选择另一种货币。 综合贷款货币单位,即以欧洲货币单位(ECU)、特别提款权(SDR)作为贷款货币。 2、贷款期限。国际贷款协定所规定的贷款期限,指从协定生效之日起到全部本息还清为止的整个时期。
3、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因贷款期限长短而有所不同。一般期限越长,额度也越大。
4、贷款利率。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后者常以伦敦同业银行拆放利率加上一定的附加利率计算。有时在浮动利率贷款协定中也确定最低利率,当市场利率低于最低利率时,以最低利率为准。无论是固定利率还是浮动利率,都可采用对贷款本金计息的单利或对本息一起计息的复利计息方式。
与利率有关的还有利息期问题。利息期有两个含义:确定利息的日期;利率适用的期限。如浮动利率贷款多采用3个月或半年为一个利息期,到期再确定新利息。利息一般在利息期末支付。
5、贷款偿还。国际贷款协定规定的贷款偿还方式有三种: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规定宽限期和还款期。宽限期指协走签订后到开始还款日止的期间,这段时间只用款不还款。宽限期过后开始连用带还的期间就是还款期。 自支用日起分期偿还。 6、贷款的提取。国际贷款协定对借贷方提取贷款款项的程序(如事先通知贷款方等)、方式(一次提取还是分期提取)、地点(在贷款方所属国或借款方所属国、或第三国提取)都有明确规定。
7、各种费用。国际贷款协定除规定本息外,往往还规定借款方承担的其他费用。这些费用包括:
管理费,相当于手续费。 代理费,即在国际贷款中向代理人支付的有关代理事项的开支。 承诺费,即借款人对未按规定及时支用的款项应承担的费用。 杂费,主要指国际贷款协定签定前所开支的费用,如交通费、律师费等等。 上述费用中的代理费和杂费一般只适用于银团贷款。
8、违约。国际贷款协定对违约的各种情况以及违约补救措施都有明确规定。
9、争端解决。国际贷款协定规定解决争端的方式有三种:
协商和解,即争端双方当事人互相让步,达成谅解从而解决争端。 仲裁,即争端双方当事人约定将争端交给双方同意的第三方裁决。 诉讼,即向法院起诉来解决争端。 如果采用后两种方式之一,贷款协定大都明确规定解决争端的适用的法律和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庭。
10、税收。贷款协定一般都规定所有因贷款而课征的税收由借款方承担,极少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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