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塞尔协议
简介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自从1988年实施它的1988年资本协议以来,十多年时间已经过去。十多年来,一方面,巴塞尔协议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国际银行业竞争规则和国际惯例,在加强银行业监管、防范国际金融风险中发挥出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近些年来,金融创新(经常采取规避资本充足规则方法)层出不穷,新的风险管理技术迅速发展,使巴塞尔协议日益显得乏力和过时。尤其是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波及全世界,而巴塞尔协议机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受到人们的责难。
在这样的背景下,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发布第一次建议,决定修订1988年协议,以增强协议规则的风险敏感性。那次建议发出后,陆续收到不少评论意见。在考虑这些评论意见和征求国际银行界及其监管者建议的基础上,委员会于2001年1月16日提出了一个更加全面、具体的新建议,并在2001年5月31日前向全世界征求意见。收到的评论意见将在BIS(国际清算银行)网站上发布。委员会计划在2001年底出版新巴塞尔协议的最终文本,2004年起正式实施。基本精神
在当今这个十分复杂而又不断变化的金融系统里,如果希望想获得金融的安全和稳定时,只能通过结合有效的银行管理、加强市场约束和监管来实现。
1988年协议强调银行资本总量的管理,这对于减小银行破产风险和银行倒闭可能给储户造成的损失十分重要。除保留银行资本总量管理要求外,新协议确立的制度框架还通过更多强调银行自身内部管理、加强监管检查和市场约束,以保持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虽然新制度框架的重点主要是国际性主要银行,但是,它的基本原则适用于各级各类银行采用。委员会在制定新规则的过程中咨询全世界的监管者的意见,即是期望在一定时间以后,所有的主要银行都能遵守新协议。
1988年协议的主要成就,仅仅是提供给国际重点银行计量适度资本的一种选择。然而,管理和减小金融风险的最好方法,在银行与银行之间是不同的。1996年所进行的一个修正针对银行交易风险,第一次允许一些银行使用他们自己的制度,计量他们的市场风险。新制度框架为资本水平决定中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计量,提供了一系列从简单到复杂的方法。它提供一个灵活的架构,使银行服从监管检查的要求,采取最适合他们的发展水平和风险状况的方法。这个制度框架也有意成为更强、更精确的风险计量的一部分。
新制度框架意在提供比1988年协议对风险更为综合、敏感的方法,同时又保持总的管制资本的水平。这种与潜在风险相一致的资本条件,将有利于银行更有效地管理他们的业务。
委员会相信,银行资本条件被校正,建立更严密的应对风险的机制的收益,将会大大超过其成本。作为其成果,银行系统将更加安全、稳健和富有效率。新版(2006)《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全文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
(巴塞尔核心原则)
(2006年10月)
目 录
修订说明
核心原则
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
修订说明
1.本文件是1997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1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修订本。此后,核心原则评估方法2相继出台。为了达到良好监管实践的基本要求,许多国家都将核心原则作为评估本国监管体系的质量和明确未来工作要求的标杆。实践证明,各国核心原则达标情况的自我评估效果良好,有助于各国发现监管制度和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为解决这些问题确定工作的重点。巴塞尔核心原则的修订本再次突出了开展自我评估的重要性。近年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一直在金融部门评估计划中利用核心原则评估各国银行监管体系和实践。然而,1997年以来,银行监管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各国通过实施核心原则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由于监管制度和实施方面出现了不少新问题、人们的认识也不断加深,委员会相应颁布许多文件。基于上述情况,有必要对核心原则及评估方法进行修订。
2.在修订核心原则和评估方法的工作中,委员会力求确保1997年核心原则总体架构的连续性及可比性。实践证明,1997年的架构运转良好。因此,委员会不考虑对核心原则进行大范围的修改,而是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对现行架构需要修订的一些方面,以便做到与时俱进。修订工作不会在任何方面对以往工作的有效性提出质疑,更不会对依据1997年的框架对有关国家的评估及改革方案提出质疑。关于新巴塞尔协议的综合概述
1.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现公布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 以下简称巴塞尔II)第三次征求意见稿(CP3,以下简称第三稿)。第三稿的公布是构建新资本充足率框架的一项重大步骤。委员会的目标仍然是在今年第四季度完成新协议,并于2006年底在成员国开始实施。
2. 委员会认为,完善资本充足率框架有两方面的公共政策利好。一是建立不仅包括最低资本而且还包括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的资本管理规定。二是大幅度提高最低资本要求的风险敏感度。
3. 完善的资本充足率框架,旨在促进鼓励银行强化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高风险评估水平。委员会认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是,将资本规定与当今的现代化风险管理作法紧密地结合起来,在监管实践中并通过有关风险和资本的信息披露,确保对风险的重视。
4. 委员会修改资本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加强与业内人士和非成员国监管人员之间的对话。通过多次征求意见,委员会认为,包括多项选择方案的新框架不仅适用于十国集团国家,而且也适用于世界各国的银行和银行体系。
5. 委员会另一项同等重要的工作,就是研究参加新协议定量测算影响分析各行提出的反馈意见。这方面研究工作的目的,就是掌握各国银行提供的有关新协议各项建议对各行资产将产生何种影响。特别要指出,委员会注意到,来自40多个国家规模及复杂程度各异的350多家银行参加了近期开展的定量影响分析(以下称简QIS3)。正如另一份文件所指出,QIS3的结果表明,调整后新框架规定的资本要求总体上与委员会的既定目标相一致。
6. 本文由两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简单介绍新资本充足框架的内容及有关实施方面的问题。在此主要的考虑是,加深读者对新协议银行各项选择方案的认识。第二部分技术性较强,大体描述了在2002年10月公布的QIS3技术指导文件之后对新协议有关规定所做的修改。新协议的主要内容
7. 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三大支柱的内容概括如下: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8. 新协议在几个方面不同于老协议。首先介绍没有变动的内容。老协议基于资本比率的概念,即分子代表银行持有的资本数量,分母代表银行风险的计量指标,统称为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出的资本比率不得低于8%。
9. 根据新协议的要求,有关资本比率的分子(即监管资本构成)的各项规定保持不变。同样,8%的最低比率保持不变。因此,修改内容反映在对风险资产的界定方面,即修改反映计量银行各类风险的计量方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的几种新方法,将完善银行对风险的评估,从而使计算出的资本比率更有意义。
10. 老协议明确涵盖的风险加权资产有两大类,一是信用风险,二是市场风险。在此假定,在处理上述两类风险时,其它各类风险已以隐性的方式已包括在内。关于交易业务市场风险的处理方法,以巴塞尔委员会1996年公布的资本协议修订案为准。新协议对这部分内容不做调整。
11. 新协议第一支柱对风险加权资产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幅度修改了对老协议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二是明确提出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畴,即操作风险将作为银行资本比率分母的一部分。下面分别对这两方面内容进行讨论。
12. 在上述两个方面,新协议的主要创新表现为分别为计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规定了三种方法。委员会认为,坚持采用单一化的方法计量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既不可取又不可行。相反,对于这两种风险,分别采用三种不同方法有助于提高风险敏感度,并允许银行和监管当局选择他们认为最符合其银行业务发展水平及金融市场状况的一种或几种方法。处理这两种风险的三种主要方法见下面的表格: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
(1) 标准法 (1) 基本指标法
(2) 内部评级初级法 (2) 标准法
(3) 内部评级高级法 (3) 高级计量法信用风险标准法
13. 标准法与老协议大致相同。按要求,银行根据风险暴露(exposures)可观察的特点(即,公司贷款或住房抵押贷款),将信用风险暴露划分到监管当局规定的几个类档次上。按标准法的要求,每一监管当局规定的档次对应一个固定的风险权重,同时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提高风险敏感度(老协议的敏感度不高)。按照外部信用评级,对主权、银行同业、公司的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各不相同。对于主权风险暴露,外部信用评级可包括经合组织(OECD)的出口信用评级和私人部门评级公司公布的评级。.
14. 标准法规定了各国监管当局决定银行是否采用某类外部评级所应遵守的原则。然而,使用外部评级计量公司贷款仅作为新协议下的一项备选方法。若不采用外部评级,标准法规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风险权重为100%,就是相当于在老协议下资本要求为8%。出现这种情况时,监管当局在考虑特定风险暴露的违约历史后,确保资本要求相当充足。标准法的一项重大创新是将逾期贷款的风险权重规定为150%,除非针对该类贷款银行已经计量了达到一定比例的专项准备。
15. 标准法另一个重要内容是扩大了标准法银行可使用的抵押、担保和信用衍生产品的范围。总的来说,巴塞尔II将这类工具统称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edit risk mitigants)。在经合组织国家债券的基础上,标准法扩大了合格抵押品的范围,使其包括了绝大多数金融产品,并在考虑抵押工具市场风险的同时,规定了计算资本下调幅度的几种方法。此外,标准法还扩大了合格担保人的范围,使其包括符合一定外部评级条件的各类公司。
16. 标准法还包括对零售风险暴露的特殊处理方法。相对老协议而言,住房抵押贷款和其它一些零售业务的风险权重做了下调,其结果是低于未评级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此外,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中小企业(SMEs)贷款也可作为零售贷款处理。
17. 从设计角度上看,标准法对风险暴露和交易做了一些区别,从而提高计算出的资本比率的风险敏感度。内部评级法对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处理也采用了相同的方法,以便将资本要求与风险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一些国家的银行和监管当局可能无法采用各项备选方法。因此,委员会为他们制定了“简易标准法”( simplified standardised approach),详见附件9。该附件总结了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的各种最为简化的方法。希望采用该法的银行同时还应满足新协议有关监管当局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的规定。
内部评级法(Internal ratings-based (IRB) approaches)
18. 新协议最主要创新之一,就是提出了计算信用风险的IRB法。该法包括两种形式,一是IRB初级法,二是IRB高级 法。IRB法与标准法的根本不同表现在,银行对重大风险要素(risk drivers )的内部估计值将作为计算资本的主要参数(inputs)。该法以银行自己的内部评级为基础,有可能大幅度提高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然而,IRB法并不允许银行自己决定计算资本要求的全面内容。相反,风险权重及资本要求的确定要同时考虑银行提供的数量指标和委员会确定的一些公式。
19. 这里讲的公式或称风险权重函数,可将银行的指标转化为资本要求。公式建立在现代风险管理技术之上,涉及了数理统计及对风险的量化分析。目前,与业内人士的对话已经表明,采用该法是在建立反映今天复杂程度极高的大银行风险有效评估体系方面迈出的重大的一步。
20. IRB法包括许多不同的资产组合,各类风险暴露所采用的资本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下面已对各类资产组合采用的初级IRB法和高级IRB 法之间的区别做了介绍。公司、银行和主权的风险暴露
21. IRB对主权、银行和公司风险暴露采用相同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该法依靠四方面的数据,一是违约概率(Probability of default,PD),即特定时间段内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二是违约损失率(Loss given default,LGD),即违约发生时风险暴露的损失程度;三是违约风险暴露(Exposure at default,EAD),即对某项贷款承诺而言,发生违约时可能被提取的贷款额;四是期限 (Maturity,M),即某一风险暴露的剩余经济到期日。
22. 在同时考虑了四项参数后,公司风险权重函数为每一项风险暴露规定了特定的资本要求。此外,对于界定为年销售量在5000万欧元以下的中小企业贷款,银行可根据企业的规模对公司IRB风险权重公式进行调整。
23. IRB高级法和初级法主要的区别反映在数据要求上,前者要求的数据是银行自己的估计值,而后者要求的数据则是由监管当局确定。这方面的区别见下面的表格:
数据 IRB初级法 IRB高级法
违 约概率(PD)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
违约损失率 (LGD) 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指标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
违约风险暴露 (EAD) 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指标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
期限 (M) 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指标或者
由各国监管当局自己决定允许采用银行提供的估计值(但不包括某些风险暴露)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但不包括某些风险暴露)
24. 上面的个表格表明,对于公司、主权和银行同业的风险暴露,所有采用IRB法的银行都必须提供违约概率的内部估计值。此外, 采用IRB 高级法的银行必须提供LGD 和 EAD的内部估计值, 而采用 IRB初级法的银行将采用第三稿中监管当局考虑到风险暴露属性后而规定的指标。总体来看,采用IRB高级法的银行应提供上述各类风险暴露剩余期限的估计值,然而也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监管当局可允许采用固定的期限假设。对于采用IRB 初级法的银行,各国监管当局可自己决定是否全国所有的银行都采用第三稿中规定的固定期限假设,或银行自己提供剩余期限的估计值 。
25. IRB法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即:抵押、担保和信用衍生产品)的处理。IRB法本身,特别是LGD参数,为评估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技术的潜在价值提供充分的灵活性。因此,对于采用IRB初级法的银行,第三稿中监管当局规定的不同LGD值反映了存在不同类别的抵押品。在评估不同类别抵押品价值时,采用IRB高级法的银行,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对于涉及金融抵押品的交易,IRB法力求确保银行使用认可的方法来评估风险,因为抵押品价值会发生变化。第三稿对此规定了一组明确的标准。零售风险暴露
26. 对于零售风险暴露,只可采用IRB高级法,不可采用IRB初级法。IRB零售风险暴露公式的主要数据为PD、LGD和EAD,完全是银行提供的估计值。相对公司风险暴露的IRB法而言,在此不需计算单笔的风险暴露,但需要计算一揽子同类风险暴露的估计值。
27. 考虑到零售风险暴露包括的各类产品表现了不同的历史损失情况,在此将零售风险暴露划为三大类。一是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担保的风险暴露,二是合格的循环零售风险暴露(qualifying revolving retail exposures,QRRE),三是其它非住房抵押贷款,又称其它零售风险暴露。总体来说,QRRE类包括各类无担保且具备特定损失特点的循环零售风险暴露,其中包括各类信用卡。所有其它非住房贷款类的消费贷款,其中包括小企业贷款,都列在其它零售风险暴露下。第三稿对这三类业务规定了不同的风险权重公式。
专业贷款(Specialised lending)
28. 巴塞尔II将不同于其它公司贷款的批发贷款做了细分,并将他们统称为专业贷款。专业贷款是指单个项目提供的融资,其还款与对应的资产池或抵押品的营运情况紧密相关。对于除一项专业贷款外,对于其它专业贷款,如果银行能够满足估计相关数据的最低要求,他们即可采用公司贷款IRB法计算这类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然而,考虑在实际中满足这些要求还存在许多困难,第三稿还另外要求银行将这类风险暴露细分为五个档次。第三稿对各档规定了明确的风险权重。
29. 对于特定的一类专业贷款,即”高波动性商业房地产”(‘high volatility commercial real estate’ ,HVCRE),有能力估计所需数据的IRB法银行将采用单独一项公式。由于这类贷款的风险大,所以该公式比一般的公司贷款风险权重公式要保守。不能估计所需数据的银行,可可将HVCRE风险暴露细分为五类。第三稿对各档明确规定了风险权重。股权风险暴露
(Equity exposures)
30. IRB法银行需要单独处理股权风险暴露。第三稿规定了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建立在公司贷款的PD和LGD基础上,要求银行提供相关股权风险暴露的估计值。但是这种方法规定的LGD是90%,另外还规定了其它方面的限制,其中包括在许多情况下风险权重最低为100%。第二种方法旨在鼓励银行针对一个季度内持有的股权市场价值下跌的可能性建立模型。在此还规定了一种简易方法,其中包括对上市和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固定风险权重。IRB法的实施问题
31. 由于在巴塞尔II的风险权重函数中采用银行内部提供的数据,在IRB法的实施中一定出现差异,因此为确保各行之间具有较高的可比性,委员会对使用IRB法规定了一些最低标准,其中包括了内部风险评估体系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虽然使用IRB高级法的银行相对使用IRB初级法的银行享有较高的灵活性,但是这些银行同样必须满足一套严格的最低标准。
32. 委员会认为,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应该能准确一致地区分不同程度的风险。银行面临的挑战是,制定明确客观的评级标准,以便同时对单笔信贷风险暴露和总体的风险轮廓(risk profile)做出有意义的评估。强有力的控制体系是确保银行评级体系有效实施、评级结果准确可信的重要因素。独立的评级过程、内部审核和透明度是IRB法最低标准强调的内控概念。
33. 十分清楚,内部评级体系的有效性与其数据来源紧密相关。因此,采用IRB法的银行需要计算信用风险的各项主要统计量 。巴塞尔II规定的标准给银行一定的灵活性,允许银行采用通过自己的经验和外部渠道得到的数据。从实际角度来看,经过一段时间,银行自己的体系应该能够有效地收集、存储和使用贷款的损失数据。但是银行必须证明这些数据与自己的风险暴露之间具有相关性。证券化
34. 巴塞尔II对证券化的处理方法做了明确规定。老协议对证券化无明确规定。委员会认为,从其自身特点看,证券化的作用在于银行将与信贷风险相关的所有权和/或风险转移给了第三方。从这一角度看,证券化有助于实施风险的多样化,提高金融稳定性。
35. 委员会认为,新协议必须对证券化提出完善的处理方法。否则,新协议将会使资本套利(capital arbitrage)有机可乘,因为某些形式的证券化可使银行在符合老协议要求的情况下避免持有与所在风险相适应的资本。为解决这一问题,在决定标准法和IRB法合适的资本要求时,巴塞尔II要求银行重视证券化交易的经济本质。
36. 同标准法其它方面对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一样,银行必须按照一系列要求对证券化风险暴露采用监管当局规定的风险权重。需要指出的是,相对公司贷款而言,低质量和未评级的证券化资产的处理方法有所不同。在证券化中,这类头寸在一定程度上通常要弥补对应资产池中所有的损失。因此,委员会认为,风险的高度集中要求更高的资本要求。对于采用标准法的银行,未评级部分的证券化头寸必须从资本中扣除。
37. 对于作为证券化发起行的IRB法银行,新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好比假定在未从事证券化的情况下,计算银行对应的资产池所需要的资本数量,这一资本数量被称之为KIRB。在其它证券化持有者承担损失之前(即第一损失头寸),如果银行某项证券化的头寸需弥补的损失接近KIRB,那么银行必须将这笔头寸从资本中扣除。委员会认为,这一规定十分必要,以便使 发起行有较高的积极性将内在风险最大的次级证券化头寸转移出去。对于投资评级高的证券化资产,新协议规定了考虑到外部评级、对应资产池的分散性(granularity)及风险暴露厚度的处理方法。
38. 为了确保商业票据市场的正常运行以及该市场对公司银行业务的重要性,巴塞尔II的证券化框架对银行提供的流动性便利做了明确的规定。在IRB框架下,对流动性便利的资本要求取决于一系列因素,其中包括对应资产池的资产质量以及在启动流动性便利前增信工具弥补损失的能力。每项内容,如流动性便利,对计算发起行计算未评级证券化头寸的监管公式都十分重要,。标准法对流动性便利的处理也做了明确规定,以确保仅对风险低的流动性便利提供更加优惠的处理方法。
39. 许多循环零售风险暴露的证券化都包括一些条款,条款规定如果证券化资产的质量下降,证券化必须收回。巴塞尔II对具有”提前还款”特征的证券化做了具体规定,这是因为这类机制可部分有效地避免投资者全额承担对应资产的损失。委员会规定的方法基于资产池中对应资产的质量。如果资产质量高,这部分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是零。如果资产质量下滑,银行必须增加资本,仿佛今后从信用卡额度中的提款已经进入资产负债表。操作风险
40. 委员会认为,操作风险是银行面对的一项重要风险,银行应为抵御操作风险造成的损失安排资本。在巴塞尔II的框架下,操作风险的定义是,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为此,委员会制定了新资本监管方法。同处理信用风险的方法一样,委员会参考发展迅速的银行内部评估技术,力求为银行进一步开发这类技术提供积极性,而且从广义上讲,促进银行不断提高操作风险的管理水平。这一点对下文介绍的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Advanced Measurement Approaches,AMA)尤为突出。
41. 操作风险的管理方法仍在不断迅速发展,但是近期内不能达到准确量化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程度。这种情况对新协议第一支柱下纳入操作风险提出了明确的挑战。然而,委员会认为,将操作风险纳入第一支柱十分必要,以便确保银行有足够的积极性继续开发计量操作风险的各类手段,确保银行为抵御操作风险持有足够的资本。十分清楚,若不将操作风险纳入新协议的资本要求中,这会降低银行的积极性,减少业内应对操作风险而投入的资源。
42. 委员会希望为银行开发计算操作风险的方法提供充分的灵活性。银行会认为这一处理方式符合他们的业务构成以及对应的各类风险。在AMA中,只要方法既全面又系统,银行可采用自己的方法来评估操作风险。委员会预计,今后几年内,操作风险管理方法会有快速的发展。因此,对AMA规定的具体标准及要求很少,目的是为今后的发展留有足够的空间。
43. 委员会希望今后将不断地对操作风险管理方法的开发情况进行审议。一些银行已经在开发符合AMA精神的操作风险管理方法方面取得许多进展。委员会很受鼓舞。银行管理层表示,开发计量操作风险的灵活、完善的方法是有可能的。
44. 国际活跃银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和操作风险大的银行(比如从事专业化业务的银行),今后有可能采用风险敏感度更高的AMA。巴塞尔II为操作风险规定了两种简易方法,一是基本指标法,二是标准法。这两种方法是针对操作风险较低的银行。总体来说,这两种方法要求银行抵御操作风险的资本相当某项特定风险计量值的固定比率。
45. 按照基本指标法的要求,该项计量值是银行前三年总收入的平均值。该平均值乘以委员会规定的0.15系数,就等于所需要的资本。作为计算资本的出发点,对基本指标法的使用没有任何具体的规定。然而,委员会鼓励采用该法的银行遵守委员会2003年2月发表的有关《操作风险管理与监管稳健作法》的指导原则。.
46. 按照标准法的要求,总收入仍作为反映银行业务规模以及与此相关的各产品线操作风险规模的一项指标。但是,银行必须计算出每一产品线的资本要求,而无需按基本指标法的要求计算整个银行的资本要求。具体作法是将总收入乘以委员会规定的几项特定的系数。银行需要抵御操作风险总的资本等于各产品线要求的监管资本(regulatory capital)之和。作为使用标准法的一项条件,银行管理操作风险的体系要完善,符合第三稿提出的各项最低标准。
47. 采用操作风险基本指标法或标准法的银行都不可考虑保险产生的风险缓释作用。作为第二部分将讨论内容,只有采用AMA法的银行可在一定条件下考虑这类风险缓释作用。
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 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 纪律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48. 新协议第二支柱建立在一些重要的指导原则上。各项原则都强调银行要评估各类风险总体所需的资本,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评估进行检查及采取适当的措施。这方面工作越来越作为银行有效管理和监管当局有效监督的有机组成部分。
49. 业内的反馈意见和委员会的工作都强调了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重要性。对风险的判断和资本充足率的考核仅考察银行是否符合最低资本要求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新协议提出的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突出了银行和监管当局都应提高风险评估的能力。毫无疑问,任何形式的资本充足率框架,包括更具前瞻性的新协议,在一定程度上都落后于复杂程度化高银行不断变化的风险轮廓,特别考虑到这些银行充分利用新出现的各种业务机遇。因此,这就需要监管当局对第二支柱给予充分的重视。
50. 在修改新协议的过程中,委员会不断完善第二支柱的内容。其中一项工作涉及压力测试(stress testing)。委员会认为,信用风险IRB法银行的资本要足以抵御恶劣及不确定的经济环境。应要求这类银行对其体系进行足够保守的压力测试,其目的是估测在恶劣环境出现时需银行进一步增加多少资本。银行和监管当局要利用测试结果作为确保银行持有一定量越额资本的一项手段。一旦资本水平下滑,监管当局可要求银行降低风险,确保现有的资本可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及压力测试反映出的结果。
51. 其它一些修改内容突出反映在风险集中和对使用抵押、担保和信用衍生品而带来的剩余风险的处理上。除了第一支柱对证券化的处理外,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一直在不断完善。目的是希望银行增加监管当局对处理证券化的了解。这里涉及的一些概念包括大面积的风险转移以及有关赎回条款(call feature)及提前还款特点的一些考虑。此外,一旦查明银行对某项证券化结构提供了隐性支持(不表现在合同上的),可能需要采用的监管措施。市场纪律
52. 第三支柱是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和第二支柱(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的补充。委员会力求鼓励市场纪律发挥作用,其手段是制定一套信息披露规定,使市场参与者掌握有关银行的风险轮廓和资本水平的信息。委员会认为,由于新协议允许银行使用内部计量方法计算资本要求,公开的信息披露则十分重要。通过强化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纪律,新协议第三支柱对帮助银行和监管当局管理风险、提高稳定性好处很多。
51. 去年以来,委员会与市场参与者和监管当局对有效的银行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交换了意见。这项工作的目的是避免向市场提供过多的信息,使市场难以对其进行分析,无法了解银行真实的风险轮廓。经对第二次征求意见的有关信息披露各项要求的认真分析后,委员会决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减少披露的要求,特别是有关IRB法和证券化方面的披露要求。
54. 委员会注意到,监管当局在要求银行满足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手段不同。各类不同的手段可包括对于保持安全性和监管要求的公开信息披露以及在监管报表中必须披露的信息。委员会认为,要求银行与公众分享信息的手段决定于监管当局的法律授权。
55. 另一方面的重要考虑是需要把巴塞尔II信息披露的框架与各国会计标准衔接起来。已经做的大量工作为的是确保新协议披露要求重点放在银行资本充足率上,同时又与银行需遵守的会计披露标准不矛盾。通过与会计主管部门积极有效的对话,这一目的已经达到。今后,委员会将进一步加强与会计主管部门的交流。他们的工作对新协议信息披露的影响十分重要。至于新协议今后可能做出的修改,委员会将考虑这类修改对银行必须披露的信息量的影响。新协议的实施
朝新协议过渡
56. 委员会认为,第三稿的各项要求适用于不同国家的各类银行。在十国集团国家内部,委员会成员国同意于2006年底同时开始实施新协议。在上述国家中,新协议的实施范围包括国际活跃银行以及各国监管当局认为需要包括在内的其它大银行。在一些十国集团国家中,巴塞尔II的整体框架将适用于整个银行业。十国集团国家监管当局将确保对不实施巴塞尔II的银行进行审慎的资本监管。
57. 虽然从设计上看新协议为全世界各类银行和银行体系提供多项选择,但是委员会注意到,考虑到各国监管当局强化监管的重点不一样,近期内在非十国集团国家全面实施新协议,可能不是监管工作的重点。在这种情况下,各国监管当局需结合本国银行体系的具体情况,在制定实施新协议的时间表及方式时,认真考虑实施新协议的各项好处。
58. 考虑到资源不足及其它方面的工作,非十集团国家将实施时间表安排在2006年后,自然既不奇怪,也没有什么不适合之处。即使是2006年以后实施巴塞尔II最低资本要求的各项规定,监管当局也应考虑实施新协议其它两方面的主要内容,即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
59. 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已开始计划向巴塞尔II过渡。为促进这一进程,巴塞尔委员会 邀请来自各国的一些监管人员,在国际货币基金和世界银行的参与下,制定帮助非十国集团国家监管当局和银行向新协议标准法和IRB法过渡的总体框架。委员会认为,继续开展这方面的合作对于确保向新协议的成功过渡十分重要。有关前瞻性问题
60. 委员会认为,各国银行与监管当局之间以及监管当局彼此之间充分地交流信息,对于成功实施新协议十分重要。为促进各国之间实施新协议的一致性,委员会建立资本协议实施小组(Accord Implementation Group,AIG),各国监管人员可通过这一机制就巴塞尔II具体的实施挑战和克服挑战所采用战略交换意见。资本协议实施小组将与委员会资本工作小组(Capital Task Force,CTF),密切配合。委员会资本工作小组负责对新协议的重大修改以及新协议的解释工作。
61. 委员会认为,伴随着巴塞尔II的实施,资本协议还将不断发展。这种顺应时势的态度才能确保资本监管框架跟上市场的变化和风险管理方面的进步。然而,委员会不希望新协议在实施之前就成为某种移动中的目标。2006年底前的工作重点是,协调确定特定风险的资本方法之间对同类风险暴露处理上存的各种主要的、未曾估计到的不一致性。此外,委员会还将解决新协议存在的各种漏洞和未曾估计到的影响。
62. 委员会注意到,从事这面工作的必要性可能要等到银行实施巴塞尔II各项规定后才显现出来。采用高级法计量风险的银行,如果采用IRB法和操作风险的AMA,需在实施巴塞尔II的前一年同时遵守老协议的要求。委员会认为,这种双轨制的计算方法将为监管当局和银行提供许多有关新协议潜在影响的重要信息,并使这些问题在正式实施新协议前得到重视。
63. 委员会资本工作小组将负责审议2006年后新的银行产品和风险管理程序对新协议的影响。委员会注意到,业内的作法在不断变化,一些领域的变化比其它领域要快。特别要指出,IRB法和AMA法要反映稳健的业内作法。新协议的其它方面,如对证券化的处理,也应灵活,确保在需要时能对新协议进展情况做出调整。委员会还希望考虑其它一些问题,如修改对场外衍生产品潜在风险暴露的处理,这方面的工作还没有包括在巴塞尔II内。
64. 委员会从与业内人士的深入对话中收获很大。作为继续这种积极交流的一项手段,委员会将创造更多的机会,使业界参与监管规定的制定,使监管资本规定与业内稳健作法相一致。今后银行与监管当局之间有关风险管理的进展情况交流,有助于委员会做出新决定,使新协议的框架在未来继续发挥作用。跨境实施问题
65. 对大银行的有效监管自然包括业内人士及监管人员的密切合作。由于新协议的出台,跨境问题的重要性将比今天更为突出。委员会认为,有关跨境监管的巴塞尔协定(Basel Concordat)和最低标准文件规定的监管当局跨境监管的职责,同样适用于新协议。但是,新协议需要在现实中进一步加强监当局之间的合作,特别在对复杂程度高的国际银行的跨境监管方面。特别要指出的是,委员会认为,在可能的情况下,监管当局应避免重复进行多余及无协调的审批及检查工作,降低银行实施新协议的成本,节约监管资源。因此,在实施新协议时,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应向有关银行尽快明确母国及东道国监管当局各自的责任,使具体实施的各项安排一目了然。
66. 新协议的跨境实施问题不会改变监管当局监管国内银行的法律责任及并表监管的各项安排。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母国监管当局可能没有能力独立地收集有关有效实施新协议的重要信息。因此,资本协议实施小组正在制定一套有关促进各国监管当局合作和信息交流的的指导原则。
67. 委员会总体上同意将有关国际活跃银行”互相认定”的原则作为国际监管合作的重要基础。这项原则意味着,在审批国际活跃银行在东道国开设分行时,并考虑到缩小母国和东道国资本监管之间的差异必要性,不过多增加子行的负担,有必要认定共同的资本充足率方法。今后的工作
68. 委员会公布第三稿后,征求意见的时间为三个月。对第三稿的意见应于2003年7月31日前提交给各国监管当局或中央银行,也可直接提交巴塞尔委员会,地址是国际清算银行,瑞士巴塞尔CH-4002。 69. 征求意见期间,委员会将在网上公布收到的意见。明确标注机密的意见将不对外公布。根据收到的反馈意见,委员会将审议对第三稿规定的修改。委员会估计这项工作将很有收获,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新协议,提高国际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委员会将于2003年第四季度定稿。成员国将按既定时间表开始实施。对QIS3技术指导文件的修改
导言
70. 在公布了QIS 3技术指导文件后,委员会花了大量的时间对新协议的规定进行修改。与业内的各次磋商都使新协议的内容得到了修改。这有助于提高新协议的风险敏感度,使资本要求总体上符合委员会的既定目标。 第三稿反映了各项修改的内容。71. 在修改协议过程中,委员会通过各种方式通报了所做的决定。比如,2002年7月22日的新闻公报就对有关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做了介绍。此外,QIS3技术指导文件也对修改的理由做了介绍。因此,本文仅介绍2002年10月技术指导文件第一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部分)的修改内容。这样也助于读者跟踪新协议的修改情况,将注意力放在近期主要的修改内容上。
允许使用准备
72. 按照IRB框架的要求,银行可使用准备冲减风险加权资产的预期损失(expected loss, EL)。对于绝大多数风险暴露来而, 风险加权资产的预期损失等于12.5 X PD X LGD X EAD。 委员会对QIS3技术指导文件中普通准备的处理方法再次进行审议。委员会计划调整认定可能包括在二级资本中超额部分普通准备的标准。超额部分准备可继续按一对一的比例冲减IRB的资本要求,但在程度上仅限于IRB法资本要求中预期损失部分已经超过二级资本中合格准备的最大值。73. 委员会注意到,对于普通准备与预期损失之间的关系存在不同的观点,特别目前已经包括在二级资本中的普通准备。但是,对此类准备采用其它的处理方法将影响一级资本和总的资本比率。从实际角度上看,这种影响同重新定义监管资本的构成没有什么分别。在修改巴塞尔II的过程中,委员会早就决定不采用这种措施。委员会继续认为,对资本构成的修改必须是全面地对资本构成的方方面面进行审议。
74. 委员会修改了标准法对逾期贷款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准备的作用。考虑了贷款余额相对的专项准备的规模后(扣除专项准备和合格的抵押或担保后),逾期贷款的风险权重各不相同。比如,当专项准备不低于贷款余额的20%时,此项贷款的风险权重为100%。在没有任何专项准备的情况下,逾期贷款的风险权重为150%。此外,如果逾期贷款由标准法中没被认可的抵押品作抵押,且专项准备达到逾期贷款余额的15%时,此项贷款的风险权重为100%。
详见第 342 至348段 和第 48 至 51段。
合格的循环零售风险暴露(qualifying revolving retail exposures ,QRRE)
75. 合格的循环零售风险暴露 的风险权重曲线坡度已根据定量影响分析的结果进行了修改。最大的相对系数已从QIS3指导文件中的0.15下调到0.11。此外,函数中允许将未来边际收入冲抵75% 的预期损失。
76. 委员会认为,QRRE相当低的资本要求可能使银行有积极性改变对消费者的贷款方式。特别要指出,这种处理方法可能导致银行以循环贷款方式,如信用卡,构建零售贷款业务,而不做无担保的个人长期贷款。
77. QIS3并没有要求银行预测发行信用卡而不搞无担保个人长期贷款的潜在影响。零售贷款这类变化,可能会使其资本要求低于考虑到QIS3结果后委员会认为合适的水平。作为今后对巴塞尔II以及过渡期总体资本底线的审议工作,委员会将考虑这种变化的影响。
78. 一般来说,委员会成员国将认真监测银行的贷款分类方式,并通过检查或其它手段确保实施的一致性。特别要注意的是,他们要力争确保银行不通过对贷款进行重新分类的方式,以达到降低资本要求的唯一目的。
详见第202段 至 203段及299段 至 300段。
住房抵押贷款
79. 作为一项过渡性措施,委员会还提出以居民住房为抵押的零售贷款的LGD为10%。由于房屋价格存在较长的潜在周期性,短期数据不能准确反映, 所以在实施IRB法的头三年过渡期中,居民住房抵押的零售贷款的LGD不可低于10%,对这类贷款项下所有子项都是如此。委员会在过渡期将重新考虑其底线。80. 委员会还采取措施,对标准法和IRB法下的住房抵押贷款需要的资本数量做出规定。使用标准法时,对于以借款人现已、将要居住或已出租住房为抵押品的贷款,其权重为35%。
详见235段和45段。
专业贷款
(specialised lending, SL)81. IRB法将专业贷款作为公司贷款的一个子项目。专业贷款指的是指对单个项目提供的融资,其还款与对应的资产池或抵押品的营运情况紧密相关。对于专业贷款,第三稿将商业住房单独列出,因为同其它类型的专业贷款相比,这类贷款的损失率波动性较高,称为高波动性商业房地产。
82. QIS 3技术文件指出,不能按照公司IRB法估计PD值的银行,需将其专业贷款的内部评级列入监管当局规定的5个档次内。第一档都有自己风险权重。监管当局对这类贷款规定的风险权重比其它专业贷款的风险权重要高,原因在于其潜在的风险较大。在此规定了划入监管标准档的要求,供银行参考。
83. 作为各国自行决定的一内容,第三稿允许使用监管档次的银行,给”强”、”好”的风险暴露以优惠的风险权重。各项条件包括,专业贷款的剩余期限低于2.5 年,或者监管当局已经认定,银行的放贷及其它风险特点明显比相关监管规定的列入标准要严格。
详见244及246段和249段至 251段。
高波动性商业房地产
(high volatility commercial real estate ,HVCRE)84. 上文已对HVCRE的处理方法进行了介绍。. 第三稿对IRB初级法和高级法有关各国自定的内容做了进一步说明。目的是提高这方面的风险敏感度。IRB初级法和高级法对HVCRE的处理方式在所有方面与公司贷款IRB法的处理方法相同,有单独的风险权重函数。不能估计HVCRE的 LGD 和 EAD 的银行,必须采用监管当局为公司贷款规定的参数。
详见 252至 253段。
信用衍生工具
85. 在与业界多次卓有成效的交流后,委员会已决定对信用风险缓释框架进行大幅度的修改。今后,从资本监管角度,允许银行承认不涉及重组问题的信用风险衍生工具,前提是银行对相应贷款是否进行重组有完全的控制。在第三次征求意见期间,委员会还将讨论对不包括如引起信用事件引发支付的重组的其它监管资本的处理方法。详见 162(a)段。
证券化
86. 2002年10月公布了有关证券化的第二份工件文件 后,委员会继续加强了与业界有关对处理证券化的交流,特别是IRB法对证券化的处理。在上次征求意见期间,银行对监管公式的主要技术内容表示支持,但是,他们对部分内容提出质疑,即有关高度次级化头寸、清偿顺序极高的头寸以及由此延伸到信用质量极高的头寸的处理方式监管当局的推翻(overrides)。作为背景资料,监管公式主要是为发起行制定的,从而确定无评级证券化头寸的资本要求。其它银行也可使用这一公式,前提是他们掌握有关对应资产池的详细信息,并得到监管当局的同意,因为公式需要IRB法的资本量作为主要的输入参数。87. 在第三稿中,委员会再次强调,次级程度极高的头寸应从资本中扣除。发起行必须将低于KIRB 底线的所有头寸从资本中扣除。同样,投资第三方设立的证券化的银行,必须将无评级及低信用的头寸从资本中扣除。委员会认为,这一规定十分必要,从而为没有持有或承担这类潜在高风险头寸的银行提供积极性。对于证券化中绝大部分头寸来说,与监管公式相关的信用风险模型提出的资本要求是零。委员会认为,所有形式的证券化都会给银行带来一定程度的信用风险,因此在使用监管公式时,将继续规定56个基本点的资本要求底线。 总体来看,根据与业界的磋商,委员会对监管公式进行简化。
88. 关于流动性便利,证券化的框架做了一些变化,补充了有关流动性便利的认定标准。对IRB法银行的资本要求还做了一项变动。这类银行提出流动性便利时,必须持续不断地计算对应资产池风险暴露的KIRB 。否则,这类风险暴露必须从资本中扣除。计算KIRB 的方式取决于对应风险暴露的类别。比如,银行必须计算资产池中各公司风险暴露的IRB资本(即 “从下至上法,‘bottom-up’ approach)。相比之下,如果资产池只包括零售资产或合格的公司应收款,可计算整个资产池的资本要求(即”自上而下法”, ‘top-down’ approach) 。
89. 业内代表对监管公式下使用”自上而下法”决定资本要求表示欢迎。但是,他们认为其使用范围较窄,因为它仅适用于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无抵押应收款。否则,应收款必须有担保。考虑到证券化涉及期限较长的无担保应收款,一年的期限要求在个别情况可以放宽。只要监管当局认为采用“自下而上法”过于复杂,银行可采用”自上而下法”计算资本要求。如果在证券化框架以外使用”自上而下法”,那么剩余期限一年的规定仍有效。
90. 如果一家银行采用”自上而下法”和“自下而上法” 计算KIRB 都不现实,在个别情况下,应监管当局同意,可暂时使用标准法银行的方法计算合格流动性便利的资本。
详见574段和 603段。
操作风险
91. 为鼓励大的国际活跃银行和操作风险大的银行采用风险敏感度高的AMA法,委员会计划允许部分采用该法。第三稿提出,只要能在全球和并表基础上包括银行的所有重要风险,银行可使用基本指标法或标准法计算部分业务的操作风险,使用AMA计算其它业务的操作风险。除非监管当局另有规定,一旦批准银行使用较为先进的操作风险计算方法,则不允许银行再使用其它更加简单的计算方法。92. 有关AMA所做另一调整是,计算监管资本时承认保险作为操作风险的风险缓释工具。在符合第三稿最低标准的条件下,银行的保险可占到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20% 。
93. 委员会QIS3的结果表明,十国集团国家银行采用简单方法(基本指标法和标准法)计算操作风险需要的资本大体符合占现行最低监管资本12%的目标。但是,不同国家银行之间的差别很大。深入的分析表明,这种变化的原因在于总收入与贷款利息收入所产生的信用风险之间的联系。对于一些银行,总收入计算出的资本要求重复计算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
94. 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各国监管当局可自行决定允许银行采用另外一种标准法,只要监管当局认为,该方法效果更好,比如可以避免对各类风险进行重复计算。这种标准法针对零售业务和公司商业引入一基于总量(贷款和其它银行帐户资产,而非总收入)的系数,在此假定其它业务的系数保持不变。此外,银行不对6种产品线的总收入进行细分,而是采用较为保守的系数,即18%,来计算相对加总的总收入额,从而求出更为保守的资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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