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伦理
什么是金融伦理
金融伦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金融伦理是指金融活动参与各方在金融交易中应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金融活动所涉及的所有利益相关者: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社区、政府、参与者等在金融交易与金融活动中所涉及的伦理关系、伦理意识、伦理准则和伦理活动的总和就是广义的金融伦理,是调节和规范金融活动中利益相关者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
狭义的金融伦理指的是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及金融市场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与行为方式,是作为主体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金融从业人员和金融市场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与道德准则,或者说是金融服务的供给方所体现出来的善恶行为与准则。
金融伦理的理论依据
长期以来,许多金融从业人员对金融伦理的认识不足,金融理论界和伦理学界对金融伦理的研究也相 当滞后,以至于尽管人类金融活动存在了数千年,而对金融伦理的研究却刚处于起步阶段。但是,经济理论、管理科学以及应用伦理学的发展,日益揭示了企业的道德性和金融活动的伦理性,金融伦理的存在有其充分的理论依据。
(一)金融活动是利益相关者的活动,不管是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还是参与者都是具有一定社会责任和道德取向的契约人。金融从业人员与各类参与者都具有一定的道德取向,或者说有一种恶性或善性道德前提上受社会道德环境的影响,表现出善或恶的道德取向。在金融活动中面对伦理冲突时,其作为“经济人”的属性,在利己与利他当中,往往就会陷入作出“超功利”利他的善性道德选择还是“狭隘功利”
利己的道德选择的两难境地,如果选择利他或者自觉履行作为职业人的义务就是善性道德决策,相反是恶性道德决策。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是负有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的法人实体,所负的经济责任使之要承担发展经济提高效益的责任,而所负的社会责任则使之要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与良性发展,促进委托人、所在社区、地区、行业与部门社会经济的平衡发展,而不是只顾自身的经济利益或谋取不正端的利益。所以,金融机构同样面临善性或恶性道德选择的问题。
(二)金融制度的制定内含合道德要求。金融制度是维系金融正常秩序、配置金融资源、界定利益相关者责任和义务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首先要坚持公共利益至上,倡导互利守信、合作共赢的伦理精神,以及共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秩序与环境的道德要求。其次是要使金融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丁瑞莲提出,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就是要达到帕累托最优、瓦尔拉斯均衡和社会福利最大化。帕累托最优要求金融交易不能靠损人来利己,瓦尔拉斯均衡要实现金融资产投资者效用的最大化和融资者要素价值的最大化,实质是要达到最大化互利。社会福利最大化是金融资源的供给与分配达到社会效率和社会公利的最大化。而这些对最大化公利和福利的追求正是金融伦理所要达到的善性道德目标。
再次,在金融活动中各利益相关者都尽力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是以自身活动的合道德性义务和相关责任的履行为前提的,否则,既不合伦理道德要求又不合制度规定,直至违反法律的规定受到应有的惩罚。
(三)金融理论的发展揭示了金融活动的伦理属性。许多金融从业人员认为,金融活动是以金融量论为基础的技术性活动,只关心决策制定后的结果。一些金融理论者也将金融学理解为仅依赖可视事实的客观科学,不作任何关于伦理价值的判断,只关心方法手段,而不关心目的。只以经验证据来证明检验的实证主义也排除本应该进行价值判断的规范性命题与判断。对此,博特赖特指出:“这种观点将本来非常复杂的事实过于简单化。财务管理者常常作一些既涉及方法又关乎目的的决策,而他们又对目的选取时所涉及的价值观判断并不觉察。"这就非常明确地揭示出“在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命题中,同时包含了如何公正合理实现股东利益的规范性的伦理命题,方法和目的统一于同一活动中,金融活动的伦理属性非常明显。特别是在使用别人的钱(OPM)进行金融活动时,作为受托人或代理人的金融从业者,面对的是实现委托人或者被代理人的利益最大化还是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选择,这就使金融活动存在巨大的道德风险。这些充分说明,金融与伦理的关系不是外力强加的,是金融活动中相辅相成的不可或缺的矛盾统—体,金融伦理客观存在于金融活动当中。
金融伦理关系
金融伦理关系是金融活动主体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是金融活动主体在金融法律、金融制度、金融伦理的规范下进行金融交易时形成的健康的、合理的金融关系。金融活动的主体是指金融活动的参与者或当事人,如银行、储户、券商、投资者、借款人、银行职员、上市公司、保险公司、中介机构、国家有关管理机构等。金融活动的主体既有金融活动中的自然人,也有参与金融活动的金融企业、一般企业、中介机构与管理机构等经济组织。而金融活动中所涉及的金融工具,如借贷、融资、金融交易及与之相关的货币、有价证券等则是金融活动的客体。
金融伦理关系因金融活动类型的不同而存在不同层次与种类的关系:第一种是金融活动中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指的是金融从业人员与股民、借款人、储户、投资者等之间的关系,在具体金融活动中,这些自然人都要遵循各自的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第二种是银行、上市公司、保险公司、中介机构、企业等法人相互间的关系,这些法人作为按其特定规律运行的行为实体,同时又是承担经济责任和道德责任的责任实体和目标实体,要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否则会破坏其相互间的伦理关系。第三种是自然人与法人间的关系,自然人和法人在金融活动中由于其地位的不同应该履行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也不同,除遵守相应的规制外,要履行相应的伦理职责。
金融伦理关系具有不同于一般社会关系的特征:
一是金融伦理关系的多层次性。由于金融活动的复杂与技术性,在一个金融活动中参与者往往是多方的,不仅是一种交易双方的关系,还会涉及到金融机构,出现了债权人——金融机构——债务人的三方关系,或者是委托人——金融机构或中介组织——受托人的关系。金融活动主体间的关系呈现了不同的层次,相应的伦理关系也因此而复杂。
二是金融伦理关系具有明显的双重性。所谓双重性体现在两个层面上,一方面,金融伦理关系要同时符合金融规则与伦理规则的双重要求;另一方面,是金融伦理关系需要伦理与法律的双重规范。所以,金融活动既有专业特色又有伦理的特色。作为一种信用活动,金融活动首先应该是一种诚信的资金融通活动,活动中的各利益相关者都有各自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与行为方式,伦理规范是其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如果其中利益相关者恶意冲破金融伦理的道德底线,进行违法乱纪的金融交易利己活动,则应该诉诸于法律,以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来约束其非道德的践踏伦理的行为。
三是金融伦理关系具有明显的要式特征。这种要式关系体现在金融活动是金融活动主体按照特定的金融交易规则,按照相关金融法规与程序通过协商达成相应的要约或协议(合同),所签订的书面协议才有法律效力。
四是金融伦理关系的动态性。由于金融伦理关系出现于各种金融活动中,金融活动随着新的金融工具的开发和金融技术的发展呈现出动态性特征,各金融活动主体间的关系因之也处于变动发展中,金融伦理关系显露出了明显的动态性特征。
金融伦理准则
金融活动中,金融活动主体都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各种活动,具有明显的“经济人”特征,同时这种逐利的技术活动又不可避免地要承担作为“社会人”的社会责任,在自身利益与他人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利益不能共赢条件下需要进行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时,应该承担作为利益关系方相应的伦理责任,践行伦理准则,维护金融活动的健康开展。这实际上是金融交易和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对金融伦理规范的要求,是金融活动主体应遵循的伦理准则。
其中最主要的是信用准则和公平准则。这两个原则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影响和推动金融活动的开展。
信用准则是金融活动的基础,是现代金融产生和发展的第一推动力量,是金融伦理的重要准则,现代金融是信用关系规范化法制化的产物。信用是以诚信为内核,互信为前提,信任为归宿的制度,各种金融借贷活动是信用的外在表现形式。在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信用体系比较完善。由于我国金融信用体系构建的滞后,在金融领域存在比较严重的信用危机,在信贷市场、资本市场、票据市场等方面呈现出比较严重的损害金融信用准则的现象。。在信贷市场上,许多已经贷到款的自然人和法人;利用转型时期我国金融制度的漏洞和各种不正端的手段,制造大量呆坏死帐,以此逃废银行债务,侵吞银行资产,使银行资产萎缩、自身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增加银行的风险。在资本市场,2001年以来,中国多家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联手制造了多起“金融黑幕”事件:在重要报告中虚报利润、隐瞒重要信息、发布虚假信息、伪造凭证等,重庆亿安、银广厦、蓝田股份等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在票据市场上,出现多种票据欺诈的行为,导致商业票据在金融交易中失去应有的作用,不利于企业间的交易,也妨害了银行业务的开展。金融机构自身也存在诸多损害信用的做法:比如,为了逃避审计与监管,擅自伪造和虚报各种会计数据,不进行规范经营;或者不计成本、手段进行不正常揽存或向客户推荐高风险的业务与产品;或者与其他机构沆瀣一气,进行违规造假,扰乱市场秩序。所有这些行为都是对金融伦理信用准则的践踏,亟需重构金融健康发展的信用制度。
公平准则是金融活动主体公正平等履行自身权利与义务的准则与行为方式,金融活动主体与各个利益相关者在金融活动中必须公正平等地进行金融交易,是金融活动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博特赖特研究指出:“只有当市场被人们认为是公平的时候,人们才会积极投入到资本市场中去,因而作为效率这个目的的一种手段,公平性具有一种伦理价值。”金融市场中存在种种不公平现象:欺诈与操纵、不对称信息、不平等的谈判力量以及无效定价,这些使个人投资者和社会成员在金融市场运作中处于不公平的待遇。在各种金融契约关系中也存在因为委托与代理产生的各种不公平的交易,金融交易中经纪人应按相关的规则履行他对客户应尽的义务,而不能利用其专门的金融知识或信息为了自己的私利进行工作,以避免各种利益冲突。否则,对于委托人或被代理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经纪人在委托或代理活动中的机会主义行为无疑增加了诸多的交易成本,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效率,也增加了金融活动中的伦理风险,严重的可引起金融市场的动荡:如巴林银行的倒闭等。金融活动中公平是相对的,单玉华称之为“局限性”,这种局限性有多种体现:形式上公平,内容上不公平,甚至形式上公平掩饰了内容上的不公平;规则上是公平上,但可能制定规则本身不公平;参与主体本身身份地位导致的不公平;金融活动主体为了实现自身目的而进行的不公平的投资区域选择如“圈红”等等。这些不公平的做法在我国金融领域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从而也显示了在我国加强金融伦理规范的必要。
金融伦理的运行机制
金融伦理是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在金融生活中,金融伦理的状况体现了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也反映了整个社会的伦理道德水平。金融伦理的运行机制包括外部保障机制、内部调适机制、市场激励机制以及社会道德调控机制等。这些机制共同发生作用,推动金融伦理的良性发展,使金融从业人员作出善性道德选择,金融市场出现合道德性的金融交易,金融企业保持高效与竞争优势。
外部保障机制。
外部保障机制主要包括发展经济、发展民主政治、构建法律制度以及发展科教事业等。这些方面的发展为金融伦理的运行提供了很好的外部条件。
(1)市场经济在运行过程中必然产生利益之争,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每个人为另一个人服务,目的是为自己服务;每一个人都把另一个人当作自己的手段互相利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同样也存在利益的分歧与论争,但是经济和伦理道德一定程度上存在的“悖论”完全可以通过公正的社会经济制度的制定来消除,通过发展经济来奠定社会道德运行的物质平台。以及进行正确的道德价值导向来引导市场经济中社会道德的整体提升。
(2)通过民主政治特别是民主的制度化来培育金融活动主体的伦理意识和道德自律意识,有利于社会公正原则的践行,也有利于整个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完善,对金融伦理的运行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3)道德和法律具有内在的逻辑统一性,自然法学家富勒认为法律具有“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的双重属性,法律与道德具有内在互动性和联系,能够把道德义务以制度化的形式确定下来,并使之具有更明确的表达形式和更强的强制效力,通过规范活动主体的外在行为达到强制规范的目的和效果,这也就是一些学者所说的“底线伦理标准”。比较完善和成熟的法制无疑可以为金融活动健康发展所需的诚信与信用体系的建设、责任与义务的履行提供制度化平台。
(4)发展科教事业。科教事业的发展在于提升金融活动主体特别是其中自然人的道德水准,有利于提升金融健康发展所需要的理性精神和健康的道德情怀,弘扬德性伦理。
内部调适机制。
所谓内部调适机制,就是优化伦理道德内部结构,强化其自组织功能和整体效用。金融伦理的内部调适机制主要体现在金融活动主体对金融伦理道德重要性的认识、研究金融道德思维的特征以激励金融活动主体的道德需求、金融企业内部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建立以及伦理评价体系的构建等。
(1) 金融活动主体对金融伦理的认识程度不尽一致,这就要求金融活动的各个主体要充分认识到金融伦理在整个社会道德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其对金融健康发展所产生的重要影响,要克服在金融伦理认识上的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观点及其危害。
(2)金融伦理思维具有道德思维的“人我类同”的一般结构模式。金融活动主体应认识到金融活动中利益相关者都具有相同的道德诉求,在履行道德义务时有共同的责任,换位式的思考能促使金融活动主体更理性地选择承担道德的责任。
(3)在金融领域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从业人员相关的伦理规范制定出来后,成立相应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对其金融活动进行伦理审查,成为行业与从业人员自律的重要督察方式,也是金融活动主体自律的重要参照与指南。
(4)针对金融活动的特点,设计具有普适意义的金融伦理评价体系,构建多元一体的价值导向体系,对金融活动主体的道德取向具有极大的引导作用。
市场激励机制。在金融活动中,金融活动主体的善性伦理行为的产生,在市场激励机制作用下,不仅能够完善自我的道德取向,而且能够得到市场的激励,外在的物质激励与内在提升道德层次的要求的共同作用往往能产生双重的推动作用。James A.Brickley与Clifford W。Smith等研究指出:金融契约人的道德规范都是基于市场对伦理行为的激励,通过市场手段使金融交易的不伦理行为或违背伦理的机构和个人付出巨大的代价。这样,金融契约人就会在强大的市场外在驱动力作用下,产生更加强烈的善性道德自觉行为。当然,市场激励作用的效果受到市场激励效率、行业规范程序的合理性和金融组织内伦理标准的执行情况等因素的影响。
社会道德调控机制。
唐凯麟教授指出:社会道德调控是个体道德运行的宏观机制。这里所说的个体可以理解为金融活动主体,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与金融从业人员都是社会机体的组成部分,都受到社会的调控,作为社会调控的重要内容的社会道德调控无疑在调控金融活动,对金融活动主体产生重要影响。社会对金融伦理的道德调控有三种机制:
一是风俗习惯,风俗习惯对金融活动的调控主要是对善恶标准的认同与理解上,金融活动中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必须符合社会风俗公认的善恶标准。但是必须清楚习俗的调控往往与现实社会的发展存在脱节现象,这点应该有清醒的认识。
二是社会舆论,通过各种社会传媒对金融活动主体的行为进行赞誉或者谴责,就会形成强大的精神压力与导向力,影响金融活动主体的价值取向,以唤起其道德自觉,塑造其道德人格。
三是道德榜样,“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在社会上宣传和称颂道德行为突出的金融机构或金融从业人员个人,可以起到道德标杆的作用,发挥其示范功能。这实质上是心理引导和社会认同机制在发生作用。总之,社会道德调控机制主要通过扬善罚恶、进行道德评价而发生作用,具有强大的引导功能。
参考文献
金融伦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金融伦理是指金融活动参与各方在金融交易中应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金融活动所涉及的所有利益相关者: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社区、政府、参与者等在金融交易与金融活动中所涉及的伦理关系、伦理意识、伦理准则和伦理活动的总和就是广义的金融伦理,是调节和规范金融活动中利益相关者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
狭义的金融伦理指的是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及金融市场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与行为方式,是作为主体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金融从业人员和金融市场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与道德准则,或者说是金融服务的供给方所体现出来的善恶行为与准则。
金融伦理的理论依据
长期以来,许多金融从业人员对金融伦理的认识不足,金融理论界和伦理学界对金融伦理的研究也相 当滞后,以至于尽管人类金融活动存在了数千年,而对金融伦理的研究却刚处于起步阶段。但是,经济理论、管理科学以及应用伦理学的发展,日益揭示了企业的道德性和金融活动的伦理性,金融伦理的存在有其充分的理论依据。
(一)金融活动是利益相关者的活动,不管是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还是参与者都是具有一定社会责任和道德取向的契约人。金融从业人员与各类参与者都具有一定的道德取向,或者说有一种恶性或善性道德前提上受社会道德环境的影响,表现出善或恶的道德取向。在金融活动中面对伦理冲突时,其作为“经济人”的属性,在利己与利他当中,往往就会陷入作出“超功利”利他的善性道德选择还是“狭隘功利”
利己的道德选择的两难境地,如果选择利他或者自觉履行作为职业人的义务就是善性道德决策,相反是恶性道德决策。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是负有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的法人实体,所负的经济责任使之要承担发展经济提高效益的责任,而所负的社会责任则使之要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与良性发展,促进委托人、所在社区、地区、行业与部门社会经济的平衡发展,而不是只顾自身的经济利益或谋取不正端的利益。所以,金融机构同样面临善性或恶性道德选择的问题。
(二)金融制度的制定内含合道德要求。金融制度是维系金融正常秩序、配置金融资源、界定利益相关者责任和义务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首先要坚持公共利益至上,倡导互利守信、合作共赢的伦理精神,以及共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秩序与环境的道德要求。其次是要使金融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丁瑞莲提出,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就是要达到帕累托最优、瓦尔拉斯均衡和社会福利最大化。帕累托最优要求金融交易不能靠损人来利己,瓦尔拉斯均衡要实现金融资产投资者效用的最大化和融资者要素价值的最大化,实质是要达到最大化互利。社会福利最大化是金融资源的供给与分配达到社会效率和社会公利的最大化。而这些对最大化公利和福利的追求正是金融伦理所要达到的善性道德目标。
再次,在金融活动中各利益相关者都尽力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是以自身活动的合道德性义务和相关责任的履行为前提的,否则,既不合伦理道德要求又不合制度规定,直至违反法律的规定受到应有的惩罚。
(三)金融理论的发展揭示了金融活动的伦理属性。许多金融从业人员认为,金融活动是以金融量论为基础的技术性活动,只关心决策制定后的结果。一些金融理论者也将金融学理解为仅依赖可视事实的客观科学,不作任何关于伦理价值的判断,只关心方法手段,而不关心目的。只以经验证据来证明检验的实证主义也排除本应该进行价值判断的规范性命题与判断。对此,博特赖特指出:“这种观点将本来非常复杂的事实过于简单化。财务管理者常常作一些既涉及方法又关乎目的的决策,而他们又对目的选取时所涉及的价值观判断并不觉察。"这就非常明确地揭示出“在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命题中,同时包含了如何公正合理实现股东利益的规范性的伦理命题,方法和目的统一于同一活动中,金融活动的伦理属性非常明显。特别是在使用别人的钱(OPM)进行金融活动时,作为受托人或代理人的金融从业者,面对的是实现委托人或者被代理人的利益最大化还是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选择,这就使金融活动存在巨大的道德风险。这些充分说明,金融与伦理的关系不是外力强加的,是金融活动中相辅相成的不可或缺的矛盾统—体,金融伦理客观存在于金融活动当中。
金融伦理关系
金融伦理关系是金融活动主体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是金融活动主体在金融法律、金融制度、金融伦理的规范下进行金融交易时形成的健康的、合理的金融关系。金融活动的主体是指金融活动的参与者或当事人,如银行、储户、券商、投资者、借款人、银行职员、上市公司、保险公司、中介机构、国家有关管理机构等。金融活动的主体既有金融活动中的自然人,也有参与金融活动的金融企业、一般企业、中介机构与管理机构等经济组织。而金融活动中所涉及的金融工具,如借贷、融资、金融交易及与之相关的货币、有价证券等则是金融活动的客体。
金融伦理关系因金融活动类型的不同而存在不同层次与种类的关系:第一种是金融活动中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指的是金融从业人员与股民、借款人、储户、投资者等之间的关系,在具体金融活动中,这些自然人都要遵循各自的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第二种是银行、上市公司、保险公司、中介机构、企业等法人相互间的关系,这些法人作为按其特定规律运行的行为实体,同时又是承担经济责任和道德责任的责任实体和目标实体,要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否则会破坏其相互间的伦理关系。第三种是自然人与法人间的关系,自然人和法人在金融活动中由于其地位的不同应该履行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也不同,除遵守相应的规制外,要履行相应的伦理职责。
金融伦理关系具有不同于一般社会关系的特征:
一是金融伦理关系的多层次性。由于金融活动的复杂与技术性,在一个金融活动中参与者往往是多方的,不仅是一种交易双方的关系,还会涉及到金融机构,出现了债权人——金融机构——债务人的三方关系,或者是委托人——金融机构或中介组织——受托人的关系。金融活动主体间的关系呈现了不同的层次,相应的伦理关系也因此而复杂。
二是金融伦理关系具有明显的双重性。所谓双重性体现在两个层面上,一方面,金融伦理关系要同时符合金融规则与伦理规则的双重要求;另一方面,是金融伦理关系需要伦理与法律的双重规范。所以,金融活动既有专业特色又有伦理的特色。作为一种信用活动,金融活动首先应该是一种诚信的资金融通活动,活动中的各利益相关者都有各自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与行为方式,伦理规范是其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如果其中利益相关者恶意冲破金融伦理的道德底线,进行违法乱纪的金融交易利己活动,则应该诉诸于法律,以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来约束其非道德的践踏伦理的行为。
三是金融伦理关系具有明显的要式特征。这种要式关系体现在金融活动是金融活动主体按照特定的金融交易规则,按照相关金融法规与程序通过协商达成相应的要约或协议(合同),所签订的书面协议才有法律效力。
四是金融伦理关系的动态性。由于金融伦理关系出现于各种金融活动中,金融活动随着新的金融工具的开发和金融技术的发展呈现出动态性特征,各金融活动主体间的关系因之也处于变动发展中,金融伦理关系显露出了明显的动态性特征。
金融伦理准则
金融活动中,金融活动主体都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各种活动,具有明显的“经济人”特征,同时这种逐利的技术活动又不可避免地要承担作为“社会人”的社会责任,在自身利益与他人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利益不能共赢条件下需要进行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时,应该承担作为利益关系方相应的伦理责任,践行伦理准则,维护金融活动的健康开展。这实际上是金融交易和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对金融伦理规范的要求,是金融活动主体应遵循的伦理准则。
其中最主要的是信用准则和公平准则。这两个原则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影响和推动金融活动的开展。
信用准则是金融活动的基础,是现代金融产生和发展的第一推动力量,是金融伦理的重要准则,现代金融是信用关系规范化法制化的产物。信用是以诚信为内核,互信为前提,信任为归宿的制度,各种金融借贷活动是信用的外在表现形式。在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信用体系比较完善。由于我国金融信用体系构建的滞后,在金融领域存在比较严重的信用危机,在信贷市场、资本市场、票据市场等方面呈现出比较严重的损害金融信用准则的现象。。在信贷市场上,许多已经贷到款的自然人和法人;利用转型时期我国金融制度的漏洞和各种不正端的手段,制造大量呆坏死帐,以此逃废银行债务,侵吞银行资产,使银行资产萎缩、自身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增加银行的风险。在资本市场,2001年以来,中国多家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联手制造了多起“金融黑幕”事件:在重要报告中虚报利润、隐瞒重要信息、发布虚假信息、伪造凭证等,重庆亿安、银广厦、蓝田股份等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在票据市场上,出现多种票据欺诈的行为,导致商业票据在金融交易中失去应有的作用,不利于企业间的交易,也妨害了银行业务的开展。金融机构自身也存在诸多损害信用的做法:比如,为了逃避审计与监管,擅自伪造和虚报各种会计数据,不进行规范经营;或者不计成本、手段进行不正常揽存或向客户推荐高风险的业务与产品;或者与其他机构沆瀣一气,进行违规造假,扰乱市场秩序。所有这些行为都是对金融伦理信用准则的践踏,亟需重构金融健康发展的信用制度。
公平准则是金融活动主体公正平等履行自身权利与义务的准则与行为方式,金融活动主体与各个利益相关者在金融活动中必须公正平等地进行金融交易,是金融活动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博特赖特研究指出:“只有当市场被人们认为是公平的时候,人们才会积极投入到资本市场中去,因而作为效率这个目的的一种手段,公平性具有一种伦理价值。”金融市场中存在种种不公平现象:欺诈与操纵、不对称信息、不平等的谈判力量以及无效定价,这些使个人投资者和社会成员在金融市场运作中处于不公平的待遇。在各种金融契约关系中也存在因为委托与代理产生的各种不公平的交易,金融交易中经纪人应按相关的规则履行他对客户应尽的义务,而不能利用其专门的金融知识或信息为了自己的私利进行工作,以避免各种利益冲突。否则,对于委托人或被代理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经纪人在委托或代理活动中的机会主义行为无疑增加了诸多的交易成本,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效率,也增加了金融活动中的伦理风险,严重的可引起金融市场的动荡:如巴林银行的倒闭等。金融活动中公平是相对的,单玉华称之为“局限性”,这种局限性有多种体现:形式上公平,内容上不公平,甚至形式上公平掩饰了内容上的不公平;规则上是公平上,但可能制定规则本身不公平;参与主体本身身份地位导致的不公平;金融活动主体为了实现自身目的而进行的不公平的投资区域选择如“圈红”等等。这些不公平的做法在我国金融领域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从而也显示了在我国加强金融伦理规范的必要。
金融伦理的运行机制
金融伦理是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在金融生活中,金融伦理的状况体现了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也反映了整个社会的伦理道德水平。金融伦理的运行机制包括外部保障机制、内部调适机制、市场激励机制以及社会道德调控机制等。这些机制共同发生作用,推动金融伦理的良性发展,使金融从业人员作出善性道德选择,金融市场出现合道德性的金融交易,金融企业保持高效与竞争优势。
外部保障机制。
外部保障机制主要包括发展经济、发展民主政治、构建法律制度以及发展科教事业等。这些方面的发展为金融伦理的运行提供了很好的外部条件。
(1)市场经济在运行过程中必然产生利益之争,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每个人为另一个人服务,目的是为自己服务;每一个人都把另一个人当作自己的手段互相利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同样也存在利益的分歧与论争,但是经济和伦理道德一定程度上存在的“悖论”完全可以通过公正的社会经济制度的制定来消除,通过发展经济来奠定社会道德运行的物质平台。以及进行正确的道德价值导向来引导市场经济中社会道德的整体提升。
(2)通过民主政治特别是民主的制度化来培育金融活动主体的伦理意识和道德自律意识,有利于社会公正原则的践行,也有利于整个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完善,对金融伦理的运行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3)道德和法律具有内在的逻辑统一性,自然法学家富勒认为法律具有“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的双重属性,法律与道德具有内在互动性和联系,能够把道德义务以制度化的形式确定下来,并使之具有更明确的表达形式和更强的强制效力,通过规范活动主体的外在行为达到强制规范的目的和效果,这也就是一些学者所说的“底线伦理标准”。比较完善和成熟的法制无疑可以为金融活动健康发展所需的诚信与信用体系的建设、责任与义务的履行提供制度化平台。
(4)发展科教事业。科教事业的发展在于提升金融活动主体特别是其中自然人的道德水准,有利于提升金融健康发展所需要的理性精神和健康的道德情怀,弘扬德性伦理。
内部调适机制。
所谓内部调适机制,就是优化伦理道德内部结构,强化其自组织功能和整体效用。金融伦理的内部调适机制主要体现在金融活动主体对金融伦理道德重要性的认识、研究金融道德思维的特征以激励金融活动主体的道德需求、金融企业内部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建立以及伦理评价体系的构建等。
(1) 金融活动主体对金融伦理的认识程度不尽一致,这就要求金融活动的各个主体要充分认识到金融伦理在整个社会道德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其对金融健康发展所产生的重要影响,要克服在金融伦理认识上的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观点及其危害。
(2)金融伦理思维具有道德思维的“人我类同”的一般结构模式。金融活动主体应认识到金融活动中利益相关者都具有相同的道德诉求,在履行道德义务时有共同的责任,换位式的思考能促使金融活动主体更理性地选择承担道德的责任。
(3)在金融领域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从业人员相关的伦理规范制定出来后,成立相应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对其金融活动进行伦理审查,成为行业与从业人员自律的重要督察方式,也是金融活动主体自律的重要参照与指南。
(4)针对金融活动的特点,设计具有普适意义的金融伦理评价体系,构建多元一体的价值导向体系,对金融活动主体的道德取向具有极大的引导作用。
市场激励机制。在金融活动中,金融活动主体的善性伦理行为的产生,在市场激励机制作用下,不仅能够完善自我的道德取向,而且能够得到市场的激励,外在的物质激励与内在提升道德层次的要求的共同作用往往能产生双重的推动作用。James A.Brickley与Clifford W。Smith等研究指出:金融契约人的道德规范都是基于市场对伦理行为的激励,通过市场手段使金融交易的不伦理行为或违背伦理的机构和个人付出巨大的代价。这样,金融契约人就会在强大的市场外在驱动力作用下,产生更加强烈的善性道德自觉行为。当然,市场激励作用的效果受到市场激励效率、行业规范程序的合理性和金融组织内伦理标准的执行情况等因素的影响。
社会道德调控机制。
唐凯麟教授指出:社会道德调控是个体道德运行的宏观机制。这里所说的个体可以理解为金融活动主体,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与金融从业人员都是社会机体的组成部分,都受到社会的调控,作为社会调控的重要内容的社会道德调控无疑在调控金融活动,对金融活动主体产生重要影响。社会对金融伦理的道德调控有三种机制:
一是风俗习惯,风俗习惯对金融活动的调控主要是对善恶标准的认同与理解上,金融活动中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必须符合社会风俗公认的善恶标准。但是必须清楚习俗的调控往往与现实社会的发展存在脱节现象,这点应该有清醒的认识。
二是社会舆论,通过各种社会传媒对金融活动主体的行为进行赞誉或者谴责,就会形成强大的精神压力与导向力,影响金融活动主体的价值取向,以唤起其道德自觉,塑造其道德人格。
三是道德榜样,“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在社会上宣传和称颂道德行为突出的金融机构或金融从业人员个人,可以起到道德标杆的作用,发挥其示范功能。这实质上是心理引导和社会认同机制在发生作用。总之,社会道德调控机制主要通过扬善罚恶、进行道德评价而发生作用,具有强大的引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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