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税
货币税,“实物税”的对称。是以纳税手段是实物还是货币为标准各税种进行的一种分类。是指纳税人以货币形式缴纳的税收。
货币税由于缴纳货币,对国家税收管理和纳税人纳税均方便易行,避免了可能产生的各种弊端,有利于顺利组织财政收入;同时,还能充分发挥国家税收对社会和经济生活的调节职能和作用。
在现代社会中,货币税是一种较为先进的税收形式。目前,世界上各国实行的所有税种均为货币税。在中国现行税制中,除牧业税(无统一立法)外,亦均属货币税。
中国实行货币税较早,公元前3世纪以后的秦汉时期已初具规模。汉代政府对于成年男女,每人每年要征收一百二十钱;对未成年男女,每人每年要征收二十钱,称为“算赋”或“口赋”。
后来历代政府逐渐对茶、酒、车、船、房屋、交易、牙行、典当、契约等采取货币税的形式课征。到宋真宗天禧五年(1021)时,货币税数额开始超过实物税。
元代时,江南的田赋已有折征钱钞的。清朝初期一些省将丁税并入田粮,实行“地丁合一”,征收银两,于是货币税又进一步扩大。
中华民国时期除曾对田赋征收实物外,其他各税均为货币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除农业税和牧业税曾征收粮食和畜产品外,其他各税均为货币税,1985年农业税改为“实物抵交,货币结算”,亦为货币税。
现今各国的税收基本上是货币税。税收从征收实物逐步转变为征收货币,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当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程度时,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职能会越出商品流通领域,赋税、地租等就由原来的实物交纳转化为货币支付。生产者在交纳货币税时,只是货币单方面的转移,不发生商品和货币换位的情况,不表现商品的任何形态变化。因此纳税人要用货币交税,就须出卖自己的产品变为货币。这只有在商品交换发展的情况下才能办到。实行货币税有利于国家财政统一结算,方便纳税人的缴纳,有利于避免实物途中运输损耗和运输不便,减少征收费用,还能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实物税和货币税,是以纳税实体是实物还是货币为标准,而对各税种所进行的一种分类。凡是以实物形式缴纳的税种,都属于实物税;凡是以货币形式缴纳的税种,都属于货币税。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社会再生产过程包括生产、分配和消费等环节,交换只是偶有发生。因此,那时作为连接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的分配,还只能是实物形态的使用价值的分配,从而用于缴纳税收的也只能是实物。我国封建王朝的税收,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就是规定以谷、绢、麻等实物来缴纳的。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使用价值的分配和价值的分配逐渐分裂为两个独立的过程,于是,货币税也相应出现了。在我国,货币起初还只是限于用来缴纳各种次要的杂税,正税仍旧采用实物税。自从明朝开始实行正税折银征收以后,我国货币税的基础才正式奠定了下来。近代世界各国,都已普遍实行了货币税,只是在战争时期或者在主要粮食商品尚不够充裕的特殊条件下,才对少数税种规定用实物形式缴纳。如我国的农业税曾经长期实行实物征收。实物税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没有货币税所具备的有利于财政统一结算、方便群众缴纳和避免运途损耗等优点。所以,在商品货币经济充分发展的今天,货币税代替实物税,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
从货币税和国际货币税说起货币税也称为铸币税,是货币发行者凭借其发行特权所获得的货币面值与发行成本之间的差额,是源于货币创造而获取的财政收入。当货币流通超越国界后,就产生了国际货币税———国际货币税是一国因其发行货币为它国所持有而得到的净收益。持有外国货币做储备,就等于向外国政府交纳一种“货币税”或“铸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