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益税

名词解释
土地收益

土地收益税是以纳税人应税土地的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地税,具有所得税的性质。地税是以土地为课税对象,按照土地面积、等级、价格收益或增值等计征的货币或实物。简称“地税”。包括对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的课税。地税在各种税中历史最久,并为各国普遍采用。最初的地税,以土地大小定税额多少,继而以产量(产值)或土壤肥瘠的程度定税率的等级,也有的以土地价格为征税标准。西方发达国家通行的是地价税,即根据土地价格向土地所有者课征地税。作为计税依据的土地收益,主要有四种:土地总收益(即以土地的年总收益额为计税标准进行课税)、土地纯收益(即以土地的年纯收益计税标准进行课税)、土地租金收益、估定收益法。以土地的收益额而不是土地财产本身的价值征税对象,具有所得税的性质。

类型
土地收益

在中国,土地收益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1、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房地产转让、出租收入征收税种。 
2、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房地产转让、出租收入征收税种。 
3、土地增值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单位和个人,按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税种。 

参考文献

张馨,陈工,雷根强.《财政学》.科学出版社,2006年5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