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国发[1986]90号文件发布)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热门专栏
热门词条
应收账款
区域货币
区间估计
金融危机
资本成本
CPI(Consumer Price Index)
汇率
资产
经济
美元
单向定单
租赁期
外汇通
外汇佣金
服务
SME
ISO
认可
增量成本
什一税
CFO
MIT
加工
MG金融集团
销售
股价反弹
抽签偿还
股利收入
技术
空头陷阱
资本
REF
市场
中国股市
中小企业
备付金率
美国
两会
价格
吊空
指数
股灾
葡萄牙币
调至市价
pt
清算
电子汇兑
税粮
下降三角形
外汇
FDI
投资
Writer
银行
阴烛
管理
MACD
width
企业
冲账
黄金
短期同业拆借
Theta
peg
货币
外汇交易法
金融中介理论
艾略特波段理论的含义
消费发展战略
产品
巴塞尔资本协议
贴现现金流
计期汇票
联系汇率制度
拔档
美国贝勒大学
汇差清算率
延期付款汇票
短期国际商业贷款
Exposure
集中竞价
标准普尔(S&P)
金融
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 (金融)
公司
正利差
分期付款汇票
软通货
出口物价指数
选择权买方
指标
资金
百分比回撤
无记名汇票最低报价戴维·凯特标准·普尔 500指数抵押品持平德国工业产值德国消费者物价指数成本协同效益
单位
非农就业人口
股票
交易
道琼斯公用事业平均指数
持平
指示汇票
产品竞争力
财务指标 盈利能力比率
外汇实盘交易方式
德国伊弗研究所景气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