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所得额


概念
  免税所得额,又叫扣除标准,是指在所得税征收的过程中,因国家政策的规定,应当扣除的免除征收的一部分所得额。最常见的情况是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过程中。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如: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中,应纳税所得额中包含免税所得额(扣除标准)1600元在内. 扣除标准1600元/月。 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 %,速算扣除数为125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 %,速算扣除数为37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3375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个人所得
  一、个人所得起征点
  2003-2005年为:800元。
  2006年1月--2008年3月为:1600元。
  2008年3月1日以后为:2000元。
  二、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项目具体有:
  1、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奖金。主要包括个人在科学、技术、文化方面有发明创造的成果,由中国政府或中外科技、文化等组织发给的奖金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银行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利息。主要包括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所得的利息以及国家银行委托其他银行代办储蓄存款利息。至于个人在中国各地建设(投资公司投资,不分红利,其股息不高于国家银行信用储蓄存款利息的,也免于纳税。
  3、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从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提留的福利基金中支付给职工的福利或救济性质的补助费。
  4、保险赔款。
  5、军队干部和战士的转业费、复员费。
  6、干部、职工的退休费、退职费。
  7、各国政府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官员薪金所得。主要包括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官和其他享受外交官待遇的人员薪金所得。对各国驻华使、领馆内其他人员的薪金所得的免税,应当以该国对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内的其他人员给予的同等待遇为限。
  8、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目前,财政部已批准免税的所得主要有:华侨从海外汇入我国境内赡养其家属的侨汇;继承国外遗产从海外调入的外汇;取回解冻在美资金汇入的外汇;中国血统的外籍高级知识分子退休来华定居,由于过去的雇佣关系,而从国外领取的退休金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