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处理财产损溢”帐户其实是个损益类科目。但它对应的资产类科目肯定符合“借方记增加,贷方记减少”这一规则,“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有点类似“固定资产清理”科目,都是过渡性科目,一般期末是没有余额的,它的余额都进入了当期损益类科目了,而进入损益类科目,正好反过来,如你所说,贷方是收入增加(或成本费用减少),借方是费用增加,如流动资产盘盈是冲减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盘盈是记入营业外收入。
一、各种资产盘盈,盘亏和毁损明细表及批件。
二、各种流动资产报废清单和批件。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2.盘盈的各种材料、管材、库存产品、固定资产等,借记“材料”、“管材”、“产成品”“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管材摊销”、“累计折旧”等科目。
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管材、库存产品、固定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和“管材摊销”、“累计折旧”等科目,贷记“材料”、“管材”、“器材成本差异”、“产成品”、“固定资产”等科目。
3.各种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财产物资,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转销时,对盘亏、毁损的财产物资,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和可收回的保险赔偿及过失人赔偿,即借记“材料”、“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再按照扣除后的净损失转销:
流动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固定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
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因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净损失,用于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的,借记“国家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其他经营的,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4.材料、管材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短缺和损耗,属于合理的损耗,应计入材料、管材的采购成本;能确定由过失人负责的,应自“器材采购”科目转入“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尚待查明原因和需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先通过本科目核算,查明原因后,再分别处理:
属于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损失,借记“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应报经批准后,将扣除残料价值、过失人和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用于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的,借记“国家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其他经营的,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定额内短缺和其他损失,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应设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和“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两个明细科目。
6.本科目月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
1、根据各种流动资产盘盈,盘亏明细表:
(1)盘盈的各种流动资产。
借:库存商品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盘亏,毁损的各种流动资产。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库存商品
(3)结转盘亏,毁损的各种流动资产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
A、超支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材料成本差异
B、节约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红字)
贷:材料成本差异 (红字)
(4)经批准盘盈的各种流动资产冲减管理费用。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盘盈盘亏毁损报废
(5)经批准盘亏、毁损的,先冲减存货跌价准备,净损失部分计入管理费用
借:存货跌价准备。
管理费用-盘盈盘亏毁损报废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根据各种流动资产报废清单:
(1)报废的各种物资。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库存商品
(2)结算报废的各种流动资产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
A、超支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材料成本差异
B、节约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红字)
贷:材料成本差异 (红字)
(3)报废各种流动资产残料收入。
借:银行存款
或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计提残料收入应交税金。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应交税金-XX税
(5)根据批准的各种流动资产报废清单,先冲减存货跌价准备,净损失部分计入管理费用。
借:存货跌价准备
管理费用-盘盈盘亏毁损报废
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自然灾害造成的毁损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的账务处理
1、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盘亏明细表中所确认的价值,将盘亏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定资产”,该项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批准后将本科目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2、盘盈的固定资产,根据固定资产盘盈明细表,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目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批准后转入营业外收入。
借:固定资产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贷:营业外收入
待处理财产损溢审计,主要审查企业资产盘点表、资产损溢报告等资料,验证企业财产损溢的真实性和会计财务处理的正确性;有无将以前年度的费用、亏损或当期费用列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长期挂账,虚增当期利润的情况;检查待处理财产损溢未进行处理的原因是否为了虚增利润或隐瞒亏损。
基本理论
按照企业经济学中的“经济人”理论,企业作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市场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对其自身所拥有和控制的资财,享有完整意义的财产权利。这一点在资本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合一的私人资本企业中,是十分清楚的。即使是在资本的最终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发生分离的公众资本企业中,基于委托.一代理关系所授受的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也是完整产权,不应剥夺和分割,所有者的权利主要体现在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方面,不必要也不可能对企业资产营运和处置等经营业务的细枝末节直接干预。像资产营运中所发生的财产损失和溢余这类问题,企业完全有权依据公认会计准则即时处理,而不必挂账等待企业外部的上级审批后才予以转销。西方财务会计中普遍没有“待处理财产损溢”之类的账户就是最明显的反证。事实上中国《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业企业法》等企业法规条文中,也规定企业有“资产处置权”之说,可惜只是纸上谈兵。
就会计准则而言,中西会计准则中都强调会计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报告应遵循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谨慎性(稳健性)原则的要求。权责发生制要求按照经济权利、经济责任是否实际发生来认定和计量企业的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则要求将各会计期间的收入、费用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相互配比;稳健性原则更要求对企业可能发生的费用、损失作出合理预计,对可能发生的收入、利润则不作预计和认定;此外,客观性原则也要求企业的会计资料、会计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虚构和隐瞒。而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则把事实上已经发生的费用、损失和溢余挂账列作资产(或负数资产),以上述会计准则的精神来衡量,设置这一账户显然有悖于基本会计准则的要求。
从账户设置的报表编制原理分析,两栖共同性账户一般多只在同一人名或客户的债权债务类账户中使用,且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对于其中有借方余额的明细账户,应列为资产,而对有贷方余额的明细账户,则列为负债,以如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数额。而按现行制度规定“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不管出现何种方向的余额,均在资产方反映,这就不可避免地混淆资产和权益,夸大或缩小资产和权益的总量及其构成,以及为人为制造虚假会计信息大开方便之门。
正是由于“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的设置存在以上弊端,它在应用中所造成的会计信息扭曲失真问题是十分严重的。一是将本来子虚乌有的“资产”煞有其事地列入资产负债表等报表,虚增了企业资产和利润数额,造成严重误导(说严重点是欺骗)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投资与信贷决策的恶果;二是为数不少的企业利用该账户随意混淆、调节资产、费用和损益,成为某些管理者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和政治利益的杠杆;三是其中藏污纳垢,为少数贪污腐败分子的不法行为开了一个极为方便的“户头”。
审查方法
1.检查“待处理财产损溢”贷方发生额是否长期挂账。制度规定,企业清查的各项财产损溢,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如果清查的各项财产损溢,在期末结账前尚未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报告时应先按核算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检查时,如果企业盘盈的财产跨年度仍然挂账,就有可能是故意利用“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隐瞒已经报经批准的财产损溢,从而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在了解企业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制度的基础上,直接审查其明细账贷方发生额的账龄,以判断企业是否存在故意挂账的行为。
2.检查“待处理财产损溢”的会计处理。如果是流动资产损溢,应审查流动资产盘点表单价是否与材料、库存商品明细账相符。如果是固定资产损溢,要特别注意企业是否有随意估价的行为,应要求企业提供计价的原始资料。通过审查这些资料,来确定其计价的正确性。财产清查后,发现财产损溢不按规定处理、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进行过渡处理,或将盘盈资产挂在往来账上,从而导致账实不符,总账、明细账不符的现象,应检查“固定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等明细账借方,通过分析摘要,找到相应的会计凭证并对原始凭证进行重点检查。也可以直接审查盘点表,查明是否属于盘盈财产,再查实其是否按会计制度进行了相关正确的会计处理。
3.检查企业发生的财产盘亏或毁损,是否将责任单位、个人赔款、残料价值等作为损失的减项扣除。对此,检查人员应查看企业有关权限机构对财产盘亏或毁损批准处理的文件,明确责任事故必须有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赔偿,如果是毁损,应当有残值入账。如果经检查发现账上无上述记录,则可能将赔款或残值转作了账外账。
4.检查企业存货发生的非正常损失,是否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检查方法是看“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的借方发生额,通过账户记录,找到相对应的会计凭证,看其对应科目是否同时有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如果会计分录没有反映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实后,调减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解决方案
为防范乃至根本杜绝“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设置和使用所带来的弊端,可考虑采用以下三种方案:
一是继续保留使用该科目,但对该科目的核算内容组织全面清理。财政主管部门应严格界定该科目的核算范围,各级会计主管机关、审计和社会中介监督组织应开展对该账户核算内容的重点专项检查,对超出范围的核算内容以及违规使用该账户的行为,应敦促把其清理出局,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罚。
二是改造使用该科目,对其科目属性、级别、核算内容及其在报表上的填列方法作重大调整。可以考虑取消“待处理财产损溢”一级科目,在所有者权益类的“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二级分类科目。对于在企业处理权限范围内的财产损益,不通过该科目核算,在发生时原则上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列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收支科目),能够确定过失人或可获保险赔偿的损失部分,则列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对于超出企业处理权限的资产净损益(如非常损失扣除保险赔偿后的损失部分),在报经批准前可列入该科目,借(或贷)记“资本公积——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或借)记有关。
资产类科目;在报经批准后,借(或贷)记“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科目,贷(或借)记“资本公积——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报表项目亦作相应调整。将“待处理财产损溢”列作“资本公积”科目的从属科目,与现行制度中对“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的会计处理有相通之处。因为从理论上讲,企业经营的根本目标就是追求业主权益的增长,所有者对企业经营承担最终的风险,与此对应,也享有终极的权益,将财产损溢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实乃顺理成章。
三是彻底取消“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资产负债表等报表中,亦相应取消相关项目。凡发生有关资产损益事项,企业有权根据相应会计准则和法规的精神,即时自行进行会计处理,无需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1]